關于宅基地的糾紛哪些需要政府解決
宅基地確權有爭議如何解決
宅基地確權有爭議解決方法如下:
1、協商解決,土地所有權和使用權爭議,由當事人協商解決;
2、行政解決,個人之間,個人與單位之間爭議,由鄉級人民政府或者縣級以上人民政府處理;
3、司法解決,當事人對有關人民政府的處理決定不服的,可以在接到處理決定通知之日起三十日內,向人民法院起訴。
宅基地確權的條件如下:
1、必須是本村的村民且必須是宅基地建筑的實際所有權人。申請宅基地確權的農民必須是本村村民,并且必須是宅基地使用權擁有者本人。其他人員沒有權利確權;
2、申請宅基地確權的農民必須擁有合法的身份。合法的身份包括申請者本人必須是有合法的戶口本,身份證等證件,如果申請者本人在這方面存在問題,當然無法申請確權嘍。農村宅基地確權需要四個條件;
3、提供相關的證明材料。證明材料分兩種:第一種,如果宅基地房屋是村民自己建造的,需要提供宅基地使用證,建房的相關批文等輔助證明材料。如果是本村成員之間買賣或者是后代繼承以及他人饋贈的,就需要提供當時的買賣合同,繼承證明,饋贈證明等輔助證明材料;
4、確權之前必須在本村農民之間公示。確權申請提交之后,要在本村張貼公告,在公告的有效期內,如果沒有本村其他村民提出異議,則可確認確權。
綜上所述,如果公民之間發生了宅基地的糾紛,要首先通過協商的方式進行解決。個人間、個人和單位之間的爭議,由各鄉級人民政府或縣級以上的人民政府進行處理。若當事人對有關人民政府的處理決定感到不服的,可以在接到處理決定通知之日起的30天內,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法院審理宅基地使用權糾紛法律依據只要是土地管理法,大家要知道,行為人對宅基地是沒有所有權的,只有使用權的,因此宅基地不可以作為商品買賣,他人也不得侵占宅基地,否則可能會面臨著相應的處罰。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土地管理法》第十四條
土地所有權和使用權爭議,由當事人協商解決;協商不成的,由人民政府處理。
單位之間的爭議,由縣級以上人民政府處理;個人之間、個人與單位之間的爭議,由鄉級人民政府或者縣級以上人民政府處理。
當事人對有關人民政府的處理決定不服的,可以自接到處理決定通知之日起三十日內,向人民法院起訴。
在土地所有權和使用權爭議解決前,任何一方不得改變土地利用現狀。
農村宅基地糾紛解決途徑有哪些
法律分析:農村宅基地糾紛解決途徑有自行協商、行政方法解決、訴訟解決。自行協商后無法處理的,可以由人民政府處理。個人之間、個人與單位之間的爭議,由鄉級人民政府或者縣級以上人民政府處理。經過人民政府處理后,對于處理決定不服的,可以到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訴訟,起訴期限為自接到處理決定通知之日起三十日內。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
第二條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的任務,是保護當事人行使訴訟權利,保證人民法院查明事實,分清是非,正確適用法律,及時審理民事案件,確認民事權利義務關系,制裁民事違法行為,保護當事人的合法權益,教育公民自覺遵守法律,維護社會秩序、經濟秩序,保障社會主義建設事業順利進行。
第三條 人民法院受理公民之間、法人之間、其他組織之間以及他們相互之間因財產關系和人身關系提起的民事訴訟,適用本法的規定。
有沒有關于宅基地糾紛的問題可以咨詢?
