離婚協議公證需要哪些證明(離婚協議要去哪里公證才有效)
離婚協議公證需要提供哪些材料
離婚協議公證 需要提供的材料包括雙方的身份證件、結婚證、 財產協議書 (有不動產的要帶不動產產權證明)等材料的原件;雙方應當親自到公證處提出公證申請,填寫公證的申請表格;審查通過發給公證書。《公證程序規則》第十八條 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組織申請辦理公證,應當提交下列材料: (一)自然人的身份證明,法人的資格證明及其法定代表人的身份證明,其他組織的資格證明及其負責人的身份證明; (二)委托他人代為申請的,代理人須提交當事人的授權委托書,法定代理人或者其他代理人須提交有代理權的證明; (三)申請公證的文書; (四)申請公證的事項的證明材料,涉及財產關系的須提交有關財產權利證明; (五)與申請公證的事項有關的其他材料。
離婚協議公證處公證需要什么材料
法律主觀:
(一)當事人雙方的居民身份證和戶口簿及結婚證;,(二)子女的戶籍證明;,(三)離婚協議草稿;,(四)有關的財產所有權證明材料,如房地產權證、車輛行駛證、存單等;,(五)公證員認為需要提交的其他證明材料。,(一)審查當事人的身份及行為能力、意思表示。,(二)審查離婚雙方當事人的基本情況及協議內容:,1、詢問離婚雙方當事人是否自愿離婚,夫妻感情是否確已破裂;,2、審查當事人的婚姻狀況,未成年子女是否作了妥善安排;,3、宣傳法律,詢問雙方當事人對共同財產的處理意見;,4、詢問雙方當事人對債權債務的處理意見;,5、詢問雙方當事人對探視權的約定。,(三)出具離婚協議的公證書。,(一)附條件的協議離婚無效,離婚是一種民事法律行為,依其性質屬于必須即時地發生確定的效力的法律行為.離婚不容許處于一種效力極其不確定的狀態,婚姻要么確定地存續,要么確定地解除,很難設想離婚雙方當事人在離婚協議中附加某種條件,使得雙方婚姻效力的終止,取決于某種不確定的條件的發生,如果所附條件發生,婚姻關系終止,雙方權利義務關系解除,如果所附條件不發生,則原已存在的婚姻關系繼續有效。這不僅違背了離婚的法律性質,而且使得配偶雙方當事人的地位無法安定。,(二)附生效期限的協議離婚無效,離婚行為屬身份行為,如果在離婚協議中附加一定的期限,將婚姻終止的效力,取決于該期限的到來,這樣勢必使本應確定的身份關系變得無法確定,背離了離婚這種民事法律行為的性質,身份上的法律行為即不允許附條件,也不允許附期限。,(三)協議離婚不允許約定離婚不離家,在我國,協議離婚的效力發生于婚姻登記機關向當事人頒發《離婚證》之日。離婚最直接的法律后果是夫妻身份關系的消滅,夫妻法律上的權利和義務原則上皆不復存在。這種效力主要有:,1、離婚雙方的再婚權;,2、同居和忠實義務的消失;,3、在財產上表現為夫妻間扶養義務的終止;,4、法定繼承人資格的喪失等等。,如果離婚雙方當事人在離婚協議中約定離婚不離家的內容,則從本質上否認了協議離婚的效力。,離婚協議如果不是涉及很大的財產問題的,一般也是不需要對離婚協議書進行公證的。
法律客觀: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
第一千零七十六條
夫妻雙方自愿離婚的,應當簽訂書面離婚協議,并親自到婚姻登記機關申請離婚登記。
離婚協議應當載明雙方自愿離婚的意思表示和對子女撫養、財產以及債務處理等事項協商一致的意見。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
第一千零七十七條
自婚姻登記機關收到離婚登記申請之日起三十日內,任何一方不愿意離婚的,可以向婚姻登記機關撤回離婚登記申請。
前款規定期限屆滿后三十日內,雙方應當親自到婚姻登記機關申請發給離婚證;
未申請的,視為撤回離婚登記申請。
離婚協議書公證需要什么材料
離婚協議公證需要的材料有:
1、公證申請書;
2、當事人雙方的戶口簿、身份證件;
3、結婚證書;
4、離婚協議書;
5、離婚協議所涉及的財產狀況和債務情況的證明材料等。
離婚協議公證是公證機關依法證明夫妻雙方為解除婚姻關系而就子女撫養、財產處理等事項簽定協議行為的真實性、合法性的活動。離婚協議公證不是證明其婚姻關系的解除,而是證明雙方為解除婚姻關系而就離婚的合意、子女撫養、財產分割等問題簽定協議行為的真實性、合法性。
離婚協議書有必要公證嗎
