哪些人可以是代位繼承人
代位繼承人的范圍是什么
法律分析:依我國現行繼承法的規定,只有被代位人的晚輩直系血親,才有代位繼承權。因此,代位繼承人的范圍具有法定限定性。在確定代位繼承人的范圍時,應把握以下幾點:被代位人的晚輩直系血親既包括自然血親,也包括法律上擬制的血親。具體而言,包括:1、被繼承人的孫子女、外孫子女、曾孫子女、外曾孫子女等晚輩自然直系血親;2、被繼承人的養子女、已形成扶養關系的繼子女的親生子女;3、被繼承人親生子女的養子女;4、被繼承人養子女的養子女;5、與被繼承人已形成扶養關系的繼子女的養子女。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二十八條?被繼承人的子女先于被繼承人死亡的,由被繼承人的子女的直系晚輩血親代位繼承。
被繼承人的兄弟姐妹先于被繼承人死亡的,由被繼承人的兄弟姐妹的子女代位繼承。
代位繼承人一般只能繼承被代位繼承人有權繼承的遺產份額。
代位繼承人的范圍有哪些?
代位繼承人 的范圍僅限于 被繼承人的子女 的直系晚輩血親,包括:孫子女、外孫子女、曾孫子女、外曾孫子女。代位繼承人只能繼承被代位繼承人有權 繼承的遺產 份額,如果被代位繼承人死亡的,按照法定繼承辦理。根據《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二十八條的規定,被繼承人的子女 先于被繼承人死亡 的,由被繼承人的子女的直系晚輩血親代位繼承。被繼承人的兄弟姐妹先于被繼承人死亡的,由被繼承人的兄弟姐妹的子女代位繼承。代位繼承人一般只能繼承被代位繼承人有權繼承的遺產份額。《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二十八條被繼承人的子女先于被繼承人死亡的,由被繼承人的子女的直系晚輩血親代位繼承。被繼承人的兄弟姐妹先于被繼承人死亡的,由被繼承人的兄弟姐妹的子女代位繼承。代位繼承人一般只能繼承被代位繼承人有權繼承的遺產份額。
什么是代位繼承人
法律主觀:
一、什么是代位繼承人代位繼承是本位繼承的對稱,又稱間接繼承,是指被繼承人的子女先于被繼承人死亡或被宣告死亡,被繼承人的子女的晚輩直系血親代替被繼承人子女的繼承順序,繼承被繼承人子女的應繼承的遺產份額的制度。在代位繼承中,死亡的繼承人是被代位人,代替被代位人行使繼承權的就是代位繼承人。二、代位繼承人的范圍有哪些依我國《民法典》的規定,只有被代位人的晚輩直系血親,才有代位繼承權。因此,代位繼承人的范圍具有法定限定性。在確定代位繼承人的范圍時,應把握以下幾點:被代位人的晚輩直系血親既包括自然血親,也包括法律上擬制的血親。具體而言,包括:1、被繼承人的孫子女、外孫子女、曾孫子女、外曾孫子女等晚輩自然直系血親;2、被繼承人的養子女、已形成扶養關系的繼子女的親生子女;3、被繼承人親生子女的養子女;4、被繼承人養子女的養子女;5、與被繼承人已形成扶養關系的繼子女的養子女。三、法定繼承人死亡怎么處理遺產繼承人在繼承開始之前死亡存在兩種情況,一種是法定繼承中繼承人在繼承之前死亡,一種是遺囑繼承中于繼承之前死亡。(一)法定繼承中繼承人在繼承之前死亡適用代位繼承法定繼承中,繼承人在繼承之前死亡,則適用代位繼承。代位繼承是法定繼承的一種特殊情況。它是指被繼承人的子女先于被繼承人死亡時,由被繼承人子女的晚輩直系血親代替先死亡的長輩直系血親繼承被繼承人遺產的一項法定繼承制度,又稱間接繼承、承租繼承。先于被繼承人死亡的繼承人,稱被代位繼承人,簡稱被代位人。代替被代位人繼承遺產的人稱代位繼承人,簡稱代位人。代位人代替被代位人繼承遺產的權利,叫代位繼承權。也就是遺產又繼承人的子女繼承。