什么是動產物權的指示交付
動產物權交付方式
法律主觀:
一、動產質權的交付方式
動產物權變動的公示方式是交付,交付是指移轉標的物的占有,依據我國《 民法典 》的規定動產交付有如下四種方式:
1 、現實交付。是指將標的物的占有直接移轉給對方當事人
2 、 簡易交付 。是指受讓人已經占有動產,如受讓人已經通過寄托、租賃、借用等方式實際占有了動產,則于物權變動的合意成立時,視為交付。
3 、占有改定。即動產物權的讓與人與受讓人之間特別約定,標的物仍然由出讓人繼續占有。這樣,在物權讓與的合意成立時,視為交付,受讓人取得間接占有。
4 、指示交付。即動產由第三人占有時,出讓人將其對于第三人的返還請求權讓與受讓人,以代替交付。
二、動產質權 范圍以及設立
質權所擔保的范圍包括主債權及利息、違約金、 損害賠償 金、質物保管費用和實現質權的費用。
動產質權的設立要注意下列幾點:
1、 法律、行政法規禁止轉讓的動產不得出質。
2、 設立質權,當事人應當以書面形式訂立質權合同。質權合同一般包括下列條款:被擔保債權的種類和數額;債務人履行債務的期限;質押財產的名稱、數量、質量、狀況;擔保的范圍;質押財產交付的時間。
3、 質權自出質人交付質押財產時設立。
4、 出質人與質權人可以協議設立 最高額質權 。
5、 質權人在債務履行期屆滿前,不得與出質人約定債務人不履行到期債務時質押財產歸債權人所有。
三、動產質權的生效要件
1、 交付質押財產是質權的生效要件
動產質權的標的是動產,動產具有易于轉移、難以控制的特點,為了保障 動產質權的實現 ,也為了保護善意第三人的合法權益,本條規定動產質權的設立以交付為生效要件。
2、 質權自出質人交付質押財產時設立
出質人與質權人訂立動產質權合同,該合同自成立時生效,但在移轉質物的占有之前,并不發生擔保物權的效力,出質人只有實際移轉質物交付到質權人占有時,質權才發生效力。出質人代替質權人占有質物的,質權不成立。質權合同中對出質財產約定不明,或者約定的出質財產與實際移交的財產不一致的,以實際交付占有的財產為準。在質權合同生效前質權人已經占有質押財產的,質權自合同生效之日起發生效力。
《民法典》 第四百二十八條 ,質權人在債務履行期限屆滿前,與出質人約定債務人不履行到期債務時質押財產歸債權人所有的,只能依法就質押財產優先受償。 出質人與質權人訂立動產質權合同,該合同自成立時生效,但在移轉質物的占有之前,并不發生擔保物權的效力,出質人只有實際移轉質物交付到質權人占有時,質權才發生效力。
法律客觀:
動產物權公示方法為交付嗎動產物權的公示方法,自古以來即為占有和交付——標的物占有的現實移轉,羅馬法如此,日耳曼法也概莫能外。近代以來,登記制度雖然被較為普遍地采用,作為不動產物權變動的公示方法,但由于動產物權的種類及交易形態,遠較不動產豐富與復雜,而且動產物權的價值,很大程度上體現在其流通性上,如均須以登記為公示,不僅不可能,而且由于近代交易頻繁,動產物權若也采登記,將不勝煩累,不符交易迅速的需求。有鑒于此,動產物權變動便不得不以占有與交付為其公示方法。占有是指對于物有事實上的管領力,為享有動產物權的公示方式。一般而言,占有公示的物權類型,應視占有人的意思而定,以所有的意思占有標的物者,其公示的物權為所有權,以行使他物權的意思占有標的物者,其公示的物權類型為他物權。交付是依法律行為讓與動產物權的公示方法,交付不獨包括現實交付,也包括簡易交付、占有改定及指示交付等觀念交付。占有與交付具有密切的關系,占有是交付的前提,亦是交付的結果,表現著物權的現實狀態即靜止狀態,形成所謂“占有之所在即為動產物權之所在”。交付則表現為占有動態的移轉,體現著占有關系的變化。因此,占有和交付二者相輔相成,分別從靜態和動態兩個方面來表現動產物權關系。動產物權的公示方法以占有和交付為原則,但對于以船舶、民用航空器和機動車輛等特殊動產為客體的物權變動,則采登記對抗主義,即登記并非這些動產物權變動的生效要件,只是不經登記,物權變動不能產生對抗善意第三人的效力。如我國《海商法》第9條規定:“船舶所有權的取得、轉讓和消滅應向船舶登記機關進行登記;未經登記的,不得對抗第三人”,我國《民用航空法》亦有類似規定。特殊動產采登記對抗主義只適用于法律有特別規定的情況。
動產的交付是以什么為準
法律主觀:
一、動產交付的方式有什么
