騙取出口退稅罪的主體(騙取出口退稅罪的主體為自然人)
騙取出口退稅罪的犯罪主體是納稅人
法律主觀:
騙取出口退稅罪的是要件是:侵犯的客體是國家出口退稅管理制度和國家財產權;在客觀方面表現為采取以假報出口等欺騙手段,騙取國家出口退稅款,數額較大的行為;主體為一般主體;騙取出口退稅罪在主觀方面為直接故意,并且具有騙取出口退稅的目的。
法律客觀:
《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二百零四條68以假報出口或者其他欺騙手段,騙取國家出口退稅款,數額較大的,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處騙取稅款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罰金;數額巨大或者有其他嚴重情節的,處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處騙取稅款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罰金;數額特別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別嚴重情節的,處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無期徒刑,并處騙取稅款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罰金或者沒收財產。 納稅人繳納稅款后,采取前款規定的欺騙方法,騙取所繳納的稅款的,依照本法第二百零一條的規定定罪處罰;騙取稅款超過所繳納的稅款部分,依照前款的規定處罰。 《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二百零一條68納稅人采取欺騙、隱瞞手段進行虛假納稅申報或者不申報,逃避繳納稅款數額較大并且占應納稅額百分之十以上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處罰金;數額巨大并且占應納稅額百分之三十以上的,處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處罰金。 扣繳義務人采取前款所列手段,不繳或者少繳已扣、已收稅款,數額較大的,依照前款的規定處罰。 對多次實施前兩款行為,未經處理的,按照累計數額計算。 有第一款行為,經稅務機關依法下達追繳通知后,補繳應納稅款,繳納滯納金,已受行政處罰的,不予追究刑事責任;但是,五年內因逃避繳納稅款受過刑事處罰或者被稅務機關給予二次以上行政處罰的除外。
根據《刑法》的相關規定,犯罪主體僅限納稅人的犯罪的是( )。
【答案】:A
本題考核逃避追繳欠稅罪。逃避追繳欠稅罪犯罪主體是納稅人,扣繳義務人不構成逃避追繳欠稅罪主體。所以選項A正確。逃稅罪犯罪主體為特殊主體,既可以是個人,也可以是單位,包括納稅人和扣繳義務人。所以選項B錯誤。騙取出口退稅罪犯罪主體是一般主體。既可以是納稅人,也可以是非納稅人;既可以是個人,也可以是單位。所以選項C錯誤??苟愖锓缸镏黧w是納稅人或者扣繳義務人??苟愖镏荒苡勺匀蝗藢嵤?,單位不能成為抗稅罪的主體。所以選項D錯誤。
騙取出口退稅罪的犯罪主體
騙取出口退稅罪的構成要件:
客體要件:騙取出口退稅罪侵犯的客體,是國家出口退稅管理制度和國家財產權;
客觀要件:騙取出口退稅罪在客觀方面表現為,實施了采取以假報出口等欺騙手段,騙取國家出口退稅款,數額較大的行為;
主體要件:騙取出口退稅罪主體為一般主體;
主觀要件:騙取出口退稅罪在主觀方面為直接故意,并且具有騙取出口退稅的目的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
第二百零四條 以假報出口或者其他欺騙手段,騙取國家出口退稅款,數額較大的,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處騙取稅款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罰金;數額巨大或者有其他嚴重情節的,處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處騙取稅款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罰金;數額特別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別嚴重情節的,處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無期徒刑,并處騙取稅款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罰金或者沒收財產。
納稅人繳納稅款后,采取前款規定的欺騙方法,騙取所繳納的稅款的,依照本法第二百零一條的規定定罪處罰;騙取稅款超過所繳納的稅款部分,依照前款的規定處罰。
非法制造用于騙取出口退稅罪有哪些構成?
