犯金融案件一般判多久
金融放貸公司被抓判多久
法律客觀:
《刑法》第一百八十六條 銀行或者其他金融機構的工作人員違反國家規定發放貸款,數額巨大或者造成重大損失的,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處一萬元以上十萬元以下罰金;數額特別巨大或者造成特別重大損失的,處五年以上有期徒刑,并處二萬元以上二十萬元以下罰金。 銀行或者其他金融機構的工作人員違反國家規定,向關系人發放貸款的,依照前款的規定從重處罰。 單位犯前兩款罪的,對單位判處罰金,并對其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依照前兩款的規定處罰。 關系人的范圍,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商業銀行法》和有關金融法規確定。
犯了偽造、變造金融票證罪一般怎么判?
依本條的規定,自然人犯偽造、變造金融票證罪的,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處或者單處二萬元以上二十萬元以下罰金;情節嚴重的,處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處五萬元以上五十萬元以下罰金;情節特別「重的,處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無期徒刑,并處五萬元以上五十萬元以下罰金或者沒收財產。單位犯本罪的,對單位判處罰金,并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依照上述規定處罰。偽造信用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應當認定為刑法第一百七十七條規定的情節嚴重:(一)偽造信用卡5張以上不滿25張的;(二)偽造的信用卡內存款余額、透支額度單獨或者合計數額在20萬元以上不滿100萬元的;(三)偽造空白信用卡50張以上不滿250張的;(四)其他情節嚴重的情形。偽造信用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應當認定為刑法第一百七十七條規定的情節特別嚴重:(一)偽造信用卡25張以上的;(二)偽造的信用卡內存款余額、透支額度單獨或者合計數額在100萬元以上的;(三)偽造空白信用卡250張以上的;(四)其他情節特別嚴重的情形。本條所稱信用卡內存款余額、透支額度,以信用卡被偽造后發卡行記錄的最高存款余額、可透支額度計算。明知是偽造的空白信用卡而持有、運輸10張以上不滿100張的,應當認定為刑法第一百七十七條之一第一款第(一)項規定的數量較大;非法持有他人信用卡5張以上不滿50張的,應當認定為刑法第一百七十七條之一第一款第(二)項規定的數量較大。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應當認定為刑法第一百七十七條之一第一款規定的數量巨大:(一)明知是偽造的信用卡而持有、運輸10張以上的;(二)明知是偽造的空白信用卡而持有、運輸100張以上的;(三)非法持有他人信用卡50張以上的;(四)使用虛假的身份證明騙領信用卡10張以上的;(五)出售、購買、為他人提供偽造的信用卡或者以虛假的身份證明騙領的信用卡10張以上的。違背他人意愿,使用其居民身份證、軍官證、士兵證、港澳居民往來內地通行證、臺灣居民來往大陸通行證、護照等身份證明申領信用卡的,或者使用偽造、變造的身份證明申領信用卡的,應當認定為刑法第一百七十七條之一第一款第(三)項規定的使用虛假的身份證明騙領信用卡。竊取、收買、非法提供他人信用卡信息資料,足以偽造可進行交易的信用卡,或者足以使他人以信用卡持卡人名義進行交易,涉及信用卡1張以上不滿5張的,依照刑法第一百七十七條之一第二款的規定,以竊取、收買、非法提供信用卡信息罪定罪處罰;涉及信用卡5張以上的,應當認定為刑法第一百七十七條之一第一款規定的數量巨大。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
第一百七十七條 有下列情形之一,偽造、變造金融票證的,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處或者單處二萬元以上二十萬元以下罰金;情節嚴重的,處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處五萬元以上五十萬元以下罰金;情節特別嚴重的,處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無期徒刑,并處五萬元以上五十萬元以下罰金或者沒收財產:
(一)偽造、變造匯票、本票、支票的;
(二)偽造、變造委托收款憑證、匯款憑證、銀行存單等其他銀行結算憑證的;
(三)偽造、變造信用證或者附隨的單據、文件的;
(四)偽造信用卡的。
單位犯前款罪的,對單位判處罰金,并對其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依照前款的規定處罰。
經濟案件一般坐牢多久
經濟犯罪有多個罪名,如果是構成非法吸收公眾存款罪的,一般判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處或者單處罰金;如果數額巨大或者有其他嚴重情節的,判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處罰金;如果數額特別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別嚴重情節的,判處十年以上有期徒刑,并處罰金。
經濟犯罪的立案的標準有:
1。為謀取不正當利益,給予公司、企業或者其他單位的工作人員以財物,個人行賄數額在一萬元以上的,單位行賄數額在二十萬元以上的,應予立案追訴。
2。在經濟往來中,利用職務上的便利,違反國家規定,收受各種名義的回扣、手續費,歸個人所有,數額在五千元以上的,應予立案追訴。
經濟案件處理時間具體如下:
1、偵查階段,不得超過二個月,不能終結的案件,可延長一個月;
2、審查起訴階段,應在一個月以內作出決定,重大、復雜的案件,可延長半個月;
3、審判階段,至遲不得超三個月;
4、對于有法律規定的情形之一的,經批準,可延長三個月,還需要延長的,報請法院批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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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依據】:
《刑法》第一百七十六條
非法吸收公眾存款或者變相吸收公眾存款,擾亂金融秩序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處或者單處罰金;數額巨大或者有其他嚴重情節的,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處罰金;數額特別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別嚴重情節的,處十年以上有期徒刑,并處罰金。
單位犯前款罪的,對單位判處罰金,并對其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依照前款的規定處罰。
有前兩款行為,在提起公訴前積極退贓退賠,減少損害結果發生的,可以從輕或者減輕處罰。
犯了變造金融機構批準文件罪既遂一般怎么判?
本條第2款實際上規定了兩個檔次的刑罰。只要實施了偽造、變造、轉讓商業銀行、證券交易所、期貨交易所、證券公司、期貨經紀公司、保險公司或者其他金融機構經營許可證或者批準文件的,即構成犯罪,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處或者單處二萬元以上二十萬元以下罰金;如果情節嚴重的,加重處罰,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處五萬元以上五十萬元以下罰金。這里所說的情節嚴重的具體情況由最高司法機關在總結司法實踐經驗的基礎上,通過司法解釋予以明確。一般而言,情節嚴重應包括下列情形:(1)多次偽造、變造、轉讓經營許可證或者批準文件的;(2)偽造、變造經營許可證或者批準文件數量較大的;(3)偽造、變造經營許可證或者批準文件又出售、出租的;(4)利用偽造、變造、轉讓的經營許可證或者批準文件進行經營,嚴重干擾國家金融秩序的;(5)利用偽造、變造、轉讓的經營許可證或者批準文件,進行詐騙的;(6)利用偽造、變造、轉讓的經營許可證或者批準文件進行營業,給客戶、經營單位造成重大經濟損失的或者造成其他嚴重后果的。單位犯本罪的,對單位判處罰金,并對其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責任人員和其他責任人員,依照上述的規定處罰。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
第一百七十四條 未經國家有關主管部門批準,擅自設立商業銀行、證券交易所、期貨交易所、證券公司、期貨經紀公司、保險公司或者其他金融機構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處或者單處二萬元以上二十萬元以下罰金;情節嚴重的,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處五萬元以上五十萬元以下罰金。
偽造、變造、轉讓商業銀行、證券交易所、期貨交易所、證券公司、期貨經紀公司、保險公司或者其他金融機構的經營許可證或者批準文件的,依照前款的規定處罰。
單位犯前兩款罪的,對單位判處罰金,并對其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依照第一款的規定處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