(一)現實交付。現實交付是指直接占有權的轉移。因交付方式的不同,在現實交付的情況下,標的物所有權的轉移時間又可分為4種:一是由出賣人送貨上門的,由出賣人送貨到約定地點,然后由買受人驗收,將買受人驗收合格的時間視為交付時間;二是由出賣人代辦托運的,將出賣人辦理托運手續結束的時間視為交付時間;三是由出賣人郵寄的,將出賣人辦理郵寄手續結束的時間視為交付時間;四是由買受人自提的,將出賣人通知的提貨時間(其中包括雙方約定的時間或者一般認為合理的時間)視為交付時間。
(二)觀念交付。觀念交付是指不以標的物本身的實際交付為標志,而以交付提取標的物的單據(如倉庫出貨單、提貨單等)的交付為標志。在這種情況下,只要將相關單據予以交付,標的物所有權便發生轉移。
(三)簡易交付。簡易交付是指在簽訂買賣動產合同之前,交易雙方即約定標的物已為買受人占有,合同生效的時間即為標的物交付時間。
(四)占有改定。占有改定是指在動產交易中,出賣人基于生產、生活的需要,在一段時間內仍需要繼續占有標的物,此時交易雙方可以通過協議,使買受人暫時實現對標的物的間接占有,而不是立即實現對標的物的直接占有。占有改定包括當事人之間轉移所有權的合意和使買受人暫時實現間接占有的合意。第五種是指示交付。指示交付是指標的物由交易雙方以外的第三人實際占有時,轉讓人將對第三人的返還請求權讓與受讓人,以代替標的物的實際交付。《民法典》第二百二十七條規定:動產物權設立和轉讓前,第三人依法占有該動產的,負有交付義務的人可以通過轉讓請求第三人返還原物的權利代替交付。
二、動產物權的三種特殊交付方式
(一)動產物權的交付方式規定了四種,即現實交付、簡易交付、指示交付和占有改定。現實交付是日常交易中最常見的交付方式,另外三種是比較特殊的交付方式。簡易交付是指動產物權設立和轉讓前,權利人已經先行占有該動產的,無需現實交付,物權在法律行為發生時發生變動效力。如受讓人已經通過寄托、租賃、借用等方式實際占有了動產,則當雙方當事人關于動產物權變動的合意生效的同時,標的物的交付完成。
(二)動產物權設立和轉讓前,權利人已經依法占有該動產的,物權自法律行為生效時發生效力。”所謂指示交付,又稱返還請求權的讓與,是指讓與動產物權的時候,如果讓與人的動產由第三人占有,讓與人可以將其享有的對第三人的返還請求權讓與受讓人,以代替現實交付。
(三)動產物權設立和轉讓前,第三人依法占有該動產的,負有交付義務的人可以通過轉讓請求第三人返還原物的權利代替交付。”所謂占有改定,是指動產物權的讓與人與受讓人之間特別約定,標的物仍然由出讓人繼續占有,受讓人取得對標的物的間接占有以代替標的物的現實交付。這樣在雙方達成物權讓與合意時,視為已經交付。
三、動產交付所有權轉移嗎
動產交付所有權也是會轉移的。
根據《民法典》第二百二十四條【 動產交付的效力 】動產物權的設立和轉讓,自交付時發生效力,但是法律另有規定的除外。
第二百二十五條【 特殊動產登記的效力 】船舶、航空器和機動車等的 物權的設立、變更、轉讓和消滅 ,未經登記,不得對抗善意第三人。
第二百二十六條【簡易交付】動產物權設立和轉讓前,權利人已經占有該動產的,物權自民事法律行為生效時發生效力。為您更好的維護自己的權利。
指示交付是什么意思
法律分析:
指示交付是指標的物由雙方以外的第三人實際占有時,轉讓人將對第三人的返還請求權讓與受讓人,以代標的物的實際交付。指示交付發生時,所應交付的標的物是在買賣雙方以外的第三人的實際占有中的,此時轉讓人為完成交付,會將其對第三人的返還請求權讓與該受讓人,以代替標的物的實際交付。
指示交付的成立須具備兩個條件:
一、是當事人須有轉讓所有權的合同。
二、是讓與人應當將所有權轉讓的事實通知標的物的實際占有人。
1、簡易交付,是指受讓人已經占有動產,如受讓人已經通過寄托、租賃、借用等方式實際占有了動產,則于物權變動的合意成立時,視為交付。
2、指示交付,發生的前提是出賣的標的物既不是由出賣人占有,也不是由買受人占有,而是由第三人占有,當出賣人將標的物的返還請求權轉讓給買受人的時候交付完成。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
第二百零七條 國家、集體、私人的物權和其他權利人的物權受法律平等保護,任何組織或者個人不得侵犯。
第二百零八條 不動產物權的設立、變更、轉讓和消滅,應當依照法律規定登記。動產物權的設立和轉讓,應當依照法律規定交付。
衍生問題:
指示交付什么時候取得所有權?
