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業保險金是怎么算的(失業保險金是怎么算的補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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失業金是怎么算的
法律主觀:
根據《 失業保險條例 》第十七條,失業人員失業前所在單位和本人按照規定累計繳費時間滿1年不足5年的,領取 失業保險金 的期限最長為12個月;累計繳費時間滿5年不足10年的,領取失業保險金的期限最長為18個月;累計繳費時間10年以上的,領取失業保險金的期限最長為24個月。重新就業后,再次失業的,繳費時間重新計算,領取失業保險金的期限可以與前次失業應領取而尚未領取的失業保險金的期限合并計算,但是最長不得超過24個月。
法律客觀:
《失業保險條例》第十條、第十四條、第十七條、第十八條《社會保險法》第四十六條失業人員失業前用人單位和本人累計繳費滿一年不足五年的,領取失業保險金的期限最長為十二個月;累計繳費滿五年不足十年的,領取失業保險金的期限最長為十八個月;累計繳費十年以上的,領取失業保險金的期限最長為二十四個月。重新就業后,再次失業的,繳費時間重新計算,領取失業保險金的期限與前次失業應當領取而尚未領取的失業保險金的期限合并計算,最長不超過二十四個月。
失業金怎么算的?
失業金就是通過所在地類區失業保險金標準乘以領取的月份數來計算,比如個人失業一個到兩個月的,按照個人繳納的失業保險費的年限來計算失業金的數額,個人在繳納失業保險費用之前,是按照國家規定的工齡來確定繳費時間的。
一、失業金怎么算的?
(一)失業金的計算公式
領取的失業保險金總數=所在地類區失業保險金標準*領取的月份數;
實行個人繳納失業保險費前,按國家規定計算的工齡視同繳費時間,發布后繳納失業保險費的時間合并計算。
而失業保險金的計算又分為失業保險金標準的計算與領取失業保險金期限的計算,下面來分別說明。
1、失業保險金標準的計算
失業人員第1個月至第12個月領取的失業保險金標準,根據其繳納失業保險費的年限確定;第13個月至第24個月領取的失業保險金標準,為其第1個月至第12個月領取標準的80%。
失業保險金標準應當低于本市當年最低工資標準、高于本市當年城鎮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標準。
2、領取失業保險金期限的計算
失業人員領取失業保險金的期限,根據其失業前累計繳納失業保險費的年限(扣除已領取失業保險金的繳納失業保險費年限) 計算。
累計繳納失業保險費滿1年不滿2年的,領取失業保險金的期限為2個月;累計繳納失業保險費年限每增加1年,期限增加2個月。累計繳納失業保險費滿1年不滿5年的,期限最長為12個月;累計繳納失業保險費滿5年不滿10年的,期限最長為18個月;累計繳納失業保險費10年以上的,期限最長為24個月。
3、發放標準
根據《失業保險條例》(以下簡稱《條例》)的規定,失業保險金的標準,應當按照低于當地最低工資標準、高于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標準的水平,由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確定。
二、法律相關規定
《中華人民共和國社會保險法》
第四十五條 失業人員符合下列條件的,從失業保險基金中領取失業保險金:
(一)失業前用人單位和本人已經繳納失業保險費滿一年的;
(二)非因本人意愿中斷就業的;
(三)已經進行失業登記,并有求職要求的。