宅基地糾紛可以通過以下方式解決:(1)協商解決:土地所有權和使用權爭議,由當事人協商解決。(2)行政解決:個人之間,個人與單位之間的爭議,由鄉級人民政府或者縣級以上人民政府處理。(3)司法解決:當事人對有關人民政府的處理決定不服的,可以在接到處理決定通知之日起30日內,向人民法院起訴。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土地管理法》第十四條:土地所有權和使用權爭議,由當事人協商解決;協商不成的,由人民政府處理。單位之間的爭議,由縣級以上人民政府處理;個人之間、個人與單位之間的爭議,由鄉級人民政府或者縣級以上人民政府處理。當事人對有關人民政府的處理決定不服的,可以自接到處理決定通知之日起三十日內,向人民法院起訴。在土地所有權和使用權爭議解決前,任何一方不得改變土地利用現狀。
農村宅基地糾紛找哪個部門解決
其實宅基地使用權糾紛問題,原則上屬于一般的民事糾紛,可以找以下部門依法處理:
一、村委會或鎮、鄉政府,或者縣政府土地管理部門調解處理;
二、可以找土地管理部門進行確權申請;
三、可以向法院提起訴訟;
四、其他部門。
下面是對不同案件的處理:
一、土地管理部門違法審批引起的宅基地糾紛案件
因土地管理部門審批宅基地,侵犯了相鄰關系人合法權益而引起的訴訟,人民法院應以行政案件立案審理。法院主要審查土地管理部門在作出審批宅基地手續這一具體行政行為過程中,是否有超越職權、濫用職權、違反法定程序的行為。因而,土地管理部門從實體處理到審批程序各個環節中,只要有違法的情形存在,人民法院就應撤銷宅基地使用執照或責令土地管理部門重新作出審批。
對于土地管理部門審批的宅基地屬他人承包地、自留地,侵犯第三人土地承包經營權引起的糾紛,人民法院受案后,主要審查申請人是否符合《土地管理法》第六十二條規定的條件,所審批的宅基地是否在法律規定范圍內,有無按《土地管理法》第四十四條規定辦理農用地轉用審批手續、有無考慮土地承包權三十年不變的規定等具體情況,作出撤銷或者維持審批文件的判決。
未經土地管理部門審批或者采取欺騙手段騙取建房手續用地建房,侵犯了集體或相鄰關系人利益引發的糾紛。
對于能夠確認村民建房未經審批或采取欺騙手段騙取建房手續的非法用地建房,并且侵犯了相鄰關系人合法權益,如影響鄰人房屋通風、采光、通行等情況的,人民法院既可以作出排除妨礙、限期拆除違法建筑物的民事判決,也可以中止訴訟,建議土地管理部門作出限期拆除違法建筑物、退出土地的處罰決定。人民法院在審理非法建筑物買賣、確權等涉及宅基地使用權糾紛案件時,應注意只能裁決建筑材料的所有權,不宜明確非法建筑物的所有權歸屬。
二、爭占宅基地以外的集體空閑地引發的糾紛案件
村民爭占除宅基地以外的集體空閑地的目的是為了多占地皮、擴大墻院、堆放雜物等。對這類糾紛,人民法院應當告知到當地人民政府申請解決,不服政府處理決定的則可向法院起訴的,法院應以行政案件受理。土地為村集體經濟組織所有的也可以直接向人民法院起訴,可要求占地者退出土地、排除妨礙,法院則應以民事案件受理,對當事人因爭占空閑土地引起的財產損害賠償案件,人民法院應根據具體案情處理。
三、建房戶私下調換宅基地引發的糾紛案件
村民根據各自利益的需要,私下調換宅基地引發糾紛的,人民法院在審理此類案件時不僅要指出雙方行為的違法性,同時可以建議土地管理部門依法吊銷建房手續,收回宅基地。如果一方或雙方已蓋好房屋,為避免造成不必要的損失,可以在征得土地管理部門同意后,責令雙方變更宅基地登記。
四、用地建房影響相鄰關系人利益引發的糾紛案件
