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刑法輕傷和解不起訴(新刑法輕傷和解不起訴是由誰決定的)
故意傷害調解后可以不起訴嗎
法律主觀:
對于故意傷害案件,在下列情況中不可以調解:
1、故意傷害他人身體致人輕傷,構成犯罪的;
2、當事人拒絕調解的;
3、法律規定的其他情形。人民法院審理附帶民事訴訟案件,在當事人自愿的基礎上可以進行調解。
法律客觀:
《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
第二百三十四條
故意傷害他人身體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
犯前款罪,致人重傷的,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致人死亡或者以特別殘忍手段致人重傷造成嚴重殘疾的,處十年以上有期徒刑、無期徒刑或者死刑。本法另有規定的,依照規定。
打人輕傷一級檢察院不起訴取保候審的案件還會判刑嗎
打人致人輕傷的,若被害人肯原諒 犯罪嫌疑人 的,可以不予追究刑事責任。法律規定的是“可以”二字,當然也可以追究,就看具體情節,由公檢法自由裁量了。 刑事訴訟法 規定,可能判處 有期徒刑以上刑罰 ,采取取保候審不致發生社會危險性的, 可以取保候審 。這條規定很籠統,不具體,操作時自由裁量權大, 申請取保候審 時,要盡量提供不致發生社會危險性的相關材料,如村委會或居委會的證明(證明一貫遵紀守法)。 致人輕傷的,最多判三年,如果法院認為宣告緩刑不致有社會危險性的,可以宣告緩刑,也是“可以”,非必須。 如果沒有取保候審,也沒有不予追究刑事責任,會一直刑拘到法院判決生效后依判決處理。 提醒一點:如果對方與你方協商要十幾萬賠償金,你方在交錢時要讓被害人寫份原諒書,表示原諒犯罪嫌疑人,并且希望公檢法不予追究刑事責任,然后拿著原諒書去公檢法反映。
被人故意傷害致輕傷二級,法院不判刑怎么辦
民事部分可以調解,因民間糾紛引起的故意傷害致人輕傷案件,雙方當事人可以和解。
刑事訴訟法(2013年1月1日起施行)引進了刑事和解程序,因民間糾紛引起的故意傷害致人輕傷案件,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真誠悔罪,積極賠償被害人取得諒解,被害人自愿和解的,可以從寬處理。犯罪情節輕微的,可以作出不起訴決定。
相關規定:
《刑事訴訟法》第二百七十七下列公訴案件,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真誠悔罪,通過向被害人賠償損失、賠禮道歉等方式獲得被害人諒解,被害人自愿和解的,雙方當事人可以和解:
(一)因民間糾紛引起,涉嫌刑法分則第四章、第五章規定的犯罪案件,可能判處三年有期徒刑以下刑罰的;
(二)除瀆職犯罪以外的可能判處七年有期徒刑以下刑罰的過失犯罪案件。
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在五年以內曾經故意犯罪的,不適用本章規定的程序。
第二百七十八條 雙方當事人和解的,公安機關、人民檢察院、人民法院應當聽取當事人和其他有關人員的意見,對和解的自愿性、合法性進行審查,并主持制作和解協議書。
第二百七十九條 對于達成和解協議的案件,公安機關可以向人民檢察院提出從寬處理的建議。人民檢察院可以向人民法院提出從寬處罰的建議;對于犯罪情節輕微,不需要判處刑罰的,可以作出不起訴的決定。人民法院可以依法對被告人從寬處罰。
輕傷二級可以不判刑嗎
法律主觀:
因為傷害比較重,即使是經過調解,也不能免除加害人的刑事責任,這不是自訴案件。受害人可以要求公安機關立案追究對方刑事。根據法律規定, 刑事犯罪行為 不但侵害了受害人的利益,也侵犯了社會公共利益。一旦發現有刑事犯罪行為,就必須啟動刑事訴訟的程序,由公訴機關代表國家來追究 犯罪嫌疑人 的刑事責任,并最終由法院來判定其是否應當受到刑事處罰。對于已經進入 刑事訴訟程序 的違反刑事法律規范的行為,也只僅僅是一部分的違反刑事法律規范的行為,才是刑事案件“私了”的對象。就是說,對于可以“私了”的刑事案件,只是刑事案件中的一部分,不是所有的刑事案件都可以“私了”,那些適宜于“私了”的刑事案件可以“私了”那些不適宜于“私了”的刑事案件,是不能允許“私了”的,只能通過“公了”的途徑來解決。刑事案件“公了”完全是國家意志的反映和體現。但是,刑事案件“私了”卻是國家意志和當事人意志的統一,兩者缺一不可,修改后的 刑事訴訟法 第二百七十七條規定,下列公訴案件,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真誠悔罪,通過向被害人賠償損失、賠禮道歉等方式獲得被害人諒解,被害人自愿和解的,雙方當事人可以和解:(一)因民間糾紛引起,涉嫌刑法分則第四章、第五章規定的犯罪案件,可能 判處三年有期徒刑 以下刑罰的;(二)除瀆職犯罪以外的可能判處七年有期徒刑以下刑罰的過失犯罪案件。