侵權責任種過錯推定什么情形下適用
根據侵權責任法,在下列哪些情形下適用過錯推定規則?( )
【答案】:BD
《侵權責任法》第39條規定,限制民事行為能力人在學校或者其他教育機構學習、生活期間受到人身損害,學校或者其他教育機構未盡到教育、管理職責的,應當承擔責任。該條適用過錯責任原則,而不是過錯推定規則。《侵權責任法》第81條規定,動物園的動物造成他人損害的,動物園應當承擔侵權責任,但能夠證明盡到管理職責的,不承擔責任。因此,B項適用過錯推定規則。《侵權責任法》第42條第1款規定,因銷售者的過錯使產品存在缺陷,造成他人損害的,銷售者應當承擔侵權責任。該條在產品責任的最終責任確定上有意義,即銷售者承擔最終的產品責任,必須有過錯。但在對受害人的直接責任上,《侵權責任法》第43條第1款規定,因產品存在缺陷造成損害的,被侵權人可以向產品的生產者請求賠償,也可以向產品的銷售者請求賠償。據此。生產者、銷售者對受害人均承擔無過錯責任。總之,C項適用無過錯責任。《侵權責任法》第88條規定,堆放物倒塌造成他人損害,堆放人不能證明自己沒有過錯的,應當承擔侵權責任。因此,D項適用過錯推定規則。
過錯推定和無過錯責任適用情形有哪些
法律主觀:
無過錯責任原則適用于監護人責任、用人單位責任、產品責任、機動車與行人非機動車間發生道路交通事故、高度危險責任、飼養動物損害責任等法定情形;過錯推定適用于無民事行為能力人在教育機構生活學習期間遭受人身損害、動物園實驗的動物致人損害等法定情形。
法律客觀: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第一千一百八十八條 無民事行為能力人、限制民事行為能力人造成他人損害的,由監護人承擔侵權責任。監護人盡到監護職責的,可以減輕其侵權責任。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第一千一百八十九條 無民事行為能力人、限制民事行為能力人造成他人損害,監護人將監護職責委托給他人的,監護人應當承擔侵權責任;受托人有過錯的,承擔相應的責任。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第一千二百四十八條 動物園的動物造成他人損害的,動物園應當承擔侵權責任;但是,能夠證明盡到管理職責的,不承擔侵權責任。
請問以下哪些情況適用過錯推定責任?( )
【答案】:A,B,C,D
A項:醫療機構的過錯推定責任。《侵權責任法》的一大變化就是糾正了醫療訴訟中全部實行過錯推定和因果關系推定的規定,舉證責任歸位,誰主張誰舉證。一般情況下由患者舉證醫療機構存在過錯,只在特定情況下推定醫療機構存在過錯,即《侵權責任法》第58條,本題選項中,醫療機構拒絕提供與糾紛有關的病例資料,適用過錯推定責任。A項正確。B項:動物園的過錯推定責任。根據《侵權責任法》第81條規定,游客在喂食時被咬傷,符合本條規定的情形,適用過錯推定責任。C項:堆放物侵權。根據《侵權責任法》第88條規定,本選項中,李奶奶被堆放物砸傷,適用過錯推定責任。D項:無民事行為能力人在教育機構受侵害,教育機構的過錯推定責任。根據《侵權責任法》第38條規定,小樂在幼兒園受侵害符合此條規定,應適用過錯推定責任。本題應選ABCD四項。
過錯推定侵權責任包括哪些情形
法律主觀:
過錯推定的侵權責任包括的法定情形有:無民事行為能力人在教育機構遭受人身損害的,推定教育機構具有過錯;醫療機構隱匿或者拒絕提供與糾紛有關的病歷資料的,推定醫療機構具有過錯等。
