尋釁滋事罪有罰金嗎(尋釁滋事罪有罰金嗎多少錢)
尋釁滋事治安處罰認定標準
行為人結伙斗毆屬于尋釁滋事,但尚未構成犯罪的,會受到哪些處罰?尋釁滋事如何認定?尋釁滋事達到什么程度,可以構成尋釁滋事罪?尋釁滋事...
行為人結伙斗毆屬于尋釁滋事,但尚未構成犯罪的,會受到哪些處罰?尋釁滋事如何認定?尋釁滋事達到什么程度,可以構成尋釁滋事罪?尋釁滋事罪怎樣規定?接下來將為您介紹尋釁滋事治安處罰認定標準的法律知識。
一、尋釁滋事治安處罰標準
《治安管理處罰法》第二十六條有下列行為之一的,處5日以上10日以下的拘留,可以并處500元以下罰款;情節較重的,處10日以上15日以下拘留,可以并處1000元以下罰款:
(一)結伙斗毆的;
(二)追逐、攔截他人的;
(三)強拿硬要或者任意損毀、占用公私財物的;
(四)其他尋釁滋事行為。
二、尋釁滋事懲罰條款是什么
(一)法定刑在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幅度的量刑起點和基準刑
隨意毆打他人,破壞社會秩序,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在一年六個月至三年有期徒刑幅度內確定量刑起點:致一人以上輕傷的;引起他人精神失常、自殺等嚴重后果的;隨意毆打精神病人、殘疾人、流浪乞討人員、老年人、孕婦、未成年人,造成惡劣社會影響的;在公共場所隨意毆打他人,造成公共場所秩序嚴重混亂的。
隨意毆打他人,破壞社會秩序,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在三個月拘役至三年有期徒刑幅度內確定量刑起點:致二人以上輕微傷的;隨意毆打他人達到三次的;持兇器隨意毆打他人的;其他情節惡劣的情形。
追逐、攔截、辱罵、恐嚇他人,破壞社會秩序,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在一年六個月至三年有期徒刑幅度內確定量刑起點:追逐、攔截、辱罵、恐嚇精神病人、殘疾人、流浪乞討人員、老年人、孕婦、未成年人,造成惡劣社會影響的;引起他人精神失常、自殺等嚴重后果的;嚴重影響他人的工作、生活、生產、經營的。
追逐、攔截、辱罵、恐嚇他人,破壞社會秩序,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在三個月拘役至三年有期徒刑幅度內確定量刑起點:追逐、攔截、辱罵、恐嚇他人達到三次,造成惡劣社會影響的;持兇器追逐、攔截、辱罵、恐嚇他人的;其他情節惡劣的情形。
強拿硬要或者任意損毀、占用公私財物,破壞社會秩序,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在一年六個月至三年有期徒刑幅度內確定量刑起點:強拿硬要或者任意損毀、占用精神病人、殘疾人、流浪乞討人員、老年人、孕婦、未成年人的財物,造成惡劣社會影響的;引起他人精神失常、自殺等嚴重后果的;嚴重影響他人的工作、生活、生產、經營的。
強拿硬要或者任意損毀、占用公私財物,破壞社會秩序,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在三個月拘役至三年有期徒刑幅度內確定量刑起點:強拿硬要公私財物價值一千元以上,或者任意損毀、占用公私財物價值二千元以上的;強拿硬要或者任意損毀、占用公私財物達到三次,造成惡劣社會影響的;其他情節嚴重的情形。
在車站、碼頭、機場、醫院、商場、公園、影劇院、展覽會、運動場或者其他公共場所起哄鬧事,造成公共場所秩序嚴重混亂的,在一至三年有期徒刑幅度內確定量刑起點。
在量刑起點的基礎上,根據尋釁滋事次數、傷害后果、強拿硬要他人財物或任意損毀、占用公私財物數額等其他影響犯罪構成的犯罪事實增加刑罰量,確定基準刑。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增加相應的刑罰量:
1、每增加輕微傷一人,增加六個月以下刑期;
2、每增加輕傷一人,增加六個月至一年六個月刑期;
3、每增加引起精神失常一人,增加六個月至一年六個月刑期;
4、每增加引起自殺造成重傷、死亡一人,增加一至二年刑期;