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在五年以內曾經故意犯罪的,不適用本章規定的程序。第二百七十八條雙方當事人和解的,公安機關、人民檢察院、人民法院應當聽取當事人和其他有關人員的意見,對和解的自愿性、合法性進行審查,并主持制作 和解協議書 。第二百七十九條對于達成和解協議的案件,公安機關可以向人民檢察院提出從寬處理的建議。人民檢察院可以向人民法院提出從寬處罰的建議;對于 犯罪情節輕微 ,不需要判處刑罰的,可以作出不起訴的決定。人民法院可以依法對被告人從寬處罰。和解的適用程序(l)啟動。適用刑事和解通常有三種啟動方式:一是當事雙方自行提出達成和解的愿望;二是當事人雙方親屬、代理人、辯護人代為提出和解請求;三是司法機關對符合刑事和解條件的案件而沒有進行和解的,告知當事人可以進行和解。(2)受理。刑事和解的受理,應由公、檢、法機關進行。受理后,應當審查是否具有刑事和解的必要性與可能性。經審查認為案件符合刑事和解條件的,辦案機關應告知雙方當事人。(3)和解。當事人雙方達成和解,應當簽訂書面協議,并且必須得到當事人或者 法定代理人 的認可。一般情況下,和解協議應當在協議訂立之日履行完畢。如果加害人確有經濟困難的,在征得被害人同意的情況下,可以分期履行和解協議。(4)監督。司法機關對加害人履行賠償協議的情況進行適時檢查、督促,并根據案件的性質、危害后果及賠償協議履行的情況作出處理決定。從實踐來看,對于刑事和解案件,司法機關一般采取以下幾種處理方式:一是撤銷案件;二是不起訴;三是免予刑事責任;四是從寬處理。公安部門在偵查環節啟動和解機制,對受理的 輕微刑事案件 調解后,可以撤銷案件;對移送 檢察院審查起訴 的輕微刑事案件,符合條件的刑事案件達成和解協議后,可以作不起訴處理或建議法院對被告人從寬處理,法院和解成功的輕微刑事案件,可以不再追究被告人的刑事責任或對被告人從寬處理。
法律客觀:
《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條故意傷害他人身體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犯前款罪,致人重傷的,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致人死亡或者以特別殘忍手段致人重傷造成嚴重殘疾的,處十年以上有期徒刑、無期徒刑或者死刑。本法另有規定的,依照規定。
輕傷和解后還能追究刑事責任嗎
輕傷和解后還能追究刑事責任。
不過當事雙方達成和解協議后,被害人一般不會違反協議。是否追究刑事責任由公安機關依法決定,并不因取得被害方諒解,就直接無罪釋放。但取得被害方諒解的,可以酌情從寬處理。輕傷以上屬于刑事案件??赡芘刑幦暌韵掠衅谕叫坦苤苹蚓幸?。是否輕傷需要司法鑒定機構來鑒定,受害人因傷致殘的,其因增加生活上需要所支出的必要費用以及因喪失勞動能力導致的收入損失,包括殘疾賠償金、殘疾輔助器具費、被扶養人生活費,以及因康復護理、繼續治療實際發生的必要的康復費、護理費、后續治療費,賠償義務人也應當予以賠償。
受害人或者死者近親屬遭受精神損害,賠償權利人向人民法院請求賠償精神損害撫慰金的,適用《最高人民法院關于確定民事侵權精神損害賠償責任若干問題的解釋》予以確定。醫療費根據醫療機構出具的醫藥費、住院費等收款憑證,結合病歷和診斷證明等相關證據確定。賠償義務人對治療的必要性和合理性有異議的,應當承擔相應的舉證責任。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
第二百三十四條 故意傷害罪故意傷害他人身體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犯前款罪,致人重傷的,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致人死亡或者以特別殘忍手段致人重傷造成嚴重殘疾的,處十年以上有期徒刑、無期徒刑或者死刑。本法另有規定的,依照規定。
《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
第二百八十九條 和解協議的審查與制作雙方當事人和解的,公安機關、人民檢察院、人民法院應當聽取當事人和其他有關人員的意見,對和解的自愿性、合法性進行審查,并主持制作和解協議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