判緩刑是每個月要去報告嗎
醉駕緩刑2個月要報到幾次
醉駕緩刑2個月要一個月報到一次。
如果是因為醉駕判除了緩刑兩個月,在這兩個月期間我們要每一個月去當地的司法部門報道,在緩刑期間一定要積極的去報到,千萬不要違反規定,如果違反規定會撤銷緩刑實行收監的制度。當判處緩刑的時候,一定要積極遵守相關的規定,不然因為違反規定而被判處收監到時候得不償失,這樣我們也失去了自由,還不如在緩刑期間遵守相關規定。
適用緩刑的適用條件如下:
1、犯罪情節較輕;
2、宣告緩刑對所居住社區沒有重大不良影響;
3、沒有再犯罪的危險;
4、有悔罪表現;
5、必須被判處拘役或者是三年以下有期徒刑。
綜上所述,被判處緩刑的,應當到所在地的司法所接受社區矯正,社區矯正是法定的緩刑考察程序,不能違反規定不報到,如違反報到規定,司法所會向縣級司法局匯報,并建議法院撤銷緩刑,收監執行。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七十三條
【緩刑的考驗期限】拘役的緩刑考驗期限為原判刑期以上一年以下,但是不能少于二個月。
有期徒刑的緩刑考驗期限為原判刑期以上五年以下,但是不能少于一年。
緩刑考驗期限,從判決確定之日起計算。
第七十五條
【緩刑犯應遵守的規定】被宣告緩刑的犯罪分子,應當遵守下列規定:
(一)遵守法律、行政法規,服從監督;
(二)按照考察機關的規定報告自己的活動情況;
(三)遵守考察機關關于會客的規定;
(四)離開所居住的市、縣或者遷居,應當報經考察機關批準。
判緩刑每個星期都要去報到嗎
法律主觀:
判了緩刑不需要每個星期去報道,一般是一個月報道一次的。被判處緩刑的,在緩刑考驗期間,應遵守以下規定:1、遵守考察機關會客的規定;2、離開所居住的市、縣或者遷居,應當報經考察機關批準;3、遵守法律、行政法規,服從監督;4、報告自己的活動情況。
法律客觀:
《刑法》第七十五條被宣告緩刑的犯罪分子,應當遵守下列規定:(一)遵守法律、行政法規,服從監督;(二)按照考察機關的規定報告自己的活動情況;(三)遵守考察機關關于會客的規定;(四)離開所居住的市、縣或者遷居,應當報經考察機關批準。
判緩刑每個月報到嗎
法律分析:緩刑由特定的考察機構在一定的考驗期限內對罪犯進行考察,并根據罪犯在考驗期間內的表現,依法決定是否適用具體刑罰。被判處緩刑后緩刑人員需要到司法局報到,每月集中學習、公益勞動、思想匯報、電話匯報、當面匯報,每周至少當面或者電話匯報一次。緩刑接受社區矯正,由司法所進行監管。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社區矯正法》 第二條 對被判處管制、宣告緩刑、假釋和暫予監外執行的罪犯,依法實行社區矯正。對社區矯正對象的監督管理、教育幫扶等活動,適用本法。
第十九條 社區矯正決定機關判處管制、宣告緩刑、裁定假釋、決定或者批準暫予監外執行,應當按照刑法、刑事訴訟法等法律規定的條件和程序進行。社區矯正決定機關應當對社區矯正對象進行教育,告知其在社區矯正期間應當遵守的規定以及違反規定的法律后果,責令其按時報到。
判了緩刑需要每個星期去報道嗎
法律分析:緩刑并不需要每周都去司法所報道,一般是一個月報道一次的。被判處緩刑的,應當在當地司法機關接受社區矯正。社區矯正需要每月報告一次緩刑。社區矯正是法定緩刑程序,不經登記不得侵犯。違反報告要求的,由司法機關向縣司法局報告,建議法院撤銷緩刑,投入監獄執行。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 第七十六條 對宣告緩刑的犯罪分子,在緩刑考驗期限內,依法實行社區矯正,如果沒有本法第七十七條規定的情形,緩刑考驗期滿,原判的刑罰就不再執行,并公開予以宣告。
