死刑緩期兩年執行是的意思(死刑緩期2年執行是不是就不用死了)
死刑緩刑2年執行是什么意思
死刑緩刑2年執行是指對應當判處死刑,但又不是必須立即執行的犯罪分子,在判處死刑的同時宣告緩期二年執行,實行勞動改造,以觀后效。
對于應該判處死刑的犯罪分子,如果不是必須立即執行的,可以判處死刑的同時宣告緩期2年執行。死緩是我國特有的刑罰執行制度,一般認為死緩不是獨立刑罰,只是死刑的執行方式,它對于縮小死刑立即執行的適用范圍,促使罪犯改過自新具有重要意義。
宣告死緩必須具備以下兩個條件:
1、應當判處死刑,即根據相關法律的規定與罪行的嚴重程度,應當判處死刑,這是宣告死緩的前提條件;
2、不是必須立即執行的,即根據案件的具體情況,可以不立即執行死刑。
根據相關法律的規定,對于被判處死緩的犯罪人,處理結局有以下四種情況:
1、在死刑緩期執行期間,如果沒有故意犯罪,二年期滿以后,減為無期徒刑;
2、在死刑緩期執行期間,如果確有重大立功表現,二年期滿以后,減為25年有期徒刑;
3、在死刑緩期執行期間,如果故意犯罪,情節惡劣的,由最高人民法院核準,執行死刑;
4、在死刑緩期執行期間故意犯罪,但情節不惡劣的,死刑緩期執行的期間重新計算,并報最高人民法院備案。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
第四十八條 【死刑、死緩的適用對象及核準程序】死刑只適用于罪行極其嚴重的犯罪分子。對于應當判處死刑的犯罪分子,如果不是必須立即執行的,可以判處死刑同時宣告緩期二年執行。
死刑除依法由最高人民法院判決的以外,都應當報請最高人民法院核準。死刑緩期執行的,可以由高級人民法院判決或者核準。
死刑緩期兩年執行是什么意思
死刑緩期兩年執行是指對應當判處死刑不是必須立即執行的犯罪分子判處死刑同時宣告緩期二年執行的刑罰制度。死刑除依法由最高人民法院判決的以外,都應當報請最高人民法院核準。
死刑緩期執行的,可以由高級人民法院判決或核準。犯罪分子在死刑緩期執行期間,如果沒有故意犯罪,2年期滿以后,減為無期徒刑。
所謂故意犯罪,是指明知自己的行為會發生危害社會的結果,并且希望或者放任這種結果發生,因而構成犯罪的,如故意殺人罪、搶劫罪等。
死緩針對的是對應當判處死刑,但又不是必須立即執行的犯罪分子,在判處死刑的同時宣告死緩執行,實行勞動改造,以觀后效。死緩的出現是為了減少死刑的出現,適用死緩的條件有兩個:
1、罪當處死,這是適用死緩的前提條件;
2、不是必須立即執行的。這是區分立即執行和緩期二年執行的界限。至于什么才屬于不是必須立即執行的,要靠法官綜合考慮全案的情況,包括犯罪情節、罪行輕重、是否具有法定從輕、減輕情節、被害人過錯以及其他可以認為不立即處死的情節等等。
死緩的緩刑期限是固定的,為兩年。而在兩年期滿后,則會根據具體情況,做出進一步的處理,包括核準立即執行死刑和減刑。死緩減刑標準如下:
1、死刑緩期執行罪犯在死刑緩期執行期間,如果沒有故意犯罪,二年期滿以后,減為無期徒刑;如果確有重大立功表現,二年期滿以后,減為二十五年有期徒刑。對死刑緩期執行罪犯經過一次或幾次減刑后,其實際執行的刑期,不得少于十五年(不含死刑緩期執行的二年)。
2、死刑緩期執行期間,從判決確定之日起計算。死刑緩期執行減為有期徒刑的刑期,從死刑緩期執行期滿之日起計算。
死刑緩期執行的罪犯在減刑過程中,有如下法律要求。
1、死刑緩期執行期滿,應當予以減刑的,由執行機關提出書面意見,報請高級人民法院裁定。
2、死刑緩期執行減為有期徒刑的刑期,從死刑緩期執行期滿之日起計算。
