做完筆錄沒事就沒事了(做完筆錄多久才知道會不會被拘留)
筆錄做完沒有拘留是不是沒事了
筆錄做完沒有拘留,并不意味著沒事了。
因為筆錄只是公安機關了解事實并且搜索證據的一種方式,調查還未結束,辦案人員會展開后續調查。如果在后續調查發現當事人確實有犯罪事實的話,仍然會進行立案并且起訴當事人的。
錄完口供就放人了說明沒事了嗎
法律主觀:
口供是針對被列為犯罪嫌疑對象的人或者已經確定是犯罪嫌疑人的人所做的筆錄。錄口供的時間一般根據案情,以及被詢問人配合的程度而定,一般需要30分鐘到2小時之內,有特殊情況的會延長幾個小時。若沒有證據證明有違法行為的,須在24小時之內放人。所以錄完口供放了,說明沒有證據證明其有違法行為。
法律客觀:
《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
第五十五條
對一切案件的判處都要重證據,重調查研究,不輕信口供。只有被告人供述,沒有其他證據的,不能認定被告人有罪和處以刑罰;
沒有被告人供述,證據確實、充分的,可以認定被告人有罪和處以刑罰。證據確實、充分,應當符合以下條件:
(一)定罪量刑的事實都有證據證明;
(二)據以定案的證據均經法定程序查證屬實;
(三)綜合全案證據,對所認定事實已排除合理懷疑。
《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
第五十五條
對一切案件的判處都要重證據,重調查研究,不輕信口供。只有被告人供述,沒有其他證據的,不能認定被告人有罪和處以刑罰;
沒有被告人供述,證據確實、充分的,可以認定被告人有罪和處以刑罰。證據確實、充分,應當符合以下條件:
(一)定罪量刑的事實都有證據證明;
(二)據以定案的證據均經法定程序查證屬實;
(三)綜合全案證據,對所認定事實已排除合理懷疑。
筆錄做完沒有拘留 是不是沒事了
法律分析:是的。筆錄只是為了用于調查取證。
法律依據:《最高人民法院關于適用的解釋》
第一百一十二條 書證在對方當事人控制之下的,承擔舉證證明責任的當事人可以在舉證期限屆滿前書面申請人民法院責令對方當事人提交。申請理由成立的,人民法院當責令對方當事人提交,因提交書證所產生的費用,由申請人負擔。對方當事人無正當理由拒不提交的,人民法院可以認定申請人所主張的書證內容為真實。
第一百一十三條 持有書證的當事人以妨礙對方當事人使用為目的,毀滅有關書證或者實施其他致使書證不能使用行為的,人民法院可以依照民事訴訟法第一百一十一條規定,對其處以罰款、拘留。
筆錄做完沒有拘留 是不是沒事了
法律分析:只要不是涉及到自己進行犯罪行為后被傳喚到派出所做筆錄,就毫無影響。如果當時派出所對你作了行政處罰,是會記錄在案的。公司調檔案時會加以說明,如果只是詢問,就沒有記錄。被派出所傳喚去做筆錄,如果是證人身份,可以說明特殊情況不去。如果是當事人身份,喚去做筆錄必須去,否則,公安局可以采取強制措施。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安機關辦理刑事案件程序規定》第二百零六條訊問筆錄應當交犯罪嫌疑人核對或者向他宣讀。如果記錄有遺漏或者差錯,應當允許犯罪嫌疑人補充或者更正,并捺指印。筆錄經犯罪嫌疑人核對無誤后,應當由其在筆錄上逐頁簽名、捺指印,并在末頁寫明“以上筆錄我看過(或向我宣讀過),和我說的相符”。拒絕簽名、捺指印的,偵查人員應當在筆錄上注明。訊問筆錄上所列項目,應當按照規定填寫齊全。偵查人員、翻譯人員應當在訊問筆錄上簽名。
做完筆錄就放了 是不是沒事了
在派出所做完筆錄讓回家,一般就沒有當事人的事了。如果嫌疑人是無辜的,即公安機關認為沒有犯罪事實,派出所做完筆錄之后嫌疑人即可回家。公安機關也不會立案處理。
1、筆錄只是協助調查,只要當事人沒有違法行為,不會受到任何處罰,也不會有任何不良記錄。去派出所只是去作了筆錄,而沒有給下達過《公安行政處罰決定書》,那么就是沒有被處罰,沒有處罰,就不會對今后有任何影響。
2、如果是一般的行政案件,筆錄對自己的影響都不大;
3、如果是證人筆錄,對自己的影響不大,對他人影響很大;
4、如果是犯罪嫌疑人筆錄,將直接影響刑事判決結果。筆錄,是法律行業中的專業術語,就是將證人、犯罪嫌疑人、或目擊證人的詳細身份和話語記錄的文字。筆錄只是作為案件卷宗檔案的一部分,由被詢問人簽字確認后放入檔案,不放入被詢問人檔案,不會對被詢問人產生影響,如果依據筆錄而被認定違法犯罪的,將會計入檔案,產生影響。筆錄就是把你所經歷和看到的事情做個交代。究竟是否有你的責任還要通過多方面的核實來確定。做筆錄不一定是有犯罪嫌疑。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
第一百一十一條 報案、控告、舉報可以用書面或者口頭提出。接受口頭報案、控告、舉報的工作人員,應當寫成筆錄,經宣讀無誤后,由報案人、控告人、舉報人簽名或者蓋章。接受控告、舉報的工作人員,應當向控告人、舉報人說明誣告應負的法律責任。但是,只要不是捏造事實,偽造證據,即使控告、舉報的事實有出入,甚至是錯告的,也要和誣告嚴格加以區別。公安機關、人民檢察院或者人民法院應當保障報案人、控告人、舉報人及其近親屬的安全。報案人、控告人、舉報人如果不愿公開自己的姓名和報案、控告、舉報的行為,應當為他保守秘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