假離婚財產分割協議無效(假離婚財產分割協議有效嗎)
老公辦了假離婚怎么處理
法律主觀:
辦了假離婚之后的處理是:
(一)假離婚雙方當事人依法辦理離婚登記手續的,婚姻關系宣告解除,沒有法定證據支持撤銷登記或一方不愿意復婚的婚姻關系不能恢復;
(二)假離婚屬于違反法律的欺詐行為,取得的按揭貸款購房資格一經發現不受法律保護;
(三)一方財產沒有按照正常離婚財產比例分配的,另一方無法追責。
法律客觀:
《最高人民法院關于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婚姻家庭編的解釋(一)》第七十條 夫妻雙方協議離婚后就財產分割問題反悔,請求撤銷財產分割協議的,人民法院應當受理。 人民法院審理后,未發現訂立財產分割協議時存在欺詐、脅迫等情形的,應當依法駁回當事人的訴訟請求。
欠錢人假離婚轉移財產怎么辦
根據我國相關法律的規定,夫妻通過假離婚逃避債務的,債權人可以向法院申請撤銷財產分割的行為,或者向法院起訴,追加另外一方為被執行人。只要有證據證明是假離婚,就可以起訴,法院會判決轉移財產無效。
那么,對惡意轉移財產的行為人民法院是如何處理的呢?
訴訟參與人或者其他人有下列行為之一的,人民法院可以根據情節輕重予以罰款、拘留;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一)偽造、毀滅重要證據,妨礙人民法院審理案件的;
(二)以暴力、威脅、賄買方法阻止證人作證或者指使、賄買、脅迫他人作偽證的;
(三)隱藏、轉移、變賣、毀損已被查封、扣押的財產,或者已被清點并責令其保管的財產,轉移已被凍結的財產的;
(四)對司法工作人員、訴訟參加人、證人、翻譯人員、鑒定人、勘驗人、協助執行的人,進行侮辱、誹謗、誣陷、毆打或者打擊報復的;
(五)以暴力、威脅或者其他方法阻礙司法工作人員執行職務的;
(六)拒不履行人民法院已經發生法律效力的判決、裁定的。
夫妻的婚前財產有哪些
婚前財產是指在結婚前夫妻一方就已經取得的財產。包括婚前個人勞動所得財產、繼承或受贈的財產以及其他合法財產。夫妻一方的婚前財產,不管是動產還是不動產,是有形還是無形財產,只要合法取得,就依法受到法律保護。
1、在理解婚前財產時應注意如下方面:
第一,判斷是否屬于婚前財產的關鍵在于財產權的取得時間系在結婚之前。如果財產權的取得系在婚前,但婚后才實際占有該財產,其性質屬于婚前個人財產。
第二,夫妻一方的婚前財產,不因婚姻關系的待續而轉化為夫妻共同財產。但當事人另外有約定的除外。
第三,婚前個人財產在婚后共同生活中自然毀損、消耗、滅失,離婚時一方要求以夫妻共同財產抵償的,不予支持。
2、一方因身體受到傷害獲得的醫療費、殘疾人生活補助費等費用
這里的“醫療費、殘疾人生活補助費等費用”是指與生命健康直接相關的財產。由于這些財產與生命健康關系密切,對于保護個人權利具有重要意義,因此應當專屬于個人所有,而不能成為共同財產。我國民法典將因身體受到傷害獲得的醫療費、殘疾人生活補助費作為夫妻一方個人財產,有利于維護受害人的合法權益,為受害人能夠得到有效治療、殘疾人能夠正常生活提供了法律保障。
3、遺囑或贈與合同中確定只歸夫或妻一方的財產
因繼承或贈與所得的財產,屬于夫妻共同財產。但為了尊重遺囑人或贈與人的個人意愿,保護公民對其財產的自由處分權,如果遺囑人或贈與人在遺囑或贈與合同中明確指出,該財產只遺贈或贈給夫妻一方,另一方無權享用,那么,該財產就屬于夫妻特有財產,歸一方個人所有。這樣規定的另一個意義在于,防止夫妻另一方濫用遺產或受贈的財產。
4、一方專用的生活用品
