逮捕后提審都訊問什么
團伙作案中,檢察院先提審的犯人跟后提審的有啥區別
區別不大。檢察院提審就是核實案情,提審嫌疑人也主要是為了查明案件事實、訊問具體犯罪過程犯罪行為、團伙犯罪的計劃等等與犯罪有關的事實,所以提審犯人的前后順序并沒有什么實質上的區別,順序可能是依照犯人的犯罪輕重、檢察機關核實案情的方便順序等因素確定的。
《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
第一百一十八條訊問犯罪嫌疑人必須由人民檢察院或者公安機關的偵查人員負責進行。訊問的時候,偵查人員不得少于二人。犯罪嫌疑人被送交看守所羈押以后,偵查人員對其進行訊問,應當在看守所內進行。
第一百一十九條對不需要逮捕、拘留的犯罪嫌疑人,可以傳喚到犯罪嫌疑人所在市、縣內的指定地點或者到他的住處進行訊問,但是應當出示人民檢察院或者公安機關的證明文件。對在現場發現的犯罪嫌疑人,經出示工作證件,可以口頭傳喚,但應當在訊問筆錄中注明。傳喚、拘傳持續的時間不得超過十二小時;案情特別重大、復雜,需要采取拘留、逮捕措施的,傳喚、拘傳持續的時間不得超過二十四小時。不得以連續傳喚、拘傳的形式變相拘禁犯罪嫌疑人。傳喚、拘傳犯罪嫌疑人,應當保證犯罪嫌疑人的飲食和必要的休息時間。
檢察院提審意味著什么
檢察院提審說明案件已經有可能到了檢察院的公訴階段,檢察官提審嫌疑人。如果案件移送到了檢察院、法院的話,辯護律師可以去檢察院、法院閱卷,調取偵查機關所指控的本犯罪嫌疑人及其他同案犯的口供、書證、物證等相關證據,做深入研究后擬定好辯護方案,開庭的時候確定好為被告人做無罪、罪輕、減輕、免除刑罰或者緩刑的辯護,維護被告人的最大利益。
案件從公安機關移送到檢察院之后,檢察機關會根據不同的階段和程序到看守所去提審犯罪嫌疑人。如果案件是公安機關報請檢察院批捕階段,一般檢察院會在7天之內做出是否批捕的決定,在這7天之內,檢察院也會到看守所去提審犯罪嫌疑人,向其了解核實案件的情況,來對其是否做出批準逮捕的決定。如果案件公安機關偵查結束,移送到檢察院審查起訴,在審查起訴期間,檢察院也會到看守所去提審犯罪嫌疑人,這時檢察院提審的目的,主要就是核實案情,詢問偵查機關是否有違規偵查行為,準備起訴材料,這時候基本上檢察院就會對整個案子有一個全面的把握,確定起訴事實、罪名等。因此,檢察院提審只是其正常行使檢察職能的一部分,根據不同的階段有不同的提審目的。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 第四十條 人民法院審理第二審民事案件,由審判員組成合議庭。合議庭的成員人數,必須是單數。發回重審的案件,原審人民法院應當按照第一審程序另行組成合議庭。審理再審案件,原來是第一審的,按照第一審程序另行組成合議庭;原來是第二審的或者是上級人民法院提審的,按照第二審程序另行組成合議庭。
檢察機關提審已經進入什么程序
法律主觀:
根據刑事訴訟法的規定,檢察機關審查起訴時的必經程序:一、審閱案卷材料辦案人員接到案件后,應當及時地審查公安機關或刑事偵查部門移送的案件材料是否齊備,有無《起訴意見書》、證據材料和其他法律文書。例如,如果犯罪嫌疑人被拘留、逮捕和被搜查過,審查有無搜查證、拘留證和逮捕證。然后仔細閱讀起訴意見書,了解犯罪嫌疑人的犯罪事實、情節,犯罪性質和罪名以及要求起訴的理由,詳細審閱案卷中的證據材料,按照法定審查起訴的五項內容,逐項進行審查。發現疑問,可以向偵查人員詢問。審閱案卷要認真細致,并應制作閱卷筆錄。二、訊問犯罪嫌疑人訊問犯罪嫌疑人是人民檢察院審查起訴的必經程序。這是人民檢察院核實證據,正確認定案件事實,監督偵查活動是否合法所必需的。訊問犯罪嫌疑人還有助于直接了解犯罪嫌疑人的精神狀態和悔罪態度,為其提供辯護的機會,傾聽其辯解理由。三、補充偵查補充偵查,在提起公訴階段是指人民檢察院對公安機關偵查終結移送起訴的案件,或者對自行偵查終結的案件,在審查起訴中,發現有事實不清、證據不足或者遺漏了罪行或同案人,需要補充進行有關專門調查等工作的一項訴訟活動。四、作出決定一般來說,人民檢察院的檢察人員審查起訴,應當首先全面閱卷,找出疑點、矛盾后,再有的放矢地訊問犯罪嫌疑人,聽取被害人和犯罪嫌疑人、被害人委托的人的意見,以解決案卷中存在的問題。如果發現新情況,根據需要作進一步的調查和補充偵查。檢察人員對案件經過一系列審查活動,查清全部案件事實以后,應當擬寫《案件審查意見書》,根據審查的具體情況,提出起訴或者不起訴以及是否需要提起附帶民事訴訟的意見,報請審查起訴部門負責人審核,審查起訴部門負責人對案件進行審核后,應當提出審核意見,報請檢察長或者檢察委員會決定起訴或者不起訴。五、期限編輯刑事訴訟法第一百六十九條規定:人民檢察院對于公安機關移送起訴的案件,應當在1個月以內作出決定,重大、復雜的案件,可以延長半個月。