(二)遺囑繼承中繼承人在繼承之前死亡適用法定繼承按照《民法典》的規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遺產中的有關部分按照法定繼承辦理:1、遺囑繼承人放棄繼承或者受遺贈人放棄受遺贈的;2、遺囑繼承人喪失繼承權的;3、遺囑繼承人、受遺贈人先于遺囑人死亡的;4、遺囑無效部分所涉及的遺產;5、遺囑未處分的遺產。因此,在遺囑繼承中如果繼承人在繼承前死亡,則按照法定繼承,有被繼承人的法定繼承人繼承。
法律客觀: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二十八條 被繼承人的子女先于被繼承人死亡的,由被繼承人的子女的直系晚輩血親代位繼承。 被繼承人的兄弟姐妹先于被繼承人死亡的,由被繼承人的兄弟姐妹的子女代位繼承。 代位繼承人一般只能繼承被代位繼承人有權繼承的遺產份額。
代位繼承權必須具備的條件
【法律分析】:代位繼承必須具備的條件有:1、被代位繼承人須于繼承開始前死亡,否則就不存在代位繼承的問題;2、有代位繼承權的人僅限于被繼承人的晚輩直系血親,并且不受輩份的限制;3、代位繼承人一般只能繼承被代位繼承人有權繼承的遺產份額;4、繼承人喪失繼承權的,其晚輩直系血親不得代位繼承。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
第一千一百二十三條 繼承開始后,按照法定繼承辦理;有遺囑的,按照遺囑繼承或者遺贈辦理;有遺贈扶養協議的,按照協議辦理。
第一千一百二十七條 遺產按照下列順序繼承:(一)第一順序:配偶、子女、父母;(二)第二順序:兄弟姐妹、祖父母、外祖父母。繼承開始后,由第一順序繼承人繼承,第二順序繼承人不繼承;沒有第一順序繼承人繼承的,由第二順序繼承人繼承。本編所稱子女,包括婚生子女、非婚生子女、養子女和有扶養關系的繼子女。本編所稱父母,包括生父母、養父母和有扶養關系的繼父母。本編所稱兄弟姐妹,包括同父母的兄弟姐妹、同父異母或者同母異父的兄弟姐妹、養兄弟姐妹、有扶養關系的繼兄弟姐妹。
哪些人可以代位繼承
法律主觀:
以下民事主體可以成為代位繼承人:如果是被繼承人的子女先于被繼承人死亡的,被繼承人的子女的直系晚輩血親可以代位繼承。如果是被繼承人的兄弟姐妹先于被繼承人死亡的,被繼承人的兄弟姐妹的子女可以代位繼承。
法律客觀: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
第一千一百二十八條
被繼承人的子女先于被繼承人死亡的,由被繼承人的子女的直系晚輩血親代位繼承。
被繼承人的兄弟姐妹先于被繼承人死亡的,由被繼承人的兄弟姐妹的子女代位繼承。
代位繼承人一般只能繼承被代位繼承人有權繼承的遺產份額。
哪些人可以代位繼承
法律分析:代位繼承人必須是被代位人的直系親屬,這是代位繼承的一個原則。被繼承人的子女先于被繼承人死亡的,由被繼承人的子女的晚輩直系血親代位繼承。代位繼承人一般只能繼承他的父親或者母親有權繼承的遺產份額。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
第一千一百二十三條 繼承開始后,按照法定繼承辦理;有遺囑的,按照遺囑繼承或者遺贈辦理;有遺贈扶養協議的,按照協議辦理。
第一千一百二十七條 遺產按照下列順序繼承:(一)第一順序:配偶、子女、父母;(二)第二順序:兄弟姐妹、祖父母、外祖父母。繼承開始后,由第一順序繼承人繼承,第二順序繼承人不繼承;沒有第一順序繼承人繼承的,由第二順序繼承人繼承。本編所稱子女,包括婚生子女、非婚生子女、養子女和有扶養關系的繼子女。本編所稱父母,包括生父母、養父母和有扶養關系的繼父母。本編所稱兄弟姐妹,包括同父母的兄弟姐妹、同父異母或者同母異父的兄弟姐妹、養兄弟姐妹、有扶養關系的繼兄弟姐妹。
