如何要求增加孩子撫養費(要求增加孩子撫養費的起訴書怎么寫)
撫養費怎么申請增加
法律主觀:
在離婚協議書中,應當寫清楚撫養費的支付方式及變更情形,如果以后因為撫養孩子成本增加的,一方有權主張對方增加撫養費的金額。
怎樣申請增加撫養費
夫妻雙方當初離婚協議對子女生活費和教育費的安排,并不妨礙要求增加孩子撫養費的請求;對于法院的離婚調解書或離婚判決,
同樣不存在不妨礙直接撫養孩子一方或子女在必要時向任何一方提出超過協議或判決原定數額的合理要求。父母雙方對于增加撫養費的請求,應當協商解決,協商不成時,可以向法院提起訴訟。
要求增加孩子撫養費申請實在是有給付撫養費義務的一方不得已的選擇。這個可以根據夫妻離婚時,離婚協議書、法院離婚調解書,或離婚判決書中的孩子撫養費給付條款協商,或者另行提起離婚要求增加孩子撫養費的訴訟。
總之,要求增加孩子撫養費所涉及的問題并不復雜,但是現實中,還是會存在這樣那樣的問題,比如被要求增加孩子撫養費義務的履行,或者強制執行不能等,如果夫妻中有給付撫養費義務的一方確實存在難以完全給付孩子撫養費的情況,那么,為了使法律與實際生活切合,要求增加孩子撫養費的請求在得到法院支持的同時,當事人也應該在適當的時候尋求專業婚姻家庭律師幫助,這樣要求增加孩子撫養費會相對簡單、容易一些。
父母離婚后,子女被判給其中一方撫養,另一方應當支付撫養費。有下列情形父或母有給付能力的,子女可以要求增加撫養費:
1、原定撫養費數額不足以維持當地實際生活水平的;
2、子女因患病、上學、實際需要超過原定數額的;
3、有其他正當理由要求增加的。
《中華人民共和國婚姻法》第三十七條第一款規定:離婚后,一方撫養的子女,另一方應負擔必要的生活費和教育費的一部或全部,負擔費用的多少和期限的長短,由雙方協議,協議不成時,由人民法院判決。第二款規定,關于子女生活費的協議或判決,不妨礙子女在必要時向父母任何一方提出超過協議或判決原定數額的合理要求。由此可見,撫養費糾紛案件可分為兩種不同的類型。一是由未成年子女的父母協商解決,協商不成的可以通過訴訟解決。二是由未成年子女向父母一方或雙方提出額外的撫養費要求。
對于因前者發生糾紛而訴至法院的,應由未成年人的父或母一方向對方提起訴訟,未成年人作為法院最終裁決結果的受益人,應為本案無獨立請求權的第三人,但因其無民事行為能力不便參加訴訟,因此可以不追加未成年子女為此類撫養費糾紛案件中的第三人而通知其參加訴訟。撫養子女,即便是在父母離婚后,都是父母共同應盡的法律義務。由子女的父母作為撫養費糾紛案件中的雙方當事人,正是體現了這種對子女共同撫養的精神。若以子女名義提起訴訟,要求另一方給付或增加撫養費,則不能體現這種父母對子女共同的撫養義務。所以在這種情況下,應該而且只能由父或母一方以自己的名義對對方提出訴訟,才符合法律的規定。
三種情形下子女可要求增加撫養費
由于本案原告的法定代理人在和被告離婚時已約定撫養費給付數額,因此原告要求增加撫養費數額,須符合法律上的條件。為更好地保護未成年人利益,最高人民法院《關于人民法院審理離婚案件處理子女撫養費問題的若干具體意見》中,規定了三種情形,只要符合任意一種情形,子女就有權要求父母增加撫養費數額。一、原定撫育費數額不足以維持當地實際生活水平的;二、因子女患病、上學,實際需要已超過原定數額的;三、有其他正當理由應當增加的。
相關法規:夫妻離婚后,不得因子女變更姓氏而拒付子女撫育費
《最高人民法院關于人民法院審理離婚案件處理子女撫養問題的若干具體意見》第19條規定:父母不得因子女變更姓氏而拒付子女撫育費。父或母一方擅自將子女姓氏改為繼母或繼父姓氏而引起糾紛的,應責令恢復原姓氏。
綜合上述,我們知道怎樣申請增加撫養費的內容。父母不得因子女變更姓氏而拒付子女撫育費。同時父或母一方擅自將子女姓氏改為繼母或繼父姓氏而引起糾紛的,應責令恢復原姓氏。