離婚協議書是夫妻雙方在解除婚姻關系時對財產問題及子女撫養等問題達成的一致意見。根據婚姻法相關法律,離婚協議書在雙方辦理離婚登記手續后生效,也就是說,辦理離婚登記領離婚證是離婚協議書生效的前提條件。
所以,如果只是雙方簽署了離婚協議書而未辦理離婚手續的話,并不產生離婚的法律效力,離婚協議書也是無效的;即使對離婚協議書進行公證,離婚協議書也不產生效力。
因此,在一定程度上講,對離婚協議書進行公證其實是沒有必要的。
離婚協議書
離婚協議書是指即將解除婚姻關系的夫妻雙方所簽署的、關于財產分割、子女監護與探視、配偶贍養費以及子女撫養費等的書面協議。離婚協議書必須為書面形式,由夫妻雙方當事人簽字,并經法庭或婚姻登記管理部門認可,才具有法定效力。這是辦理離婚手續所要求的內容之一。根據最新婚姻登記條例規定,辦理離婚手續時必須出具雙方當事人共同簽署的離婚協議書。離婚協議書應載明雙方當事人自愿離婚的意思表示以及對子女撫養、財產及債務處理等事項協商一致的意見。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
第一千零七十六條 夫妻雙方自愿離婚的,應當簽訂書面離婚協議,并親自到婚姻登記機關申請離婚登記。
離婚協議應當載明雙方自愿離婚的意思表示和對子女撫養、財產以及債務處理等事項協商一致的意見。
離婚協議公證需要什么證明
法律分析:辦理離婚協議公證需要提交的材料有:當事人身份材料,如身份證、戶口簿或其他身份證明(軍官證、士兵證、護照等);當事人的婚姻關系證明,如結婚證、離婚證等;財產憑證,如房產證、存單等;當事人的子女情況,等等。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公證法》第二十七條 申請辦理公證的當事人應當向公證機構如實說明申請公證的事項的有關情況,提供真實、合法、充分的證明材料;提供的證明材料不充分的,公證機構可以要求補充。
公證機構受理公證申請后,應當告知當事人申請公證事項的法律意義和可能產生的法律后果,并將告知內容記錄存檔。
離婚協議書公證需要什么材料
法律主觀:
1、申請人的《 居民身份證 》、《戶口簿》; 2、結婚證、夫妻關系證明; 3、 離婚協議中 所涉及到的財產所有權證件和債權債務情況的證明; 4、 離婚協議書 及財產處分清單; 5、公證員認為應當提交的其他證件、證明材料。
法律客觀:
《公證法》第十一條 根據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組織的申請,公證機構辦理下列公證事項: (一)合同; (二)繼承; (三)委托、聲明、贈與、遺囑; (四)財產分割; (五)招標投標、拍賣; (六)婚姻狀況、親屬關系、收養關系; (七)出生、生存、死亡、身份、經歷、學歷、學位、職務、職稱、有無違法犯罪記錄; (八)公司章程; (九)保全證據; (十)文書上的簽名、印鑒、日期,文書的副本、影印本與原本相符; (十一)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組織自愿申請辦理的其他公證事項。 法律、行政法規規定應當公證的事項,有關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組織應當向公證機構申請辦理公證。
離婚協議公證處公證需要什么材料
一、離婚協議公證辦理需要哪些材
(一)離婚協議公證辦理需要的申請人應當提供下列證件、證明材料:
1、申請人的居民身份證、戶口薄;
2、結婚證、夫妻關系證明;
3、離婚協議中所涉及到的財產所有權證件和債權債務情況的證明;
4、離婚協議書及財產處分清單;
5、公證員認為應當提交的其他證件、證明材料。
離婚協議公證
二、離婚協議公證的注意事項
(一)離婚協議公證的注意事項如下:
1、婚前申請辦理的,由財產所有權人一人到場即可,但婚后辦理的,需要夫妻雙方共同到場;
2、申請機構應當為住所地、經常居住地、行為地或者事實發生地的公證機構;
3、離婚協議公證的申請材料需要真實、合法、充分;
4、其他注意事項。
三、離婚協議公證后可以反悔嗎