不適當使用宅基地而影響相鄰關系的,如在同一規劃線上,后蓋的房屋宅基地基墊比先蓋的房屋宅基地高一些,造成雨水和生活用水向鄰人宅基地流淌,或后蓋的房屋和設施影響相鄰人房屋通風、采光、滴水、危及他人房屋安全,或在不適當地點建造廁所影響環境衛生、或擅自堵塞通道、截斷自然水流等情況引發的糾紛,人民法院應本著依法、合理的精神妥善予以處理,確實給鄰人造成損害的,應責令排除妨礙、消除危險、恢復原狀或賠償損失。
法律依據
《土地管理法》
第十六條 下級土地利用總體規劃應當依據上一級土地利用總體規劃編制。
地方各級人民政府編制的土地利用總體規劃中的建設用地總量不得超過上一級土地利用總體規劃確定的控制指標,耕地保有量不得低于上一級土地利用總體規劃確定的控制指標。
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編制的土地利用總體規劃,應當確保本行政區域內耕地總量不減少。
第六十二條 農村村民一戶只能擁有一處宅基地,其宅基地的面積不得超過省、自治區、直轄市規定的標準。
人均土地少、不能保障一戶擁有一處宅基地的地區,縣級人民政府在充分尊重農村村民意愿的基礎上,可以采取措施,按照省、自治區、直轄市規定的標準保障農村村民實現戶有所居。
農村村民建住宅,應當符合鄉(鎮)土地利用總體規劃、村莊規劃,不得占用永久基本農田,并盡量使用原有的宅基地和村內空閑地。編制鄉(鎮)土地利用總體規劃、村莊規劃應當統籌并合理安排宅基地用地,改善農村村民居住環境和條件。
農村村民住宅用地,由鄉(鎮)人民政府審核批準;其中,涉及占用農用地的,依照本法第四十四條的規定辦理審批手續。
農村村民出賣、出租、贈與住宅后,再申請宅基地的,不予批準。
國家允許進城落戶的農村村民依法自愿有償退出宅基地,鼓勵農村集體經濟組織及其成員盤活利用閑置宅基地和閑置住宅。
國務院農業農村主管部門負責全國農村宅基地改革和管理有關工作。
農村宅基地糾紛找哪個部門解決
在農村,每棟房屋都會擁有一個宅基地,而宅基地一般都是歸房屋產權人所有,但是農村對于宅基地的范圍限制并不是非常明確,所以經常會出現糾紛,那么農村宅基地糾紛找哪個部門解決呢?一起來看看吧。
一、農村宅基地糾紛找哪個部門解決
農村宅基地糾紛找哪個部門解決?農村宅基地糾紛是指在農村地區,由于宅基地的使用、分配、轉讓等問題引起的糾紛。這種糾紛涉及到土地、房屋、財產等多個方面,需要找到相關部門進行解決。以下是解決農村宅基地糾紛的相關部門:
1、 村委會:村委會是農村基層組織,負責管理村莊內的事務。如果宅基地糾紛是在村莊內發生的,可以先向村委會反映情況,尋求幫助解決。
2、 鄉鎮政府:鄉鎮政府是農村地區的行政管理機構,負責管理鄉鎮內的事務。如果村委會無法解決宅基地糾紛,可以向鄉鎮政府反映情況,請求協助解決。
3、 土地管理部門:土地管理部門是負責管理土地的政府部門,包括土地登記、土地使用、土地承包等。如果宅基地糾紛涉及到土地使用權、土地承包等問題,可以向土地管理部門咨詢,請求協助解決。
4、 房屋管理部門:房屋管理部門是負責管理房屋的政府部門,包括房屋登記、房屋使用、房屋維修等。如果宅基地糾紛涉及到房屋使用權、房屋維修等問題,可以向房屋管理部門咨詢,請求協助解決。
5、 司法機關:如果宅基地糾紛無法通過協商解決,可以向司法機關提起訴訟,通過法律手段解決糾紛。
總之,解決農村宅基地糾紛需要根據具體情況選擇合適的部門進行咨詢和協助。同時,也需要注意保護自己的合法權益,避免陷入不必要的糾紛。
二、怎么有效避免農村宅基地糾紛
1、 加強宅基地管理:建立健全宅基地管理制度,明確宅基地的權利和義務,規范宅基地的使用和管理。
2、 宅基地登記:對宅基地進行登記,確保宅基地的所有權和使用權的合法性,避免因宅基地所有權不清而引發糾紛。
3、 宅基地規劃:制定宅基地規劃,明確宅基地的用途和范圍,避免宅基地的濫用和亂建。
4、 宅基地評估:對宅基地進行評估,確定宅基地的價值和使用權,避免因宅基地價值不明而引發糾紛。
