刑事判決執行完畢還能改判嗎
檢察院定罪還可以改判嗎
檢察院定罪并不存在檢察院定罪法院是否能改的情形。因為檢察院并不能給犯罪嫌疑人定罪,只有經過人民法院作出判決,才能確定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是否有罪。這個是不能更改的。法院判決書是司法裁定,是不能隨意更改的。如果對法院的判決不滿,可以提起上訴或是提起申訴,如果確實判決有誤,也只能由二審判決推翻一審判決,中國實行的是二審終審制度。二審判決為終審判決。如果個人隨意更改法院判決書,產生負面后果。
人民檢察院提起公訴時,必須具備以下條件:
1、犯罪嫌疑人的犯罪事實已經查清。人民檢察院提起公訴,必須首先查清犯罪嫌疑人的犯罪事實。這里的犯罪事實,是指影響定罪量刑的犯罪事實,包括:
(1)確定犯罪嫌疑人實施的行為是犯罪,而不是一般違法行為的事實。
(2)確定犯罪嫌疑人是否負刑事責任或者免除刑事責任的事實。比如犯罪嫌疑人的主觀狀態(包括故意、過失、動機和目的)、犯罪嫌疑人的年齡、精神狀態等。
(3)確定對犯罪嫌疑人應當從輕、減輕或者從重處罰的事實。查清上述各項事實就符合犯罪嫌疑人的犯罪事實已經查清的條件。
2、證據確實、充分。證據是認定犯罪事實的客觀依據。
3、依法應當追究刑事責任。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2018修正)》
第十二條 未經人民法院依法判決,對任何人都不得確定有罪。
第二百零二條 宣告判決,一律公開進行。
當庭宣告判決的,應當在五日以內將判決書送達當事人和提起公訴的人民檢察院;定期宣告判決的,應當在宣告后立即將判決書送達當事人和提起公訴的人民檢察院。判決書應當同時送達辯護人、訴訟代理人。
判決書可以改判嗎
法律分析:人民法院受理刑事案件后,會對刑事案件進行審理,法院審理刑事案件是有一定要求的,審理的程序要符合《刑事訴訟法》的規定,并且要對證據進行核查。已經作出判決的案件,會不會改判,要依據具體的情況而定,刑事案件是有審判監督程序的,只要案件判決有錯誤的,就會進行改判,會進行改判的情形如下:案件的被告提起上訴或者人民檢察院撤訴的,如果經審判后原判決結果是有錯誤的、適用法律錯誤的、量刑不當的,法院就會進行改判。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 第一百七十條 第二審人民法院對上訴案件,經過審理,按照下列情形,分別處理:
(一) 原判決、裁定認定事實清楚,適用法律正確的,以判決、裁定方式駁回上訴,維持原判決、裁定;
(二) 原判決、裁定認定事實錯誤或者適用法律錯誤的,以判決、裁定方式依法改判、撤銷或者變更;
(三) 原判決認定基本事實不清的,裁定撤銷原判決,發回原審人民法院重審,或者查清事實后改判;
(四) 原判決遺漏當事人或者違法缺席判決等嚴重違反法定程序的,裁定撤銷原判決,發回原審人民法院重審。
原審人民法院對發回重審的案件作出判決后,當事人提起上訴的,第二審人民法院不得再次發回重審。
二審判決書下來還能改判嗎
二審開庭后有可能會改判,但需要滿足原判決認定事實事實不清楚或者證據不足,適用法律有錯誤,或者量刑不當,其余情況人民法院一般不會進行改判。原判決事實不清楚或者證據不足的,可以在查清事實后改判;也可以裁定撤銷原判,發回原審人民法院重新審判。改判,是指上級法院依照法律程序,以重新裁判形式對原審判決、裁定所作的變更。旨在對錯誤的判決、裁定直接糾正,以保證國家法律的正確實施。
二審判決后還能改判,但如果不存在事實錯誤的話,一般不會改判的。法律規定,原判決、裁定認定事實錯誤或者適用法律錯誤的,以判決、裁定方式依法改判、撤銷或者變更;原判決認定基本事實不清的,裁定撤銷原判決,發回原審人民法院重審,或者查清事實后改判。
二審法院改判的條件
1、原判決認定事實沒有錯誤,但適用法律有錯誤或者量刑不當的,第二審法院應當撤銷原判,重新判決,并在判決中闡明改判的根據和理由。