一方專用的生活用品具有專屬于個人使用的特點,如個人的衣服、鞋帽等,應當屬于夫妻特有財產。我國司法實踐中,在處理離婚財產分割時,一般也將個人專用的生活物品,作為個人財產處理。價值較大的生活用品,因其具有個人專用性,仍應當歸個人所有,這也符合夫妻雙方購買該物時的意愿。況且,夫妻對共同財產有平等的處理權,多數情況下,夫妻雙方都有價值較大的生活用品。
5、其他應當歸一方的財產
這項規定屬于概括性規定。夫妻特有財產除前四項的規定外,還包括其他一些財產和財產權利。隨著社會經濟的發展、新的財產類型的出現以及個人獨立意識的增強,夫妻個人特有財產的范圍也將有所增加。
假離婚的行為,一般具有以下特征:
一是離婚后當事人多以無房屋住為由繼續同居生活。即所謂的“離婚不離家”現象。
二是多采取協議離婚形式,并且對財產分割、債務承擔明顯不公平。欠債一方把部分財產或全部財產拱手相讓給另一方,自己顯出刁然一身,人財兩空的狼狽相。
三是當事人正在被起訴或被執行,而匆忙離婚,
四是雙方沒有爭執。一般離婚案件,公說公有理,婆說婆有理,互相指責,沖突激烈。而假離婚案件夫妻早己暗中協商一致,陳述事實基本吻合,一般沒有大的爭執,而是很默契。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第一千零六十四條【夫妻共同債務】夫妻雙方共同簽名或者夫妻一方事后追認等共同意思表示所負的債務,以及夫妻一方在婚姻關系存續期間以個人名義為家庭日常生活需要所負的債務,屬于夫妻共同債務。
夫妻一方在婚姻關系存續期間以個人名義超出家庭日常生活需要所負的債務,不屬于夫妻共同債務;但是,債權人能夠證明該債務用于夫妻共同生活、共同生產經營或者基于夫妻雙方共同意思表示的除外。
第一千零八十九條【離婚時夫妻共同債務清償】離婚時,夫妻共同債務應當共同償還。共同財產不足清償或者財產歸各自所有的,由雙方協議清償;協議不成的,由人民法院判決。
假離婚買的房子算夫妻共同財產嗎
假離婚后買房不屬于共同財產,因為我們國家明確的規定,如果兩人并非真正離婚,但是通過民政局辦理了離婚證,這種情況下,財產分割約定不明確在所難免,無論雙方是否復婚都易產生糾紛。如果一方假戲真做,另一方損失的就不僅是財產。婚姻關系只要在法律層面上予以解除,那么就意味著雙方當事人之間沒有任何的關系,所以買的房屋肯定是屬于其中一方的,并不能夠屬于夫妻關系存續期間所購買的。
夫妻雙方對財產歸誰所有以書面形式約定的,或以口頭形式約定,雙方無爭議的,離婚時應按約定處理。但規避法律的約定無效。夫妻分居兩地分別管理、使用的婚后所得財產,應認定為夫妻共同財產。在分割財產時,各自分別管理、使用的財產歸各自所有。雙方所分財產相差懸殊的,差額部分,由多得財產的一方以與差額相當的財產抵償另一方。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第一千零六十二條
夫妻在婚姻關系存續期間所得的下列財產,為夫妻的共同財產,歸夫妻共同所有:
(一)工資、獎金、勞務報酬;
(二)生產、經營、投資的收益;
(三)知識產權的收益;
(四)繼承或者受贈的財產,但是本法第一千零六十三條第三項規定的除外;
(五)其他應當歸共同所有的財產。
第一千零七十六條
夫妻雙方自愿離婚的,應當簽訂書面離婚協議,并親自到婚姻登記機關申請離婚登記。
離婚協議應當載明雙方自愿離婚的意思表示和對子女撫養、財產以及債務處理等事項協商一致的意見。
假離婚后買房不屬于共同財產,因為我們國家明確的規定,如果兩人并非真正離婚,但是通過民政局辦理了離婚證,這種情況下,財產分割約定不明確在所難免,無論雙方是否復婚都易產生糾紛。如果一方假戲真做,另一方損失的就不僅是財產。婚姻關系只要在法律層面上予以解除,那么就意味著雙方當事人之間沒有任何的關系,所以買的房屋肯定是屬于其中一方的,并不能夠屬于夫妻關系存續期間所購買的。