非法制造用于騙取出口退稅罪的構成要件:
1、主體為具有刑事責任能力的自然人;
2、主觀上是故意;
3、客體是國家的發票管理秩序和稅收秩序;
4、客觀上為偽造、擅自制造或者出售偽造、擅自制造的用于出口退稅、抵扣稅款的其他發票的行為。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二百零四條第一款
以假報出口或者其他欺騙手段,騙取國家出口退稅款,數額較大的,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處騙取稅款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罰金;數額巨大或者有其他嚴重情節的,處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處騙取稅款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罰金;數額特別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別嚴重情節的,處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無期徒刑,并處騙取稅款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罰金或者沒收財產。
出口退稅是怎么騙取的
法律主觀:
三、騙取出口退稅罪與偷稅罪的界限兩罪同屬危害稅收犯罪,但在犯罪構成諸要件方面有著顯著區別:(一)在犯罪客觀方面偷稅罪通常是納稅人在商品的國內生產、銷售環節,實施偽造、變造、隱匿、擅自銷毀帳簿、記帳憑證,在帳簿上多列支出或者不列、少列收入,拒不申報納稅或者進行虛假納稅申報等手段,逃避應繳納的稅款,騙取出口退稅則是行為人在商品的出口環節,采取假報出口或者其他欺騙手段,騙取國家的出口退稅款。應當注意的是,在商品的出口環節,只有行為人在根本沒有出口貨物,而采取假報出口或者其他欺騙手段騙取出口退稅款的,才能構成騙取出口退稅罪。(二)在犯罪主體方面偷稅罪是特殊主體,通常只能由納稅人(包括自然人和法人)構成,并且突出表現在該納稅人必須對其所偷稅款負有納稅的義務。騙取出口退稅罪是一般主體,可由納稅人構成,也可由非納稅人構成,并且突出表現在該行為人通常不是其所騙稅收的納稅人。(三)在犯罪的主觀方面騙取出口退稅罪與偷稅罪同為故意犯罪,但兩者的犯罪目的各不相同。偷稅罪的目的,是行為人在有納稅義務的情況下,不繳或少繳稅款、逃避納稅義務。騙取出口退稅的目的,則是行為人在未實際履行納稅義務的情況下,從國家的出口退稅款中獲取非法利益。除了有自然人之外,同時還包括了單位,但很顯然在對單位作出處罰的時候,往往采取的是雙罰制,同時要對單位和單位的直接負責人員作出處理。而實踐證明,實行出口退稅制度,對于鼓勵出口,擴大和占領國際市場,參與國際競爭,發展外向型經濟,都具有重要意義。
法律客觀:
《中華人民共和國進出口關稅條例》第五十條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納稅義務人自繳納稅款之日起1年內,可以申請退還關稅,并應當以書面形式向海關說明理由,提供原繳款憑證及相關資料:(一)已征進口關稅的貨物,因品質或者規格原因,原狀退貨復運出境的;(二)已征出口關稅的貨物,因品質或者規格原因,原狀退貨復運進境,并已重新繳納因出口而退還的國內環節有關稅收的;(三)已征出口關稅的貨物,因故未裝運出口,申報退關的。海關應當自受理退稅申請之日起30日內查實并通知納稅義務人辦理退還手續。納稅義務人應當自收到通知之日起3個月內辦理有關退稅手續。按照其他有關法律、行政法規規定應當退還關稅的,海關應當按照有關法律、行政法規的規定退稅。
騙取出口退稅罪的主體
法律主觀:
騙取出口退稅罪 是指故意違反稅收 法規 ,采取以假報出口等欺騙手段,騙取國家出口退稅款,數額較大的行為。
法律客觀:
騙取出口退稅罪是指故意違反稅收法規,采取以假報出口等欺騙手段,騙取國家出口退稅款,數額較大的行為。
德州騙取出口退稅罪刑事構成要件有哪些
法律主觀:
法律客觀:
客體要件 本罪侵犯的客體,是國家出口退稅管理制度和國家財產權。出口退稅制度,是指國家為了體現稅收鼓勵出口的政策,使出口商品以不含稅的價格進入國際市場,以提高出口商品在國際市場的競爭能力,依法對在國內已征增值稅、營業稅、消費稅的產品(除國家明確規定不予退稅的產品外),在其出口時將已征稅款予以退還的制度。它是我國恃定稅收政策的產物。在1985年初,國務院對我國稅收政策、外貿政策進行重大調整,決定從l985年4月1日起對所有經營外貿業務的企業、事業單位的出口產品全面實行退稅政策,以增強其出口產品在國際市場上的競爭能力,支持出口創匯,同時還頒布了《出口產品退稅審批管理辦法》等相應的法規,自此,出口退稅成為我國稅收領域中一普遍而又獨特的活動。1988年1月開始實行全面徹底退稅,屬于產品稅、增值稅征收范圍的產品,按核定的綜合退稅率計算退稅,并對出口的應退稅款一律由國家預算收入退付。1991年開始實行外貿體制改革,重申出口退稅政策不變,但改由中央和地方共同負擔出口退稅。至此,我國已建立起了一套完整的出口退稅制度。實踐證明,實行出口退稅制度,對于鼓勵出口,擴大和占領國際市場,參與國際競爭,發展外向型經濟,都具有重要意義。然而,少數企業事業單位卻趁機采取假報出口等手段,騙取國家出口退稅款。它不僅嚴重地破壞了國家關于出口退稅的管理制度,擾亂了國家出口退稅政策的順利執行,而且還給國家財政造成嚴重損失。 客觀要件 本罪在客觀方面表現為采取以假報出口等欺騙手段,騙取國家出口退稅款,數額較大的行為。 騙稅是以退稅為前提的。我國目前退稅有兩種基本形式,一種是一般的退稅,另一種是出口退稅。一般的退稅是指由于稅務機關錯用稅率或納稅人申報的錯誤,或者國家稅收政策調整等,造成多證或誤征稅收,而按規定把多證或誤征的稅款退還給原納稅人,以及按照規定提取的代征代扣稅收的手續費、集貿市場稅收分成和按照稅收管理制度規定批準的減免稅的退稅。這種退稅屬于正常的退稅,如果行為人以欺騙、隱瞞等手段騙取這種退稅的,屬于一般的騙稅。由于稅務機關根據原征稅憑證能夠對一般的退稅進行比較有效的監督管理,因此對一般的騙稅只視為偷稅行為進行處罰、數額較大的可以偷稅罪論處。而出口退稅不同于一般的退稅、這種退稅是國家為鼓勵出門,增強產品在國際市場上的競爭能力而給予的優惠待遇,而不是因對納稅人多證、誤征或減免稅收等引起的退稅,因此騙取出口退稅比一般的騙稅的危害性要大。 l、行為人采取了假報出口等欺騙手段。根據司法實踐,常見的欺騙手段主要有: (1)串通有出口經營權企業,非法獲取出口單證、代理出口業務。在這一環節中,犯罪分子通常主動找到有關外貿企業,以給“回扣”等各種條件為誘餌、提出代為組織國內“貨源”、代理尋找外商客戶和代理出口報關等項業務。在外賀企業作出承諾后,犯罪分子以外商名義發來訂單,有的犯罪分子甚至隨身攜帶偽造的境外公司印章,直接以外商代理人身份與外貿企業簽訂出口協議書。與此同時,犯罪分子又以代為組織國內“貨源”名義,串通國內不法生產、銷售企業與外貿公司簽訂內貿合同;有的犯罪分子甚至直接與外貿公同簽訂內貿合同,同時向外貿企業提供虛開代開的增值稅專用發票,并取得外貿企業提供的出口報關單等單證,代理外貿企業進行所謂“出口報關”業務。 (2)串通國內不法生產、銷售企業,非法獲取虛開、代開的增值稅專用發票。在這一環節中,犯罪分子通常流竄于全國各省市,用賄賂企業工作人員和“優惠”的開票價格(一般按開票金額的比例計算)等手段,取得這些不法企業開出的沒有實際商品購銷活動的虛假增值稅專用發票。開票的貨名通常是一些沒有外貿出口限制的皮革制品、服裝、電器元件以及其他日用小商品等,開票的單價通常遠遠高于實際商品價格的十幾倍甚至幾十倍。有的犯罪分子直接或間接地與國內不法生產、銷售企業建立聯系,從企業獲取空白增值稅專用發票自行填開、或坐地收購不法企業虛開、代開的增值稅專用發票。 (3)串通境內外不法商人與外貿企業非法調匯,從中獲取非法利益。由銀行出具的出口收匯單,是標志外貿企業完成商品出口的重要憑證,因而是犯罪分子在實施其一系列騙取出口退稅犯罪行為中必須完成的一個步驟,也是犯罪分子實際獲取非法利益的關鍵環節。在這一環節中,犯罪分子通常與境內外不法商人相勾結,以向國內投資需要人民幣等為由,借用境內外企業的外匯與外貿企業進行非法調匯;有時犯罪分子則通過各種手段,將境內套取的外匯非法匯至境外銀行,然后以外商名義與國內外貿企業進行非法調匯交易。這種非法調匯的價格通常比正常調匯價格高出許多,犯罪分子便從這非法調匯的差價中獲得了巨額利益。