指示交付物權變動的時間是通知到達第三人時物權發生變動。動產物權以交付為變動的生效要件。動產物權的設立和轉讓,自交付時發生效力,但法律另有規定的除外。指示交付即動產由第三人占有時,出讓人將其對于第三人的返還請求權讓與受讓人,以代替交付。指示交付的成立須具備兩個條件:
1、是當事人須有轉讓所有權的合同。
2、是讓與人應當將所有權轉讓的事實通知標的物的實際占有人。特點是買賣在前,交付在后,他人交付。
指示交付所有權什么時候轉移
法律主觀:
一、指示交付合同生效時間是怎樣規定
合同標的物的所有權也就從合同生效之時起,從出賣人轉移至買受人。
在取得同意的情況下,可以要求在租期屆滿時,直接把車交給,以此代替自己的交付。這種情況在民法典上被稱為“指示交付”,是指一方出賣動產,而該動產不在自己手中而在他人的占有之下,可以直接要求占有動產的人向買方交付,以代替物的實際交付。《民法典》第二百二十七條動產物權設立和轉讓前,第三人依法占有該動產的,負有交付義務的人可以通過轉讓請求第三人返還原物的權利代替交付。
指示交付的物權自指示完成時發生法律效力。
指示交付,是指動產由第三人占有時,出讓人將其對于第三人的返還請求權讓與受讓人,以代替交付。
【法律依據】:《民法典》
第二百二十四條動產物權的設立和轉讓,自交付時發生效力,但法律另有規定的除外。
第二百二十七條動產物權設立和轉讓前,第三人依法占有該動產的,負有交付義務的人可以通過轉讓請求第三人返還原物的權利代替交付。
二、指示交付是什么意思
指示交付,又稱返還請求權的讓與,是指讓與動產物權的時候,如果讓與人的動產由第三人占有,讓與人可以將其享有的對第三人的返還請求權讓與給受讓人,以代替現實交付。舉例說明,甲將自己的自行車出租給乙使用,租期一個月,租賃期未滿之時,甲又將該自行車出售給丙,由于租期未滿,自行車尚由乙合法使用,此時為使得丙享有對該自行車的所有權,甲應當將自己享有的針對乙的返還原物請求權轉讓給丙以代替現實交付。
三、指示交付什么時候取得所有權
指示交付物權變動的時間是通知到達第三人時物權發生變動。動產物權以交付為變動的生效要件。動產物權的設立和轉讓,自交付時發生效力,但法律另有規定的除外。
《民法典》起施行)第二百二十七條動產物權設立和轉讓前,第三人占有該動產的,負有交付義務的人可以通過轉讓請求第三人返還原物的權利代替交付。
指示交付即動產由第三人占有時,出讓人將其對于第三人的返還請求權讓與受讓人,以代替交付。指示交付的成立須具備兩個條件:
(一)是當事人須有轉讓所有權的合同。
(二)是讓與人應當將所有權轉讓的事實通知標的物的實際占有人。特點是買賣在前,交付在后,他人交付。
指示交付是什么意思
法律主觀:
指示交付是指標的物由雙方以外的第三人實際占有時,轉讓人將對第三人的返還請求權讓與受讓人,以代標的物的實際交付。《 物權法 》第26條規定:動產物權設立和轉讓前,第三人依法占有該動產的,負有交付義務的人可以通過轉讓請求第三人返還原物的權利代替交付。 指示交付的成立須具備兩個條件: 1、是當事人須有轉讓所有權的合同。 2、是讓與人應當將所有權轉讓的事實通知標的物的實際占有人 在指示交付的過程中,標的物的滅世也很有可能是有指示交付的當事人承擔法律責任的,比如說中間人在接收到該標的物之后,沒有妥善的保管致使標的物滅失,但對于出賣人和受買人來說,受買人一般只需要向出賣人追責,而出賣人可以向指示交付人追責,具體也要看合同當中的約定。
動產的交付類型包括
法律分析:動產交付總共有四種類型:現實交付、簡易交付、占有改定和指示交付。
現實交付,是指動產的讓與人,將其對于動產的現實的直接的支配力移轉于受讓人。也是最為常見的交付方式。出讓人亦須有交付物之意思。
簡易交付,指受讓人已經占有或持有動產,與出讓人達成合意就完成了交付,又稱無形交付。
占有改定,指動產出讓人與受讓人之間協商在物權變動后,出讓人仍然繼續占有該動產,受讓人取得間接占有的情形。亦即,甲乙訂立買賣A物的合同,且達成交付A物的合意,但甲仍占有A物。
指示交付,指讓與的動產物權由第三人占有時,讓與人將其對第三人的返還請求權轉讓給受讓人的情形。由第三方向受讓人為現實交付。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
第二百二十四條 動產物權的設立和轉讓,自交付時發生效力,但是法律另有規定的除外。
第二百二十五條 船舶、航空器和機動車等的物權的設立、變更、轉讓和消滅,未經登記,不得對抗善意第三人。
第二百二十六條 動產物權設立和轉讓前,權利人已經占有該動產的,物權自民事法律行為生效時發生效力。
第二百二十七條 動產物權設立和轉讓前,第三人占有該動產的,負有交付義務的人可以通過轉讓請求第三人返還原物的權利代替交付。
第二百二十八條 動產物權轉讓時,當事人又約定由出讓人繼續占有該動產的,物權自該約定生效時發生效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