國際婚姻怎么離婚(國際婚姻怎么辦離婚手續)
涉外婚姻怎么辦理離婚
一、涉外婚姻怎么辦理離婚
1、涉外自愿離婚可以到內地居民常住戶口所在地的婚姻登記機關辦理離婚;
2、需要證件:本人戶口簿、身份證,結婚證,離婚協議,護照或旅行證件。
3、沒有離婚協議,不是在國內辦理的不能辦理。
4、如果一方不同意離婚,可以委托律師在國內起訴離婚,具體需要辦理公證委托手續。
關于涉外婚姻離婚,我國《民法通則》第147條規定:“中華人民共和國公民和外國人結婚,適用婚姻締結地法律,離婚適用受理案件的法院所在地法律”。在不同國籍的當事人離婚問題上,我國采用的是法院所地法的原則,以受理離婚案件的法院所在國家的法律為準據法。以中國公民為一方、外國人為另一方的離婚案件由中國法院受理的,適用中國法。由其他國家的法院受理的,適用相應的國家的法律。
二、涉外婚姻訴訟離婚程序
管轄權
在國內結婚并定居國外的華僑,如定居國法院以離婚訴訟須由婚姻締結地法院管轄為由不予受理,當事人向人民法院提出離婚訴訟的,由婚姻締結地或一方在國內的最后居住地人民法院管轄。
在國外結婚并定居國外的華僑,如定居國法院以離婚訴訟須由國籍所屬國法院管轄為由不予受理,當事人向人民法院提出離婚訴訟的,由一方原住所地或在國內的最后居住地人民法院管轄。
中國公民一方居住在國外,一方居住在國內,不論哪一方向人民法院提起離婚訴訟,國內一方住所地的人民法院都有權管轄。如國外一方在居住國法院起訴,國內一方向我國人民法院起訴的,受訴人民法院有權管轄。
中國公民雙方在國外但未定居,一方向人民法院起訴離婚的,應由原告或者被告原住所地的人民法院管轄。
攜帶相關訴訟材料到有管轄權的法院提起離婚訴訟。
法院審核予以立案。
送達。
人民法院對在中華人民共和國領域內沒有住所的當事人送達訴訟文書,可以采用下列方式:
①依照受送達人所在國與中華人民共和國締結或者共同參加的國際條約中規定的方式送達;
②通過外交途徑送達;
③對具有中華人民共和國國籍的受送達人,可以委托中華人民共和國駐受送達人所在國的使領館代為送達;
④向受送達人委托的有權代其接受送達的訴訟代理人送達;
⑤向受送達人在中華人民共和國領域內設立的代表機構或者有權接受送達的分支機構、業務代辦人送達;
⑥受送達人所在國的法律允許郵寄送達的,可以郵寄送達,自郵寄之日起滿六個月,送達回證沒有退回,但根據各種情況足以認定已經送達的,期間屆滿之日視為送達;
⑦不能用上述方式送達的,公告送達,自公告之日起滿六個月,即視為送達。
被告在中華人民共和國領域內沒有住所的,人民法院應當將起訴狀副本送達被告,并通知被告在收到起訴狀副本后三十日內提出答辯狀。被告申請延期的,是否準許,由人民法院決定。
開庭審理并判決。
國 際婚姻怎 么辦離婚手續?
