過失致人死亡罪與過失致人重傷罪(過失致人死亡罪與過失致人重傷罪的根本區別在于)
故意傷害和過失致人死亡
法律主觀:
依其犯罪構成特征,我們可以明確區分兩罪的相同點和不同點。其相同點是,客觀上都發生了死亡的結果,行為人主觀上對死亡結果的發生都屬于過失心態,即不希望也不放任死亡結果的發生,死亡結果的發生是出乎意料之外的。其不同點是,故意傷害致人死亡行為具有傷害他人身體健康的故意,而過失致人死亡行為中則沒有傷害他人身體健康的故意。由此可見,區分二者的關鍵點是行為人主觀上是否具有傷害他人身體健康的故意。何謂傷害他人身體健康的故意?首先,何謂他人身體健康?當前刑法界通說認為刑法意義上的傷害他人身體健康是指使他人的生理健康遭受實質的損害,包括破壞他人身體組織的完整性,以致健康受到傷害和雖不破壞身體組織的完整性,但使身體某一器官機能受到損害或者喪失兩種情形;其次,所謂故意,是指希望或者放任傷害結果發生的一種主觀心理態度。而在具體案件中,判斷行為人主觀心理態度的根據只能是危害行為及行為造成的危害結果。因此,區分故意傷害致人死亡與過失致人死亡,應根據具體案情從客觀到主觀進行判斷,即從行為是否構成傷害行為再反推行為人是否具有傷害故意進行分析,具體來說,應結合以下客觀情況來加以判斷:1、過失致人死亡一般除了致死的少數特定傷情外,少有其他身體上的傷害。而故意傷害一般都有明顯的身體受到傷害的傷情,反應出傷害他人身體健康的主觀故意;2、過失致人死亡中的行為一般發生在日常生活或勞動生產等場合,一般不具有非法性質。如家長管教孩子、老師管教學生等;而故意傷害致死中的故意傷害行為本身則具有非法性,屬違法行為;3、發生打擊行為時的環境,是在什么情況下引起打擊行為的,是因為日常瑣事還是尋機報復,要查清有否導致故意傷害的微觀環境;4、從打擊工具上分析其一般情況下是否足以傷害對方。手持鐵棒、刀等金屬器械,一般情況下是足以傷害對方;拳打腳踢,一般不足以傷害對方;5、從打擊的力量頻率上,一般來說,力量越大,頻率越迅速,故意傷害的可能性就越大;6、從雙方的關系上,即行為人與被害人是素不相識、一般關系、親密無間還是冤家仇人,應區分不同的情況來正確判定是否有產生故意傷害的可能性及可能性的大小。應特別注意的是,切勿忽視了未發生傷害結果(即輕傷或重傷)的客觀事實,把輕微損傷當成了傷害罪的傷害結果,把一般的毆打行為誤認為是傷害行為,把毆打的故意誤認為是傷害的故意。把所有“故意”毆打致人死亡的案件,認定為故意傷害致死。就故意傷害致人死亡來看,其實行為人本身并沒有要剝奪對方生命權的意圖,只不過可能就自己的傷害行為一時沒有掌握好,或者沒有預料到對方的情況,最終才會出現這樣的結果。從這點上來看,就與故意殺人不一樣了。因為故意殺人從根本上來看,行為人就是想要殺了對方,而不再是簡單的對對方的身體實施傷害。
法律客觀:
《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條故意傷害他人身體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犯前款罪,致人重傷的,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致人死亡或者以特別殘忍手段致人重傷造成嚴重殘疾的,處十年以上有期徒刑、無期徒刑或者死刑。本法另有規定的,依照規定。
綁架中過失致人死亡定啥罪
1.綁架中過失致人死亡的,犯綁架罪,處無期徒刑或者死刑,并處沒收財產。根據《刑法》規定,以勒索財物為目的綁架他人的,或者綁架他人作為人質,殺害被綁架人的,或者故意傷害被綁架人,致人重傷、死亡的,處無期徒刑或者死刑,并處沒收財產。
2.綁架致人死亡的定綁架罪,處無期徒刑或者死刑,并處沒收財產。綁架罪,是指利用被綁架人的近親或者其他人對被綁架人安危的憂慮,以勒索財物或滿足其他不法要求為目的,使用暴力、脅迫或者麻醉方法劫持或以實力控制他人的行為。
本罪在客觀方面表現為因過人致使他人死亡的行為。構成本罪,客觀方面必須同時具備三個要素:
1、客觀上必須發生致他人死亡的實際后果。這是本罪成立的前提。
2、行為人必須實施過失致人死亡的行為。在這里,行為人的行為可能是有意識的,或者說是故意的,但對致使他人死亡結果發生是沒有預見的,是過失。本罪屬結果犯,行為的故意并不影響其對結果的過失。這點同有意識地實施故意剝奪他人生命行為的故意殺人罪不同。過失致人死亡行為可以分為作為的過失致人死亡行為和不作為的過失致人死亡行為兩種情況。
3、行為人的過失行為與被害人死亡的結果之間必須具有間接的因果關系,即被害人死亡是由于行為人的行為造成的。這里死亡包括當場死亡和因傷勢過重或者當時沒有救活的條件經搶救而死亡。否則行為人不應承擔過失致人死亡罪的刑事責任。如果行為人的過失行為致人重傷,但由于其他人為因素的介入(如醫師未予積極搶救或傷口處理不好而感染)致使被害人死亡的,只應追究行為人過失重傷罪的刑事責任。
如果犯罪嫌疑人對他人進行綁架的并最終因為過失的行為致人死亡的,將會視為構成了過失殺人罪和綁架罪這兩項罪名。法院將會在對案件進行明確的調查取證之后結合案件的涉案情節以及造成后果的惡劣的程度依照數罪并罰的原則來對犯罪嫌疑人進行相應的處罰。
綁架罪是如何進行認定的?