3、被判處死刑緩期執行的罪犯減為無期徒刑后,符合減刑條件的,執行三年以上方可減刑。減刑幅度為:確有悔改表現或者有立功表現的,可以減為二十五年有期徒刑;確有悔改表現并有立功表現的,可以減為二十四年以上二十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有重大立功表現的,可以減為二十三年以上二十四年以下有期徒刑;確有悔改表現并有重大立功表現的,可以減為二十二年以上二十三年以下有期徒刑。在死刑緩期執行減為有期徒刑的時候,應當把附加剝奪政治權利的期限改為三年以上十年以下。
4、人民法院依法決定限制減刑的,死刑緩期執行的犯罪分子實際執行刑期,緩期執行期滿后依法減為無期徒刑的,不能少于二十五年,緩期執行期滿后依法減為二十五年有期徒刑的,不能少于二十年。
《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
第四十八條
死刑只適用于罪行極其嚴重的犯罪分子。對于應當判處死刑的犯罪分子,如果不是必須立即執行的,可以判處死刑同時宣告緩期二年執行。死刑除依法由最高人民法院判決的以外,都應當報請最高人民法院核準。死刑緩期執行的,可以由高級人民法院判決或者核準。
死刑緩刑2年執行是什么意思
死刑緩期兩年執行的意思是有關法院判處該人死刑了,但是可以暫緩,兩年后再去執行結果,從字面上意義就能看得出來,他是被判處死刑,兩年后才能執行,死刑緩期兩年執行也叫做死緩。判處死刑緩期執行的,在死刑緩期執行期間,如果沒有故意犯罪,二年期滿以后,減為無期徒刑;如果確有重大立功表現,二年期滿以后,減為二十五年有期徒刑;如果故意犯罪,情節惡劣的,報請最高人民法院核準后執行死刑;對于故意犯罪未執行死刑的,死刑緩期執行的期間重新計算,并報最高人民法院備案。
《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
第四十八條
【死刑、死緩的適用對象及核準程序】死刑只適用于罪行極其嚴重的犯罪分子。對于應當判處死刑的犯罪分子,如果不是必須立即執行的,可以判處死刑同時宣告緩期二年執行。
死刑除依法由最高人民法院判決的以外,都應當報請最高人民法院核準。死刑緩期執行的,可以由高級人民法院判決或者核準。
判死刑緩期兩年執行是什么意思
意思就是指犯罪分子判處死刑,但是不是立即執行,而是等兩年后再執行,死刑緩期兩年執行的核準機關是高級人民法院,并且死刑緩期兩年執行的判決是在發生法律效力后執行的。
1、犯罪分子在死刑緩期執行期間,如果沒有故意犯罪,2年期滿以后,減為無期徒刑。
所謂故意犯罪,是指明知自己的行為會發生危害社會的結果,并且希望或者放任這種結果發生,因而構成犯罪的,如故意殺人罪、搶劫罪。
2、犯罪分子在死刑緩期執行期間,如果確有重大立功表現的,2年期滿以后,減為15年以上20年以下有期徒刑。
所謂重大立功表現,是指阻止他人進行嚴重犯罪活動的;檢舉監獄內外重大犯罪活動,經查證屬實的;有重大發明創造或者重大技術革新的;在日常生產、生活中舍己救人的;在抗御自然災害或者排除重大事故中,有突出表現的,對國家和社會有其他重大貢獻的。
3、犯罪分子在死刑緩期執行期間,如果故意犯罪,查證屬實的,由最高人民法院核準,執行死刑。
所謂故意犯罪,查證屬實的,是指如果故意犯罪的,應當由人民檢察院提起公訴,由服刑地的中級人民法院依法審判,并作出有罪判決書。在認定構成故意犯罪的判決、裁定發生法律效力后,報請最高人民法院或者高級人民法院依法核準,執行死刑。
死緩制度
被判處死刑緩期二年執行具備條件
1、行為人罪該處死刑,如果行為人罪不該處死刑,則不能判處死刑緩期二年執行;
2、不必立即執行,一般是指罪該處死刑的罪犯,有投案自首、立功表現或有其他從寬處罰的法定條件,或者犯罪主體在智力上存在明顯障礙,或者被害人本身有明顯過錯等。
