不適用于善意取得的情形(不屬于善意取得的情形)
善意取得不適用的情形
善意取得不適用的情形包括動產抵押登記、預告登記、異議登記、拾得遺失物。
不適用善意取得的情形主要包括:動產抵押登記、預告登記、異議登記、拾得遺失物。善意取得指無權處分人將動產或不動產處分給他人,善意受讓人依法取得該動產或不動產的所有權或其他物權。
無處分權人將不動產或者動產轉讓給受讓人的,所有權人有權追回;除法律另有規定外,符合下列情形的,受讓人取得該不動產或者動產的所有權:
1、受讓人受讓該不動產或者動產時是善意;
2、以合理的價格轉讓;
3、轉讓的不動產或者動產依照法律規定應當登記的已經登記,不需要登記的已經交付給受讓人。
綜上所述,適用善意取得制度,必須以受讓人實際占有標的物或取得標的物所有權為前提。相對人在與無處分權的夫妻一方就某項夫妻共同財產的轉讓達成協議后,在標的物尚未交付或轉移所有權之前,若夫妻另一方發現并拒絕追認轉讓行為,則相對人即使是善意的、無過失的,也無法適用善意取得制度獲得保護。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第三百一十一條
無處分權人將不動產或者動產轉讓給受讓人的,所有權人有權追回;除法律另有規定外,符合下列情形的,受讓人取得該不動產或者動產的所有權:
(一)受讓人受讓該不動產或者動產時是善意;
(二)以合理的價格轉讓;
(三)轉讓的不動產或者動產依照法律規定應當登記的已經登記,不需要登記的已經交付給受讓人。
受讓人依據前款規定取得不動產或者動產的所有權的,原所有權人有權向無處分權人請求損害賠償。
當事人善意取得其他物權的,參照適用前兩款規定。
第三百一十二條
所有權人或者其他權利人有權追回遺失物。該遺失物通過轉讓被他人占有的,權利人有權向無處分權人請求損害賠償,或者自知道或者應當知道受讓人之日起二年內向受讓人請求返還原物;但是,受讓人通過拍賣或者向具有經營資格的經營者購得該遺失物的,權利人請求返還原物時應當支付受讓人所付的費用。權利人向受讓人支付所付費用后,有權向無處分權人追償。
第三百一十三條
善意受讓人取得動產后,該動產上的原有權利消滅。但是,善意受讓人在受讓時知道或者應當知道該權利的除外。
善意取得不適用的情形
善意取得,又稱即時取得,無權處分人將動產或不動產處分給他人,善意受讓人依法取得該動產或不動產的所有權或其他物權。善意取得不能在以下情形中適用:
1、禁止和限制流通的動產;
2、須經登記才能轉讓所有權的動產;
3、被查封的財產。財產被查封后,當事人的處分權受到限制,如將財產轉讓他人,將破壞查封的效力,劃歸債權人的債權,屬于無權轉讓。因此,第三人即使是善意,也不應取得所有權。
法律依據:
《民法典》第三百一十一條 無處分權人將不動產或者動產轉讓給受讓人的,所有權人有權追回;除法律另有規定外,符合下列情形的,受讓人取得該不動產或者動產的所有權:
(一)受讓人受讓該不動產或者動產時是善意;
(二)以合理的價格轉讓;
(三)轉讓的不動產或者動產依照法律規定應當登記的已經登記,不需要登記的已經交付給受讓人。
受讓人依據前款規定取得不動產或者動產的所有權的,原所有權人有權向無處分權人請求損害賠償。
當事人善意取得其他物權的,參照適用前兩款規定。
不能善意取得的四種情形有哪些
1、禁止和限制流通的動產。如轉讓毒品、劇毒物、爆炸物,倒賣國家不允許自由買賣的珍稀動物以及國家重點保護的文物等,都不能適用善意取得制度。2、須經登記才能轉讓所有權的動產。3、被查封的財產。如將財產轉讓他人,將破壞查封的效力,劃歸債權人的債權,屬于無權轉讓。4、盜竊物和遺失物。
善意取得不適用的情形
善意取得,又稱即時取得,無權處分人將動產或不動產處分給他人,善意受讓人依法取得該動產或不動產的所有權或其他物權。善意取得不能在以下情形中適用:
