子女分財產不贍養老人(子女因財產問題不贍養老人)
老人兩個子女,因為自己將財產給了其中的一個子女,所以他不要另一個子女贍養了,自動放棄了,這樣可以嗎
【1】老人兩個子女,老人自己將財產給了其中的一個子女,
另一個子女仍然有贍養父母的法定義務。兩個子女都要履行對父母贍養的法定義務。
【2】根據《婚姻法》 第二十一條:
父母對子女有撫養教育的義務;子女對父母有贍養扶助的義務。
【3】根據《繼承法》第十六條 :
公民可以依照本法規定立遺囑處分個人財產,并可以指定遺囑執行人。
公民可以立遺囑將個人財產指定由法定繼承人的一人或者數人繼承。
公民可以立遺囑將個人財產贈給國家、集體或者法定繼承人以外的人。
這位匿名認證者已經不敢用方框在我答案寫出修改意見了。
匿名認證者這種做法當然是違規的。
認證者是教育部任命的版面文字修改專家嗎?請拿出證書來。
我摘錄法律法規的排版與原來《婚姻法》摘錄,還有《繼承法》摘錄排版,
沒有差異。我的排版就是為了網友看的我的正確答案更清晰。
這個匿名認證者屬于亂認證的。
不贍養老人還想分財產
法律分析:不贍養老人或者說對老人所盡贍養義務比較少的,從道德上應加以譴責,但從法律上來講,這樣的人不一定就不具有繼承權。一般在不贍養老人但又沒有證據證明其曾傷害過老人的情況下,這樣的“不孝”子女還是具有繼承權的。
遇到這種情況,在分配遺產時贍養老人的可以提出自己因對老人盡了主要的贍養義務,而要求適當多分一些遺產。
法律依據:《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二十五條 繼承人有下列行為之一的,喪失繼承權:
(一)故意殺害被繼承人;
(二)為爭奪遺產而殺害其他繼承人;
(三)遺棄被繼承人,或者虐待被繼承人情節嚴重;
(四)偽造、篡改、隱匿或者銷毀遺囑,情節嚴重;
(五)以欺詐、脅迫手段迫使或者妨礙被繼承人設立、變更或者撤回遺囑,情節嚴重。
繼承人有前款第三項至第五項行為,確有悔改表現,被繼承人表示寬恕或者事后在遺囑中將其列為繼承人的,該繼承人不喪失繼承權。
受遺贈人有本條第一款規定行為的,喪失受遺贈權。
請問老人財產沒有贍養的子女能否分到
法律主觀:
子女不 贍養老人 也可以分得老人的遺產,但是具體在 繼承 遺產時少分或不分。 因為我國《 民法典 》規定,有 扶養 能力和有扶養條件的 繼承人 ,不盡扶養義務的,分配遺產時,應當不分或者少分。
法律客觀:
《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三十條,同一順序繼承人繼承遺產的份額,一般應當均等。 對生活有特殊困難又缺乏勞動能力的繼承人,分配遺產時,應當予以照顧。對被繼承人盡了主要扶養義務或者與被繼承人共同生活的繼承人,分配遺產時,可以多分。 有扶養能力和有扶養條件的繼承人,不盡扶養義務的,分配遺產時,應當不分或者少分。繼承人協商同意的,也可以不均等。 (《民法典》生效時間為2021年1月1日)
老人有兩個兒子,大兒子能以老人財產分配不公平為由,不贍養老人嗎?
首先,大兒子不能以老人財產分配不公平為由,就不贍養老人,因為子女是有贍養老人的義務的,這種義務是法定的,不以任何條件為轉移,所以哪怕老人的財產沒有能夠公平分配,大兒子也不能拒絕贍養自己的老人。
其次,對于小兒子來說,因為小兒子拿了老人更多的財產,所以,在贍養老人方面,就要承擔更多的責任,這是情理之中的事情。從法律的角度講,小兒子也要承擔贍養老人的義務,這是不能避免的。
第三,對于這樣的家庭糾紛,如果到了法院的話,對于雙方都是比較難看的,對于雙方的老人,大兒子和小兒子,都只會讓別人看笑話,大兒子即便心里感覺到很不舒服,也應該意識到,贍養老人是自己的責任和義務,不能因為感覺到不公平就不贍養自己的老人。
最后,對于這個家庭而言,要想更加和睦,更加團結的走下去,需要有中間人的調解,老人的二兒子可以去聯系自己的村委會,讓村委會的人出面,協調老人和大兒子之間的矛盾,讓大兒子在贍養老人方面,付出該付的撫養費,同時,二兒子也要保證,在贍養老人方面,拿出更多的經濟和精力,讓老人的生活沒有后顧之憂。
父母不公平 可以拒絕贍養嗎
法律主觀:
一、以分家不公為由拒絕贍養父母該如何處理
《民法典》(2021.1.1生效)規定:子女不履行贍養義務時,無勞動能力的、或生活困難的父母,有要求子女付給贍養費的權利。對拒不履行者,可以通過訴訟解決,情節惡劣構成犯罪者,依法追究其刑事責任。
《憲法》規定,成年子女有贍養扶助父母的義務。中國《民法典》也規定:子女對父母有贍養扶助的義務,子女不履行贍養義務時,無勞動能力或生活困難的父母,有要求子女付給贍養費的權利。這里的子女包括婚生子女、非婚生子女、養子女。
贍養扶助的主要內容是指在現有經濟和社會條件下,子女在經濟上應為父母提供必要的生活用品和費用,在生活上、精神上、感情上對父母應尊敬、關心和照顧。有經濟負擔能力的成年子女,不分男女、已婚未婚,在父母需要贍養時,都應依法盡力履行這一義務直至父母死亡。
二、繼承和分家析產有什么區別?
