婚姻法規定哪些疾病不能結婚(婚姻法規定哪些疾病不能結婚)
法定不能結婚的疾病有哪些
法律分析:(1)嚴重遺傳性疾病。是指由于遺傳因素先天形成,患者全部或者部分喪失自主生活能力,后代再現風險高,醫學上認為不宜生育的遺傳性疾病。對診斷患醫學上認為不宜生育的嚴重遺傳性疾病的,醫師應當向男女雙方說明情況,提出醫學意見;經男女雙方同意,采取長效避孕措施或者施行結扎手術后不生育的,可以結婚。但婚姻法規定禁止結婚的除外。(2)指定傳染病。是指《中華人民共和國傳染病防治法》中規定的艾滋病、淋病、梅毒、麻風病以及醫學上認為影響結婚和生育的其他傳染病。(3)有關精神病。是指精神分裂癥、躁狂抑郁型精神病以及其他重型精神病。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
第一千零四十六條 結婚應當男女雙方完全自愿,禁止任何一方對另一方加以強迫,禁止任何組織或者個人加以干涉。
第一千零四十七條 結婚年齡,男不得早于二十二周歲,女不得早于二十周歲。
第一千零四十八條 直系血親或者三代以內的旁系血親禁止結婚。
第一千零四十九條 要求結婚的男女雙方應當親自到婚姻登記機關申請結婚登記。符合本法規定的,予以登記,發給結婚證。完成結婚登記,即確立婚姻關系。未辦理結婚登記的,應當補辦登記。
第一千零五十條 登記結婚后,按照男女雙方約定,女方可以成為男方家庭的成員,男方可以成為女方家庭的成員。
第一千零五十一條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婚姻無效:
(一)重婚;
(二)有禁止結婚的親屬關系;
(三)未到法定婚齡。
國家規定什么病不能結婚
法律分析:禁止結婚的疾病都有:1嚴重遺傳性疾病;2、有關精神病;3、指定傳染病。如果一方患有重大疾病,應當在婚姻登記前如實告一方,一方未如實告知的,可以請求法院撤銷婚姻。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 第一千零五十三條 一方患有重大疾病的,應當在結婚登記前如實告知另一方;不如實告知的,另一方可以向人民法院請求撤銷婚姻。請求撤銷婚姻的,應當自知道或者應當知道撤銷事由之日起一年內提出。
婚姻法規定什么禁止結婚
法律禁止結婚的情形:
禁止結婚的條件,指依據法律規定男女雙方不得結婚的情形。具備禁止條件的男女雙方不得結婚,否則,該婚姻無效。
根據《婚姻法》的相關規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禁止結婚:
(1)直系血親和三代以內的旁系血親。
這個禁止條件是出于對生物遺傳學優生優育和倫理道德的考慮而作出的規定,根據《婚姻登記條例》第六條第四款的規定,辦理結婚登記的當事人屬于直系血親或者三代以內旁系血親的,婚姻登記機關不予登記。
(2)患有醫學上認為不應當結婚的疾病。
《婚姻法》第七條規定:“患有醫學上認為不應當結婚的疾病的,禁止結婚。”《婚姻法》第十條規定:“婚前患有醫學上認為不應當結婚的疾病,婚后尚未治愈的,婚姻無效。”《婚姻登記條例》第六條第五款規定:“患有醫學上認為不應當結婚的疾病的,不予登記。”
有以上禁止條件的,是不能成功辦理結婚登記的。
血親:主要指出于同一祖先,有血緣關系的親屬,即自然血親;
也包括法律擬制的血親,即雖無血緣聯系,但法律確認其與自然血親有同等的權利義務的親屬,比如養父母與養子女,繼父母與受其撫養教育的繼子女。
禁止血親結婚是優生的要求。新中國成立后,1950年民法典除禁止直系血親、同胞兄弟姊妹,同父異母或同母異父兄弟姊妹結婚外,對其他五代以內的旁系血親間禁止結婚的問題,作了從習慣的規定。1980年民法典除保留禁止直系血親結婚的規定外,又明確規定禁止三代以內的旁系血親結婚。
關于禁止患有醫學上認為不應當結婚的疾病的人結婚的規定
什么是醫學上認為不應當結婚的疾病,民法典沒有規定,母嬰保健法規定,男女在時,應當持有婚前醫學檢查證明或醫學鑒定證明。婚前醫學檢查包括嚴重遺傳性疾病、指定傳染病、有關精神病三類疾病的檢查。
禁止近親婚姻更有現代科學的根據。近親結婚的害處,為遺傳規律所證明。現代社會的法律已經對近親結婚進行了明確規定,以及所禁止的疾病患者強行結婚帶來的危害也是很大的。
法律依據:
《婚姻法》
第七條規定:“患有醫學上認為不應當結婚的疾病的,禁止結婚。”
第十條規定:“婚前患有醫學上認為不應當結婚的疾病,婚后尚未治愈的,婚姻無效。”
《婚姻登記條例》
第六條第五款規定:“患有醫學上認為不應當結婚的疾病的,不予登記。”
婚姻法規定不能結婚的疾病有哪些
法律分析:婚姻法禁止結婚的疾病都有:
1、嚴重遺傳性疾病;
2、有關精神病;
3、指定傳染病。
如果一方患有重大疾病,應當在婚姻登記前如實告一方,一方未如實告知的,可以請求法院撤銷婚姻。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
第一千零四十六條 結婚應當男女雙方完全自愿,禁止任何一方對另一方加以強迫,禁止任何組織或者個人加以干涉。
第一千零四十七條 結婚年齡,男不得早于二十二周歲,女不得早于二十周歲。
第一千零四十八條 直系血親或者三代以內的旁系血親禁止結婚。
第一千零四十九條 要求結婚的男女雙方應當親自到婚姻登記機關申請結婚登記。符合本法規定的,予以登記,發給結婚證。完成結婚登記,即確立婚姻關系。未辦理結婚登記的,應當補辦登記。
第一千零五十條 登記結婚后,按照男女雙方約定,女方可以成為男方家庭的成員,男方可以成為女方家庭的成員。
第一千零五十一條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婚姻無效:
(一)重婚;
(二)有禁止結婚的親屬關系;
(三)未到法定婚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