取保候審期間注意事項(取保候審期間注意事項和細節)
取保候審第一次談話注意事項
取保候審第一次談話應該積極配合工作人員,實事求是的回答相關問題。取保候審是指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提供保證人或者繳納保證金后,辦案機關不將犯罪嫌疑人或者被告人拘留或逮捕,在看守所外面等待審理的法律程序。
取保候審期間依法不得中止對案件的偵查、起訴和審理,期限不超過十二個月。在取保期間,只要經查證無犯罪事實或者不需要追究刑事責任的,及時釋放并辦理手續。
一、符合取保候審的人員
1、可能判處管制、拘役或者獨立適用附加刑的;
2、可能判處有期徒刑以上刑罰,采取取保候審不致發生社會危險性的;
3、患有嚴重疾病、生活不能自理,懷孕或者正在哺乳自己嬰兒的婦女,采取取保候審不致發生社會危險性的;
4、羈押期限屆滿,案件尚未辦結,需要采取取保候審的。
實踐中,取保候審檢察院傳喚時沒有什么需要特別注意的,只需要實話實說,不要欺騙問話人員就好了。而且在取保候審期間,雖然擁有了一定的自由,但是還是想要遵守取保候審期間的規定。
【法律依據】
《人民檢察院刑事訴訟規則》
第一百五十三條人民檢察院決定對涉嫌犯罪的機關事業單位工作人員取保候審、監視居住、拘留、逮捕的,應當在采取或者解除強制措施后五日以內告知其所在單位;決定撤銷案件或者不起訴的,應當在作出決定后十日以內告知其所在單位。
第八十三條人民檢察院對于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犯罪嫌疑人,可以取保候審:
(一)可能判處管制、拘役或者獨立適用附加刑的;
(二)可能判處有期徒刑以上刑罰,采取取保候審不致發生社會危險性的;
(三)患有嚴重疾病、生活不能自理,懷孕或者正在哺乳自己嬰兒的婦女,采取取保候審不致發生社會危險性的;
(四)犯罪嫌疑人羈押期限屆滿,案件尚未辦結,需要取保候審的。
取保候審后多久不判就安全了
取保候審后一年以后不判就相對安全了,但取保候審后不能離開自己所居住的地方,如果出去工作發生改變還需要積極的向公安報告。保證人應當認真履行法律規定的保證義務,不履行保證義務的,應當依法承擔相應的法律責任。保證人不履行保證義務的,另行處理。在取保候審期間,應該嚴格遵守違反取保候審規定,已繳納保證金的,沒收部分或者全部保證金,責令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具結悔過,重新繳納保證金,提出保證人,或者監視居住、逮捕。
一、取保候審的注意事項有哪些
《刑事訴訟法》第七十一條被取保候審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應當遵守以下規定:(一)未經執行機關批準不得離開所居住的市、縣;(二)住址、工作單位和聯系方式發生變動的,在二十四小時以內向執行機關報告;(三)在傳訊的時候及時到案;(四)不得以任何形式干擾證人作證;(五)不得毀滅、偽造證據或者串供。
二、人民法院、人民檢察院和公安機關可以根據案件情況,責令被取保候審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遵守以下一項或者多項規定
(一)不得進入特定的場所;(二)不得與特定的人員會見或者通信;(三)不得從事特定的活動;(四)將護照等出入境證件、駕駛證件交執行機關保存。被取保候審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違反前兩款規定,已交納保證金的,沒收部分或者全部保證金,并且區別情形,責令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具結悔過,重新交納保證金、提出保證人,或者監視居住、予以逮捕。
如果取保候審的期限屆已滿,再次期間并沒有任何犯罪歷史,那可能會一無罪進行處理處理,還有如果沒有犯罪事實或者不構成犯罪,公安機關應該撤銷案件,案件移送到檢察院的,由檢察機關作出不起訴決定。
酒駕已經取保候審了的注意事項有哪些