親親 您好 1、跨國自愿離婚可以到內地居民常住戶口所在地的婚姻登記機關辦理離婚;
2、需要證件:本人戶口簿、身份證,結婚證,離婚協議,護照或旅行證件。
3、沒有離婚協議,不是在國內辦理的不能辦理。
4、如果一方不同意離婚,可以委托律師在國內起訴離婚,具體需要辦理公證委托手續。
一、雙方都是外國國籍
(1)雙方在國內都具有經常居住地,則在被告經常居住地的法院起訴;
(2)一方在國內具有經常居住地,另一方不具有經常居住地:
①具有經常居住地的一方起訴離婚,可在自己一方經常居住地的法院立案起訴;
②不具有經常居住地的一方起訴離婚,可在對方的經常居住地的法院立案起訴;
(3)雙方都不具有經常居住地,原則上我國法院不予管轄。
二、一方是外國國籍,一方是中國國籍
(1)外國籍一方起訴離婚,可在中國籍一方的住所地或者經常居住地的法院起訴;
(2)中國籍一方起訴離婚:
①若外國籍在國內具有經常居住地,可在外國籍一方的經常居住地起訴;
②若外國籍在國內不具有經常居住地,則在中國籍一方的住所地或者經常居住地的法院起訴。
三、雙方都是中國國籍
雙方都是中國國籍想離婚,這要看雙方是否在國內,如果雙方都在國內居住,一般可以在被告住所地法院起訴,也可根據雙方的戶籍所在地和經常居住地來起訴離婚,確定合適的管轄法院辦理立案就可以了。
以上是對涉外婚姻如何離婚的簡要內容,涉外婚姻離婚因為涉及的方面比較多內容相對比較復雜,家理律師事務所專業婚姻家事律師提醒你,必要時可以咨詢專業的離婚律師予以幫助。家理律師事務所北京,上海,深圳都有分所,你有家事疑問可以來所面談傾述你的婚姻家事問題。
跨國婚姻離婚手續怎么辦
跨國婚姻離婚手續需要根據當事人的具體情況而定,可能需要辦理國內和外國兩個國家的相關手續,具體流程需要根據情況進行咨詢。
對于涉及跨國婚姻離婚的案件,需要根據當事人的具體情況來確定具體的辦理流程。在國際民事訴訟中,適用法律的原則(最高法院司法解釋第二百零一號)規定:“當事人的國籍、居所、行為地等因素,均可考慮為選擇適用法律的標準。”如果兩個國家的法律制度不同,就需要針對具體情況進行慎重的分析和判斷。在辦理國內離婚手續時,需要提供相關的材料,如夫妻一方的身份證、戶口簿、結婚證等證明材料,并按照相關規定進行申請、審查和公告。而在跨國離婚的情況下,還需要辦理涉外離婚手續,可能需要提供更多的證明材料,并且需要向涉外法院進行申請。此外,跨國離婚還可能涉及到財產分割、子女撫養權及財產繼承等方面的問題,需要根據當事人具體情況進行解決。
跨國婚姻離婚涉及到的財產分割如何處理?根據涉外婚姻、家庭關系、財產等問題處理辦法(最高人民法院公告〔2001〕5號)的規定,如果涉及跨國婚姻離婚的財產分割問題,應當根據當事人的協議或者當地法律規定進行處理。如果涉及外籍夫妻或者涉外財產,則還需要根據涉外民事法律適用手續進行辦理。
跨國婚姻離婚需要根據當事人的具體情況而定,可能需要辦理國內和外國兩個國家的相關手續。在辦理過程中,建議當事人積極配合并咨詢專業的律師,以確保離婚程序的順利進行,并保護當事人自身的合法權益。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 第一千零四十條 本編調整因婚姻家庭產生的民事關系。《最高人民法院關于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婚姻家庭編的解釋(一)》 第九十一條 本解釋自2024年1月1日起施行。
討教下國際婚姻離婚 怎么處理?
國際婚姻離婚,有兩種處理方法。具體如下:
1、一方為中國公民,一方為外國公民,在國外登記結婚,須將國外頒發的婚姻注冊證書,在所在國公證后,再到我駐該國使、領館進行認證,然后在國內立案;
2、一方為中國公民,一方為外國公民,雙方能達成合意的,國外一方能回國,雙方到當事的涉外婚姻管理機關辦理離婚登記手續。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
第一千零七十六條 夫妻雙方自愿離婚的,應當簽訂書面離婚協議,并親自到婚姻登記機關申請離婚登記。
離婚協議應當載明雙方自愿離婚的意思表示和對子女撫養、財產以及債務處理等事項協商一致的意見。
跨國婚姻怎么離婚
法律分析:跨國婚姻可以協議離婚或起訴離婚。協議離婚按照正常離婚程序,簽訂離婚協議書,到民政局辦理離婚登記;起訴離婚的,要前往具有管轄權的法院起訴,一般是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被告在國內無居所的,由原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轄。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