2、原判事實不清楚或者證據不足的,可由二審法院查清事實后改判,也可以裁定撤銷原判,發回原審法院重新審判。
3、發現一審法院有下列違反法律規定的訴訟程序之一的,應當裁定撤銷原判,發回原審人民法院重新審判:
(1)違反法律有關公開審判的規定的。
(2)違反回避制度的。
(3)剝奪或者限制了當事人的法定訴訟權利。
(4)審判組織的組成不合法的。
(5)其他違反法律規定的訴訟程序,可能影響公正審判的。
總之,由于我國實施二審終審制度,所以當事人對二審判決結果不服的,不能再提起上訴,但可以向法院提出申訴。
【法律依據】:
《刑事訴訟法》
第一百七十七條
第二審人民法院對上訴案件,經過審理,按照下列情形,分別處理:
(一)原判決、裁定認定事實清楚,適用法律正確的,以判決、裁定方式駁回上訴,維持原判決、裁定;
(二)原判決、裁定認定事實錯誤或者適用法律錯誤的,以判決、裁定方式依法改判、撤銷或者變更;
(三)原判決認定基本事實不清的,裁定撤銷原判決,發回原審人民法院重審,或者查清事實后改判;
(四)原判決遺漏當事人或者違法缺席判決等嚴重違反法定程序的,裁定撤銷原判決,發回原審人民法院重審。
原審人民法院對發回重審的案件作出判決后,當事人提起上訴的,第二審人民法院不得再次發回重審。
第一百八十二條
第二審人民法院的判決、裁定,是終審的判決、裁定。
法院判決書下來后還能改判嗎?
判決書發出之后,如果發現有筆誤可以通過補正裁定書予以補正,但是判決書未經法定程序是不能自行改判的。也就是說即便是錯案,原審法院不能自行改判,要通過二審或者再審才能撤銷原判決書
擴展資料:
判決書是指法院根據判決寫成的文書,包括民事判決書、刑事判決書、行政判決書和刑事附帶民事判決書。最高人民法院規定,法院生效的判決書從2014年1月1日起在互聯網全面公布,除涉及國家機密、個人隱私、未成年犯罪以及不宜“曬”的4類判決書外,公眾均可隨時查閱。
規范性:為了提高訴訟文書的質量,最高法院制訂了規范、標準且實用的各類司法判決的文書樣式。因此,各類判決書的寫作程序,應當符合最高法院關于制作判決書的規范要求。簡言之,司法判決必須符合技術規范和印制規范。
在技術規范上,一是要求文書字體規范,即法院名稱應用2號宋體字,文書名稱應用1號宋體字,案號及正文應用3號仿宋體字。二是要求標點符號規范,即遵守國家語言文字工作委員會制定的《標點符號用法》的規定。三是要求數字規范,即按照《關于出版物上數字用法的試行規定》的規定和司法文書的特點,正確使用漢字和阿拉伯數字。在印制規范上,一是要求文書用紙規范,即司法判決應采用國際標準A4型紙。三是要求文書版式規范,即文書每頁一般應為23-24行,每行28-30字,頁邊距天頭大于地角,左空大于右空,在頁腳居中或靠右位置標注頁碼。四是要求裝訂規范,即司法判決正文為兩頁以上的,應使用在左空處粘貼的方法,不能用訂書機裝訂。規范嚴謹的司法判決必須符合上述標準。
創新性
各類案件之間、相同種類的具體案件之間千差萬別,因此判決書不能拘泥習慣格式,不能千案一面,而應在規范的基礎上不斷創新。所謂創新,指的是適應案件變化的特點,為強化司法判決的理性含量而在文書制作方法上所做的變革。創新并不是對技術規范或印制規范的改變,也無現成的公式可以遵循。當前司法判決的常見病是囿于官式的呆板格式,由于欠缺對具體案件特點的考量,對千差萬別的案件套用固定的制作模式,固守傳統的寫作方法,使得本應無可非議的“查明”、“依據”、“裁決”的司法判決三段論模式,給當事人或公眾留下了法院判決不講理的印象。產生這種不良印象的根源,在于千篇一律的司法判決制作方法割裂了具體案件的裁決文書中各構成部分之間的有機聯系,具體表現為引述證據的缺失、認定事實的突兀、說理的貧乏、前后表述的矛盾、作出結論的武斷、援用法律的隨意等。這種缺乏創新性的司法判決嚴重損害了法院裁決的權威性,也對法官公正司法的形象造成了負面的影響。
刑事案件法院判決了也執行完畢了,判決書還需要保留嗎?
