過失引起火災致人死亡(過失引起火災致人死亡是什么罪)
不小心引起的火災會被判刑嗎
法律分析:如果是過失犯放火罪,也就是失火罪的,如果造成嚴重后果,或者致使重傷、死亡以及財產遭受巨大損失的,處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情節較輕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
1、造成死亡一人以上,或者重傷三人以上的;
2、造成公共財產或者他人財產直接經濟損失五十萬元以上的;
3、造成十戶以上家庭的房屋以及其他基本生活資料燒毀的;
4、造成森林火災,過火有林地面積二公頃以上為重大案件,或者過火疏林地、灌木林地、未成林地、苗圃地面積十公頃以上的為特別重大案件;
5、其他造成嚴重后果的情形。
無意失火是一種過失危害公共安全的犯罪,在法律上稱之為失火罪。在實踐中要根據情節的輕重,決定如何處罰。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 第一百一十五條 放火、決水、爆炸以及投放毒害性、放射性、傳染病病原體等物質或者以其他危險方法致人重傷、死亡或者使公私財產遭受重大損失的,處十年以上有期徒刑、無期徒刑或者死刑。凡是故意放火,造成森林或其他林木火災的都應當立案。
引起火災會受到什么處罰
要按照具體情況接受處罰,過失引起火災致人重傷、死亡或者使公私財產遭受重大損失的,處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情節較輕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失火罪既遂,致人重傷、死亡或者使公私財產遭受重大損失的,處十年以上有期徒刑、無期徒刑或者死刑。
一、放火罪與失火罪二者的具體區別如下:
1、客觀方面的區別
失火罪必須造成致人重傷、死亡或者使公私財產遭受重大損失的嚴重后果,才能構成。放火罪并不以發生上述嚴重后果作為法定要件,只要實施足以危害公共安全的放火行為,放火罪即能成立。
2、犯罪停止形態方面的區別
失火罪是過失犯罪,以發生嚴重后果作為法定要件,不存在犯罪未遂問題。但是放火罪存在。
3、犯罪主體方面的區別
放火罪年滿14周歲不滿16周歲的人即可構成;失火罪年滿16周歲的人才負刑事責任。
4、犯罪主觀方面的區別
放火罪由故意構成,失火罪則出于過失。這是兩種犯罪性質的根本區別所在。
二、失火罪的構成要件:
1、失火罪客體要件本罪侵犯的客體是公共安全,即不特定多數人的生命、健康或重大公私財產的安全。從實踐來看,本罪對公共安全的危害通常表現為,危害重大公私財產的安全和既危害不特定多數人的生命、健康,又危害重大公私財產安全2種情況。由于火的燃燒須依附于財物,沒有財物的燃燒,火勢就難以危及不特定多數人的人身,因此單純危害不特定多數人的生命、健康的情況是罕見的。
2、客觀要件本罪在客觀方面表現為行為人實施引起火災,造成嚴重后果的危害公共安全行為。首先,行為人必須有引起火災的行為。失火一般發生在日常生活中,如吸煙入睡引起火災,取暖做飯用火不慎引起火災。做飯不照看爐火,安裝爐灶、煙囪不合防火規則,在森林中亂燒荒,或者架柴做飯、取暖,不注意防火,以致釀成火災,造成重大損失,就構成失火罪。如果在工作中嚴重不負責任或擅離職守;或者在生產申違章作業或強令他人違章作業而引起火災,則分別構成玩忽職守罪或者重大責任事故罪。如果火災不是由于行為人的失火行為引起的,而是由于自然原因引起的,不構成失火罪。其次,行為人的行為必須造成嚴重后果,即致人重傷、死亡或者使公私財產遭受重大損失。僅有失火行為,末引起危害后果;或者危害后果不嚴重,不構成失火罪,而屬一般失火行為。最后,上述嚴重后果必須是失火行為所引起,即同失火行為有著直接的因果關系。這一特征是行為人負刑事責任的客觀根據。
3、主體要件本罪主體為一般主體,凡達到法定刑事責任年齡、具有刑事責任能力的人均可成為本罪主體。國家工作人員或者具有從事某種業務身份的人員,在執行職務中或從事業務過程中過失引起火災,不構成失火罪。
4、主觀要件本罪在主觀方面表現為過失。既可出于疏忽大意的過失,即行為人應當預見自己的行為可能引起火災,因為疏忽大意而未預見,致使火災發生;也可出于過于自信的過失,即行為人已經預見自己的行為可能引起火災,由于輕信火災能夠避免,結果發生了火災。這里疏忽大意、輕信能夠避免,是指行為人對火災危害結果的心理態度,而不是對導致火災的行為的心理態度。實踐中有的案件行為人對導致火災的行為是明知故犯的,如明知在特定區域內禁止吸煙卻禁而不止等,但對火災危害結果既不希望,也不放任其發生。這種案件應定為失火罪。行為人對于火災的發生,主觀上具有犯罪的過失,是其負刑事責任的主觀根據。如果查明火災是由于人不可抗拒或不能預見的原因所引起,如雷擊、地震等引起的火災,則屬于意外事故,不涉及犯罪問題。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 第一百一十四條 放火罪,放火、決水、爆炸以及投放毒害性、放射性、傳染病病原體等物質或者以其他危險方法危害公共安全,尚未造成嚴重后果的,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由于過失引起火災什么罪
由于過失引起火災,致人重傷、死亡或者使公私財產遭受重大損失的,構成失火罪,根據刑法規定,處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情節較輕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
關于失火罪
失火罪,是指過失引起火災,危害公共安全,致人傷、死亡或者使公私財產遭受重大損失的行為。
