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規定中逮捕后的超期羈押怎么辦
羈押超期的法律后果
監獄超期羈押罪犯的,被超期羈押的犯罪分子可以申請國家賠償。
超期羈押的危害如下:損害了被羈押人的人身自由等人身權利;損害了司法機關的權威和公信力。如果案件的案情復雜、期限屆滿不能終結的,偵查機關可以經上一級人民檢察院批準延長一個月的期限。
司法人員濫用職權超期羈押會被逮捕嗎?
司法人員濫用職權超期羈押,若滿足以下條件可以依法批捕:
(一)有證據證明有犯罪事實;
(二)可能判處徒刑以上刑罰;
(三)采取取保候審、監視居住等方法,尚不足以防止發生社會危險性,而有逮捕必要。
總的來說,在案件偵查、審查起訴,審理或者是后期服刑階段,是不允許出現超期羈押的這種情況的,如果已經被關押在監獄,說明法院已經定罪量刑,服刑之前被羈押的時間本身就可以折抵刑期,監獄在刑期屆滿后必須立即釋放當事人,不能超期羈押。
超期羈押的法律后果主要是相關國家機關需要承擔支付國家賠償的責任,相關司法職員有可能會受到降職等處分,若是超期羈押是由于某特定的司法職員玩忽職守,或者是濫用職權才造成的,那么相關職員會受到刑事處罰。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
第一百五十六條 對犯罪嫌疑人逮捕后的偵查羈押期限不得超過二個月。案情復雜、期限屆滿不能終結的案件,可以經上一級人民檢察院批準延長一個月。
第一百五十八條 下列案件在本法第一百五十六條規定的期限屆滿不能偵查終結的,經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檢察院批準或者決定,可以延長二個月:
(一)交通十分不便的邊遠地區的重大復雜案件;
(二)重大的犯罪集團案件;
(三)流竄作案的重大復雜案件;
(四)犯罪涉及面廣,取證困難的重大復雜案件。
第一百五十九條 對犯罪嫌疑人可能判處十年有期徒刑以上刑罰,依照本法第一百五十八條規定延長期限屆滿,仍不能偵查終結的,經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檢察院批準或者決定,可以再延長二個月。
超期羈押立即放人嗎相關規定有哪些
法律主觀:
超期羈押可能不會立即放人。相關規定有如果案情復雜、期限屆滿不能終結的,可以經上一級人民檢察院批準延長一個月;如果案件重大復雜的,經省級人民檢察院批準,可以延長二個月。
法律客觀:
《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
第一百五十六條
對犯罪嫌疑人逮捕后的偵查羈押期限不得超過二個月。案情復雜、期限屆滿不能終結的案件,可以經上一級人民檢察院批準延長一個月。
《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
第一百五十八條
下列案件在本法
《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
第一百五十六條
規定的期限屆滿不能偵查終結的,經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檢察院批準或者決定,可以延長二個月:
(一)交通十分不便的邊遠地區的重大復雜案件;
(二)重大的犯罪集團案件;
(三)流竄作案的重大復雜案件;
(四)犯罪涉及面廣,取證困難的重大復雜案件。
《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
第一百五十九條
對犯罪嫌疑人可能判處十年有期徒刑以上刑罰,依照本法
《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
第一百五十八條
規定延長期限屆滿,仍不能偵查終結的,經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檢察院批準或者決定,可以再延長二個月。
超期羈押最新法律規定
【法律分析】
超期羈押的法律規定在刑事訴訟法中。根據具體的法律規定,當犯罪嫌疑人被公安機關或者檢察院采取了強制羈押的措施后,超過了法律規定的法定羈押期限還沒有解除強制措施的,構成超期羈押。公安機關有權強制羈押犯罪嫌疑人三十七天,被檢察院批準逮捕后的最長羈押期限為七個月。因此犯罪嫌疑人被強制羈押的最長期限為八個月零七天。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 第七十五條 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及其法定代理人、近親屬或者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委托的律師及其他辯護人對于人民法院、人民檢察院或者公安機關采取強制措施超過法定期限的,有權要求解除強制措施。人民檢察院或者公安機關采取強制措施超過法定期限的,有權要求解除強制措施。
超期羈押的法律后果
被羈押人的合法權益受到侵害、被羈押人可以提起申訴、負責羈押的機關可能承擔責任。
1、被羈押人的合法權益受到侵害:超期羈押違反了被羈押人的合法權益,包括人身自由權等。
2、被羈押人可以提起申訴:被羈押人可以向相關司法機關提出申訴,要求依法釋放并追究超期羈押的責任人的法律責任。
3、負責羈押的機關可能承擔責任:對于超期羈押的情況,負責羈押的機關會面臨法律責任,包括行政責任和刑事責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