法律客觀: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第一千零八十五條 離婚后,子女由一方直接撫養的,另一方應當負擔部分或者全部撫養費。負擔費用的多少和期限的長短,由雙方協議;協議不成的,由人民法院判決。 前款規定的協議或者判決,不妨礙子女在必要時向父母任何一方提出超過協議或者判決原定數額的合理要求。
如何起訴增加撫養費
法律主觀:
離婚后,未與子女共同生活的一方支付的撫養費,隨著物價的上漲,孩子其他方面費用支出的增多等原因,可能已經不足以滿足子女的生活需要,這時,雙方可以先行協商,要求不直接撫養子女的一方,增加支付撫養費用,如果協商不成的,可以向法院單獨起訴,請求法院變更撫養費。
起訴時,應以子女的名義提起訴訟,直接與子女生活的一方為法定代理人,原告一方應提供初步的證據,證明原來撫養費的標準已經不能滿足子女的生活需要,由法院審查判斷后,判決變更撫養費的給付標準,以滿足子女的生活需要。
法律客觀:
《最高人民法院關于人民法院審理離婚案件處理子女撫養問題的若干具體意見》
第十一條
撫育費的給付期限,一般至子女十八周歲為止。
十六周歲以上不滿十八周歲,以其勞動收入為主要生活來源,并能維持當地一般生活水平的,父母可停止給付撫育費。
《最高人民法院關于人民法院審理離婚案件處理子女撫養問題的若干具體意見》
第十二條
尚未獨立生活的成年子女有下列情形之一,父母又有給付能力的,仍應負擔必要的撫育費:
(1)喪失勞動能力或雖未完全喪失勞動能力,但其收入不足以維持生活的;
(2)尚在校就讀的;
(3)確無獨立生活能力和條件的。
增加撫養費的標準
法律分析:撫養費應由子女生活費、教育費、醫療費等費用組成。在具體實踐中,在確定子女撫養費的要從以下幾方面給予考慮:1、子女實際需要;2、父母雙方的負擔能力;3、當地的實際生活水平。子女要求增加撫育費有下列情形之一,父或母有給付能力的,法院應予支持:(1)原定撫育費數額不足以維持當地實際生活水平的;(2)因子女患病、上學,實際需要已超過原定數額的;(3)有其他正當理由應當增加的。對于子女撫養費增加的數額,可由當事人雙方協商,協商不成時,由法院根據子女的實際需要及父母的實際收入來確定。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 第一千零八十五條 離婚后,子女由一方直接撫養的,另一方應當負擔部分或者全部撫養費。負擔費用的多少和期限的長短,由雙方協議;協議不成的,由人民法院判決。前款規定的協議或者判決,不妨礙子女在必要時向父母任何一方提出超過協議或者判決原定數額的合理要求。
《最高人民法院關于人民法院審理離婚案件處理子女撫養問題的若干具體意見》
第七條 子女撫育費的數額,可根據子女的實際需要、父母雙方的負擔能力和當地的實際生活水平確定。有固定收入的,撫育費一般可按其月總收入的百分之二十至三十的比例給付。負擔兩個以上子女撫育費的,比例可適當提高,但一般不得超過月總收入的百分之五十。無固定收入的,撫育費的數額可依據當年總收入或同行業平均收入,參照上述比例確定。有特殊情況的,可適當提高或降低上述比例。
第十八條 子女要求增加撫育費有下列情形之一,父或母有給付能力的,應予支持。
(1)原定撫育費數額不足以維持當地實際生活水平的;
(2)因子女患病、上學,實際需要已超過原定數額的;
(3)有其他正當理由應當增加的。
如何要求增加孩子撫養費
法律主觀:
要求增加孩子撫養費的方式可以雙方協商解決,也可以通過訴訟的方式解決。出現以下情形的,可以要求增加撫養費:(1)因子女患病、上學,實際需要已超過原定數額的;(2)原定撫育費數額不足以維持當地實際生活水平的;(3)有其他正當理由應當增加的。
法律客觀:
《最高人民法院關于適用婚姻家庭編的解釋(一)》
第五十八條
具有下列情形之一,子女要求有負擔能力的父或者母增加撫養費的,人民法院應予支持:
(一)原定撫養費數額不足以維持當地實際生活水平;
(二)因子女患病、上學,實際需要已超過原定數額;
(三)有其他正當理由應當增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