夫妻雙方對財產歸誰所有以書面形式約定的,或以口頭形式約定,雙方無爭議的,離婚時應按約定處理。但規避法律的約定無效。夫妻分居兩地分別管理、使用的婚后所得財產,應認定為夫妻共同財產。在分割財產時,各自分別管理、使用的財產歸各自所有。雙方所分財產相差懸殊的,差額部分,由多得財產的一方以與差額相當的財產抵償另一方。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第一千零六十二條
夫妻在婚姻關系存續期間所得的下列財產,為夫妻的共同財產,歸夫妻共同所有:
(一)工資、獎金、勞務報酬;
(二)生產、經營、投資的收益;
(三)知識產權的收益;
(四)繼承或者受贈的財產,但是本法第一千零六十三條第三項規定的除外;
(五)其他應當歸共同所有的財產。
第一千零七十六條
夫妻雙方自愿離婚的,應當簽訂書面離婚協議,并親自到婚姻登記機關申請離婚登記。
離婚協議應當載明雙方自愿離婚的意思表示和對子女撫養、財產以及債務處理等事項協商一致的意見。
老公提出假離婚怎么辦
對于夫妻之間的離婚,很多人都會選擇用“假離婚”的方式來達到自己所謂的目的。但是這個想法對于婚姻雙方來說都是非常不理智的,因為如果在不考慮雙方感情、孩子等因素下假離婚可能就是一場利益交換。那么老公提出“假離婚”之后該怎么辦呢?
1、確定假離婚是真實的
夫妻倆要在約定好期限前,去民政局辦理離婚登記。在婚姻登記機關辦理離婚登記手續時,婚姻登記員需要詢問雙方離婚的原因,以及雙方是否自愿結合,雙方是否已經決定復婚。如果需要復婚,那么必須事先征得對方同意。如果是自愿結合,那么雙方要帶上相關證件到民政局辦理離婚手續。如果是虛假復婚,那么可能就會被認定為假離婚。
2、夫妻雙方應及時辦理離婚手續,爭取財產的分割
由于在“假離婚”之前,夫妻雙方已經就有關個人財產的權屬等達成了協議,根據協議規定,這部分財產歸一方所有,另一方無權處分。如果假離婚之后還不把這樣的協議復印一份,而是把協議復印下來作為最后的法律憑證,則此時的“假離婚”就是無效的。因此建議“假離婚”時可以和假前夫協商將自己部分財產和對方進行了協議過戶或者是將約定好的銀行存款作為各自財產單獨轉移給對方,或將約定有一方名字或是與對方無婚姻關系這一信息作為共同財產予以處理等。
3、做好假離婚中的財產分割準備工作,避免因財產糾葛導致訴累
假離婚的財產分割問題主要涉及夫妻雙方的財產分割,一旦被發現將會對個人或家庭帶來重大的經濟損失。而一般情況下在離婚協議中均不對家庭共同財產作出約定,所以在假離婚后雙方又共同生活一段時間再去分割夫妻共同財產是一種很好的方式。所以,如果夫妻雙方想要以“離婚”方式獲得各自名下的房產,那么在對其共同財產進行分割時必須首先確定自己所有房產的歸屬。所以在進行財產分割時必須同時對自己所有房產的性質和歸屬有個清晰了解,然后在合理范圍內確定好每一項共有財產的份額。當然,這是為了防止事后發生以免被對方欺騙
假離婚的結果,往往是因為沒有得到利益,雙方失去了繼續維持婚姻關系的信心。這個時候,如果自己仍與“假戲真做”的另一半繼續交往,無疑就是給對方制造了一場機會。此時你需要提醒自己,千萬不要輕易相信對方是真心對待自己。因為你在這種情況下就會對對方失去信心,覺得對方不會對自己死心塌地。一旦對方有所企圖,你就會發現他并非真心對待你,那么他會利用你心中的怨恨和矛盾,故意欺騙你。
5、向男方索要“假離婚”后夫妻共同財產
夫妻共同財產分割涉及到財產所有權問題,特別是一方的婚前權益。如果在“假離婚”時,婚后取得的房產,可以主張是一方的婚前財產。如果是與“假離婚”之前的房產,可以主張是二人共同所有。
離婚協議 內容不合理有效嗎
法律主觀:
離婚協議是一般是生效的。但還需滿足如下條件:,1.雙方婚姻關系合法有效;,2.離婚協議體現雙方真實意思表示,且就離婚、子女撫養、財產及債務等相關事項達成一致;,3.經過三十天離婚冷靜期,且雙方親自領取離婚證;,4.應當滿足的其他條件。,子女撫養費可以依據現實情況雙方協議調整,或者通過訴訟的方式進行調整。撫養費的調整應該根據子女的實際需要,并且要考慮到父母雙方的負擔能力,以及當地的實際生活水平。,子女撫育費(包括子女生活費、教育費、醫療費等費用)的變更,是指父母雙方離婚時已經協議確定或經判決確定給付子女撫育費的數額,子女在必要時向父或母任何一方要求增加撫育費或者給付撫育費的一方提出要求減少或免除撫育費。,根據相關規定,當事人達成的以登記離婚或者到人民法院協議離婚為條件的財產分割協議,如果雙方協議離婚未成,一方在離婚訴訟中反悔的,人民法院應當認定該財產分割協議沒有生效,并根據實際情況依法對夫妻共同財產進行分割。則由此判定,甲乙雙方簽訂的離婚協議在訴訟中是無效的。,離婚協議可歸屬于民事合同,但其生效條件卻有特別之處。根據民法典相關規定,協議離婚,除雙方具有離婚合意之外,還必須到婚姻登記管理機關進行登記或者由人民法院以民事調解書的形式賦予其效力,否則即使當事人具有離婚的合意,也不發生解除婚姻關系的法律后果。離婚協議中的財產分割協議是一種附生效條件的協議。該協議自應在條件成就時生效,產生法律效力。
法律客觀: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 第一百四十三條【民事法律行為有效的條件】具備下列條件的民事法律行為有效: (一)行為人具有相應的民事行為能力; (二)意思表示真實; (三)不違反法律、行政法規的強制性規定,不違背公序良俗。 第一千零七十六條【協議離婚】夫妻雙方自愿離婚的,應當簽訂書面離婚協議,并親自到婚姻登記機關申請離婚登記。 離婚協議應當載明雙方自愿離婚的意思表示和對子女撫養、財產以及債務處理等事項協商一致的意見。
造假離婚協議要坐牢嗎?
寫假離婚協議可能有刑事責任。如果行為人寫假離婚協議的行為符合“以捏造的事實提起民事訴訟,妨害司法秩序或者嚴重侵害他人合法權益”,行為人應構成虛假訴訟罪。對于犯此罪的行為人,應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處或者單處罰金;情節嚴重的,處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處罰金。
法律依據:
《刑法》第三百零七條之一
以捏造的事實提起民事訴訟,妨害司法秩序或者嚴重侵害他人合法權益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處或者單處罰金;情節嚴重的,處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處罰金。
單位犯前款罪的,對單位判處罰金,并對其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依照前款的規定處罰。
長沙離婚律師:“假離婚”成真離婚,雙方財產分割約定還有效嗎?
“假離婚”這個詞相信大家并不陌生。
現實生活中,夫妻雙方在無真實離婚意愿的情形下,為了達到某種目的,比如說為了取得購房資格、規避夫妻債務或者追求其他利益等,而合謀暫時“離婚”,等目的達成后再復婚的離婚行為,便是我們常說的“假離婚”。
但是,律師在此鄭重強調:
法律上沒有“假離婚”的概念,“假離婚”行為亦不受法律保護。
事實上,無論夫妻雙方是否具有真實離婚的合意,只要夫妻雙方依法辦理離婚,婚姻關系即宣告解除。既然離婚是生效的,雙方“假離婚”時在民政部門達成的離婚協議書中,關于夫妻共同財產分割的約定是否也同樣具有法律效力呢?《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婚姻家庭編”對此有無相關規定呢?
