聊天記錄能當法庭上的證據嗎(聊天記錄能當法庭上的證據嗎需要打印出來嗎)
什么樣的聊天記錄可以作為證據
法律主觀:
聊天記錄可以作為證據,根據《民事訴訟法》的規定,證據包括書證、物證和電子數據等,而聊天記錄屬于以高科技電子介質為載體的電子證據。只要來源合法,內容真實,與案件事實存在關聯,就可以作為證據。
法律客觀:
《民事訴訟法》第六十三條 證據包括: (一)當事人的陳述; (二)書證; (三)物證; (四)視聽資料; (五)電子數據; (六)證人證言; (七)鑒定意見; (八)勘驗筆錄。 證據必須查證屬實,才能作為認定事實的根據。 《最高人民法院關于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的解釋》第一百一十六條第二款 電子數據是指通過電子郵件、電子數據交換、網上聊天記錄、博客、微博客、手機短信、電子簽名、域名等形成或者存儲在電子介質中的信息。
聊天記錄能作為法律證據嗎
法律分析:
能,網絡聊天記錄可以作為證據,屬于視聽資料類證據,但其為間接證據,且證明效力較低,需要和其他證據相印證。同時網絡聊天記錄必須保持其客觀性、真實性、合法性和關聯性等特征,網絡聊天記錄的取證時不得侵犯第三方的隱私。離婚訴訟案件過程中,在只有聊天記錄的情況下,如果想達到證明夫妻感情破裂的目的,一般情況下法院是不予認定的,但網絡聊天記錄完全可以作為證據使用,在保全網絡聊天記錄時,須注意以下法律問題:網絡聊天記錄必須具有訴訟證據的客觀真實性、合法性、關聯性。(1)客觀真實性。是指證據必須是客觀存在的事實,不以人的意志為轉移的客觀存在。(2)關聯性。即證據與待證事實有內在的聯系,并能證明待證事實的全部或一部。網絡聊天記錄的內容本身要和案件事實相關,比如為了證明男(女)方有外遇、與第三者同居、重婚、賭博惡習等等,在聊天記錄中應有文字體現,從而達到相應的證明目的。(3)合法性。就是證據必須具有實體法所規定的特定形式,證據必須按照法定程序提供、收集、調查和審查核實。如果是當事人提供的聊天記錄,一般要想得到法院的認可,須經公證機關作相應公證。當然基于穩妥考慮,當事人也可以向人民法院提出調查收集證據申請,由人民法院依法收集,網絡聊天證據的合法性問題是目前司法實踐中決定是否被人民法院采信的焦點問題。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 第六十三條 證據包括:(一)當事人的陳述;(二)書證;(三)物證;(四)視聽資料;(五)電子數據;(六)證人證言;(七)鑒定意見;(八)勘驗筆錄。證據必須查證屬實,才能作為認定事實的根據。
衍生問題:
證明勞動關系微信證據可行嗎?
微信聊天記錄一般無法證明勞動關系。證明勞動關系的證據有工作證或工作牌,最好蓋有公章、工資卡交易記錄、工資條、有公司名稱的工裝、去地稅局打印并蓋章的個稅完稅證明等。雖然電子證據越來越多地出現在勞動爭議案件審理中,但作為電子證據的一種,微信證據亦存在認定難等特點,勞動者要注意取證方式、取證的及時性以及相關的補強證據,以提高證據的證明力。
聊天記錄算不算證據
聊天記錄是否算證據,具體如下:
根據司法解釋的規定,手機聊天記錄作為電子數據的一種,是可以作為訴訟中的證據的,但由于電子數據容易被篡改和偽造,當事人使用手機聊天記錄作為證據應當注意證明聊天雙方的主體,聊天信息的完整性和獲得聊天信息手段的合法性,并形成完整的證據鏈條,這樣的證據有更強的證明力。
有聊天記錄和轉賬記錄是否可以報警,具體如下:
可以報警,但要盡可能詳細的向公安機關陳述被騙的詳細情況,并將收集到的相關證據資料向公安機關提供,配合公安部門對案件的調查。可以報警,但要盡詳細的向公安機關陳述被騙的詳細情況,并將收集到的相關證據資料向公安機關提供,配合公安部門對案件的調查。
綜上所述,聊天記錄可以作為證據,根據《民事訴訟法》的規定,證據包括書證、物證和電子數據等,而聊天記錄屬于以高科技電子介質為載體的電子證據。只要來源合法,內容真實,與案件事實存在關聯,就可以作為證據。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 第五十條
可以用于證明案件事實的材料,都是證據。證據包括:
(一)物證;
(二)書證;
(三)證人證言;
(四)被害人陳述;
(五)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供述和辯解;
(六)鑒定意見;
(七)勘驗、檢查、辨認、偵查實驗等筆錄;
(八)視聽資料、電子數據。證據必須經過查證屬實,才能作為定案的根據。
聊天記錄可以當做證據嗎?
法律主觀:
聊天記錄可以作為證據。但至于聊天記錄是否具有證明效力還是未知的。可以起到有效證明作用的證據必須具備真實性、有效性、關聯性。聊天記錄經過審查核實之后,如果符合這三性,那就是有效證據。《 民事訴訟法 》第六十三條規定,證據包括: (一)當事人的陳述; (二)書證; (三)物證; (四)視聽資料; (五)電子數據; (六)證人證言; (七)鑒定意見; (八)勘驗筆錄。證據必須查證屬實,才能作為認定事實的根據。
法律客觀:
《民事訴訟法》第六十三條證據包括: (一)當事人的陳述; (二)書證; (三)物證; (四)視聽資料; (五)電子數據; (六)證人證言; (七)鑒定意見; (八)勘驗筆錄。證據必須查證屬實,才能作為認定事實的根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