離婚協議書一旦經過公證,那么它的真實合法性就得到了法律的認可。離婚協議書公證后,如果一方反悔,要對離婚協議的內容進行更改,如果另一方同意更改的,雙方應當將重新簽署好的離婚協議書到公證處按第一次進行公證的程序再次進行公證,才能生效。自行更改的或者重新議定的離婚協議書不能對抗已經公證生效的離婚協議書。但是,如果一方不同意更改的,反悔的一方如果堅持要變更經過公證的離婚協議書,可以向有管轄權的人民法院提起訴訟,是否更改由人民法院決定。需要注意的是,經過公證的離婚協議書只是對雙方簽訂離婚協議的真實性、合法性以公證的形式確認下來,并不具有直接的執行力。離婚協議書必須在離婚生效后才具有法律效力。
法律依據:《公證程序規則》第十七條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組織向公證機構申請辦理公證,應當填寫公證申請表。公證申請表應當載明下列內容:
(一)申請人及其代理人的基本情況;
(二)申請公證的事項及公證書的用途;
(三)申請公證的文書的名稱;
(四)提交證明材料的名稱、份數及有關證人的姓名、住址、聯系方式;
(五)申請的日期;
(六)其他需要說明的情況。
申請人應當在申請表上簽名或者蓋章,不能簽名、蓋章的由本人捺指印
離婚協議書公證需要什么材料證件
法律分析:離婚協議書公證需要以下材料證件:
1、子女的戶籍證明;
2、離婚協議草稿;
3、當事人雙方的居民身份證和戶口簿及結婚證;
4、有關的財產所有權證明材料,如房地產權證、車輛行駛證、存單等。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公證法》 第十一條 根據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組織的申請,公證機構辦理下列公證事項:
(一)合同;
(二)繼承;
(三)委托、聲明、贈與、遺囑;
(四)財產分割;
(五)招標投標、拍賣;
(六)婚姻狀況、親屬關系、收養關系;
(七)出生、生存、死亡、身份、經歷、學歷、學位、職務、職稱、有無違法犯罪記錄;
(八)公司章程;
(九)保全證據;
(十)文書上的簽名、印鑒、日期,文書的副本、影印本與原本相符;
(十一)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組織自愿申請辦理的其他公證事項。
法律、行政法規規定應當公證的事項,有關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組織應當向公證機構申請辦理公證。
離婚協議公證需要提供哪些材料呢
法律分析:離婚協議公證需要提供的材料:一、申請人的《居民身份證》、《戶口薄》;二、結婚證、夫妻關系證明;三、離婚協議中所涉及到的財產所有權證件和債權債務情況的證明;等等。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
第一千零七十六條 夫妻雙方自愿離婚的,應當簽訂書面離婚協議,并親自到婚姻登記機關申請離婚登記。
離婚協議應當載明雙方自愿離婚的意思表示和對子女撫養、財產以及債務處理等事項協商一致的意見。
第一千零七十九條 夫妻一方要求離婚的,可以由有關組織進行調解或者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離婚訴訟。
人民法院審理離婚案件,應當進行調解;如果感情確已破裂,調解無效的,應當準予離婚。
有下列情形之一,調解無效的,應當準予離婚:
(一)重婚或者與他人同居;
(二)實施家庭暴力或者虐待、遺棄家庭成員;
(三)有賭博、吸毒等惡習屢教不改;
(四)因感情不和分居滿二年;
(五)其他導致夫妻感情破裂的情形。
一方被宣告失蹤,另一方提起離婚訴訟的,應當準予離婚。
經人民法院判決不準離婚后,雙方又分居滿一年,一方再次提起離婚訴訟的,應當準予離婚。
第一千零八十五條 離婚后,子女由一方直接撫養的,另一方應當負擔部分或者全部撫養費。負擔費用的多少和期限的長短,由雙方協議;協議不成的,由人民法院判決。
前款規定的協議或者判決,不妨礙子女在必要時向父母任何一方提出超過協議或者判決原定數額的合理要求。
第一千零八十七條 離婚時,夫妻的共同財產由雙方協議處理;協議不成的,由人民法院根據財產的具體情況,按照照顧子女、女方和無過錯方權益的原則判決。
對夫或者妻在家庭土地承包經營中享有的權益等,應當依法予以保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