失火罪的情節輕重,最高法院沒有制定統一的標準,但是,《國家林業局、公安部關于森林和陸生野生動物刑事案件管轄和立案標準》中規定:失火造成森林火災,過火有林地面積2公頃以上,或者致人重傷、死亡的應當立案,過火有林地面積為10公頃以上,或者致人死亡,重傷5人以上的為重大案件;過火有林地面積為50公頃以上,或者死亡2人以上的,為特別重大案件。
此外就是各省高院結合本省實際情況制定的規定,如江西省高級人民法院、省人民檢察院和省公安廳聯合制定《關于辦理失火和消防責任事故案件的若干規定》中規定:
(一)過失引起火災,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應以刑法第一百一十五條第二款之規定,處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
1、導致死亡3人以上;
2、重傷10人或者死亡、重傷10人以上;
3、造成直接財產損失100萬元以上;
4、燒毀30戶以上且直接財產損失總計50萬元以上;
5、過火有林地面積為50公頃以上或防護林、特種用途林10公頃以上;
6、人員傷亡、燒毀戶、直接財產損失雖不足規定數額,但情節嚴重,使生產、教學、生活受到重大損害的。
(二)過失引起火災,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應以刑法第一百一十五條第二款規定之“情節較輕”,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
1、導致死亡1人以上或者重傷3人以上;
2、造成直接財產損失30萬元以上;
3、燒毀15戶以上且直接財產損失總計25萬元以上;
4、過火有林地面積為2公頃以上。
失火罪的構成要件:
一、客體要件
從實踐來看,本罪對公共安全的危害通常表現為,危害重大公私財產的安全和既危害不特定多數人的生命、健康,又危害重大公私財產安全兩種情況。
由于火的燃燒須依附于財物,沒有財物的燃燒,火勢就難以危及不特定多數人的人身,因此單純危害不特定多數人的生命、健康的情況是罕見的。
二、客觀要件
本罪在客觀方面表現為行為人實施引起火災,造成嚴重后果的危害公共安全行為。
首先,行為人必須有引起火災的行為。失火一般發生在日常生活中,如吸煙引起火災,取暖做飯用火不慎引起火災。做飯不照看爐火,安裝爐灶、煙囪不合防火規則,在森林中亂燒荒,或者架柴做飯、取暖,不注意防火,以致釀成火災,造成重大損失,就構成失火罪。如果在工作中嚴重不負責任或擅離職守;或者在生產中違章作業或強令他人違章作業而引起火災,則分別構成玩忽職守罪或者重大責任事故罪。如果火災不是由于行為人的失火行為引起的,而是由于自然原因引起的,不構成失火罪。
其次,行為人的行為必須造成嚴重后果,即致人重傷、死亡或者使公私財產遭受重大損失。僅有失火行為,未引起危害后果;或者危害后果不嚴重,不構成失火罪,而屬一般失火行為。
最后,上述嚴重后果必須是失火行為所引起,即同失火行為有著直接的因果關系。這一特征是行為人負刑事責任的客觀根據。
三、主體要件
本罪主體為一般主體,凡達到法定刑事責任年齡、具有刑事責任能力的人均可成為本罪主體。
國家工作人員或者具有從事某種業務身份的人員,在執行職務中或從事業務過程中過失引起火災,不構成失火罪。
四、主觀要件
本罪在主觀方面表現為過失。
既可出于疏忽大意的過失,即行為人應當預見自己的行為可能引起火災,因為疏忽大意而未預見,致使火災發生;也可出于過于自信的過失,即行為人已經預見自己的行為可能引起火災,由于輕信火災能夠避免,結果發生了火災。這里疏忽大意、輕信能夠避免,是指行為人對火災危害結果的心理態度,而不是對導致火災的行為的心理態度。
實踐中有的案件行為人對導致火災的行為是明知故犯的,如明知在特定區域內禁止吸煙卻禁而不止等,但對火災危害結果既不希望,也不放任其發生。這種案件應定為失火罪。行為人對于火災的發生,主觀上具有犯罪的過失,是其負刑事責任的主觀根據。如果查明火災是由于人不可抗拒或不能預見的原因所引起,如雷擊、地震等引起的火災,則屬于意外事故,不涉及犯罪問題。
【法律依據】
《刑法》第一百一十五條,放火、決水、爆炸以及投放毒害性、放射性、傳染病病原體等物質或者以其他危險方法致人重傷、死亡或者使公私財產遭受重大損失的,處十年以上有期徒刑、無期徒刑或者死刑。
過失犯前款罪的,處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情節較輕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
《國家林業局公安部關于森林和陸生野生動物刑事案件管轄及立案標準》二、森林和陸生野生動物刑事案件的立案標準
(七)失火案
失火造成森林火災,過火有林地面積2公頃以上,或者致人重傷、死亡的應當立案;過火有林地面積為10公頃以上,或者致人死亡、重傷5人以上的為重大案件;過火有林地面積為50公頃以上,或者死亡2人以上的,為特別重大案件。
由于行為人的過失引起火災,造成嚴重后果的行為,構成了什么罪?
(一)導致死亡一人以上。刑法第115條規定的失火罪,是指由于行為人的過失引起火災、未成林地;(三)造成十戶以上家庭的房屋以及其他基本生活資料燒毀的。立案標準過失引起火災,過火有林地面積二公頃以上;(四)造成森林火災,造成嚴重后果、苗圃地面積四公頃以上的;(五)其他造成嚴重后果的情形,危害公共安全的行為。這是一種以過失釀成火災的危險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的犯罪,應予立案追訴,涉嫌下列情形之一的、灌木林地,或者重傷三人以上的;(二)造成公共財產或者他人財產直接經濟損失五十萬元以上的,或者過火疏林地涉嫌失火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