代位繼承權必須具備的條件
1、代位權繼承的條件如下:
(1)被代位繼承人須于繼承開始前死亡,否則就不存在代位繼承的問題。
(2)被代位人必須是被繼承人的子女。
(3)代位繼承人必須是被代位繼承人的直系親屬。
(4)代位繼承人的代位權基于被代位繼承人的繼承權而成立,如果被代位繼承人喪失繼承權,代位繼承權就不能成立。
2、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
第一千一百二十八條【代位繼承】被繼承人的子女先于被繼承人死亡的,由被繼承人的子女的直系晚輩血親代位繼承。
被繼承人的兄弟姐妹先于被繼承人死亡的,由被繼承人的兄弟姐妹的子女代位繼承。
代位繼承人一般只能繼承被代位繼承人有權繼承的遺產份額。
一、代位繼承與轉繼承有哪些區別
轉繼承和代位繼承都是因繼承人死亡無權行使繼承權而發生的、由繼承人的繼承人行使被繼承人的財產繼承,但二者之間存在明顯的區別:
1、繼承人死亡的時間不同。代位繼承是被繼承人的繼承人先于被繼承人死亡或與被繼承人同時死亡;轉繼承是被繼承人的繼承人在繼承活動開始之后,遺產處理之前死亡。
2、繼承的內容不同。代位繼承是繼承人的子女直接參與對被繼承人遺產的分割,與其他有繼承權的人共同參與繼承活動;轉繼承的繼承只能對其法定繼承人應繼承的遺產進行分割,不能與被繼承人的其他合法繼承人共同分割被繼承人的遺產。
3、性質不同:轉繼承是對第一次繼承基礎上的再次繼承,如爺爺死亡后,父親還來不及得到該繼承的遺產就去世的,由孫子來繼承父親從爺爺那里繼承來(還未分配到手)的遺產;代位繼承是直接由繼承人的晚輩直系血親繼承被繼承人的遺產。
4、繼承人的范圍不同。代位繼承只能發生與被繼承人有直系血親或擬制血親的子女范圍內,如子女、孫子女、外孫子女,且不受輩份限制,均可成為代位繼承人;轉繼承人卻不僅限于有直系血親或擬制血親的子女、孫子女、外孫子女范圍內,由于轉繼承是繼承繼承人的遺產,因此,作為第一順序繼承人的子女、配偶、父母都有繼承權。
5、法定事由不同。轉繼承即可以是法定繼承,也可是在遺囑繼承;代位繼承只發生在法定繼承中。
什么是代位繼承人的范圍
法律分析:代位繼承人可以是被繼承人的子女;也可以是被繼承人的兄弟姐妹的子女。《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二十八條的規定,被繼承人的子女優先于被繼承人死亡的,由被繼承人的子女的直系晚輩血親代位繼承。被繼承人的兄弟姐妹先于被繼承人死亡的,由被繼承人的兄弟姐妹的子女代位繼承。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
第一千一百二十三條 繼承開始后,按照法定繼承辦理;有遺囑的,按照遺囑繼承或者遺贈辦理;有遺贈扶養協議的,按照協議辦理。
第一千一百二十七條 遺產按照下列順序繼承:(一)第一順序:配偶、子女、父母;(二)第二順序:兄弟姐妹、祖父母、外祖父母。繼承開始后,由第一順序繼承人繼承,第二順序繼承人不繼承;沒有第一順序繼承人繼承的,由第二順序繼承人繼承。本編所稱子女,包括婚生子女、非婚生子女、養子女和有扶養關系的繼子女。本編所稱父母,包括生父母、養父母和有扶養關系的繼父母。本編所稱兄弟姐妹,包括同父母的兄弟姐妹、同父異母或者同母異父的兄弟姐妹、養兄弟姐妹、有扶養關系的繼兄弟姐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