立案前偵查和立案后偵查(技術偵查在立案前還是立案后)
搜查是立案前還是立案后
不能。搜查一般是在立案之后,為了收集犯罪證據、查獲犯罪人,經縣級以上公安機關負責人批準,偵查人員可以對犯罪嫌疑人以及可能隱藏罪犯或者犯罪證據的人的身體、物品、住處和其他有關的地方進行搜查。
不能。搜查一般是在立案之后,為了收集犯罪證據、查獲犯罪人,經縣級以上公安機關負責人批準,偵查人員可以對犯罪嫌疑人以及可能隱藏罪犯或者犯罪證據的人的身體、物品、住處和其他有關的地方進行搜查。
但遇有緊急情況,即便沒有立案、也沒有搜查證,也可以進行搜查,犯罪嫌疑人可能隨身攜帶兇器的;可能隱藏爆炸、劇毒等危險物品的;可能隱匿、毀棄、轉移犯罪證據的;可能隱匿其他犯罪嫌疑人的;其他突然發生的緊急情況,應進行先行拘留的。
刑事訴訟法
第一百三十六條
為了收集犯罪證據、查獲犯罪人,偵查人員可以對犯罪嫌疑人以及可能隱藏罪犯或者犯罪證據的人的身體、物品、住處和其他有關的地方進行搜查。
立案前偵查和立案后偵查
法律分析:刑事立案作為刑事訴訟開始的標志,是每一個刑事案件都必須經過的法定階段,是法律賦予公安機關、國家安全機關、人民檢察院和人民法院的一種職權,其他任何單位或個人都無權立案。立案程序,是立案階段各種訴訟活動的程式、次序和形式。立案程序主要包括對立案材料的接受、對材料的審查和審查后的處理。相關法律知識延伸:刑事訴訟法把立案規定為刑事訴訟的開始和必經程序,對于保證刑事訴訟的正確進行以及刑事訴訟法任務的順利完成,有著重要的意義。(一)有利于準確、及時地揭露和懲罰犯罪對于已經發生的犯罪行為,公安司法機關正確、及時地作出立案決定,并不失時機地開展偵查或調查活動,就可以及時揭露、證實和懲罰犯罪,有效地同犯罪分子做斗爭。因此,正確地運用和執行立案程序,能夠保證一切依法需要追究刑事責任的犯罪行為,及時地受到應有的刑事追究。(二)有利于保護公民的合法權益不受侵犯正確、及時地立案,是對犯罪行為的受害單位或公民控告犯罪的正義要求的支持,是對他們合法權益的有力保護。同時,正確執行立案程序,嚴格把握立案的法定條件,可以保證無辜的公民不受刑事追究,切實保障公民的合法權益。(三)立案是準確評價社會治安形勢和進行正確決策的重要依據 立案是司法統計的重要內容。正確地執行立案程序,就能夠及時、準確地掌握各個時期和各個地區刑事案件的發案情況,分析研究某地某時犯罪的動向、特點和規律,總結工作經驗,采取相應的措施,預防和減少犯罪的發生,更有效地同犯罪行為做斗爭。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 第十九條 刑事案件的偵查由公安機關進行,法律另有規定的除外。人民檢察院在對訴訟活動實行法律監督中發現的司法工作人員利用職權實施的非法拘禁、刑訊逼供、非法搜查等侵犯公民權利、損害司法公正的犯罪,可以由人民檢察院立案偵查。對于公安機關管轄的國家機關工作人員利用職權實施的重大犯罪案件,需要由人民檢察院直接受理的時候,經省級以上人民檢察院決定,可以由人民檢察院立案偵查。自訴案件,由人民法院直接受理。
先偵查還是先立案
法律分析:是先立案后偵查。補充偵查,是指公安機關或者人民檢察院依照法定程序,在原有偵查工作的基礎上進行補充收集證據的一種偵查活動。補充偵查并不是每個案件都必須進行的活動,它只適用于事實不清、證據不足或者遺漏罪行、遺漏同案犯罪嫌疑人的案件。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 第一百一十三條 公安機關對已經立案的刑事案件,應當進行偵查,收集、調取犯罪嫌疑人有罪或者無罪、罪輕或者罪重的證據材料。對現行犯或者重大嫌疑分子可以依法先行拘留,對符合逮捕條件的犯罪嫌疑人,應當依法逮捕。
經偵立案后的偵查期限
經偵立案后的偵查期限視情況而定:
1、一般偵查期限不得超過二個月;
2、案情復雜、期限屆滿不能終結的案件,可以經上一級人民檢察院批準延長一個月;
3、經濟違法犯罪案件大致要經過3個階段,即偵查階段、審查起訴階段和審判階段。
刑事案件的流程:
1、偵查立案:偵查機關接受報案人或控告人的舉報,或偵查機關自行發現犯罪線索,予以立案偵查;移送審查起訴:偵查機關偵查終結,認為犯罪嫌疑人涉嫌犯罪,向人民檢察院提請公訴,提交起訴意見書,并附全案證據;
2、提起公訴:檢察院經對偵查機關移送起訴案件進行審查,對認為證據確實充分的案件,向人民法院提起公訴。對證據不充分的案件,退回補充偵查;
3、法庭審判:人民法院受理檢察院提起公訴的案件,組織控辯雙方對證據進行質證、辯論,聽取被告人的陳述,綜合全案證據作出有罪或無罪的判決;
4、執行:對有罪的刑事判決,在判決生效后交執行機關執行。執行機關有監獄、看守所、社區、司法所等。
綜上所述,法律有著秩序的意義,有著正義的意義,有著效率的意義,有著利益的意義,但法律對普通老百姓象征著保護與希望的意義。法律仍然以其獨特的意義與威嚴捍衛著人們的合法權益。法律是維護公民合法權益的最后一道防線,守護著人們的希望的同時更維護著整個社會的正常秩序,為人民的安居樂業提供強有力的制度保障。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第一百一十九條
對不需要逮捕、拘留的犯罪嫌疑人,可以傳喚到犯罪嫌疑人所在市、縣內的指定地點或者到他的住處進行訊問,但是應當出示人民檢察院或者公安機關的證明文件。對在現場發現的犯罪嫌疑人,經出示工作證件,可以口頭傳喚,但應當在訊問筆錄中注明。
傳喚、拘傳持續的時間不得超過十二小時;案情特別重大、復雜,需要采取拘留、逮捕措施的,傳喚、拘傳持續的時間不得超過二十四小時。
不得以連續傳喚、拘傳的形式變相拘禁犯罪嫌疑人。傳喚、拘傳犯罪嫌疑人,應當保證犯罪嫌疑人的飲食和必要的休息時間。
立案了之后警察會立刻偵查嗎
法律主觀:
是的,詐騙案立案后警察就會去查。 我國法律規定,人民檢察院在對訴訟活動實行法律監督中發現的司法工作人員利用職權實施的非法拘禁、刑訊逼供、非法搜查等侵犯公民權利、損害司法公正的犯罪,可以由人民檢察院立案偵查。對于公安機關管轄的 國家機關工作人員 利用職權實施的重大犯罪案件,需要由人民檢察院直接受理的時候,經省級以上人民檢察院決定,可以由人民檢察院立案偵查。
法律客觀:
《刑事訴訟法》第一百一十五條公安機關對已經立案的刑事案件,應當進行偵查,收集、調取犯罪嫌疑人有罪或者無罪、罪輕或者罪重的證據材料。對現行犯或者重大嫌疑分子可以依法先行拘留,對符合逮捕條件的犯罪嫌疑人,應當依法逮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