緩刑每個月要去報到嗎
緩刑每個月都需要去報到。但是按照規定緩刑期間不是到戶口所在地轄區派出所報道,而是到戶口所在地(或者案發地)司法局報道。宣告緩刑的,宣布緩刑考驗期滿,原判刑罰不再執行;對裁定假釋的,宣布考驗期滿,原判刑罰執行完畢。縣級司法行政機關應當向社區矯正人員發放解除社區矯正證明書,并書面通知決定機關,同時抄送縣級人民檢察院和公安機關。暫予監外執行的社區矯正人員刑期屆滿的,由監獄、看守所依法為其辦理刑滿釋放手續。
《社區矯正實施辦法》
第三十條
社區矯正人員矯正期滿,司法所應當組織解除社區矯正宣告。宣告由司法所工作人員主持,按照規定程序公開進行。
司法所應當針對社區矯正人員不同情況,通知有關部門、村(居)民委員會、群眾代表、社區矯正人員所在單位、社區矯正人員的家庭成員或者監護人、保證人參加宣告。
宣告事項應當包括:宣讀對社區矯正人員的鑒定意見;宣布社區矯正期限屆滿,依法解除社區矯正;對判處管制的,宣布執行期滿,解除管制;對宣告緩刑的,宣布緩刑考驗期滿,原判刑罰不再執行;對裁定假釋的,宣布考驗期滿,原判刑罰執行完畢。
縣級司法行政機關應當向社區矯正人員發放解除社區矯正證明書,并書面通知決定機關,同時抄送縣級人民檢察院和公安機關。
暫予監外執行的社區矯正人員刑期屆滿的,由監獄、看守所依法為其辦理刑滿釋放手續。
緩刑期間每周都要報告嗎?
法律分析:緩刑也屬于刑罰中的一種。一般情況下,判緩刑后,每周最少要到司法局當面匯報一次,或者可以通過電話進行一次匯報。犯罪嫌疑人在緩刑社區接受社區矯正時,通常是讓司法所進行監管的。司法悄老所每個月都會組啟咐升織犯罪嫌疑人進行集中學習、進行公益勞動,作思想匯報、電話匯報或者是當面匯報。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 第七十二條 對于被判處拘役、三年以下有期徒刑的犯罪分子,同時符合下列條件的,可以宣告緩刑,對其中不滿十八周歲的人、懷孕的婦女和已滿七十五周歲的人,應當宣告緩刑:
(一)犯罪情節較輕;
(二)有悔罪表現;
(三)沒有再犯罪的危險;
(四)宣告緩刑對所居住社區沒有重大不良影響。
宣告緩刑,可以根據犯罪情況,同時禁止犯罪分子在緩刑考驗期限簡毀內從事特定活動,進入特定區域、場所,接觸特定的人。被宣告緩刑的犯罪分子,如果被判處附加刑,附加刑仍須執行。
在東莞市一般緩刑一個月要去報道幾次
緩刑,一個月要去報道幾次,由考察機關決定。
《刑法》
第七十五條 【緩刑犯應遵守的規定】被宣告緩刑的犯罪分子,應當遵守下列規定:
(一)遵守法律、行政法規,服從監督;
(二)按照考察機關的規定報告自己的活動情況;
(三)遵守考察機關關于會客的規定;
(四)離開所居住的市、縣或者遷居,應當報經考察機關批準。
第七十六條 【緩刑的考驗及其積極后果】對宣告緩刑的犯罪分子,在緩刑考驗期限內,依法實行社區矯正,如果沒有本法第七十七條規定的情形,緩刑考驗期滿,原判的刑罰就不再執行,并公開予以宣告。
第七十七條 【緩刑的撤銷及其處理】被宣告緩刑的犯罪分子,在緩刑考驗期限內犯新罪或者發現判決宣告以前還有其他罪沒有判決的,應當撤銷緩刑,對新犯的罪或者新發現的罪作出判決,把前罪和后罪所判處的刑罰,依照本法第六十九條的規定,決定執行的刑罰。
被宣告緩刑的犯罪分子,在緩刑考驗期限內,違反法律、行政法規或者國務院有關部門關于緩刑的監督管理規定,或者違反人民法院判決中的禁止令,情節嚴重的,應當撤銷緩刑,執行原判刑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