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司拖欠兩個月的工資沒發(公司拖欠工人工資是違法嗎)
公司三個月沒發工資了怎么辦
公司三個月沒發工資,勞動者可以作如下解決:
1.勞動法規定用人單位的工資必須按月足額支付,不得克扣。你可以到當地勞動局投訴;
2.可以到當地勞動局申請仲裁,要求支付工資。如果未簽訂勞動合同,還可以要求支付未簽訂勞動合同的雙倍工資。如果是以拖欠工資提出的解除勞動關系,還可以要求支付經濟補償金。
【【法律依據】】
根據《勞動法》第19條規定:勞動者與用人單位因工資支付發生勞動爭議的,當事人可依法向勞動爭議仲裁機關申請仲裁。對仲裁裁決不服的,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
公司兩個月沒發工資,是不是可以隨時辭職,并要求賠償。懂法律的朋友幫忙出出主意。謝謝
你好!是的。
法定規定公司無故拖欠員工工資屬于違法行為,由當地相關行政部門(一般都是勞動與社會保障局)出面協調,對于協調不及時發放員工工資的企業,會予以相應的罰款。
工資發放后員工有權要求立馬辭職,企業無權要求員工其他的。(備注:相應的交接流程還是要按照公司規定辦理)
如果老板兩個月沒發工資,你會選擇立刻用法律維權還是再等等?
如果老板兩個月沒發工資,你會選擇立刻用法律維權還是再等等?
有網友認為應該是再等等。在工廠里打工的時候,總會遇到這樣的問題,那么,這個時候,要跟老板鬧僵的話,受傷害的,只能是自己。畢竟,這個時候,老板是很苦惱的,在這個時候捅老板的肺管子,肯定不會有好果子吃,甚至可能失去原來的工作和現在的工作。
也有網友認為,本來就是老板的錯,要是沒有工資的話,喝西北風嗎?利用法律的手段維護自己的權益,這是很正當的理由。畢竟,現在的工作還是很好找的,一王的不多,一千有的是。要是老板發不下工資來,說明企業的經營出現了問題,要是等下去,還不知道工作會不會丟,要是丟了,還跟現在一樣,那不如提前利用法律手段拿到工資,之后找下家。
還有網友認為,兩種準備都要有,一種就是等等看,有的時候,公司經營出現問題,跟公司一起共渡難關,老板是不會忘記你的。同時保留相關的證據,等到老板真的發不下工資的時候,就用法律手段獲得相應的報酬,這樣就可以做到兩手抓,兩手都要硬。
對于自己的工作,在工作期間,還是要想辦法提高自己的能力,這樣就可以在工作崗位上獲得不一樣的價值感,就算老板發不下工資,可以不要工資,但獲得了能力上的提升,也是一樣的。也應該對公司感恩,要不是老板,自己的能力也不會提高那么快。這就是一個員工應該有的修養!
當然了,不能要求所有人都如此,只要有機會獲得收益,就可以用各種方法獲得,畢竟,這些錢是自己辛苦那么久應該獲得的,用什么樣的方法,就看個人的意愿了。大家愿意用什么樣的方法討薪呢?
用人單位已兩個月沒發工資了,想辭工怎么辦?
用人單位已兩個月沒發工資的行為屬于拖欠工資,可以向勞動監察大隊投訴或者申請勞動仲裁進行維權。如果想辭工,需要向企業提出補發工資的要求,并提前三十日以書面形式通知用人單位。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合同法》
第三十條 用人單位應當按照勞動合同約定和國家規定,向勞動者及時足額支付勞動報酬。
用人單位拖欠或者未足額支付勞動報酬的,勞動者可以依法向當地人民法院申請支付令,人民法院應當依法發出支付令。
第三十七條 勞動者提前三十日以書面形式通知用人單位,可以解除勞動合同。勞動者在試用期內提前三日通知用人單位,可以解除勞動合同。
第三十八條 用人單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勞動者可以解除勞動合同:
(一)未按照勞動合同約定提供勞動保護或者勞動條件的;
(二)未及時足額支付勞動報酬的;
擴展資料: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合同法》
第四十六條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單位應當向勞動者支付經濟補償:
(一)勞動者依照本法第三十八條 規定解除勞動合同的;
(二)用人單位依照本法第三十六條 規定向勞動者提出解除勞動合同并與勞動者協商一致解除勞動合同的;
第四十七條 經濟補償按勞動者在本單位工作的年限,每滿一年支付一個月工資的標準向勞動者支付。六個月以上不滿一年的,按一年計算;不滿六個月的,向勞動者支付半個月工資的經濟補償。
第五十條 用人單位應當在解除或者終止勞動合同時出具解除或者終止勞動合同的證明,并在十五日內為勞動者辦理檔案和社會保險關系轉移手續。
勞動者應當按照雙方約定,辦理工作交接。用人單位依照本法有關規定應當向勞動者支付經濟補償的,在辦結工作交接時支付。
參考資料來源:百度百科——勞動合同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