第四十六條失業人員失業前用人單位和本人累計繳費滿一年不足五年的,領取失業保險金的期限最長為十二個月;累計繳費滿五年不足十年的,領取失業保險金的期限最長為十八個月;累計繳費十年以上的,領取失業保險金的期限最長為二十四個月。重新就業后,再次失業的,繳費時間重新計算,領取失業保險金的期限與前次失業應當領取而尚未領取的失業保險金的期限合并計算,最長不超過二十四個月。
第四十八條失業人員在領取失業保險金期間,參加職工基本醫療保險,享受基本醫療保險待遇。失業人員應當繳納的基本醫療保險費從失業保險基金中支付,個人不繳納基本醫療保險費。
第五十條用人單位應當及時為失業人員出具終止或者解除勞動關系的證明,并將失業人員的名單自終止或者解除勞動關系之日起十五日內告知社會保險經辦機構。
失業人員應當持本單位為其出具的終止或者解除勞動關系的證明,及時到指定的公共就業服務機構辦理失業登記。
失業人員憑失業登記證明和個人身份證明,到社會保險經辦機構辦理領取失業保險金的手續。失業保險金領取期限自辦理失業登記之日起計算。
三、浙江省領取失業金的條件
根據《浙江省失業保險條例》第二十二條失業人員每月領取失業保險金的標準,由設區的市根據省人民政府確定的企業最低工資的百分之七十至百分之八十確定。
第二十三條失業人員享受失業保險待遇的期限(以下稱享受待遇期限),根據本人及其失業前所在單位累計繳納失業保險費的時間(以下稱繳費時間)確定:
(一)繳費時間不滿一年的,不領取失業保險金;
(二)繳費時間滿一年的,領取二個月失業保險金;
(三)繳費時間一年以上的,一年以上的部分,每滿八個月增發一個月失業保險金,余數超過四個月不滿八個月的,按照八個月計算,但享受待遇期限最長不超過二十四個月。
綜上所述,失業金計算方式為領取的失業保險金總數=所在地類區失業保險金標準*領取的月份數。失業人員第1個月至第12個月領取的失業保險金標準,根據其繳納失業保險費的年限確定;第13個月至第24個月領取的失業保險金標準,為其第1個月至第12個月領取標準的80%。注意:失業保險金標準應當低于本市當年最低工資標準、高于本市當年城鎮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標準。
失業保險金怎么算
法律分析:失業保險金的計算公式為:失業保險金等于保險金領取期限乘保險金月發放標準。根據相關法律法規規定,保險金的領取期限有十二個月、十八個月、二十四個月不等,期限的長短由繳費的時間來進行相應的確定;保險金的月發放標準則需參照當地的具體情況。失業保險金制度是國家給予國民的一項福利。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保險法》 第六條 保險業務由依照本法設立的保險公司以及法律、行政法規規定的其他保險組織經營,其他單位和個人不得經營保險業務。
失業保險計算公式是什么
法律主觀:
失業保險是社會保障體系的重要組成部分,是社會保險的主要項目之一。一、失業保險計算公式是怎樣的領取的失業保險金總數=所在地類區失業保險金標準*領取的月份數實行個人繳納失業保險費前,按國家規定計算的工齡視同繳費時間,發布后繳納失業保險費的時間合并計算。失業人員在領取失業保險金期間重新就業后再次失業的,繳費時間重新計算,其領取失業保險金的期限可以與前次失業應領取而尚未領取的失業保險金的期限合并計算,但是最長不得超過24個月。失業人員在領取失業保險金期間重新就業后不滿一年再次失業的,可以繼續申領其前次失業應領取而尚未領取的失業保險金。失業保險金應按月發放,由經辦機構開具單證,失業人員憑單證到指定銀行領取。對領取失業保險金期限即將屆滿的失業人員,經辦機構應提前一個月告知本人。而失業保險金的計算又分為失業保險金標準的計算與領取失業保險金期限的計算,下面來分別說明。1、業保險金標準的計算失業人員第1個月至第12個月領取的失業保險金標準,根據其繳納失業保險費的年限確定;第13個月至第24個月領取的失業保險金標準,為其第1個月至第12個月領取標準的80%。