第一千零七十六條 夫妻雙方自愿離婚的,應當簽訂書面離婚協議,并親自到婚姻登記機關申請離婚登記。
離婚協議應當載明雙方自愿離婚的意思表示和對子女撫養、財產以及債務處理等事項協商一致的意見。
第一千零七十九條 夫妻一方要求離婚的,可以由有關組織進行調解或者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離婚訴訟。
人民法院審理離婚案件,應當進行調解;如果感情確已破裂,調解無效的,應當準予離婚。
有下列情形之一,調解無效的,應當準予離婚:
(一)重婚或者與他人同居;
(二)實施家庭暴力或者虐待、遺棄家庭成員;
(三)有賭博、吸毒等惡習屢教不改;
(四)因感情不和分居滿二年;
(五)其他導致夫妻感情破裂的情形。
一方被宣告失蹤,另一方提起離婚訴訟的,應當準予離婚。
經人民法院判決不準離婚后,雙方又分居滿一年,一方再次提起離婚訴訟的,應當準予離婚。
第一千零八十五條 離婚后,子女由一方直接撫養的,另一方應當負擔部分或者全部撫養費。負擔費用的多少和期限的長短,由雙方協議;協議不成的,由人民法院判決。
前款規定的協議或者判決,不妨礙子女在必要時向父母任何一方提出超過協議或者判決原定數額的合理要求。
第一千零八十七條 離婚時,夫妻的共同財產由雙方協議處理;協議不成的,由人民法院根據財產的具體情況,按照照顧子女、女方和無過錯方權益的原則判決。
對夫或者妻在家庭土地承包經營中享有的權益等,應當依法予以保護。
國際婚姻離婚手續
國際婚姻辦理離婚的辦法具體如下:
1、如果夫妻雙方已經達成一致意見,都同意離婚,在國內的一方需要向法院提起離婚訴訟,國外的一方委托國內的親友或者律師,并向法院提交經過公證認證的同意離婚的書面文件。法院會判決解除兩人的婚姻關系;
2、如果夫妻雙方未能達成一致意見,國外的一方不同意離婚,在國內的一方向法院提起離婚訴訟,同時需提交離婚起訴狀、原告身份證、結婚證及被告在國外的住址。受訴法院將需要對外送達的法律文書通過法院系統呈遞到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法院通過外交途徑向被告送達。如果被告應訴答辯,法院就會開庭審理。如果被告無法找到,不應訴,不答辯,法院會缺席判決。但是,這樣的判決只會對雙方的婚姻關系做出判決,一般不會對財產問題進行處理,待國外的一方回國后,雙方再對財產分割問題進行處理。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
第二百七十條 外國人、無國籍人、外國企業和組織在人民法院起訴、應訴,需要委托律師代理訴訟的,必須委托中華人民共和國的律師。
第二百七十一條 在中華人民共和國領域內沒有住所的外國人、無國籍人、外國企業和組織委托中華人民共和國律師或者其他人代理訴訟,從中華人民共和國領域外寄交或者托交的授權委托書,應當經所在國公證機關證明,并經中華人民共和國駐該國使領館認證,或者履行中華人民共和國與該所在國訂立的有關條約中規定的證明手續后,才具有效力。
國際婚姻怎么辦離婚手續
法律主觀:
(一)涉外離婚登記程序,和外國人離婚,國內一方,應攜帶的證件、材料:1、本人的戶口簿(戶口卡上婚姻狀況一欄應注明“有配偶”,未注明須到戶籍所在地派出所變更;集體戶口須本人戶口卡原件及集體戶口簿首頁復印件并加蓋保管部門印章)和居民身份證(含復印件);2、本人《結婚證》;3、雙方共同簽署的《自愿離婚協議書》,協議書應用中文書寫。雙方持有的離婚協議書一式三份,協議書中載明雙方自愿離婚的意思表示以及對子女撫養、財產及債務處理等事項協商一致的意見(雙方應在婚姻登記員面前簽名);(二)涉外離婚登記程序,外國人應攜帶的證件、材料:1、本人的有效護照或者其他有效國際旅行證件(含復印件);2、本人的《結婚證》;雙方持有的離婚協議書一式三份,協議書中載明雙方自愿離婚的意思表示以及對子女撫養、財產及債務處理等事項協商一致的意見(雙方應在婚姻登記員面前簽名);說明:1、還應提交2張2寸單人近期半身免冠照片;2、辦完離婚登記后,需要提交注銷后的《結婚證》復印件。(三)涉外離婚登記程序,和外國人離婚,涉外婚姻協議離婚登記辦理程序和步驟。1、出示證件戶口薄,結婚證,外國人有效護照或者其他有效國際旅行證件等2、填寫《離婚協議書》如果雙方已經擬寫好,簽字確認就可以了。3、填寫《申請離婚登記申明書》《申請離婚登記聲明書》登記機關提供。4、審查審查證件、證明材料是否齊全、規范、有效;詢問相關情況。5、發證頒發離婚證一般來說期限為一個月。但是,如果攜帶的證件齊全、符合離婚登記條件的,婚姻登記管理處會當場受理、發證,通常40分鐘左右就可以辦理完畢。如果不符合法定條件,婚姻登記機關會退回相關證件,并會書面告知不予辦理理由。
