故意傷害中受害人有過錯能減輕責任
被害人存在過錯能否減輕被告人的責任
法律主觀:
一、被害人過錯刑法規定
司法實踐中,被害人過錯的表現形式多種多樣,理論上和實務中有不同的分類方法。在具體個案中,應根據被害人過錯的性質、所侵害法益的大小以及過錯行為與犯罪行為之間的關聯性等情況,在全面考量、精確評定被害人過錯在量刑中的作用的基礎上,確定具體的從寬幅度。
1.明顯過錯的認定及從輕比例
明顯過錯一般是指被害人對被告人實施了違法犯罪行為或者嚴重背離道德的行為,侵害了被告人或其近親屬的人身、財產、人格等重大合法權益,一般人難以忍受,從而激發被告人實施犯罪行為。比如,被害人長期實施家庭暴力,虐待家庭成員,引起家庭成員的暴力反抗。實踐中符合下列標準的,一般可認定為明顯過錯:
(1)被害人出于故意而非過失。如果是過失,不構成明顯過錯;
(2)被害人的過錯行為情節嚴重。一般的不道德行為不構成明顯過錯,但如果被害人實施的是犯罪行為或嚴重違法行為,則可構成明顯過錯;
(3)侵害的是被告人的人身、財產、人格等法益,且遭受損害程度很大。如造成人身傷亡或重大財產損失或人格受到極大侮辱,足以引發或激化犯罪行為;
(4)過錯行為與犯罪行為存在緊密聯系。可從“利益關聯性”和“時間關聯性”兩方面加以考察,如被害人不當行為侵害的是犯罪行為人本人或近親屬的利益,且不當行為和犯罪行為的時間間隔較短。例如過錯行為引發了被告人未經預謀的即時傷害行為,可構成明顯過錯;但如果被告人是在被害人過錯行為結束后,事隔一段時間再采取報復行為,一般不能認定被害人是明顯過錯。上述標準應結合具體案情,并參照民眾的通常感受予以綜合評判。被害人具有明顯過錯的,從輕處罰的幅度一般為減少基準刑的20%—30%。
2.一般過錯的認定及從輕比例
一般過錯是指被害人采取違法或不道德手段侵害犯罪行為人合法權益的行為。以上述認定明顯過錯的標準為參照,在被害人實施的是輕微違法行為或不道德行為,或者主觀上是出于過失而非故意,或者犯罪行為人法益受損程度輕微,或者過錯行為與犯罪行為之間關聯性不大的情況下,可認定為一般過錯。換言之,被害人雖有一定過錯,但以社會正常人的標準看,尚不足以誘發犯罪行為的發生。例如,被害人單方面對被告人進行挖苦、諷刺、侮辱,甚至進行輕微的肢體挑釁而引發的犯罪,壓應該屬于一般過錯。被害人具有一般過錯的,從輕處罰的幅度一般為減少基準刑的20%以下。有的試點法院在一般過錯的范圍內進一步細化,再區分出輕微過錯,并適用10%以下的從輕處罰比例,也未嘗不可。
二、作為量刑情節的被害人過錯要件
1.被害人實施了先行不當行為:被害人本人出于故意或者過失的心理態度,實施了違反法律法規、道德規范和公序良俗,損害被告人的正當法益或社會公共利益的不當行為。
2.被害人侵犯了被告人的正當法益或社會公共利益。
3.先行不當行為與犯罪行為之間存在關聯性:a.利益關聯性:是指被害人不當行為侵害的正當法益或者社會公共利益與被告人相關,并且足以引發被告人的報復行為;b.時間關聯性:是指不當行為發生或者持續時間與犯罪行為發生的時間間隔較短,即犯罪行為應發生在不當行為正在進行中或者結束后不久。
三、、被害人過錯從寬處罰幅度:
1.被害人明顯過錯的從輕比例般為減少基準刑的20-30%;
2.被害人一般過錯的從輕比例一般為減少基準刑的20%以下。
《刑法》第六十一條對于犯罪分子決定刑罰的時候,應當根據犯罪的事實、犯罪的性質、情節和對于社會的危害程度,依照本法的有關規定判處。
被害人過錯作為一種量刑情節,受到很多人重視。然而在實務中,如何認定被害人過錯則是十分困難的。因此在案發后當事人應該尋找專業人士咨詢,以上就是被害人過錯刑法規定的內容,根據真實情況確定被害人是否具有過錯。如果您還有其他問題的,歡迎咨詢找法網律師。
故意傷害案中,受害人有明顯過錯挑起爭端。司法解釋對這種情況有規定嗎?
