員工自己不續簽企業要賠償嗎
員工主動不續簽合同有賠償嗎
因單位原因不能續簽勞動合同的,員工有權要求支付經濟補償金,但勞動者自己不續簽的,一般沒有補償金。
1、如果單位維持或者提高原來勞動條件,員工仍然不續簽的,則不進行經濟補償;
2、如果單位降低原來勞動條件,員工不續簽的,則單位還要進行經濟補償。
員工不續簽勞動合同的后果如下:
用人單位可以依法和員工終止勞動合同關系;會被用人單位依法解除勞動合同;如果用人單位維持或者提高勞動合同約定條件續訂勞動合同,員工不續簽的,不會有經濟補償金。
綜上所述,勞動合同到期后,如果是員工不愿續約的,一般情況下員工不可以再要求用人單位支付賠償金或經濟補償金;但是,如果是因用人單位降低勞動合同約定條件而導致員工不簽訂勞動合同的,則員工可以要求單位支付經濟補償金。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合同法》第四十七條
【經濟補償的計算】經濟補償按勞動者在本單位工作的年限,每滿一年支付一個月工資的標準向勞動者支付。六個月以上不滿一年的,按一年計算;不滿六個月的,向勞動者支付半個月工資的經濟補償。
勞動者月工資高于用人單位所在直轄市、設區的市級人民政府公布的本地區上年度職工月平均工資三倍的,向其支付經濟補償的標準按職工月平均工資三倍的數額支付,向其支付經濟補償的年限最高不超過十二年。
本條所稱月工資是指勞動者在勞動合同解除或者終止前十二個月的平均工資。
合同到期員工不續簽公司要賠償嗎
法律分析:合同到期后員工不續簽沒有賠償,因用人單位降低勞動合同約定條件而導致員工不簽訂勞動合同的,則員工可以要求單位支付經濟補償金。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合同法》第四十七條規定,經濟補償按勞動者在本單位工作的年限,每滿一年支付一個月工資的標準向勞動者支付。
六個月以上不滿一年的,按一年計算;不滿六個月的,向勞動者支付半個月工資的經濟補償。
勞動者月工資高于用人單位所在直轄市、設區的市級人民政府公布的本地區上年度職工月平均工資三倍的;
向其支付經濟補償的標準按職工月平均工資三倍的數額支付,向其支付經濟補償的年限最高不超過十二年。
普通員工合同到期了不續簽有賠償嗎?
根據《勞動合同法》及相關規定,普通員工合同到期不續簽的情況下,一般不會存在賠償問題。但具體情況還需根據合同內容、公司規定以及當地法律法規來具體分析。
應該注意的是,根據《勞動合同法》的規定,在勞動合同期滿后,如果用人單位不與員工續簽勞動合同,應支付其下崗費或經濟補償金。
一般情況下,如果員工發現勞動合同到期后,用人單位沒有續簽合同或提出延長合同期,可以先與用人單位進行協商,發現問題難以解決,也可以向當地勞動爭議仲裁委員會投訴或起訴。
總之,在合同到期不續簽的情況下,受到法律保護的員工可以通過合法渠道來維護自己的合法權益。
合同到期員工不續簽公司應該補償嗎?
法律主觀:
不續簽勞動合同 有賠償嗎?根據我國《勞動合同法》的規定,除用人單位維持或者提高勞動合同約定條件續訂勞動合同,勞動者不同意續訂的情形外,依照本法第四十四條第一項規定終止 固定期限勞動合同 的,用人單位應當向勞動者支付經濟補償。具體內容 合同到期公司 不續簽有賠償嗎? 根據相關法律規定,在 勞動合同期限屆滿 時,用人單位應當向勞動者支付經濟補償的情形包括: 1、用人單位同意續訂勞動合同,但降低勞動合同約定的條件,勞動者不同意續訂的; 2、勞動者提出續訂合同,用人單位不同意續訂的; 3、勞動者不同意續訂合同,用人單位也不同意續訂的。 由此可知,合同到期后,如果屬于上述情形之一,則 公司不續簽合同 時是需要支付勞動者經濟補償的。 相關法律條文: 一、《勞動合同法》第四十四條,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勞動合同終止: (一) 勞動合同期滿 的; (二)勞動者開始依法享受基本 養老保險待遇 的; (三)勞動者死亡,或者被人民法院宣告死亡或者宣告失蹤的; (四)用人單位被依法宣告破產的; (五)用人單位被 吊銷營業執照 、責令關閉、撤銷或者用人單位決定提前解散的; (六)法律、行政法規規定的其他情形。 二、《勞動合同法》第四十六條,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單位應當向勞動者支付經濟補償: (一)勞動者依照本法第三十八條規定解除勞動合同的; (二)用人單位依照本法第三十六條規定向勞動者提出解除勞動合同并與勞動者協商一致解除勞動合同的; (三)用人單位依照本法第四十條規定解除勞動合同的; (四)用人單位依照本法第四十一條第一款規定解除勞動合同的; (五)除用人單位維持或者提高勞動合同約定條件續訂勞動合同,勞動者不同意續訂的情形外,依照本法第四十四條第一項規定終止固定期限勞動合同的; (六)依照本法第四十四條第四項、第五項規定 終止勞動合同 的; (七)法律、行政法規規定的其他情形。 更多網友還在關注: 合同到期沒續簽 ,發生工傷怎么辦? 懷孕后合同到期公司可以終止勞動合同嗎?
法律客觀:
《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合同法》
第四十六條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單位應當向勞動者支付經濟補償:
(一)勞動者依照本法第三十八條規定解除勞動合同的;
(二)用人單位依照本法第三十六條規定向勞動者提出解除勞動合同并與勞動者協商一致解除勞動合同的;
(三)用人單位依照本法第四十條規定解除勞動合同的;
(四)用人單位依照本法第四十一條第一款規定解除勞動合同的;
(五)除用人單位維持或者提高勞動合同約定條件續訂勞動合同,勞動者不同意續訂的情形外,依照本法第四十四條第一項規定終止固定期限勞動合同的;
(六)依照本法第四十四條第四項、第五項規定終止勞動合同的;
(七)法律、行政法規規定的其他情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