1、禁止和限制流通的動產;
2、須經登記才能轉讓所有權的動產;
3、被查封的財產。財產被查封后,當事人的處分權受到限制,如將財產轉讓他人,將破壞查封的效力,劃歸債權人的債權,屬于無權轉讓。因此,第三人即使是善意,也不應取得所有權。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第三百一十一條 【善意取得】無處分權人將不動產或者動產轉讓給受讓人的,所有權人有權追回;除法律另有規定外,符合下列情形的,受讓人取得該不動產或者動產的所有權:(一)受讓人受讓該不動產或者動產時是善意;(二)以合理的價格轉讓;(三)轉讓的不動產或者動產依照法律規定應當登記的已經登記,不需要登記的已經交付給受讓人。受讓人依據前款規定取得不動產或者動產的所有權的,原所有權人有權向無處分權人請求損害賠償。當事人善意取得其他物權的,參照適用前兩款規定。
善意取得不適應的四種情形
善意取得不適應的四種情形如下:
善意取得是指無權處分人將其財產有償轉讓給第三人,第三人善意地相信無權處分人是真正的權利人,并支付了合理的對價,最終獲得了該財產。但是,在某些特定情況下,善意取得并不適用。以下是四種不適用于善意取得的情形:
共同共有財產的善意取得當一個共有人未經其他共有人同意將共有財產轉讓給第三人時,如果第三人知道該財產為共有財產,則不能適用善意取得。例如,夫妻一方將夫妻共同所有的房屋轉讓給第三人,第三人知道該房屋是夫妻共同所有的,則不能適用善意取得。
遺失物的善意取得遺失物是指被遺失的財產。根據法律規定,遺失物不能適用善意取得。如果無權處分人將其遺失的財產轉讓給第三人,第三人不能適用善意取得。
無償取得的善意取得如果第三人無償取得某項財產,例如接受贈與或者繼承等,則不能適用善意取得。這是因為無償取得的行為本身就不合法,無需適用善意取得。
基于錯誤而接受的善意取得如果第三人基于錯誤而接受了某項財產,例如誤認為該財產是真實的而支付了合理的對價,但是在后來發現該財產是假的或者被盜的等情況,則不能適用善意取得。
總之,善意取得制度旨在保護交易安全和促進物的流通。然而,在特定情況下,為了保護其他權利人的利益和社會公共利益,善意取得并不適用于這些特定情形。
不適用不善意取得的情形
不適用善意取得的情形:
1、禁止和限制流通的動產;
2、須經登記才能轉讓所有權的動產;
3、被查封的財產。財產被查封后,當事人的處分權受到限制,如將財產轉讓他人,將破壞查封的效力,劃歸債權人的債權,屬于無權轉讓。因此,第三人即使是善意,也不應取得所有權。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第三百一十一條
無處分權人將不動產或者動產轉讓給受讓人的,所有權人有權追回;除法律另有規定外,符合下列情形的,受讓人取得該不動產或者動產的所有權:
(一)受讓人受讓該不動產或者動產時是善意;
(二)以合理的價格轉讓;
(三)轉讓的不動產或者動產依照法律規定應當登記的已經登記,不需要登記的已經交付給受讓人。
受讓人依據前款規定取得不動產或者動產的所有權的,原所有權人有權向無處分權人請求損害賠償。
當事人善意取得其他物權的,參照適用前兩款規定
不適用善意取得的情形
不適用善意取得的情形主要包括:動產抵押登記、預告登記、異議登記、拾得遺失物。
【法律分析】