被判處死刑緩期二年執行的罪犯,緩期二年執行期限屆滿,沒有故意犯罪的,可以減為無期徒刑,有重大立功表現的,可以減為十五年以上二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被判處的死刑緩期二年執行的罪犯,在緩期二年執行期限內又重新故意犯罪,經查證屬實,執行死刑,由緩期二年執行單位將材料報有管轄權的中級人民法院,呈所在地高級人民法院報最高人民法院核準執行死刑。
死刑緩期執行,是我國刑法所獨有的一種刑罰制度。它適用于那些應當判處死刑,但不是必須立即執行的罪犯。死刑緩期執行期限固定為兩年。實行這個制度,是為了體現不廢除死刑,但殺人要少的政策。它沒有放松對罪大惡極的罪犯的懲辦,同時又給某些罪犯以悔罪自新、重新作人、爭取減刑的最后機會。這種制度,對于分化瓦解敵人,懲罰和改造罪犯是有利的,而且可以為國家保存一批可以利用的勞動力。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
第二百四十八條 中級人民法院判處死刑緩期二年執行的案件,由高級人民法院核準。
第二百五十九條 判決和裁定在發生法律效力后執行。
下列判決和裁定是發生法律效力的判決和裁定:
(一)已過法定期限沒有上訴、抗訴的判決和裁定;
(二)終審的判決和裁定;
(三)最高人民法院核準的死刑的判決和高級人民法院核準的死刑緩期二年執行的判決。
《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五十條 【死緩變更】判處死刑緩期執行的,在死刑緩期執行期間,如果沒有故意犯罪,二年期滿以后,減為無期徒刑;如果確有重大立功表現,二年期滿以后,減為二十五年有期徒刑;如果故意犯罪,情節惡劣的,報請最高人民法院核準后執行死刑;對于故意犯罪未執行死刑的,死刑緩期執行的期間重新計算,并報最高人民法院備案。
對被判處死刑緩期執行的累犯以及因故意殺人、強奸、搶劫、綁架、放火、爆炸、投放危險物質或者有組織的暴力性犯罪被判處死刑緩期執行的犯罪分子,人民法院根據犯罪情節等情況可以同時決定對其限制減刑。
死刑緩期兩年執行是什么意思
死刑緩期2年執行是指判處死刑,但是不是立即執行,而是等兩年后再執行,死刑緩期兩年執行的核準機關是高級人民法院,并且死刑緩期兩年執行的判決是在發生法律效力后執行的。
中級人民法院判處死刑緩期二年執行的案件,由高級人民法院核準。判決和裁定在發生法律效力后執行。
下列判決和裁定是發生法律效力的判決和裁定:
(一)已過法定期限沒有上訴、抗訴的判決和裁定;
(二)終審的判決和裁定;
(三)最高人民法院核準的死刑的判決和高級人民法院核準的死刑緩期二年執行的判決。
死緩是死刑緩期執行制度的簡稱,是我國特有的刑罰執行制度。一般認為死緩不是獨立刑罰,只是死刑的執行方式,它對于縮小死刑立即執行的適用范圍,促使罪犯改過自新具有重要意義。
死刑緩刑2年執行是什么意思
死刑緩期兩年執行的意思是:對應當判處死刑不是必須立即執行的犯罪分子判處死刑同時宣告緩期二年執行。判處死刑緩期執行的,在死刑緩期執行期間,如果沒有故意犯罪,二年期滿以后,減為無期徒刑。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四十八條
死刑只適用于罪行極其嚴重的犯罪分子。對于應當判處死刑的犯罪分子,如果不是必須立即執行的,可以判處死刑同時宣告緩期二年執行。
死刑除依法由最高人民法院判決的以外,都應當報請最高人民法院核準。死刑緩期執行的,可以由高級人民法院判決或者核準。
《《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四十六條
被判處有期徒刑、無期徒刑的犯罪分子,在監獄或者其他執行場所執行;凡有勞動能力的,都應當參加勞動,接受教育和改造。
死刑緩期兩年執行是什么意思
死刑緩期兩年執行指的是對于應當判處死刑的犯罪分子,如果不是必須立即執行的,可以判處死刑同時宣告緩期兩年執行。