1、乙完全有可能不被追求刑事責任。因為乙的行為是在對方過錯的情況下做出的,屬于激情犯罪,而且造成的是輕傷,并愿意賠償對方損失,故完全符合從輕處罰情節。另外,公安機關已經建議和解結案了,說明問題不大。
2、在被害人有過錯的案件中,適用過錯原則,貫徹寬嚴相濟的刑事司法政策。但這只是一個法律原則,屬于法官在自由裁量時的情節考慮,所以沒有具體法規。
擴展資料:
案例
2018年10月31日湖北省通城縣檢察院依法監督公安機關撤銷了一起涉嫌故意傷害犯罪案,有效維護了法律尊嚴,保障了犯罪嫌疑人的合法權益,取得了良好的法律效果和社會效果。
5月28日晚,犯罪嫌疑人黃某在通城縣塘湖鎮某餐館吃燒烤時,看到在鄰桌吃燒烤的胡某、胡某某與他人發生口角,遂上前勸阻。以為黃某與對方是同伙,胡某用隨身攜帶的匕首去刺黃某被旁人拉住,胡某某從其停放在餐館門前的摩托車后座里拿出一包石灰粉撒向黃某的眼睛,黃某情急之下揮拳朝胡某某頭部打去,致胡某某鼻骨骨折。經鑒定,胡某某的損傷程度為輕傷二級。
該院審查認為,犯罪嫌疑人黃某在遭遇石灰粉撒眼,預料自己的眼睛可能會受到嚴重傷害時,為使本人人身權利免受正在進行的暴力侵害而對胡某某揮拳反擊,是制止暴力侵害的行為,揮拳反擊造成胡某某輕傷未超過必要限度,屬正當防衛,不應負刑事責任,遂依法啟動立案監督程序,要求公安機關書面說明立案理由。
日前,公安機關對該案作出撤案處理決定,犯罪嫌疑人黃某獲無罪釋放。
參考資料:方圓法制網—湖北通城:依法監督撤銷一起故意傷害案
故意傷害罪能減輕處罰嗎
法律分析:故意傷害罪的減輕量刑情節:
1 、行為人是未成年人。
2、被害人有過錯的。
3、被告人全部賠償或者大部分賠償被害人經濟損失的。
4、有自首情節的。
5、有立功表現的。
6、 犯罪后積極搶救被害人。
7、具有坦白、認罪態度較好或者親屬間因家庭瑣事而致人傷害。
8、具有法定可以減輕處罰情節,認罪態度較好,被告人賠償被害人經濟損失且得到被害人諒解。
9、被告人有2個以上法定從輕、減輕情節或雖只有2個情節,其中之一為應當減輕情節的;沒有其他妨礙從輕、減輕處罰情節的,可以考慮跨法定刑幅度減輕處罰或者適用免予刑事處罰,該情形應由審委會討論決定。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
第六十一條 對于犯罪分子決定刑罰的時候,應當根據犯罪的事實、犯罪的性質、情節和對于社會的危害程度,依照本法的有關規定判處。
第六十二條 犯罪分子具有本法規定的從重處罰、從輕處罰情節的,應當在法定刑的限度以內判處刑罰。
第六十三條 犯罪分子具有本法規定的減輕處罰情節的,應當在法定刑以下判處刑罰;本法規定有數個量刑幅度的,應當在法定量刑幅度的下一個量刑幅度內判處刑罰。犯罪分子雖然不具有本法規定的減輕處罰情節,但是根據案件的特殊情況,經最高人民法院核準,也可以在法定刑以下判處刑罰。
受害人對于自身的傷害也有過錯,能否減免侵害人的賠償責任?
可以。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人身損害賠償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第2 條規定,受害人對同一損害的發生或者擴大有故意、過失的,依照《民法通則》第131 條的規定,可以減輕或者免除賠償義務人的賠償責任。
但侵權人因故意或者重大過失致人損害,受害人只有一般過失的,不減輕賠償義務人的賠償責任。適用《民法通則》第106 條第3 款無過錯原則規定確定賠償義務人的賠償責任時,受害人有重大過失的,可以減輕賠償義務人的賠償責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