5、隨意毆打他人,追逐、攔截、辱罵、恐嚇他人,強拿硬要或任意毀損、占用公私財物三次以上,每再增加一次,增加一至二個月刑期;在車站、碼頭、機場、醫院、商場、公園、影劇院、展覽會、運動場或者其他公共場所起哄鬧事,造成公共場所秩序嚴重混亂,每增加一次,增加六個月至一年刑期;
6、強拿硬要公私財物價值一千元以上的,數額每再增加一千元,增加一至二個月刑期;任意毀損、占用公私財物價值二千元以上的,數額再每增加二千元,增加一至二個月刑期;
7、每增加刑法第二百九十三條規定的四種情形之一的,增加六個月至一年刑期;
8、其他可以增加刑罰量的情形。
(二)法定刑在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幅度的量刑起點和基準刑
糾集他人三次實施尋釁滋事(每次都構成犯罪),嚴重破壞社會秩序的,在五至七年有期徒刑幅度內確定量刑起點。
在量刑起點的基礎上,根據尋釁滋事次數、傷害后果、強拿硬要他人財物或任意損毀、占用公私財物數額等其他影響犯罪構成的犯罪事實增加刑罰量,確定基準刑。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增加相應的刑罰量:
1、每增加輕微傷一人,增加六個月以下刑期;
2、每增加輕傷一人,增加六個月至一年六個月刑期;
3、每增加引起精神失常一人,增加六個月至一年六個月刑期;
4、每增加引起自殺造成重傷、死亡一人,增加一至二年刑期;
5、糾集他人三次以上實施尋釁滋事犯罪,未經處理的,每再增加一次,增加六個月至一年刑期;
6、強拿硬要公私財物價值一千元以上的,數額每再增加一千元,增加一至二個月刑期;任意毀損、占用公私財物價值二千元以上的,數額再每增加二千元,增加一至二個月刑期;
7、每增加刑法第二百九十三條規定的四種情形之一的,增加六個月至一年刑期;
8、其他可以增加刑罰量的情形。
(三)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增加基準刑的20%以下:
1、糾集未成年人尋釁滋事的;
2、其他可以從重處罰的情形。
三、尋釁滋事罪如何處罰
《刑法》第二百九十三條【尋釁滋事罪】有下列尋釁滋事行為之一,破壞社會秩序的,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
(一)隨意毆打他人,情節惡劣的;
(二)追逐、攔截、辱罵、恐嚇他人,情節惡劣的;
(三)強拿硬要或者任意損毀、占用公私財物,情節嚴重的;
(四)在公共場所起哄鬧事,造成公共場所秩序嚴重混亂的。
糾集他人多次實施前款行為,嚴重破壞社會秩序的,處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可以并處罰金。
行為人實施尋釁滋事行為,尚不構成犯罪的,按照治安管理處罰法進行處罰。處5日以上10日以下的拘留,可以并處500元以下罰款;情節較重的,處10日以上15日以下拘留,可以并處1000元以下罰款。以上就是為大家帶來的尋釁滋事治安處罰認定標準的全部內容。
尋釁滋事治安處罰認定標準
尋釁滋事治安處罰認定標準是:有下列行為之一的,處5日以上10日以下的拘留,可以并處500元以下罰款;情節較重的,處10日以上15日以下拘留,可以并處1000元以下罰款:
(1)結伙斗毆的;
(2)追逐、攔截他人的;
(3)強拿硬要或者任意損毀、占用公私財物的;
(4)其他尋釁滋事行為。尋釁滋事行為,在不滿足法律規定的立案標準時,往往是屬于一般的民事行為,但此時也是會給予行為人治安管理方面的處罰。
在構成刑事犯罪,即尋釁滋事罪的情況下,行為人將被給予刑事處罰。
尋釁滋事案件的危害性主要體現在危害后果、次數、場所、社會影響、作案對象等方面,量刑時可以根據危害后果、次數、場所、社會影響、作案對象等情節在相應的刑法法定刑幅度內確定基準刑。
尋釁滋事罪的四個構成要件:
1、主觀要件。尋釁滋事罪的主觀方面是直接故意,即明知自己的行為會發生破壞社會秩序的危害結果,并且希望這種結果發生。行為人的犯罪動機是為了滿足耍威風、取樂等不正常的精神刺激或其他不健康的心理需要。
2、主體要件。本罪的主體為一般主體,凡年滿16周歲且具備刑事責任能力的自然人均能構成本罪。
