消費糾紛的解決途徑有哪些(發生消費糾紛,解決的爭議的途徑有哪些)
解決消費糾紛可通過幾條途徑解決()
消費糾紛發生后,可以通過以下途徑解決:1.與經營者協商解決;2.請求消費者協會或者依法成立的其他調解組織進行調解;3.向有關行政部門投訴;4.根據與經營者達成的仲裁協議,提交仲裁機構仲裁;5.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消費者與經營者發生糾紛后,由消費者依據民事訴訟法的有關規定向人民法院提起民事訴訟,經人民法院審理后依法作出判決,是解決消費糾紛的一種方式。它是人民法院代表國家行使審判權解決糾紛的一種方式。人民法院的判決、裁定一經生效,即由國家強制執行,具有最高權威和最終決定權。需要注意的是,和解、調解、投訴、仲裁并不是提起訴訟的必要程序。只要一方認為有必要,就可以直接向法院提起訴訟。
消費者權益爭議的解決途徑包括
消費者權益爭議的解決途徑,具體包括:
1、與經營者協商和解:消費者在遇到問題時,首先應該找商家協商解決。針對不同的產品,這個“商家”的概念也不盡相同。一般產品應該只需找柜臺代理商即可,而數碼和筆記本產品一般則需要到其在當地專門設立的的客服、售后部門解決。
2、請求調解:當消費者與商家不能通過協商一致解決問題時,則應該找當地的消費者協會進行調解。不過,消費者協會只能作為調解方,其并不具有實際的行政和執法權利。
3、向有關行政部門申訴:當通過消費者協會調解仍然沒有結果時,消費者可到相關行政部分去申訴。
4、根據與經營者達成的仲裁協議提請仲裁機構仲裁:通過行政機構的干預,消費者仍會取得滿意的處理結果時,可向本地的仲裁機構提出申請,進行仲裁。
5、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當通過以上一系列的方式仍沒解決問題時,消費者便需要向人民法院提出訴訟,求人民法院進行判決處理。
消費者協會履行下列公益性職責:
1、向消費者提供消費信息和咨詢服務,提高消費者維護自身合法權益的能力,引導文明、健康、節約資源和保護環境的消費方式;
2、參與制定有關消費者權益的法律、法規、規章和強制性標準;
3、參與有關行政部門對商品和服務的監督、檢查;
4、就有關消費者合法權益的問題,向有關部門反映、查詢,提出建議;
5、受理消費者的投訴,并對投訴事項進行調查、調解;
6、投訴事項涉及商品和服務質量問題的,可以委托具備資格的鑒定人鑒定,鑒定人應當告知鑒定意見;
7、就損害消費者合法權益的行為,支持受損害的消費者提起訴訟或者依照本法提起訴訟;
8、對損害消費者合法權益的行為,通過大眾傳播媒介予以揭露、批評。
綜上所述,消費者協會應當認真履行保護消費者合法權益的職責,聽取消費者的意見和建議,接受社會監督。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消費者權益保護法》第三十九條
【爭議解決的途徑】消費者和經營者發生消費者權益爭議的,可以通過下列途徑解決:
(一)與經營者協商和解;
(二)請求消費者協會或者依法成立的其他調解組織調解;
(三)向有關行政部門投訴;
(四)根據與經營者達成的仲裁協議提請仲裁機構仲裁;
(五)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
消費爭議的解決途徑
消費爭議的解決途徑:
1、協商。雙方首先通過協商,達成和解。協商解決消費者與經營者在發生爭議后,就與爭議有關的問題進行協商,在自愿、互諒的基礎上,通過直接對話擺事實、講道理,分清責任,達成和解協議,使糾紛得以解決的活動;
2、調解。包括民間調解、行政調解和法院調解。用調解解決消費爭議的范圍和程序,一般沒有嚴格的規定,但調解必須遵循合法和自愿原則;
3、向有關行政部門申訴;
4、仲裁。仲裁是指雙方當事人自愿而且達成書面協議將糾紛交給第三方各地仲裁委員會作出裁決,糾紛雙方有義務執行該裁決,從而解決糾紛的法律制度;
5、訴訟。當發生民事糾紛,當事人各方可以向人民法院起訴。這是法律規定的解決產品質量民事爭議的最后途徑。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消費者權益保護法》