法律客觀:
《婚姻登記工作規范》第五十五條受理離婚登記申請的條件是:(一)婚姻登記處具有管轄權;(二)要求離婚的夫妻雙方共同到婚姻登記處提出申請;(三)雙方均具有完全民事行為能力;(四)當事人持有離婚協議書,協議書中載明雙方自愿離婚的意思表示以及對子女撫養、財產及債務處理等事項協商一致的意見;(五)當事人持有內地婚姻登記機關或者中國駐外使(領)館頒發的結婚證;(六)當事人各提交2張2寸單人近期半身免冠照片;(七)當事人持有本規范第二十九條至第三十五條規定的有效身份證件。
國際婚姻怎么離婚
法律分析:協議離婚,當事人可以協議選擇適用一方當事人經常居所地法律或者國籍國法律。當事人沒有選擇的,適用共同經常居所地法律;沒有共同經常居所地的,適用共同國籍國法律;沒有共同國籍的,適用辦理離婚手續機構所在地法律。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涉外民事關系法律適用法》
第二十六條 協議離婚,當事人可以協議選擇適用一方當事人經常居所地法律或者國籍國法律。當事人沒有選擇的,適用共同經常居所地法律;沒有共同經常居所地的,適用共同國籍國法律;沒有共同國籍的,適用辦理離婚手續機構所在地法律。
第二十七條 訴訟離婚,適用法院地法律。
跨國婚姻離婚手續怎么辦
跨國婚姻可以采用協議或起訴的方式離婚。協議離婚按照正常離婚程序,簽訂離婚協議書,到民政局辦理離婚登記;起訴離婚的,要前往具有管轄權的法院起訴,一般是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被告在國內無居所的,由原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轄。
1、跨國自愿離婚可以到內地居民常住戶口所在地的婚姻登記機關辦理離婚。
2、需要證件:本人戶口簿、身份證,結婚證,離婚協議,護照或旅行證件。
3、沒有離婚協議,不是在國內辦理的不能辦理。
4、如果一方不同意離婚,可以委托律師在國內起訴離婚,具體需要辦理公證委托手續。
根據我國法律規定,在國內登記結婚的夫妻,因各種原因一方出國后,在國外不能回國,即使夫妻兩人就離婚已能達成一致意見,也不能通過民政部門辦理登記手續,只能通過法院解決婚姻關系。異國夫婦離婚,既可以在我國起訴,也可以在會受理此離婚案件的外國起訴。雙方要求在我國境外離婚的,當地法院是否受理,由該法院依法決定。雙方要求在我國境內離婚的,應由國內一方住所地法院管轄,根據相關涉外婚姻規定和《民事訴訟法》有關規定,向有關法院提出離婚訴訟。具有管轄權的中級人民法院,可受理此類離婚訴訟。
其屬于涉外婚姻,依據《華僑同國內公民、港澳同胞同內地公民之間辦理婚姻登記的幾項規定》,一方為華僑另一方為國內公民,雙方自愿離婚和復婚,凡要求在國內(內地)辦理的,男女雙方須共同到國內(內地)一方戶口所在地的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婚姻登記機關申請登記。申請時,華僑所持的身份證應該是我駐該國使、領館頒發的本人護照。
雙方均為華僑,一方居住在國內,一方居住在國外,如自愿離婚并且對子女撫養和財產分配均無異議,雙方到國內一方戶籍所在地或住所地的婚姻登記機關辦理離婚手續。
雙方均為居住國外的華僑,原則上向其居住國的有關機關辦理離婚手續。但是居住國因某種原因不能受理的,如果他們原先是在國內辦理的結婚登記,雙方可回國內原登記機關辦理離婚手續。如果他們原先是在我國駐該國使、領館辦理結婚登記的,可向原經辦結婚登記的使、領館辦理離婚登記。
法律依據:《出國人員婚姻登記管理辦法》
第十二條 雙方均為出國人員,且在我駐外使、領館辦理的結婚登記,自愿離婚,并對子女撫養、財產處理達成協議的,雙方須共同到原結婚登記的我駐外使、領館申請離婚登記。居住國不承認外國使、領館辦理的離婚登記并允許當事人在該國離婚的,可以在居住國辦理離婚或回國內辦理離婚。
雙方有爭議的,可以向出國前一方住所地人民法院提起訴訟。
第十三條 申請結婚當事人不符合法定結婚條件的,向婚姻登記管理機關隱瞞真實情況或者弄虛作假、騙取婚姻登記的,按照《婚姻登記管理條例》有關規定處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