(一)分家析產是指家庭成員之間因生產和生活上的需要,或者由于不能在一起和睦共同生活,而要求分割他們共同所有的財產的法律行為。這和因 被繼承人 死亡而產生的將死者的 遺產轉移 給繼承人所有的繼承關系,是有根本區別的。
(二)分家析產所分割的財產是家庭共有財產或者夫妻間的共同財產,而繼承人所繼承的財產,則只能是被繼承人的個人財產。
區分繼承和分家折產的不同,在現實生活中很重要,比如,在一些 遺產糾紛 中,人們常常把夫妻共有的財產都當作死者的個人遺產。在具體作法上,繼承開始之后,應當首先確定被繼承人個人所有的財產,然后再劃出共有財產中屬于被繼承人的那一部分。這樣,經過明確的這兩部分財產才是可以繼承的遺產。
三、月收入5000撫養費多少錢
一般情況下,月入5000元按月總收入的百分之二十至三十的比例給付的話應該支付1000至1500元的撫養費。最高人民法院《關于人民法院審理離婚案件處理子女撫養問題的若干具體意見》子女撫育費的數額,可根據子女的實際需要、父母雙方的負擔能力和當地的實際生活水平確定。有固定收入的,撫育費一般可按其月總收入的百分之二十至三十的比例給付。負擔兩個以上子女撫育費的,比例可適當提高,但一般不得超過月總收入的百分之五十。無固定收入的,撫育費的數額可依據當年總收入或同行業平均收入,參照上述比例確定。有特殊情況的,可適當提高或降低上述比例。
法律客觀:
根據《婚姻法》的規定,贍養父母是子女的法定義務,不能因為任何原因而加以排除。子女如果以父母還有一點積蓄便不履行贍養義務,其實質是與父母爭財。事實上,父母的這些積蓄,在他們百年之后,作為遺產,還是由贍養父母的子女所得。現實中,時常有不孝子女以父母有積蓄而對父母不聞不問,結果父母一怒之下立下,要么把遺產贈給幫助過自己的人,或者把不孝子女排除在外,不讓其繼承遺產。贍養是子女經濟上為父母提供必需的生活用品和費用,具體是指子女為無勞動能力的或者生活困難的父母的衣、食、住、行提供保障。成年子女對父母的贍養扶助是無條件的,直至父母死亡為止。不跟父母共同生活的子女,應當根據父母的實際需要,付給贍養費。有多個子女的,可根據各自的經濟情況,共同承擔贍養父母的義務。贍養費的數額,應根據子女的經濟條件和父母的實際需要確定,一般不得低于子女本人或者父母所在地群眾的平均生活水平。《婚姻法》第二十一條規定“子女對父母有贍養扶助的義務。子女不履行時,無勞動能力的或生活困難的父母,有要求子女給付贍養費的權利。”該條規定明確了子女應當履行對父母的贍養義務,另一方面也明確父母要求子女給付贍養費的兩個條件,一個是年老體弱、無勞動能力,另一個是生活困難。不符合上述兩個條件之一的父母,無權要求子女給付贍養費。
女兒回娘家分房是不是應該承擔一個老人的贍養?
每個人都有贍養老人的義務。
不過在農村,家里的財產一般都留給兒子了,不過相應的,一般老了都是兒子養父母,生病養老的錢都是兒子出,閨女只是偶爾看看,父母病了,在床邊伺候幾天而已。
但是,一般地也是兒子的,如果女兒回來分地,多少也要多出點贍養費。
現在很多人,因為賣地而姊妹成仇人的,血濃與水,何必那。
再者贍養老人是每一個人人的義務,必定,是他們辛辛苦苦把自己拉扯大的。
子女沒有贍養過老人能分遺產嗎?
子女沒有盡贍養義務的,在法定繼承的情況下,享有遺產繼承權。但在分配遺產時,可以少分或者不分。
二、相關法律規定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
第一千一百二十七條 【法定繼承人的范圍及繼承順序】遺產按照下列順序繼承:
(一)第一順序:配偶、子女、父母;
(二)第二順序:兄弟姐妹、祖父母、外祖父母。
繼承開始后,由第一順序繼承人繼承,第二順序繼承人不繼承;沒有第一順序繼承人繼承的,由第二順序繼承人繼承。
本編所稱子女,包括婚生子女、非婚生子女、養子女和有扶養關系的繼子女。
本編所稱父母,包括生父母、養父母和有扶養關系的繼父母。
本編所稱兄弟姐妹,包括同父母的兄弟姐妹、同父異母或者同母異父的兄弟姐妹、養兄弟姐妹、有扶養關系的繼兄弟姐妹。
第一千一百三十條 【遺產分配的原則】同一順序繼承人繼承遺產的份額,一般應當均等。
對生活有特殊困難又缺乏勞動能力的繼承人,分配遺產時,應當予以照顧。
對被繼承人盡了主要扶養義務或者與被繼承人共同生活的繼承人,分配遺產時,可以多分。
有扶養能力和有扶養條件的繼承人,不盡扶養義務的,分配遺產時,應當不分或者少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