破產中建筑工程優先權(破產建筑工程優先權需要符合什么條件)
破產職工工資和建筑工程款優先權的區別
破產職工工資優先權和建筑工程款優先權是兩種不同的優先權。破產職工工資優先權是指在企業破產清算時,破產職工的工資、獎金、福利等待遇優先受償的權利。這是由《中華人民共和國企業破產法》規定的。破產法規定,在破產清算中,應當先清償破產費用、職工工資、社會保險費用等優先受償債權。因此,破產職工的工資等待遇優先受償的權利是比較高的。建筑工程款優先權是指在建筑工程中,建筑承包商、勞務分包商等在履行建筑合同過程中所獲得的權利。建筑工程款優先權是由《中華人民共和國擔保法》規定的。擔保法規定,建筑承包商、勞務分包商等在建筑工程中所獲得的建筑工程款權利,優先受償,即在建筑工程發生爭議時,建筑工程款權利優先受到保護,可以優先追回款項。
破產重整工程款優先權
法律主觀:
破產企業 工程款 優先。發包單位破產后,工程款屬于具有優先受償的權利,工程款優于其他的債權受償。即便是企業破產,工程價款的優先受償權屬于法定的權利,只要承包人主張的,可以根據法律規定主張優先受償權。在 破產清算 后,有剩余財產的,優先償還工程款。
破產優先受償權順序和工程款
破產清償是指宣告股份有限公司破產以后,由清算組接管公司,對破產財產進行清算、評估和處理、分配。公司被依法宣告破產的,依照有關企業破產的法律實施破產清償。
一、下列財產不屬于破產財產:
(一)債務人基于倉儲、保管、加工承攬、委托交易、代銷、借用、寄存、租賃等法律關系占有、使用的他人財產;
(二)抵押物、留置物、出質物,但權利人放棄優先受償權的或者優先償付被擔保債權剩余的部分除外;
(三)擔保物滅失后產生的保險金、補償金、賠償金等代位物;
(四)依照法律規定存在優先權的財產,但權利人放棄優先受償權或者優先償付特定債權剩余的部分除外;
(五)特定物買賣中,尚未轉移占有但相對人已完全支付對價的特定物;
(六)尚未辦理產權證或者產權過戶手續但已向買方交付的財產;
(七)債務人在所有權保留買賣中尚未取得所有權的財產;
(八)所有權專屬于國家且不得轉讓的財產;
(九)破產企業工會所有的財產。
二、破產清算工程款優先嗎
1.破產企業工程款優先。發包單位破產后,工程款屬于具有優先受償的權利,工程款優于其他的債權受償。
2.即便是企業破產,工程價款的優先受償權屬于法定的權利,只要承包人主張的,可以根據法律規定主張優先受償權。在破產清算后,有剩余財產的,優先償還工程款。
三、工程款優先權是什么
1、工程款的優先權是指,發包人未按照約定支付工程款,相對于其他債權,承包人具有優先受償的權利。工程款優先權優先于抵押權,同樣,優先于當事人申請保全后針對該財產的債權。
2、建設工程價款優先受償的范圍包括承包人為建設工程應當支付的工人報酬、材料款等實際支出費用,不包括預期利潤和違約金。承包人為建設工程所墊付的費用是否具有優先受償的權利,法律沒有明確規定。律師認為,該部分費用若在合同中有明確的約定,則按約定,如無特別約定,應當具有優先權。
3、發包人如果沒有按照約定支付價款,那么承包人是可以催告發包人在合理期限內支付價款的。發包人逾期不支付的,除按照建設工程的性質不宜折價、拍賣的以外,承包人可以與發包人協議將該工程折價,也可以申請人民法院將該工程依法拍賣。建設工程的價款就該工程折價或者拍賣的價款優先受償。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企業破產法》
第一百一十三條 破產財產在優先清償破產費用和共益債務后,依照下列順序清償:
(一)破產人所欠職工的工資和醫療、傷殘補助、撫恤費用,所欠的應當劃入職工個人賬戶的基本養老保險、基本醫療保險費用,以及法律、行政法規規定應當支付給職工的補償金;
(二)破產人欠繳的除前項規定以外的社會保險費用和破產人所欠稅款;
(三)普通破產債權。
破產財產不足以清償同一順序的清償要求的,按照比例分配。
破產企業的董事、監事和高級管理人員的工資按照該企業職工的平均工資計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