法律分析:取保候審期間,嫌疑人被告人不得進入特定的場所;不得與特定的人員會見或者通信,但與其委托的律師可以會見,也可以通信。
不得從事特定的活動;還需要將護照等出入境證件、駕駛證交執行機關保存。如果被取保候審的嫌疑人、被告人違反規定,已繳納的保證金沒收部分或者全部;或者變更措施,如監視居住或者予以逮捕。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第七十一條 被取保候審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應當遵守以下規定:
(一)未經執行機關批準不得離開所居住的市、縣;
(二)住址、工作單位和聯系方式發生變動的,在二十四小時以內向執行機關報告;
(三)在傳訊的時候及時到案;
(四)不得以任何形式干擾證人作證;
(五)不得毀滅、偽造證據或者串供。
取保候審后多久不判就安全了
取保候審后一年以后不判就相對安全了,但取保候審后不能離開自己所居住的地方,如果出去工作發生改變還需要積極的向公安報告。
保證人應當認真履行法律規定的保證義務,不履行保證義務的,應當依法承擔相應的法律責任。保證人不履行保證義務的,另行處理。在取保候審期間,應該嚴格遵守違反取保候審規定,已繳納保證金的,沒收部分或者全部保證金,責令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具結悔過,重新繳納保證金,提出保證人,或者監視居住、逮捕。
注意事項
《刑事訴訟法》第七十一條被取保候審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應當遵守以下規定:(一)未經執行機關批準不得離開所居住的市、縣;(二)住址、工作單位和聯系方式發生變動的,在二十四小時以內向執行機關報告;(三)在傳訊的時候及時到案;(四)不得以任何形式干擾證人作證;(五)不得毀滅、偽造證據或者串供。
相關規定
(一)不得進入特定的場所;
(二)不得與特定的人員會見或者通信;
(三)不得從事特定的活動;
(四)將護照等出入境證件、駕駛證件交執行機關保存。被取保候審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違反前兩款規定,已交納保證金的,沒收部分或者全部保證金,并且區別情形,責令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具結悔過,重新交納保證金、提出保證人,或者監視居住、予以逮捕。
如果取保候審的期限屆已滿,再次期間并沒有任何犯罪歷史,那可能會一無罪進行處理處理,還有如果沒有犯罪事實或者不構成犯罪,公安機關應該撤銷案件,案件移送到檢察院的,由檢察機關作出不起訴決定。
取保候審是我國刑事訴訟法中規定的一種強制措施,是指在刑事訴訟中公安機關、人民檢察院和人民法院等司法機關對未被逮捕或逮捕后需要變更強制措施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為防止其逃避偵查、起訴和審判,責令其提出保證人或者交納保證金,并出具保證書,保證隨傳隨到,對其不予羈押或暫時解除其羈押的一種強制措施。
適用對象
1、可能判處管制、拘役或者獨立適用附加刑的;
2、可能判處有期徒刑以上刑罰,采取取保候審不致發生社會危險性的;
3、依法應當逮捕,但因患有嚴重疾病,或是正在懷孕、哺乳自己嬰兒的婦女,不宜逮捕的;
4、對已被依法拘留的犯罪嫌疑人,經過訊問、審查,認為需要逮捕但證據不足的。
5、已被逮捕羈押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在法定的偵查羈押、審查起訴、一審、二審期限內不能結案,采取取保候審方法沒有社會危害性的。
6、對持有有效護照或者其它有效出境證件,可能出境逃避偵查,但不需要逮捕的犯罪嫌疑人。
已經取保候審一年了,現在收到了檢察院審查起訴的通知書,這是什么情況?
引言:對很多人來說取保候審是可以一定程度避免一直住在監獄里面的,但是取保候審也是需要按照要求來的,并不意味者就可以生活自由了。那么有人已經取保候審一年了,現在就收到法院的審查起訴通知書,這究竟是怎么一回事呢?