人民檢察院審查起訴的案件,改變管轄的,從改變后的人民檢察院收到案件之日起計算審查起訴期限。該條對審查起訴的期限以及改變管轄后審查起訴期限的計算,都作出了明確的規定。六、證據審查編輯審查起訴階段審查判斷證據的重點是對證據“三性”的審查 l、從證據的“合法性”來審查,主要審查證據是如何形成的、是由誰提供或收集的,收集的方法是否正確,證據的形成與收集是否受到主客觀因素的影響。具體地說就是要審查有關人員是否出于不良動機,提供虛假的證據;有關人員是否因生理上、心理上、認識上、表達上等原因,提供了不實的陳述;偵查人員收取證據的手段是否正確、合法,固定保管證據的方法是否科學等。 2、從證據的“客觀性”來審查,就是要審查判斷證據所反映的事實與待證的案件事實是否存在著客觀的內在聯系,有什么樣的聯系,能證明案件中的什么問題,內容本身是否合理,有無矛盾,即證據的內容是否客觀真實。 3、從案件各種證據的“關聯性”來審查:首先對同一的證據,要審查其所反映的內容前后是否一致,有無矛盾。如當事人就同一事實作過幾次陳述、證人在幾次詢問中就相同的問題提供的證言,應當對他們前后所做的陳述、提供的證言聯系起來進行分析研究,看其所反映的內容前后是否一致,有無矛盾,如有矛盾,就不能輕易采信,而應查明矛盾出現的原因。其次,對案件中不同類證據的審查,也要結合起來進行綜合審查判斷,審查各個證據所證明的事實是否一致、協調,它們之間是否存在矛盾。就具體案件來說,要注意分析同案犯口供之間、不同證人的證言之間、犯罪嫌疑人的供述與辯解和被害人的陳述之間有無矛盾。不但如此,還要分析犯罪嫌疑人供述與辯解、證人證言、被害人陳述與案件內的物證、書證、鑒定結論、勘驗檢查筆錄之間有無矛盾,物證、書證與勘驗檢查筆錄之間有無矛盾等等,以便從中發現問題,進一步查證核實。再次,對證據進行綜合審查判斷,還應當把案內所有的證據與案件事實聯系起來。只有當證據審查到證據與證據之間,而且證據與案件事實之間都相互一致,才能就案件事實作出是否起訴、不起訴的結論性意見。最后還應注意,證據是否充分,是進行綜合審查判斷時必須予以解決的問題,特別是完全依靠間接證據定案的,必須要形成完整的證明體系。
法律客觀:
《刑事訴訟法》第八十九條規定:人民檢察院應當自接到公安機關提請批準逮捕書后的七日以內,作出批準逮捕或者不批準逮捕的決定。人民檢察院不批準逮捕的,公安機關應當在接到通知后立即釋放,并且將執行情況及時通知人民檢察院。對于需要繼續偵查,并且符合取保候審、監視居住條件的,依法取保候審或者監視居住。
檢察院提審一般問些什么
檢察院提審就是核實案情。根據提審的目的性不同,后面的程序不盡相同。但檢察院的最后一步程序是向法院提起公訴。檢察院都會問些什么,取決于,是因為什么原因被詢問,檢察院的詢問調查,肯定會圍繞著相關事項進行的。
一、提審程序
1、裁定中止原判決、裁定的執行
2、另行組成合議庭
二、如何區分再審和提審
1、含義不同。再審是為糾正已經發生法律效力的、確有錯誤的判決、裁定,依照審判監督程序,對案件重新進行的審理。提審是因為案情重大或其他原因,上級法院把下級法院尚未判決或已經判決的案件提來自行審判。
2、提起的主體不同:再審可因當事人、檢察院、法院提起;提審只能由法院提起。
3、適用法院不同:再審是各級法院均可再審,提審只能是上級法院提審。
4、適用對象不同,再審適用于判決、裁定已經發生法律效力、確有錯誤的案件;既可能是本院經辦過的案件,也有可能是下級法院經辦過的案件;提審的適用對象除判決、裁定已經發生法律效力、確有錯誤的案件強化,還包括高級人民法院不同意中級人民法院判處死刑的第一審案件,但只能是下級法院經辦過的案件。
三、提審和重審的區別
1、重審,指第二審人民法院對上訴案件,經過審理,認為原審判決認定事實不清、證據不足,或者由于違反法定程序,可能影案件正確判決,撤銷原判,發回原審人民法院重新審理。重審依照第一審程序另行組成合議庭進行,其判決為一審判決。
2、提審,是指上級人民法院為糾正下級人民法院已經發生法律效力的判決或裁定的錯誤,把案件提上來由自己審理。提審,應按第二審程序進行,所作的判決或裁定是終審判決或裁定。此外,上級人民法院依法將下級人民法院受理的(尚未作出判決的),認為以自己作為第一審為宜的案件,提上來由自己審判,也叫提審。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
第一百一十六條
訊問犯罪嫌疑人必須由人民檢察院或者公安機關的偵查人員負責進行。訊問的時候,偵查人員不得少于二人。犯罪嫌疑人被送交看守所羈押以后,偵查人員對其進行訊問,應當在看守所內進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