法律客觀: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九十九條 無民事行為能力人在幼兒園、學校或者其他教育機構學習、生活期間受到人身損害的,幼兒園、學校或者其他教育機構應當承擔侵權責任;但是,能夠證明盡到教育、管理職責的,不承擔侵權責任。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第一千二百二十二條 患者在診療活動中受到損害,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推定醫療機構有過錯: (一)違反法律、行政法規、規章以及其他有關診療規范的規定; (二)隱匿或者拒絕提供與糾紛有關的病歷資料; (三)遺失、偽造、篡改或者違法銷毀病歷資料。
民法典過錯推定責任適用哪些情形
《 民法典 》規定, 過錯推定責任 適用的情形: 1.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書確定義務的; 2.以偽造 證據 、暴力、威脅等方法妨礙、抗拒執行的; 3.以虛假 訴訟 、虛假仲裁或者以隱匿、轉移財產等方 法規 避執行的。 《民法典》第一千一百六十五條 行為人因過錯侵害他人民事權益造成損害的,應當承擔 侵權責任 。 依照法律規定推定行為人有過錯,其不能證明自己沒有過錯的,應當承擔侵權責任。 第一千一百六十六條 行為人損害他人民事權益,不論行為人有無過錯,法律規定應當承擔侵權責任的,依照其規定。
過錯推定原則的情形
法律主觀:
過錯責任原則 就是指行為人僅在有過錯的情況下,才承擔 民事責任 。沒有過錯,就不承擔民事責任。 過錯推定原則 ,也叫過失推定,在 侵權行為 法上,就是受害人在 訴訟 中,能證明違法行為與損害事實之間的因果關系的情況下,如果加害人不能證明損害的發生自己無過錯,那么就從損害事實的本身推定被告在致人損害的行為中有過錯,并為此承擔賠償責任。
法律客觀:
過錯推定原則是指什么過錯推定責任原則,是過錯責任原則的一種特殊表現形式,它是在適用過錯責任原則的前提下,在某些特殊情形,直接從損害事實推定本身推定致害人有過錯,無須受害人舉證加以證明,致害人不能證明自己無過錯的,應承擔民事責任。推定過錯原則與其他歸責原則的區別我國《民法典》確定了三大歸責原則,即過錯責任原則、無過錯責任原則、公平原則。過錯責任原則以行為人主觀上的過錯為承擔民事責任的基本條件,即有過錯才承擔責任。無過錯責任又稱無過失責任,是指在某些情況下,不論行為人主觀上有無過錯,只要給他人造成了損害,就應承擔民事責任。而公平責任原則是指在人雙方對損害的發生都沒有過的情況下,由雙方合理分擔損失的民事責任。在通常情況下,適用過錯責任原則時,受害人請示賠償損失,必須全面舉證證明致害人承擔民事責任的四個構成要件,即①須有違法行為;②須有損害后果;③違法行為與損害后果之間有因果關系;④行為人須有過錯。適用無過錯責任原則時,受害人只要證明損害事實與致害人的行為有因果關系即可。公平原則適用于既不能適用過錯責任又不能適用無過責任或者無法確定當事人過錯的情況。過錯推定責任原則是過錯責任原則的一種特殊表現形式,致人承擔民事責任同樣要求具備過錯責任的四個構成要件,只不過致害人主觀上的過錯直接由損害事實推定,受害人不負舉證責任,致害人認為自己無過錯的,應負法語責任,致害人沒有證據或所舉證據不足以證明自己沒有的,應承擔民事責任,能舉證證明自己沒有過錯的,則免除致害人的民事責任,或兼采公平責任原則,由致害人承擔適當的民事責任。因此,過錯推定責任原則的殊性在于舉證責任的不同,它被告的是舉證責任倒置。《民法典》第一千一百六十五條【過錯責任原則】行為人因過錯侵害他人民事權益造成損害的,應當承擔侵權責任。依照法律規定推定行為人有過錯,其不能證明自己沒有過錯的,應當承擔侵權責任。第一千一百六十六條【無過錯責任原則】行為人造成他人民事權益損害,不論行為人有無過錯,法律規定應當承擔侵權責任的,依照其規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