一、取保候審的要求
對很多人來說,取保候審并不意味著收獲自由,而取保候審也不是想要擁有就可以獲得的資格。首先一定要先對法官進行申請,而這個申請也不一定會通過。法官會根據案情的嚴重情況進行分析,分析完之后再進行裁決。而在進行取保候審時還要繳納金額么,這個金額是根據案件的研究中程度以及當地的經濟情況決定的。在取保候審之后不能隨意的走動,一定要按照要求來。
二、法院審查起訴的原因
取保候審之后不能夠違法犯罪,那么就會罪加一等,而法官也在取保候審期間對案件進行審查,這個時候要做到隨叫隨到,配合案件的調查。所以說如果已經取保候審一年了,現在收到法院的審查起訴通知書,證明案件的已經有了一定的進展。現在已經到了關鍵的時刻,那么就應該接到傳話之后就到檢察院。在到達檢察院之后,就根據實際的情況進行申訴和辯護,這些都可以通過自己的律師來進行辯解的。
三、取保候審的注意事項
如果收到了檢察院的審查起訴通知書,就要趕緊的去,不要再隨意的耽誤時間了。如果這個時候不能做到隨叫隨到,那么就會在自己原有的罪行上增加一些罪行的,這樣就是得不償失的。不管有什么疑問先去檢察院那里去詢問一下,這樣的情況下才能夠保證自己的罪行不會加重。
取保候審注意事項
取保候審期間注意事項有,未經執行機關批準不得離開所居住的市、縣、在傳訊的時候及時到案、住址、工作單位和聯系方式發生變動的,在二十四小時以內向執行機關報告等等。取保候審到期沒有任何通知的,可以到做出取保候審的部門去詢問情況,是可以解除取保候審的。取保候審是對涉嫌犯罪將被追究刑事責任的,等待審判的當事人所采取的比較輕的一種強制措施,對人不關押,而是要求其隨傳隨到,不到擅自離開原籍和居住地,不得干擾司法機關辦案。
一、人民法院、人民檢察院和公安機關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可以取保候審:
1、可能判處管制、拘役或者獨立適用附加刑的;
2、可能判處有期徒刑以上刑罰,采取取保候審不致發生社會危險性的;
3、患有嚴重疾病、生活不能自理,懷孕或者正在哺乳自己嬰兒的婦女,采取取保候審不致發生社會危險性的;
4、羈押期限屆滿,案件尚未辦結,需要采取取保候審的。
二、取保候審的保證人必須同時具備四個條件:
1、保證人必須與本案無牽連,與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所涉嫌的犯罪沒有任何利害關系。
2、保證人應當有能力履行保證義務。
3、證人應當享有政治權利,其人身自由沒有受到限制。
4、應當有固定的住處和收入,在被保證人居所地有自己常住的居所,有穩定的經濟收入。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 第七十九條 人民法院、人民檢察院和公安機關對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取保候審最長不得超過十二個月,監視居住最長不得超過六個月。在取保候審、監視居住期間,不得中斷對案件的偵查、起訴和審理。對于發現不應當追究刑事責任或者取保候審、監視居住期限屆滿的,應當及時解除取保候審、監視居住。解除取保候審、監視居住,應當及時通知被取保候審、監視居住人和有關單位。
取保候審注意事項
取保候審是一種強制性措施,被取保人需嚴格遵守規定,如不合作、逃匿等將承擔相應責任。同時,被取保人需注意自身權益,如被違法羈押可以向有關機構投訴舉報。
取保候審是我國刑事訴訟程序中的一種強制性措施,也是一種在保證案件順利進行的前提下盡可能保障被取保人基本權益的手段。 在取保候審期間,被取保人需要嚴格遵守規定,主要包括以下幾點:1. 不得離開所指定的居住地或者縣級以上行政區域;2. 需要按時到公安機關、人民檢察院、人民法院等相關機關配合調查;3. 不得與被害人、證人等有聯系;4. 不得銷毀、偽造、隱匿證據等;5. 按時繳納保證金等。如被取保人不遵守規定,將受到相應的處罰和法律責任,如申請撤銷取保候審、限制出境等。同時,被取保人也要注意自身權益的維護。如果被違法羈押或受到其他違法行為,應及時向審判機關、公檢法機關投訴舉報。
取保候審期間發現自己被錯誤羈押怎么辦?如果在取保候審期間,被取保人發現自己被錯誤羈押的情況,應該盡快向有關部門反映情況。如果經過調查核實,發現確實是錯誤羈押,相關機構將依法作出糾正決定,對被錯誤羈押的時間給予相應的補償。同時,被取保人還可以向當地的司法行政機關、律師協會等機構投訴舉報。
被取保人在取保候審期間需嚴格遵守規定,如不合作、逃匿等將承擔相應責任。被取保人也需注意自身權益的維護,如被違法羈押可以向有關機構投訴舉報。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第七十一條 第一款 被取保候審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應當遵守以下規定: (一)未經執行機關批準不得離開所居住的市、縣; (二)住址、工作單位和聯系方式發生變動的,在二十四小時以內向執行機關報告; (三)在傳訊的時候及時到案; (四)不得以任何形式干擾證人作證; (五)不得毀滅、偽造證據或者串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