《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四十八條 死刑只適用于罪行極其嚴重的犯罪分子。對于應當判處死刑的犯罪分子,如果不是必須立即執行的,可以判處死刑同時宣告緩期二年執行。 死刑除依法由最高人民法院判決的以外,都應當報請最高人民法院核準。死刑緩期執行的,可以由高級人民法院判決或者核準。
第四十九條 犯罪的時候不滿十八周歲的人和審判的時候懷孕的婦女,不適用死刑。
第五十條 判處死刑緩期執行的,在死刑緩期執行期間,如果沒有故意犯罪,二年期滿以后,減為無期徒刑;如果確有重大立功表現,二年期滿以后,減為十五年以上二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如果故意犯罪,查證屬實的,由最高人民法院核準,執行死刑。
第五十一條 死刑緩期執行的期間,從判決確定之日起計算。死刑緩期執行減為有期徒刑的刑期
緩期二年執行死刑什么意思
緩期二年執行死刑的意思是被判處死刑的罪犯,不是必須立即執行死刑的,給予兩年的緩期。
適用死緩的條件如下:
1、罪犯應當判處死刑;
2、不是必須立即執行。根據刑法第50條的規定,被判處死緩的犯罪分子,在死緩期間或者期滿之后,有三種處理結果:
(1)在死刑緩期執行期間,如果沒有故意犯罪,2年期滿以后,減為無期徒刑;
(2)如果確有重大立功表現,2年期滿以后,減為25年有期徒刑;
(3)如果故意犯罪,查證屬實的,由最高人民法院核準后,執行死刑。
綜上所述,如果罪犯所犯下的罪行極其惡劣和重大,對社會造成了嚴重的影響,法院可以依照我國的《刑法》判處罪犯死刑。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七十三條
【緩刑的考驗期限】拘役的緩刑考驗期限為原判刑期以上一年以下,但是不能少于二個月。
有期徒刑的緩刑考驗期限為原判刑期以上五年以下,但是不能少于一年。
緩刑考驗期限,從判決確定之日起計算。
第七十九條
【減刑程序】對于犯罪分子的減刑,由執行機關向中級以上人民法院提出減刑建議書。人民法院應當組成合議庭進行審理,對確有悔改或者立功事實的,裁定予以減刑。非經法定程序不得減刑。
死刑緩期兩年執行是什么意思
死刑緩期兩年執行,是我國刑法所獨有的一種刑罰制度。它適用于那些應當判處死刑,但不是必須立即執行的罪犯。死刑緩期執行期限固定為兩年。實行這個制度,是為了體現不廢除死刑,但殺人要少的政策。它沒有放松對罪大惡極的罪犯的懲辦,同時又給某些罪犯以悔罪自新、重新作人、爭取減刑的最后機會。
【法律依據】:《刑法》 第四十八條 【死刑、死緩的適用對象及核準程序】死刑只適用于罪行極其嚴重的犯罪分子。對于應當判處死刑的犯罪分子,如果不是必須立即執行的,可以判處死刑同時宣告緩期二年執行。
死刑除依法由最高人民法院判決的以外,都應當報請最高人民法院核準。死刑緩期執行的,可以由高級人民法院判決或者核準。
死刑緩期兩年執行,是我國刑法所獨有的一種刑罰制度。它適用于那些應當判處死刑,但不是必須立即執行的罪犯。死刑緩期執行期限固定為兩年。實行這個制度,是為了體現不廢除死刑,但殺人要少的政策。它沒有放松對罪大惡極的罪犯的懲辦,同時又給某些罪犯以悔罪自新、重新作人、爭取減刑的最后機會。
【法律依據】:《刑法》 第四十八條 【死刑、死緩的適用對象及核準程序】死刑只適用于罪行極其嚴重的犯罪分子。對于應當判處死刑的犯罪分子,如果不是必須立即執行的,可以判處死刑同時宣告緩期二年執行。
死刑除依法由最高人民法院判決的以外,都應當報請最高人民法院核準。死刑緩期執行的,可以由高級人民法院判決或者核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