失業保險金標準應當低于本市當年最低工資標準、高于本市當年城鎮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標準。2、領取失業保險金期限的計算失業人員領取失業保險金的期限,根據其失業前累計繳納失業保險費的年限(扣除已領取失業保險金的繳納失業保險費年限)計算。累計繳納失業保險費滿1年不滿2年的,領取失業保險金的期限為2個月;累計繳納失業保險費年限每增加1年,期限增加2個月。累計繳納失業保險費滿1年不滿5年的,期限最長為12個月;累計繳納失業保險費滿5年不滿10年的,期限最長為18個月;累計繳納失業保險費10年以上的,期限最長為24個月。
法律客觀:
《失業保險條例》第六條 城鎮企業事業單位按照本單位工資總額的百分之二繳納失業保險費。城鎮企業事業單位職工按照本人工資的百分之一繳納失業保險費。城鎮企業事業單位招用的農民合同制工人本人不繳納失業保險費。
失業保險金怎么算
失業保險金如何計算
失業保險金的計算公式為:當期失業保險金=當期繳費基數×繳費比例。而失業保險金的標準由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確定,通常不得低于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標準。
當失業人員失業前所在單位和本人按照規定累計繳費時間滿1年不足5年的,領取失業保險金的期限最長為12個月;累計繳費時間滿5年不足10年的,領取失業保險金的期限最長為18個月;累計繳費時間10年以上的,領取失業保險金的期限最長為24個月。
而重新就業后再次失業的人員,其繳費時間重新計算,領取失業保險金的期限可以與前次失業應領取而尚未領取的失業保險金的期限合并計算,但是最長不得超過24個月。
失業保險金是什么
失業保險金是失業保險經辦機構按規定支付給符合條件的失業人員的基本生活費用,是對失業人員在失業期間失去工資收入的一種臨時補償,也是最主要的失業保險待遇。
根據《失業保險條例》的規定,具備下列條件的失業人員,可以領取失業保險金:按照規定參加失業保險,所在單位和本人已按照規定履行繳費義務滿1年的;非因本人意愿中斷就業的;已辦理失業登記,并有求職要求的。失業人員在領取失業保險金期間,按照規定同時享受其他失業保險待遇。
失業保險怎么交
摘要:本文詳細介紹了失業保險交納的方式,包括失業保險繳費的條件、繳費的方式以及繳費的細節等,以期幫助大家了解失業保險交納的全部程序。
1. 失業保險繳費的條件
2. 失業保險繳費的方式
3. 失業保險繳費的細節
1. 失業保險繳費的條件
失業保險繳費是指在失業保險法規定的期限內,繳納失業保險費用,以獲得失業保險待遇的行為。失業保險繳費的條件是:本人年滿16周歲,且未滿60周歲;本人具有支付失業保險費用的能力;本人實際就業的單位或者本人實際從事勞動活動的單位,應當在失業保險登記機關登記備案;本人被認定為失業的;本人的就業狀況發生變化的。
2. 失業保險繳費的方式
失業保險繳費的方式主要有兩種,一種是單位代繳,一種是個人自行繳納。
(1)單位代繳
單位代繳是指單位按照失業保險法規定,按月繳納失業保險費用,并將繳費憑證交至失業保險登記機關。單位代繳的繳費金額由單位和失業保險登記機關根據本單位員工的失業保險繳費基數及失業保險費率確定。
(2)個人自行繳納
個人自行繳納是指在失業保險法規定的期限內,由本人自行繳納失業保險費用,并將繳費憑證交至失業保險登記機關。個人自行繳納的繳費金額由本人根據本人的失業保險繳費基數及失業保險費率確定。
3. 失業保險繳費的細節
(1)繳費期限
失業保險繳費的期限是每月的15日,超過期限的繳費將被視為拖欠繳費,并計收相應的滯納金。
(2)繳費憑證
繳費憑證是指失業保險繳費的憑證,包括單位代繳的發票、個人自行繳納的收據或者轉賬憑證等。
(3)繳費確認