需要。可以通過法定程序進行更改的。1、如果只是判決書中存在筆誤,不影響具體判決結果的,則可以直接由原審法院通過裁定的方式進行更正。2、如果是一審判決尚未生效的,則當事人可以在上訴期內上訴,如果經二審法院審理,認為原判決金錯誤的,則可以依法進行改判。3、如果判決已經生效的,但判決確系錯誤的,則可以由當事人通過申訴、法院主動提起重審、檢察院進行抗訴等方式,啟動審判監督程序來進行改正。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
第二百五十九條 判決和裁定在發生法律效力后執行。
下列判決和裁定是發生法律效力的判決和裁定:
(一)已過法定期限沒有上訴、抗訴的判決和裁定;
(二)終審的判決和裁定;
(三)最高人民法院核準的死刑的判決和高級人民法院核準的死刑緩期二年執行的判決。
第二百六十條 第一審人民法院判決被告人無罪、免除刑事處罰的,如果被告人在押,在宣判后應當立即釋放。
第二百六十一條 最高人民法院判處和核準的死刑立即執行的判決,應當由最高人民法院院長簽發執行死刑的命令。
被判處死刑緩期二年執行的罪犯,在死刑緩期執行期間,如果沒有故意犯罪,死刑緩期執行期滿,應當予以減刑的,由執行機關提出書面意見,報請高級人民法院裁定;如果故意犯罪,情節惡劣,查證屬實,應當執行死刑的,由高級人民法院報請最高人民法院核準;對于故意犯罪未執行死刑的,死刑緩期執行的期間重新計算,并報最高人民法院備案。
第二百七十五條 監獄和其他執行機關在刑罰執行中,如果認為判決有錯誤或者罪犯提出申訴,應當轉請人民檢察院或者原判人民法院處理。
第二百七十六條 人民檢察院對執行機關執行刑罰的活動是否合法實行監督。如果發現有違法的情況,應當通知執行機關糾正。
刑事案當庭宣判后還會更改罪名嗎
刑事案件判刑后可以更改罪名,但是不能隨意更改罪名。法院對刑事案件作出判決后,如果案件進行二審或者再審的,有證據證明原判決是有錯誤的,那么就會進行改判。一般情況下,法院判決書都是司法裁定,所以是不能隨意更改的。如果對法院的判決不滿,可以提起上訴或是提起申訴,對于確實判決有誤的,也就只能由二審判決推翻一審判決,根據我國法律規定,我國實行的是二審終審制度。二審判決為終審判決。所以說,當庭宣判后如果確實存在判斷有誤的,可以更改罪名,但是沒有判決錯誤的,是不能更改的。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第二百三十六條 第二審人民法院對不服第一審判決的上訴、抗訴案件,經過審理后,應當按照下列情形分別處理:(一)原判決認定事實和適用法律正確、量刑適當的,應當裁定駁回上訴或者抗訴,維持原判;(二)原判決認定事實沒有錯誤,但適用法律有錯誤,或者量刑不當的,應當改判;(三)原判決事實不清楚或者證據不足的,可以在查清事實后改判;也可以裁定撤銷原判,發回原審人民法院重新審判。原審人民法院對于依照前款第三項規定發回重新審判的案件作出判決后,被告人提出上訴或者人民檢察院提出抗訴的,第二審人民法院應當依法作出判決或者裁定,不得再發回原審人民法院重新審判。
刑事判決書生效后還能翻案嗎
對于錯誤的刑事判決,判決生效后,是可以翻案的。\x0d\x0a如果是二審判決,對判決不服的,可以向上級法院提出申訴,要求再審。\x0d\x0a也可以向檢察院申請抗訴。\x0d\x0a對一審判決不服的,則可以在法定時間內上訴。\x0d\x0a\x0d\x0a附:《刑事訴訟法》第二百四十一條當事人及其法定代理人、近親屬,對已經發生法律效力的判決、裁定,可以向人民法院或者人民檢察院提出申訴,但是不能停止判決、裁定的執行。\x0d\x0a第二百四十三條各級人民法院院長對本院已經發生法律效力的判決和裁定,如果發現在認定事實上或者在適用法律上確有錯誤,必須提交審判委員會處理。\x0d\x0a最高人民法院對各級人民法院已經發生法律效力的判決和裁定,上級人民法院對下級人民法院已經發生法律效力的判決和裁定,如果發現確有錯誤,有權提審或者指令下級人民法院再審。\x0d\x0a最高人民檢察院對各級人民法院已經發生法律效力的判決和裁定,上級人民檢察院對下級人民法院已經發生法律效力的判決和裁定,如果發現確有錯誤,有權按照審判監督程序向同級人民法院提出抗訴。\x0d\x0a人民檢察院抗訴的案件,接受抗訴的人民法院應當組成合議庭重新審理,對于原判決事實不清楚或者證據不足的,可以指令下級人民法院再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