善意取得的主要目的,是為了保護交易安全,促進財產流轉。其前提是這些財產能夠在市場上自由流通。如果轉讓的財產不能隨便流通或只能在特定的主體之間流通,交易行為本身就違反了法律規定,善意取得自然不能保護和促進這一層次的財產流轉,受讓人無權要求適用善意取得。如轉讓毒品、劇毒物、爆炸物,倒賣國家不允許自由買賣的珍稀動物以及國家重點保護的文物等,都不能適用善意取得制度。有些動產,由于其價值較大,對社會經濟生活具有相當重要性,為了加強管理,法律對此特別規定轉讓時應履行一定的登記手續。這類財產主要是自行車、機動車輛等。公民或法人在買賣贈與這類財產時,須提供相應證明,到有關部門辦理登記過戶手續,法律關系才能生效。因此,通常不會發生無權轉讓而第三人又不知情的情況。財產被查封后,當事人的處分權受到限制,如將財產轉讓他人,將破壞查封的效力,劃歸債權人的債權,屬于無權轉讓。因此,第三人即使是善意,也不應取得所有權。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 第三百一十一條 無處分權人將不動產或者動產轉讓給受讓人的,所有權人有權追回;除法律另有規定外,符合下列情形的,受讓人取得該不動產或者動產的所有權:(一)受讓人受讓該不動產或者動產時是善意;(二)以合理的價格轉讓;(三)轉讓的不動產或者動產依照法律規定應當登記的已經登記,不需要登記的已經交付給受讓人。受讓人依據前款規定取得不動產或者動產的所有權的,原所有權人有權向無處分權人請求損害賠償。當事人善意取得其他物權的,參照適用前兩款規定。
有哪些情況是不適用善意取得的?
不適用善意取得的情形:
1、善意取得的主要目的,是為了保護交易安全,促進財產流轉。其前提是這些財產能夠在市場上自由流通。
2、如果轉讓的財產不能隨便流通或只能在特定的主體之間流通,交易行為本身就違反了法律規定,善意取得自然不能保護和促進這一層次的財產流轉,受讓人無權要求適用善意取得。
3、如轉讓毒品、劇毒物、爆炸物,倒賣國家不允許自由買賣的珍稀動物以及國家重點保護的文物等,都不能適用善意取得制度。
4、須經登記才能轉讓所有權的動產。有些動產,由于其價值較大,對社會經濟生活具有相當重要性,為了加強管理,法律對此特別規定轉讓時應履行一定的登記手續。這類財產主要是自行車、機動車輛等。公民或法人在買賣贈與這類財產時,須提供相應證明,到有關部門辦理登記過戶手續,法律關系才能生效。
《物權法》第一百零六條 無處分權人將不動產或者動產轉讓給受讓人的,所有權人有權追回;除法律另有規定外,符合下列情形的,受讓人取得該不動產或者動產的所有權:
(一)受讓人受讓該不動產或者動產時是善意的;
(二)以合理的價格轉讓;
(三)轉讓的不動產或者動產依照法律規定應當登記的已經登記,不需要登記的已經交付給受讓人。
受讓人依照前款規定取得不動產或者動產的所有權的,原所有權人有權向無處分權人請求賠償損失。
當事人善意取得其他物權的,參照前兩款規定。
擴展資料
不得對抗善意第三人情形:
《物權法》
第一百二十九條 土地承包經營權人將土地承包經營權互換、轉讓,當事人要求登記的,應當向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申請土地承包經營權變更登記;未經登記,不得對抗善意第三人。
第一百五十八條 地役權自地役權合同生效時設立。當事人要求登記的,可以向登記機構申請地役權登記;未經登記,不得對抗善意第三人。
第一百八十八條 以本法第一百八十條第一款第四項、第六項規定的財產或者第五項規定的正在建造的船舶、航空器抵押的,抵押權自抵押合同生效時設立;未經登記,不得對抗善意第三人。
第一百八十九條 企業、個體工商戶、農業生產經營者以本法第一百八十一條規定的動產抵押的,應當向抵押人住所地的工商行政管理部門辦理登記。抵押權自抵押合同生效時設立;未經登記,不得對抗善意第三人。
不能善意取得的四種情形
根據律圖發布的信息顯示,不能善意取得的四種情形如下:
1、禁止和限制流通的動產不能善意取得;
2、須經登記才能轉讓所有權的動產不能善意取得;
3、被查封的財產不能善意取得,財產被查封后,當事人的處分權受到限制;
4、盜竊物和遺失物不適用善意取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