繳費確認是指失業保險登記機關收到繳費憑證后,確認繳費的情況,并將繳費情況登記在失業保險登記簿上。
結論:以上就是有關失業保險交納的方式,其中包括失業保險繳費的條件、繳費的方式以及繳費的細節等,希望本文能夠幫助大家了解失業保險交納的全部程序。
失業金怎么算
失業金的計算方法如下:失業金等于保險金申請期限乘以保險金月分配標準。根據有關法律法規的要求,保險金的申請期限為12個月、18個月、24個月,支付時間完成相應的判斷;保險金分配標準應參照當地實際情況。失業金機制是國家給予國家的福利。
領取失業金的條件和周期
1.失業前,用人公司和個人繳納失業保險費滿一年的;
二、不因個人意向終止工作;
3、已完成失業登記,并有求職需要。
失業人員應盡快向規定的公共就業服務機構申請失業登記,并持公司提供的結束或終止勞動關系的證明材料。失業前用人公司和個人支付不足1年5年的,申請失業金最長12個月;總支付不足10年的,申請失業金最長18個月;總支付10年以上的,申請失業金最長24個月。重新工作后再次失業的,新計算支付時間。申請失業金的期限與上次失業應申請但尚未申請的期限合并計算,最長不超過24個月。
失業保險金額怎么計算
失業保險金額的計算公式為:失業保險金=所在地區失業保險金標準*領取的月份數。每個地區的最低工資標準不同,失業保險金標準要低于本市當年最低工資標準,所以設定失業金的標準也是不相同的。領取的月數也是由員工在未失業前所繳納的社會失業險的年限決定的,前12個月領取的失業金是按照標準失業金的比例執行,13—24個月之間的失業金按照80%的比例發放。
我們通過以上關于失業保險金額怎么計算內容介紹后,相信大家會對失業保險金額怎么計算有一定的了解,更希望可以對你有所幫助。
失業保險金是怎么計算的?
失業保險金的計算主要基于以下幾個因素:失業前的工資水平,繳費期限,以及所在地的失業保險政策。
首先,失業前的工資水平是影響失業保險金數額的重要因素。一般來說,失業前的工資水平越高,領取的失業保險金也就越多。這是因為在繳費期間,高收入者繳納的失業保險費用也相對更高,所以他們在失業后有權獲得更高水平的保險金。
其次,繳費期限也會影響失業保險金的計算。通常來說,繳費期限越長,領取的失業保險金也就越多。這是為了鼓勵人們在工作期間持續繳納失業保險,以保障他們在失業期間的生活。
最后,所在地的失業保險政策也會影響失業保險金的計算。不同的地區可能會根據當地的經濟發展水平和消費水平制定不同的失業保險政策,因此失業保險金的數額可能會有所不同。
舉個例子來說,假設某個人在失業前的月工資是5000元,他已經繳納了2年的失業保險費,他所在地的失業保險政策規定,每繳費一年可以領取2個月的失業保險金,每月的失業保險金是失業前月工資的80%。那么,這個人可以領取的失業保險金就是5000元 x 80% x 2個月 = 8000元。
總的來說,失業保險金的計算是綜合了多個因素的結果,主要目的是為了保障失業人員在失業期間的基本生活需要。
失業保險金如何計算
失業保險金的計算方式通常基于失業人員之前的工資水平和繳費期限來確定。
具體來說,失業保險金一般按照失業人員原工資的一定比例來計算,同時考慮其繳費的期限。比如,某個地方的失業保險金計算方式為失業人員原工資的60%,但最高不超過當地月平均工資的三倍,同時要求失業人員至少繳費滿一年。如果失業人員繳費期限更長,則可能獲得更高的失業保險金。
需要注意的是,不同地方的失業保險政策可能存在差異,因此具體的計算方式還需要結合當地的政策規定來確定。同時,失業保險金的目的在于幫助失業人員度過生活困難的時期,因此其金額通常不會超過當地的最低生活保障標準。
總之,失業保險金的計算方式需要綜合考慮多個因素,包括失業人員原工資水平、繳費期限、當地政策規定等等。因此,在具體操作時需要了解清楚當地的政策規定,以確保個人權益得到保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