國內外貿企業雖然相應地在非法調匯中造成了損失,但為彌補這一損失并從中獲取一定“盈利”,他們只得冒險地使用犯罪分子提供的虛假退稅憑證騙取國家出口退稅款。犯罪分子與外貿企業的這種非法交易一且成功,便使雙方從中均獲得可觀利益,最終只有國家的出口退稅蒙受巨大損失。 (4)采取行賄或欺騙手段,非法獲取蓋有海關驗訖章的出口貨物報關單。在這一環節中,犯罪分子通常采用的手段大體有四種,--是在《出口貨物報關單(出口退稅聯)》上加蓋私刻偽造的海關驗訖章,虛構貨物已報關出口的事實。二是賄賂海關工作人員,以少報多、以假充真或在根本沒有貨物出口的情況下,在《出口貨物報關單(出口退稅聯)》上加蓋海關驗訖章,虛構貨物已報關出口的事實。三是利用海關口岸把關檢查不嚴的漏洞,以假充真或空車過境,騙取海關在《出口貨物報關單(出口退稅聯)》上加蓋海關驗訖章,隱瞞無貨出口的事實真相。四是購買少量貨物或租用他人貨物通關報驗,然后以少報多,騙取海關在《出口貨物報關單(出口退稅聯)》上加蓋海關驗訖章。特別是犯罪分子租用他人的貨物,出境后通常又以走私手段或以較低價值報關人境,一批貨物往復多次使用、搞貨物“旅行”。這種虛構貨物出口事實的作案手法,具有很強的隱蔽性和欺騙性,是當前詐騙(出口退稅)犯罪分子較常用的伎倆。值得一提的是,目前在沿海地區的一些重要口岸,發現有少數海關工作人員和其他不法分子,與騙取出口退稅犯罪分子相勾結,專門從事出租貨物的犯罪活動,從中謀取非法利益。這種人通常被稱為“貨主”,對他們的犯罪行為也應當依法予以嚴厲打擊。 2、行為人必須是對其所生產或者經營的商品采取假報出口等欺騙手段。如果不是對其所生產或者經營的商品假報出口,而是通過偽造或者行賄等手段,借出口退稅的名義,憑空騙取國家財產的,則不構成本罪,應為詐騙罪。 3、騙稅行為必須是在從事出口業務的過程中實施。如果不是從事出口業務的單位和個人,冒充出口企業,假報出口、偽造、變造或者騙取退稅憑證,騙取退稅款,則不能構成本罪,屬于詐騙行為,數額較大的應定詐騙罪。 4、騙取國家出口退稅款的數額必須達到一定的標準。根據本條規定,這個標準為一萬元以上。 主體要件 本罪主體為一般主體,凡達到刑事責任年齡且具備刑事責任能力的自然人均能構成本罪主體,依本節第211條之規定,單位亦能構成本罪。其中單位主要是具有出口經營權的單位。因為出口退稅實質上是國家為了鼓勵產品出口而給予的財政性資助,不具有出口經營權的單位不可能享受這種優惠。根據現行稅法的規定,我國享有出口退稅權的單位有三種:(l)享有獨立對外出口經營權的中央和地方的外貿企業、工業貿易公司以及部分工業生產企業;(2)特定出口退稅企業,如外輪供應公司、對外承包工程公司等;(3)委托出口企業。前兩種單位可直接申報出口退稅,自然可以構成本罪主體、后一種情況中、委托方雖不具有直接出口經營權,但其仍有權享有出口退稅利益,所以也可以構成本罪主體。至于代理方本身具有直接出口經營權,當然可以成為本罪主體。 主觀要件 本罪在主觀方面為直接故意,并且具有騙取出口退稅的目的。由于出口企業工作人員的失誤,或者產品出口以后由于質最等原因又被退回,造成稅務機關多退稅款的,因沒有騙稅的犯罪故意,因此不能以騙取出門退稅款罪追究其刑事責任,而只能由稅務機關責令出口企業限期退回其多退的稅款,屬于出口企業失誤的,還可按日加收滯納金。出口企業騙取出口退稅的動機,一般是為了完成國家規定的繼續享有進出口經營權所必須達到的創匯任務,并從中嫌取一定比例的代理出口手續費。但是動機并不影響本罪的成立。
騙取出口退稅罪
騙取出口退稅罪,是指以假報出口或者其他欺騙手段,騙取國家出口退稅款,數額較大的行為。
騙取出口退稅罪在1997年《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中設立,此后未作出法律調整,相關規定延續至今。
(一)1997年《刑法》設立騙取出口退稅罪