5、 宅基地監管:加強對宅基地的監管,及時發現和處理宅基地違規行為,避免宅基地的濫用和亂建。
6、 宅基地調解:建立宅基地糾紛調解機制,及時處理宅基地糾紛,避免宅基地糾紛升級和擴大。
7、 宅基地法律保障:加強宅基地法律保障,完善宅基地法律制度,保障宅基地的合法權益,避免宅基地糾紛的發生。
海豹搬家
農村宅基地糾紛的解決方式有哪些
農村宅基地糾紛的解決方式有:
1、首先進行協商處理;
2、協商不成的,當事人任何一方或雙方可到當地鄉政府或土地管理所等受理機關提出處理申請;
3、如果鄉鎮不受理,當事人雙方可直接向縣政府或國土局申請;
4、受理機關對受理的宅基地權屬爭議,可先行調解,調解無效的,應當作出處理決定;
5、當事人對處理決定不服的,可在收到處理決定通知之日起15日內向上一級處理機關申請復議,也可以在接到處理決定后30日內,直接向人民法院起訴。
【法律依據】
根據《土地管理法》第62條,農村村民一戶只能擁有一處宅基地,宅基地的面積不得超過省、自治區、直轄市規定的標準。
宅基地確權有爭議如何解決
1、協商解決:公民間發生的宅地糾紛,必須首先通過協商的方式解決。
2、行政解決:個人間、個人與單位間的糾紛,由鄉級人民政府或縣級以上人民政府處理。
3、司法解決:當事人對有關人民政府的處理決定不服的,可以自收到處理決定通知之日起30日內向人民法院起訴。
宅基地確權有爭議還會繼續確權嗎?
如果農村宅基地系有鄰里土地或房屋有爭議,是不能審批通過確權的,需要先協商處理好糾紛才能提交申請。
幾類常見糾紛的處理方法
1、對因國家、省、市、區建設道路被用作取土用土,且無法復墾的承包地,仍按原農村二輪承包面積確權登記,在備注欄內注明取土面積及用途,但對征用后的承包地多出的應當確認有承包戶以防止發生新的糾紛。
2、對村組內所建公路、機耕路、塘、壩、渠、學校、辦公室等生產公益事業占用的承包地,已辦理征用手續并給與補償的,不在計入承包地。未享受一次性補償的,仍按原農村二輪可承包面積確權登記,在到戶清冊備注欄中注明情況。
3、對二輪土地承包后,個別組以大穩定小調整的形式進行土地調整的,可以按照尊重歷史和現實的原則,在不違背政策法規的前提下,由組民實行民主協商,形成決議,可依據土地承包現狀予以確權登記頒證。
4、承包農戶因子女結婚要求分戶的,由承包雙方出具書面分割協議,在協議分戶后分割的承包面積,予以分戶確權登記。
5、承包戶因離婚要求分戶的,由離婚雙方當事人提供法院判決書或協議書,如果對承包地分割沒有異議的,并提出分戶申請的,分別予以確權登記,如果二輪承包人不同意的除外。
6、農村土地二輪承包期間,除死亡絕戶、全家遷入設區市的農戶外,承包地共有人原則上仍按二輪承包時的共有人登記,但在土地經營權證書備注欄注明農戶人員變動的情況。出嫁女、入贅女婿婚后在現生活家庭的,作為承包共有人登記,本人如提出在娘家有承包地經營權主張的,可根據當事人的意愿,而且娘家無任何異議,可在娘家進行確權登記。
7、承包戶家庭人員死亡的確權。家庭承包人員死亡的,其他成員還存在,也沒有與家庭死亡人員分戶的,家庭承包戶沒有消亡,還按原承包土地確權登記。家庭承包戶消亡的,原家庭承包土地不予確權登記(死亡人員與原家庭承包人是分戶的,死亡人員單獨立戶的;死亡人員的原家庭人員遷入設區的市或轉為國家在職公職人員或婚嫁后在居住地已取得承包田,只剩死亡人員的;死亡人員屬孤寡戶)。
8、承包農戶代種他人承包地的。現代種戶要求確權的,原則上不予確權。
9、農村土地二輪承包時,已經承包到戶的村組小農場或集體土地,可按二輪承包時實際發包到戶的面積確權登記,未承包到戶的原則上暫不確權登記,歸集體所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