3、客觀要件。本條將尋釁滋事罪的客觀行為方式具體規定為:隨意毆打他人,情節惡劣的;追逐、攔截、辱罵、恐嚇他人,情節惡劣的;強拿硬要或者任意損毀、占用公私財物,情節嚴重的;在公共場所起哄鬧事,造成公共場所秩序嚴重混亂的。
4、客體要件。本罪侵犯的客體是公共秩序。所謂公共秩序包括公共場所秩序和生活中人們應當遵守的共同準則。
尋釁滋事罪與聚眾擾亂社會秩序罪的區別是:
1、犯罪動機不同;
尋釁滋事罪是為了滿足耍威風、取樂等不正常的精神刺激或其他不健康的心理需要;而后者的犯罪動機是為了實現個人的某種不合理要求,用聚眾鬧事的形式,擾亂機關、團體、單位的正常秩序,或者擾亂公共場所秩序或交通秩序,對有關單位、機關、團體乃至政府施加壓力。
2、犯罪形式不同;
尋釁滋事罪不要求聚眾,后者必須是多人以上以聚眾形式出現。
3、客觀方面不同;
尋釁滋事罪在客觀方面表現為隨意毆打他人,情節惡劣的行為,或者追逐、攔截、辱罵他人,情節惡劣的行為,或者強拿硬要或者任意毀損、占用公私財物,情節嚴重的行為,或者在公共場所起哄鬧事,造成公共場所秩序嚴重混亂的行為;后者在客觀方面表現為聚眾沖擊國家機關、企事業單位、人民團體或者擾亂公共場所秩序、交通秩序,情節嚴重的行為。
4、犯罪主體不同;
尋釁滋事罪的所有參與者都要以本罪追究刑事責任;后者只追究首要分子和積極參加者的刑事責任。
依據《治安管理處罰法》的規定,可以認定為尋釁滋事的違法行為包括追逐、攔截他人;強拿硬要或者任意損毀、占用公私財物等,做出以上行為的,按尋釁滋事給予治安處罰。
《中華人民共和國治安管理處罰法》
第二十六條
有下列行為之一的,處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可以并處五百元以下罰款;情節較重的,處十日以上十五日以下拘留,可以并處一千元以下罰款:
(一)結伙斗毆的;
(二)追逐、攔截他人的;
(三)強拿硬要或者任意損毀、占用公私財物的;
(四)其他尋釁滋事行為。
《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
第二百九十三條
【尋釁滋事罪】有下列尋釁滋事行為之一,破壞社會秩序的,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
(一)隨意毆打他人,情節惡劣的;
(二)追逐、攔截、辱罵、恐嚇他人,情節惡劣的;
(三)強拿硬要或者任意損毀、占用公私財物,情節嚴重的;
(四)在公共場所起哄鬧事,造成公共場所秩序嚴重混亂的。
糾集他人多次實施前款行為,嚴重破壞社會秩序的,處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可以并處罰金。
尋釁滋事治安處罰認定標準
尋釁滋事治安處罰的認定標準:如果行為人具有隨意毆打他人造成他人身體傷害、追逐、攔截、辱罵他人,嚴重影響他人正常工作、生產、生活等情形的,可認定為尋釁滋事罪,公安機關應當予以立案。犯尋釁滋事最的處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可以并處五百元以下罰款;情節較重的,處十日以上十五日以下拘留,可以并處一千元以下罰款
一、尋釁滋事罪與聚眾擾亂社會秩序罪的區別:
1、犯罪動機不同。尋釁滋事罪是為了滿足耍威風、取樂等不正常的精神刺激或其他不健康的心理需要;而后者的犯罪動機是為了實現個人的某種不合理要求,用聚眾鬧事的形式,擾亂機關、團體、單位的正常秩序,或者擾亂公共場所秩序或交通秩序,對有關單位、機關、團體乃至政府施加壓力。
2、犯罪形式不同。尋釁滋事罪不要求聚眾,后者必須是多人以上以聚眾形式出現。
3、客觀方面不同。尋釁滋事罪在客觀方面表現為隨意毆打他人,情節惡劣的行為,或者追逐、攔截、辱罵他人,情節惡劣的行為,或者強拿硬要或者任意毀損、占用公私財物,情節嚴重的行為,或者在公共場所起哄鬧事,造成公共場所秩序嚴重混亂的行為;后者在客觀方面表現為聚眾沖擊國家機關、企事業單位、人民團體或者擾亂公共場所秩序、交通秩序,情節嚴重的行為。
4、犯罪主體不同。尋釁滋事罪的所有參與者都要以本罪追究刑事責任;后者只追究首要分子和積極參加者的刑事責任。
二、尋釁滋事可以報警,對于尋釁滋事罪,是屬于一般的公訴案件,是由公安機關立案偵查的,人民檢察院審查起訴的。逮捕是刑事訴訟最為嚴厲的塵清強制措施,如果要決定逮捕的,是需要由人民檢察院批準的。
