離婚財產怎樣分(離婚財產怎樣分割)
離婚了,財產怎么分?
一、夫妻如果要離婚財產怎么分
夫妻共同財產的分割有協議分割和判決分割兩種做法。離婚時,雙方有合法婚姻財產約定的,依約定。一方的特有財產歸本人所有。夫妻共有財產一般應當均等分割,必要時亦可不均等,有爭議的,人民法院應依法判決。
離婚財產如何分割的原則:
(一)男女平等原則
男女平等原則是人民法院處理婚姻家庭案件的辦案指南。該原則體現在離婚財產分割上,就是夫妻雙方有平等地分割共同財產的權利,平等地承擔共同債務的義務。
(二)有利生活,方便生活原則
在離婚分割共同財產時,不應損害財產效用、性能和經濟價值。在對共同財產中的生產資料進行分割時,應盡可能分給需要該生產資料、能更好發揮該生產資料效用的一方;在對共同財產中的生活資料進行分割時,要盡量滿足個人從事專業或職業需要,以發揮物的使用價值。不可分物按實際需要和有利發揮效用原則歸一方所有,分得方應依公平原則,按離婚時的實際價值給另一方相應的補償。
(三)照顧子女和女方利益原則
這里的“照顧”,既可以在財產份額上給予女方適當多分,也可以在財產種類上將某項生活特別需要的財產,比如住房,分配給女方。畢竟從習慣勢力上、從傳統因素的影響所造成的障礙上、從婦女的家務負擔、生理特點上講,離婚后一般婦女在尋找工作和謀生能力上也較男子要弱,更需要社會給予更多的幫助。同時,在分割夫妻共同財產時,要特別注意保護未成年孩子的合法財產權益。未成年孩子的合法財產不能列入夫妻共同財產進行分割。
(四)權利不得濫用原則
離婚分割夫妻共同財產時不得把屬于國家、集體和他人所有的財產當作夫妻共同財產進行分割,不得借分割夫妻共同財產的名義損害他人合法利益。而、離婚分割哪些財產我國現行的《婚姻法》條明確了夫妻共同財產是在夫妻關系存續期間取得的財產,以列舉式和概括式的方式規定了夫妻共同財產的內容。
根據《婚姻法》第十七條規定:“夫妻在婚姻關系存續期間所得的下列財產,歸夫妻共同所有:①工資、獎金;②生產、經營的收益;③知識產權的收益;④繼承或贈與所得的財產,但本法第十八條第三項規定的除外;⑤其他應當歸共同所有的財產。
具體而言:
(一)工資、獎金:
這主要是指夫妻一方或雙方的勞動報酬形式,因此立法將其提出來代表所有的勞動報酬均應屬夫妻共同所有。按立法本意,屬于勞動報酬性質的實物、津貼等也應包括在內。
(二)生產、經營收益:
生產、經營的具體形式很多,除辦廠、設立公司、建立企業以外,還有承包、租賃、投資、個體經濟、與他人合伙經營等多種經營形式,但凡在婚后從事生產和商業活動的收入多應作為生產、經營的收益歸夫妻共同所有。
(三)知識產權的收益:
該知識產權的收益僅指婚姻關系存續期間,實際取得或者已經明確可以取得的財產性收益。而不包括尚未明確可以取得的財產性收益和非財產性收益。
(四)繼承或贈與所得的財產:
但遺囑或贈與合同明確指明歸一方的除外;凡是夫妻在婚姻存續期間通過繼承和贈與獲得的他人財產,只要被繼承人、贈與人沒有特別指明死后的財產和贈與的財產歸夫妻一方,所繼承和受贈的財產全部都應歸夫妻雙方共同所有。
(五)其他應當歸共同所有的財產:
1、一方以個人財產投資取得的收益;
2、男女雙方實際取得或者應當取得的住房補貼、住房公積金;
3、男女雙方實際取得或者應當取得的養老保險金、破產安置補償費。”
以上列舉了夫妻共同財產的范圍。只有在該范圍的財產,并是在夫妻關系存續期間取得的才屬于夫妻共同財產,才能進行分割。
夫妻財產中一部分屬于共有財產,然而還有一部分卻是個人財產,在離婚的時候能夠分割的財產,就只能是其中共有的財產部分。若是一方有轉移、隱藏或毀損共同財產的行為,那另一方就需要收集證據來證明,這樣在離婚的時候才能更好的維護自身合法權益。
離婚財產怎么分割
離婚財產的分割情況如下:
1、以雙方自行協商為原則,如果雙方協商一致的,簽訂財產分割協議書,根據自愿原則分割夫妻共同財產,可以平分,可以歸一方所有,也可以約定贈給子女;
2、如果協商不成的,可以向人民法院起訴,由法院依據實際情況,按照照顧子女、女方和無過錯方權益的原則判決,在不得損壞財產的價值和使用價值的原則下進行處理;
3、一方以夫妻共同財產與他人合伙經營的,入伙的財產可分給一方所有,分得入伙財產的一方對另一方應給予相當于入伙財產一半價值的補償;
4、離婚后,發現一方有隱藏、轉移、變賣夫妻共同財產等行為,可以向法院起訴,請求重新分割財產;
5、屬于夫妻共同財產的生產資料,可分給有經營條件和能力的一方。分得該生產資料的一方對另一方應給予相當于該財產一半價值的補償。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第一千零八十七條
離婚時,夫妻的共同財產由雙方協議處理;協議不成的,由人民法院根據財產的具體情況,按照照顧子女、女方和無過錯方權益的原則判決。
對夫或者妻在家庭土地承包經營中享有的權益等,應當依法予以保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