1997年《刑法》首次設立了騙取出口退稅罪。根據1997年《刑法》第204條的規定,以假報出口或者其他欺騙手段,騙取國家出口退稅款,數額較大的,應當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處騙取稅款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罰金;如果數額巨大或者有其他嚴重情節的,應當處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處騙取稅款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罰金;如果數額特別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別嚴重情節的,應當處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無期徒刑,并處騙取稅款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罰金或者沒收財產。納稅人繳納稅款后,采取前款規定的欺騙方法,騙取所繳納的稅款的,依照《刑法》第201條的規定定罪處罰;騙取稅款超過所繳納的稅款部分,依照騙取出口退稅罪的規定處罰。
(二)騙取出口退稅罪延續至今
此后,歷次《刑法》修正均未對騙取出口退稅罪作出法律調整,騙取出口退稅罪延續至今。
(三)司法解釋不斷完善騙取出口退稅罪的司法適用
雖然《刑法》并未對騙取出口退稅罪作出法律調整,但有關機關通過發布司法解釋的方式進一步明確了騙取出口退稅罪的構成要件,并與時俱進地調整騙取出口退稅罪的立案數額。
2002年最高人民法院發布了《關于審理騙取出口退稅刑事案件具體應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列舉了《刑法》第204條中“假報出口”“其他欺騙手段”“數額較大”“其他嚴重情節”以及“其他加重情節”的具體情形,并明確從重、從輕處罰的情況。
根據2010年5月7日最高人民檢察院、公安部《關于公安機關管轄的刑事案件立案追訴標準的規定(二)》第60條,以假報出口或者其他欺騙手段,騙取國家出口退稅款,數額在5萬元以上的,應予立案追訴。此后,隨著社會發展,2024年最高人民檢察院、公安部對《最高人民檢察院、公安部關于公安機關管轄的刑事案件立案追訴標準的規定(二)》進行了修訂,將立案追訴的數額提高至10萬元。
騙取出口退稅罪的構成要件內容為,以假報出口或其他欺騙手段,騙取國家出口退稅款,數額較大。
(一)行為主體
騙取出口退稅罪的行為主體是特殊主體,即負有納稅義務的單位或者個人。
(二)行為對象
騙取出口退稅罪的對象是產品稅、增值稅、營業稅和特別消費稅四項特定稅種的稅款。
(三)行為內容
騙取出口退稅罪的行為表現為以假報出口或其他欺騙手段,騙取國家出口退稅款,數額較大。根據2002年9月17日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騙取出口退稅刑事案件具體應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以及2024年最高人民檢察院、公安部《最高人民檢察院、公安部關于公安機關管轄的刑事案件立案追訴標準的規定(二)》,應對騙取出口退稅罪的行為作如下理解:
1.假報出口
假報出口,是指以虛構已稅貨物出口事實為目的,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行為:第一,偽造或簽訂虛假的買賣合同;第二,以偽造、變造或其他非法手段取得出口貨物報關單、出口收匯核銷單、出口貨物專用繳款書等有關出口退稅單據、憑證;第三,虛開、偽造、非法購買增值稅專用發票或其他可以用于出口退稅的發票;第四,其他虛構已稅貨物出口事實的行為。
2.其他欺騙手段
其他欺騙手段,是指以下情形之一:第一,騙取出口貨物退稅資格的;第二,將未納稅或免稅貨物作為已稅貨物出口的;第三,雖有貨物出口,但虛構該出口貨物的品名、數量、單價等要素,騙取未實際納稅部分出口退稅款的;第四,以其他手段騙取出口退稅款的。
3.數額較大
數額較大,是指騙取國家出口退稅款10萬元以上的。
另外,對于有進出口經營權的公司、企業,明知他人意欲騙取國家出口退稅款,仍違反國家有關進出口經營的規定,允許他人自帶客戶、自帶貨源、自帶匯票并自行報關,騙取國家出口退稅款的,以騙取出口退稅罪定罪處罰。
(四)責任形式
破壞交通設施罪的責任形式為故意,且行為人具有騙取國家稅金的目的。
(五)騙取出口退稅罪的犯罪未遂
行為人實施騙取國家出口退稅行為,沒有實際取得出口退稅款,屬于犯罪未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