1、公安機關會視情況對其進行刑事拘留,三日提請檢察院批捕,可以延長一至四日,檢察院一般會在七日內決定是否批準逮捕,流竄作案、結伙作案或多次作案的重大嫌疑分子,提請批捕可以延長至一個月,刑事拘留一般是十多天,最長是三十七天。
2、逮捕后的偵查期限一般不得超過二個月,案情復雜的案件,可以經上一級人民檢察院批準延長一個月。交通不便地區、重大的犯罪集團案件、流竄作案等可經省級檢察院批準再延長二個月。對于可能判十年以下刑罰的嫌疑人敬橘,經省級檢察院批準再延長二個月。公安階段的時間一般是二個半月到三個月左右,最長是八個月。
3、案件由公安機關的辦案人員寫出起訴意見書及案卷、證據移送到檢察院,即審查起訴階段。一般是一個月,重大復雜的可延長半個月。檢察院審查后認可需要補充偵查的,可以退回公安機關補充偵查,也可以自行偵查。補充偵查應當在一個月內補充偵查完畢,補充以兩次為限。補充偵查后,檢察院重新計算審查起訴的期限。檢察院的公訴科審查完成后,寫出公訴書,向對應的法院提起公訴。即:一般是一個月至一個半月,最長會達到五個月。
4、最后是法院。審理是二審終審制,一審是在法院受理后一個月內開庭審判并宣判,至遲不得超過一個半月。邊遠地區案件、重大犯罪集團、流竄作案的可以再延長一個月。被告人、附帶民事訴訟的當事人不服一審判決可以上訴;檢察院認為一審判決確有錯誤的,也可向上一級法院提出抗訴,案件進入二審程序。二審的審判時限跟一審的審限一樣,是一個月,不超過一個半月,邊遠地區案件 、重大犯罪集團、流竄作案的可以再延長一個月。沒有上訴、抗訴,一般是一個月至一個半月,最長是二個半月。有二審,一般是二至三個月,最長五個月。有法院認為證派稿前據不足退回檢察院的情況,時間延長。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 第二百九十三條 有下列尋釁滋事行為之一,破壞社會秩序的,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
(一)隨意毆打他人,情節惡劣的;
(二)追逐、攔截、辱罵、恐嚇他人,情節惡劣的;
(三)強拿硬要或者任意損毀、占用公私財物,情節嚴重的;
(四)在公共場所起哄鬧事,造成公共場所秩序嚴重混亂的。
糾集他人多次實施前款行為,嚴重破壞社會秩序的,處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可以并處罰金。
尋釁滋事最輕怎么處罰
法律主觀:
尋釁滋事行為最輕的處罰,是治安處罰。一般是由公安機關處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可以并處五百元以下罰款。最輕是拘留五日。 如果尋釁滋事行為構成尋釁滋事罪的,最輕的處罰是由人民法院判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 其中,最輕的處罰為一個月的拘役。如果是判處拘役,執行的時間期限為一個月以上六個月以下,最短時間可判處一個月。
法律客觀:
《治安管理處罰法》第二十六條 有下列行為之一的,處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可以并處五百元以下罰款;情節較重的,處十日以上十五日以下拘留,可以并處一千元以下罰款: (一)結伙斗毆的; (二)追逐、攔截他人的; (三)強拿硬要或者任意損毀、占用公私財物的; (四)其他尋釁滋事行為。 《刑法》第二百九十三條 有下列尋釁滋事行為之一,破壞社會秩序的,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 (一)隨意毆打他人,情節惡劣的; (二)追逐、攔截、辱罵、恐嚇他人,情節惡劣的; (三)強拿硬要或者任意損毀、占用公私財物,情節嚴重的; (四)在公共場所起哄鬧事,造成公共場所秩序嚴重混亂的。 糾集他人多次實施前款行為,嚴重破壞社會秩序的,處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可以并處罰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