第三十九條 爭議解決的途徑,消費者和經營者發生消費者權益爭議的,可以通過下列途徑解決:
(一)與經營者協商和解;
(二)請求消費者協會或者依法成立的其他調解組織調解;
(三)向有關行政部門投訴;
(四)根據與經營者達成的仲裁協議提請仲裁機構仲裁;
(五)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第三十七條 消費者協會的公益性職責,消費者協會履行下列公益性職責:
(一)向消費者提供消費信息和咨詢服務,提高消費者維護自身合法權益的能力,引導文明、健康、節約資源和保護環境的消費方式;
(二)參與制定有關消費者權益的法律、法規、規章和強制性標準;
(三)參與有關行政部門對商品和服務的監督、檢查;
(四)就有關消費者合法權益的問題,向有關部門反映、查詢,提出建議;
(五)受理消費者的投訴,并對投訴事項進行調查、調解;
(六)投訴事項涉及商品和服務質量問題的,可以委托具備資格的鑒定人鑒定,鑒定人應當告知鑒定意見;
(七)就損害消費者合法權益的行為,支持受損害的消費者提起訴訟或者依照本法提起訴訟;
(八)對損害消費者合法權益的行為,通過大眾傳播媒介予以揭露、批評。
消費爭議的解決途徑
消費者爭議的解決途徑具體如下:
1、與經營者協商和解;
2、請求消費者委員會調解;
3、向有關行政部門申訴;
4、根據與經營者達成的仲裁協議提請仲裁機構仲裁;
5、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
損害消費者權益的行為實際上就是不正當競爭行為,必須限制和打擊。如果放任經營者損害消費者利益,就會使廣大合法、誠實的經營者的利益受到損害,污染競爭環境。
消費者在購買、使用商品時,其合法權益受到損害的,可以向銷售者要求賠償。銷售者賠償后,屬于生產者的責任或者屬于向銷售者提供商品的其他銷售者的責任的,銷售者有權向生產者或者其他銷售者追償。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消費者權益保護法》
第三十九條爭議解決的途徑,消費者和經營者發生消費者權益爭議的,可以通過下列途徑解決:
(一)與經營者協商和解;
(二)請求消費者協會或者依法成立的其他調解組織調解;
(三)向有關行政部門投訴;
(四)根據與經營者達成的仲裁協議提請仲裁機構仲裁;
解決消費糾紛可通過幾條途徑解決()
根據我國目前的《消費者權益保護法》、《民法通則》、《合同法》等相關法律法規,消費者主要有以下幾種維權的途徑。
一、協商解決消費者與經營者在發生爭議后,就與爭議有關的問題進行協商,在自愿、互諒的基礎上,通過直接對話擺事實、講道理,分清責任,達成和解協議,使糾紛得以解決的活動。消費者權益爭議的協商和解是一種快速、簡便的爭議解決方式,無論是對消費者還是對經營者,它都不失為一種理想的途徑。事實上,日常生活中大量的消費者權益爭議都是通過這種方式解決的。
消費者與經營者協商和解的法律依據《消費者權益保護法》第34條明確規定:“消費者和經營者發生消費者權益爭議的,可以通過下列途徑解決:(1)與經營者協商和解;(2)請求消費者協會調解;(3)向有關行政部門申訴;(4)根據與經營者達成的仲裁協議提請仲裁機構仲裁;(5)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此條第1項規定,即“與經營者協商和解”,便是消費者與經營者協商和解的法律依據。
簡述消費者權益爭議解決的途徑
法律主觀:
消費者在購買、使用商品和接受服務時,其合法權益受到損害,必然也應該要求經營者對損害予以賠償或公平、合理地解決爭議。根據《消法》第三十四條的規定,解決 消費者權益爭議 的途徑主要有五種: (1)雙方協商和解; (2) 消費者協會 調解; (3)向行政機關申訴; (4)仲裁機構仲裁; (5)向司法機關提起訴訟。本篇將在后面的條目中逐項予以介紹。 (四)與經營者協商和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