1、客體要件
本罪侵犯的客體是復雜客體,包括他人的人身自由權利、健康、生命權利及公私財產所有權利。因為行為人以暴力,脅迫等手段對他人實施綁架,直接危害被害人的生命健康。
2、客觀要件
客觀方面表現為使用暴力、脅迫或者其他的方法,綁架他人的行為。
"暴力",是指行為人直接對被害人進行捆綁、堵嘴、蒙眼、裝麻袋等人身強制或者對被害人進行傷害、毆打等人身攻擊手段。
"脅迫",是指對被害人實行精神強制,或者對被害人及其家屬以實施暴力相威脅。
"其他方法",是指除暴力脅迫以外的方法,如利用藥物、醉酒等方法使被害人處于昏迷狀態等。
法律只要求行為人具有綁架他人其中一種手段就構成本罪。
3、主體要件
犯罪主體為一般主體。已滿14周歲不滿16歲的人,如果僅參加了綁架的行為,但未參與殺害、傷害被綁架人,沒有實施刑法第十七第二款規定的故意殺人、故意傷害致人重傷或者死亡行為,該未成年人對這種綁架行為不負刑事責任。但應責令他的家長或者監護人加以管教;在必要的時候,也可以由政府收容教養。如果在綁架過程中實施了殺害或者傷害(致人重傷或者死亡)被綁架人的,則應按故意殺人罪、故意傷害罪追究其刑事責任。
4、主觀要件
主觀方面由直接故意構成,并且具有勒索財物或者扣押人質的目的。"以勒索財物為目的的綁架他人",是指采用暴力、脅迫或者麻醉的方法,強行將他人劫持,以殺害、殺傷或者不歸還人質相要挾,勒令與人質有關的親友,在一定期限內交出一定財物,"以錢贖人。
如果行為人以并不存在的綁架行為欺騙威嚇某人不是當場交付財物的,既不應以敲詐勒索定罪,也不能以綁架定罪,而應以詐騙罪論處。如欺騙威嚇某人當場交出財物,而威嚇的內容是以暴力侵害人身為內容的,則應以搶劫罪論處,如威嚇的內容是以揭露隱私等,則應以敲詐勒索罪論處。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二百三十九條【綁架罪】以勒索財物為目的綁架他人的,或者綁架他人作為人質的,處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無期徒刑,并處罰金或者沒收財產;情節較輕的,處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處罰金。
犯前款罪,殺害被綁架人的,或者故意傷害被綁架人,致人重傷、死亡的,處無期徒刑或者死刑,并處沒收財產。
以勒索財物為目的偷盜嬰幼兒的,依照前兩款的規定處罰。
過失致人重傷罪重傷的認定
法律主觀:
法律客觀:
過失致人重傷與意外事件致人重傷的區別關鍵在于行為人對他人重傷的結果是否能夠預見、應否預見。這需要根據行為人的實際認識能力和行為當時的情況來考察。本罪與過失致人死亡罪的區別在司法實踐中,有人往往將過失傷害致人死亡的案件定為過失傷害致死,尤其是對于因過失當場致人重傷,但由于傷勢過重經搶救無效而死亡的案件,更容易被認定為“過失重傷(致死)罪”。我們認為這種做法不僅于法無據,而且也不符合犯罪構成原理。“過失傷害致人死亡”,實質上就是過失致人死亡罪,無非是在這種案件中,行為人對他人重傷、死亡的結果都是存在過失。過失致人重傷罪與過失致人死亡罪的區別,在于過失行為最終引起的結果是重傷還是死亡。是重傷的定過失致人重傷罪,是死亡的定過失致人死亡罪。本罪與故意傷害罪的區別如果行為人以輕傷為故意,而過失地導致了他人重傷的,應認定為故意傷害罪,而不應以過失致人重傷罪對行為人定性。
過失致人死亡罪與過失致人重傷罪的區別
法律分析:過失致人死亡罪與過失致人重傷罪的區別有:1.造成的后果不同。過失致人死亡罪是已經致人于死亡,而過失致人重傷罪只是致人重傷。2.量刑不同。犯過失致人死亡罪,處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情節較輕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過失傷害他人致人重傷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
第二百三十三條 過失致人死亡的,處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情節較輕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本法另有規定的,依照規定。
第二百三十四條 故意傷害他人身體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
犯前款罪,致人重傷的,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致人死亡或者以特別殘忍手段致人重傷造成嚴重殘疾的,處十年以上有期徒刑、無期徒刑或者死刑。本法另有規定的,依照規定。
第二百三十五條 過失傷害他人致人重傷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本法另有規定的,依照規定。
“過失致人重傷”或“過失致人死亡”!受害人家屬不追究被告的刑事責任!是否還會判刑!注:檢查院已介...