今天我們通過一則案例來探討下這個問題。
案例回顧:
王某與林某于1985年登記結婚,婚后生育一女、一子,現均已成年。王某、林某于2016年簽署《協議書》:X市X小區201號房屋、新購X市XX小區206房屋為王某、林某共同所有。王某、林某去辦理離婚手續是為了方便X市X小區201號房屋的出售,二人名下的其他財產不做分割,是共同財產。
次日,雙方登記離婚。在民政局協議離婚時登記備案的《離婚協議書》約定:XX市XX小區201號房屋歸女方林某所有,歸男方王某所有的共同財產為“無”;債權債務為“無”。
然而雙方離婚后,男方王某不同意復婚,并提出分割夫妻共同財產,林某堅決要求復婚,多次協商未果后,王某提起離婚后財產糾紛之訴,主張此前在民政局的離婚協議是假的,要求重新分割夫妻共同財產。林某認為,雙方簽訂的《離婚協議書》時間上晚于雙方簽訂的《協議書》,其效力也應高于《協議書》,因此《離婚協議書》中約定的房產為林某離婚后的個人財產,不應重新進行分割。
對此,法院生效判決認定:
雙方在民政部門辦理了離婚登記,婚姻關系已經解除。但就共同財產而言,在雙方辦理離婚登記之前,曾簽訂《協議書》明確約定兩處房產均是二人共同財產,并解釋說明雙方辦理離婚手續是為了方便出售XX市XX小區201號房屋,二人名下的其他財產不做分割。結合201號房出售及206號房購買時間,可以認定雙方離婚的真實意圖系獲得離婚帶來的經濟利益,取得購房資格,故認定雙方離婚協議約定的201號房屋是雙方婚姻存續期間共同財產。而以該房屋售房款購買的206號房屋及剩余房款均屬于夫妻共同財產,應結合雙方在婚姻期間的貢獻及過錯程度等因素予以分割。
律師分析
:
為了獲取某種利益而“假離婚”,雖然可能會幫你達到某種目的,但是法律上只有真離婚,沒有“假離婚”。本案中,林某與王某共同辦理離婚登記符合法律規定,應認定雙方婚姻關系已經解除。
但雙方在實施“假離婚”過程中,財產的分割并不一定是慎重考慮的結果。比如在本案中,雙方為了獲得購房資格而離婚,財產分割并不反映自己的真實意思,甚至可能增加己方負擔。
因此在一般實踐中,法院審理此類案件原則上是將身份關系與財產關系區分進行處理,盡管肯定了當事人協議離婚對身份關系處理的效力,但離婚協議中財產分割的協議效力應當滿足意思表示真實的條件,所以就財產分割問題,仍需對離婚協議中雙方對財產處分的真實意愿進行審查。本案中,雙方離婚前簽訂的《協議書》內容明確表達了雙方在民政部門登記離婚備案的離婚協議書中關于財產分割部分的約定是虛假的,故法院最終認定201號房屋售房款購得的房屋以及盈余房款均屬于雙方共同財產,應予分割。當然,在具體分割時,仍應結合雙方在婚姻存續期間是否存在過錯、對婚姻的貢獻等情況酌予確定分割的比例和數額。
對此,律師在此旗幟鮮明表態:
假離婚的坑,大家千萬不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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兩個重點需要注意!
第一,解除婚姻關系的法律行為有效
即使雙方在離婚前簽訂協議明確約定雙方為“假離婚”,但只要領了離婚證,或者經過法院判決、調解離婚,雙方婚姻關系就已經解除了,就是真離婚。
第二,財產分割條款的效力
如果離婚協議中財產分割條款系雙方真實的意思表示,則該財產分割約定有效。如果有證據能夠證明,離婚協議中關于財產分割的約定并非雙方真實意愿,則應當依法對夫妻共同財產重新進行分割。并且主張“假離婚”并不能恢復夫妻關系,只能要求法院對財產重新進行分配。
第三,“假離婚”的風險
當事人很難通過事先訂立的《離婚協議》來規避“假離婚”的不利后果,“假離婚”所隱藏的真實意思表示舉證困難。
我們的團隊在長沙處理了2000多起離婚糾紛,關于“假離婚”的鬧劇我們見過太多了。
假離婚變真離婚財產能重新分割嗎
假離婚成了真離婚,財產是否能夠重新分割需要視情況而定。
不管是假離婚還是真離婚,離婚事實是無法改變的。如果通過民政局協議離婚的,簽署離婚協議時,雙方存在虛假的意思表示或能證明一方是在被欺詐、脅迫情形下簽署的。該離婚協議可以經過訴訟方式撤銷或是認定無效,因此雙方的夫妻共同財產處于未分割的狀態,如協商不成,可再次起訴要求分割夫妻共同財產。
離婚協議撤銷的訴訟時效應當是知道或者應當知道被欺詐、脅迫后的1年內提出。該協議存在雙方虛假表示、意思表示不真實的情形,該協議應當為無效。
離婚協議無效后,雙方可以起訴離婚后財產糾紛,該訴訟時效是三年,從當事人發現之日起計算。
離婚財產分割標準如下:
1、夫妻共同財產,一般應均等分割。也就是說,夫妻共同財產原則上均等分割;根據生產、生活的實際需要和財產的來源等情況,具體處理時也可以有所差別。屬于個人專用的物品,一般歸個人所有。
2、夫妻分居兩地分別管理、使用的共同財產,分割時各歸管理、使用方所有;相差懸殊的差額部分,由多得財產的一方以與差額相當的財產抵償另一方。
3、已登記結婚尚未共同生活,按照習俗給付彩禮的,或婚前給付導致給付人生活困難的,離婚時可以請求對方退還彩禮。
4、一方以夫妻共同財產與他人合伙經營的,入伙的財產可以給一方所有,分得入伙財產的一方對另一方應給予相當于入伙財產一半價值的補償。
5、對夫妻共同經營的當年無收益的養殖、種植業等,離婚時應從有利于發展生產、有利于經營管理考慮,予以合理分割或折價處理。
6、雙方對婚前一方所有的房屋進行過修繕、裝修、原拆原建,離婚時未變更產權,增殖部分中屬于另一方應得的份額,由房屋所有人折價補償給另一方。
7、借婚姻關系索取的財物,離婚時,如結婚時間不長,或者因索要財物造成對方生活困難的,可酌情返還。對取得財物的性質是索要還是贈與難以認定的,可按贈與處理。
8、對不宜分割使用的夫妻共有的房屋,應根據雙方住房情況和照顧撫養子女或無過錯方等原則分給一方所有。分得房屋的一方對另一方應給予相當于該房屋一半價值的補償。在雙方條件相同的情況下應照顧女方。
9、離婚時一方所有的知識產權尚未取得經濟利益的,在分割夫妻共同財產時,應根據具體情況對另一方予以適當的照顧。
10、婚前個人財產在婚后共同生活中自然毀損、消耗、滅失,離婚時一方要求以夫妻共同財產抵償的,不予支持。
夫妻在婚姻關系存續期間所得的下列財產,為夫妻的共同財產,歸夫妻共同所有:
1、工資、獎金、勞務報酬;
2、生產、經營、投資的收益;
3、知識產權的收益;
4、繼承或者受贈的財產;
5、其他應當歸共同所有的財產。其他應當歸共同所有的財產”包括:
(1)一方以個人財產投資取得的收益;
(2)男女雙方實際取得或者應當取得的住房補貼、住房公積金;
(3)男女雙方實際取得或者應當取得的養老保險金、破產安置補償費。
離婚財產分割要注意的事項有:
1、需要證明房產為夫妻共同財產的,可以提交房產證和購房合同作為證據;
2、夫妻雙方對財產分割的協議,在離婚后正式生效,且只對夫妻雙方有約束力,不能以協議對抗第三人;
3、離婚時一方有隱藏、轉移夫妻共同財產行為的,另一方可以要求其少分或者不分共同財產。
離婚的時候,男女雙方可以協商分割共同財產,原則上只要男女雙方是在平等的基礎上、自愿簽署的財產分割協議,且協議的內容并沒有違反法律規范的規定,也并沒有侵犯到第三人的權益,那么該財產分割協議就是有效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