過失致人重傷或者死亡的刑事犯罪案件,取得受害人的諒解并表示不追究其刑事責任的,可作為從輕處罰的一個量刑情節,但是不會因為受害人說不追究刑事責任,案件就直接銷案不起訴的。
過失致人重傷罪,是指過失傷害他人身體,致人重傷的行為。根據刑法相關規定,過失傷害他人致人重傷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而過失致人死亡罪,則可判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高空拋物致人死亡定什么罪?
高空拋物致人死亡可能會被認定為是犯了過失致人死亡罪、過失致人重傷罪定罪處罰。犯了過失致人死亡罪的公民可能會被法院判處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犯過失致人重傷罪定罪則有可能會被判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
一、高空拋物致人死亡定什么罪?
1、高空拋物致人死亡可能會被認定為是犯了過失致人死亡罪、過失致人重傷罪定罪處罰。具體理由如下:
根據《最高人民法院關于依法妥善審理高空拋物、墜物案件的意見》
第七條
準確認定高空墜物犯罪。過失導致物品從高空墜落,致人死亡、重傷,符合《刑法》第二百三十三條、第二百三十五條規定的,依照過失致人死亡罪、過失致人重傷罪定罪處罰。在生產、作業中違反有關安全管理規定,從高空墜落物品,發生重大傷亡事故或者造成其他嚴重后果的,依照《刑法》第一百三十四條第一款的規定,以重大責任事故罪定罪處罰。
2、過失致人死亡罪、過失致人重傷罪的處罰
《刑法》
第二百三十三條 【過失致人死亡罪】過失致人死亡的,處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情節較輕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本法另有規定的,依照規定。
第二百三十五條 【過失致人重傷罪】過失傷害他人致人重傷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本法另有規定的,依照規定。
二、高空墜物的歸責原則是什么?
高空墜物致人損害案件的歸責原則應當是無過錯原則。
相關法律規定:《民法典》
第一千一百六十六條 【無過錯責任原則】行為人造成他人民事權益損害,不論行為人有無過錯,法律規定應當承擔侵權責任的,依照其規定。
第一千二百五十二條
【建筑物、構筑物或者其他設施倒塌、塌陷致害責任】建筑物、構筑物或者其他設施倒塌、塌陷造成他人損害的,由建設單位與施工單位承擔連帶責任,但是建設單位與施工單位能夠證明不存在質量缺陷的除外。建設單位、施工單位賠償后,有其他責任人的,有權向其他責任人追償。
因所有人、管理人、使用人或者第三人的原因,建筑物、構筑物或者其他設施倒塌、塌陷造成他人損害的,由所有人、管理人、使用人或者第三人承擔侵權責任。
第一千二百五十三條
【建筑物、構筑物或者其他設施及其擱置物、懸掛物脫落、墜落致害責任】建筑物、構筑物或者其他設施及其擱置物、懸掛物發生脫落、墜落造成他人損害,所有人、管理人或者使用人不能證明自己沒有過錯的,應當承擔侵權責任。所有人、管理人或者使用人賠償后,有其他責任人的,有權向其他責任人追償。
高空墜物案件發生之后,若是有人死亡,那么經過公安機關偵查之后,案件的責任人可能會被認定為是犯了過失致人死亡罪、過失致人重傷罪。而一旦罪名成立,后期經過法院的審理,這些責任人有被法院量刑的可能。
過失致人死亡罪判多久
一、過失致人死亡罪判多久
1、過失致人死亡罪,是指行為人因疏忽大意沒有預見到或者已經預見到而輕信能夠避免造成的他人死亡,剝奪他人生命權的行為。過失致人死亡的,處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情節較輕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
2、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二百三十三條
【過失致人死亡罪】過失致人死亡的,處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情節較輕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本法另有規定的,依照規定。
二、過失致人重傷,一般要判幾年
過失致人重傷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本罪在主觀方面表現為過失,包括疏忽大意的過失和過于自信的過失。前者是指應當預見自己的行為可能發生被害人重傷的結果,由于疏忽大意而沒有預見;后者是指已經預見而輕信能夠避免,以致發生被害人重傷的結果。過失重傷罪的本質特征在于:行為人既沒有殺人的故意,也沒有傷害的故意,只是出于疏忽大意或者過于自信,才造成被害人重傷的結果,如果事實證明行為人對自己行為引起的重傷結果的發生并沒有預見,而且根據實際情況也不可能預見,則屬于意外事件,行為人主觀上沒有罪過,因而對重傷不負刑事責任。
重傷,是指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傷害:
1、使人肢體殘廢或者毀人容貌的;
2、使人喪失聽覺、視覺或者其他器官機能的;
3、其他對于人身健康有重大傷害的。
根據法律規定過失傷害他人致人重傷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