婚前的存款離婚如何處理(婚前存款到期后如何轉存仍歸個人財產)
女生婚前的存款怎么處理最好?
自己單獨支配處理。
先說一個例子,我有一朋友,她是女生。當時她在結婚之前,也是有個人存款的,當時的記錄是有二十萬。結婚之后,因為各個方面的生活開銷,花了很多錢,到了離婚處理離婚案時,銀行存款里僅僅剩下6萬元。她認為:這6萬不能作為夫妻共同財產分割,并且男方應該補償她14萬元,因為這20萬元是她的婚前存款。
可是,實際上,她想的完全是不能實現的,男方不僅不需要給她任何的補償,相反,她要把她剩下的6萬元拿出來分給男方3萬元。因為,婚前存款經過出賬入賬,已經與婚后收入發生混同,無法區分,會被作為夫妻共同財產來分割。那么,如何才能讓婚前存款仍然屬于個人財產,在緊要關頭由個人支配,離婚時也不會被對方分走呢?
下面給出幾條建議,如果想達到上面的目標,必須要這么做,不要害怕傷感情什么的,如果結婚前發現問題,那也挺好。第一,結婚前雙方簽署《婚前財產協議》,確認婚前銀行存款為多少,個人名下財產有哪些。第二,把婚前的銀行存款全部匯總到一張銀行卡上。婚后重新辦理一張新的銀行卡,婚后收入和生活開銷都從這張銀行卡出入賬。
第三,如果您購買比較大件的東西的時候,比如房屋和汽車,使用的是婚前個人所有,那么請您必須使用結婚前存款的銀行卡轉賬,并以您自己的名義開具發票。第四,如果能再簽署一份婚內財產協議,把婚內的大額財產歸屬約定清楚,則更有保障力。為此,我們特強調如下,婚前協議、婚內協議,在本方案里都不是必須的!重點是:婚前銀行卡、婚后銀行卡,分開用。
婚前財產離婚如何處理
法律分析:婚前財產就是夫妻一方個人財產,離婚時應歸一方所有。夫妻共財產才會進行分割。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 第一千零八十七條 離婚時,夫妻的共同財產由雙方協議處理;協議不成的,由人民法院根據財產的具體情況,按照照顧子女、女方和無過錯方權益的原則判決。
對夫或者妻在家庭土地承包經營中享有的權益等,應當依法予以保護。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 第一千零六十三條 下列財產為夫妻一方的個人財產:
(一)一方的婚前財產;
(二)一方因受到人身損害獲得的賠償或者補償;
(三)遺囑或者贈與合同中確定只歸一方的財產;
(四)一方專用的生活用品;
(五)其他應當歸一方的財產。
把婚前存款婚后給對方保管,離婚時怎樣分割
雙方沒有特殊約定的,婚前存款一般屬于個人財產,交給對方保管的,在離婚時對方應當返還。但是當事人主張是保管行為的,應當提出相應的證據,否則會被視為當事人自愿將婚前財產供婚后夫妻共同使用,在離婚時,如果該存款已經消耗用完的,當事人不能再主張返還。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 第一千零八十七條 離婚時,夫妻的共同財產由雙方協議處理;協議不成的,由人民法院根據財產的具體情況,按照照顧子女、女方和無過錯方權益的原則判決。對夫或者妻在家庭土地承包經營中享有的權益等,應當依法予以保護。
婚前存款婚后交給對方離婚時如何處理
法律分析:夫妻一方所有的財產,不因婚姻關系的延續而轉化為夫妻共同財產。婚前個人財產在婚后共同生活中自然毀損、消耗、滅失,離婚時一方要求以夫妻共同財產抵償的,不予支持。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
第一千零七十六條 夫妻雙方自愿離婚的,應當簽訂書面離婚協議,并親自到婚姻登記機關申請離婚登記。
離婚協議應當載明雙方自愿離婚的意思表示和對子女撫養、財產以及債務處理等事項協商一致的意見。
第一千零七十九條 夫妻一方要求離婚的,可以由有關組織進行調解或者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離婚訴訟。
人民法院審理離婚案件,應當進行調解;如果感情確已破裂,調解無效的,應當準予離婚。
有下列情形之一,調解無效的,應當準予離婚:
(一)重婚或者與他人同居;
(二)實施家庭暴力或者虐待、遺棄家庭成員;
(三)有賭博、吸毒等惡習屢教不改;
(四)因感情不和分居滿二年;
(五)其他導致夫妻感情破裂的情形。
一方被宣告失蹤,另一方提起離婚訴訟的,應當準予離婚。
經人民法院判決不準離婚后,雙方又分居滿一年,一方再次提起離婚訴訟的,應當準予離婚。
第一千零八十五條 離婚后,子女由一方直接撫養的,另一方應當負擔部分或者全部撫養費。負擔費用的多少和期限的長短,由雙方協議;協議不成的,由人民法院判決。
前款規定的協議或者判決,不妨礙子女在必要時向父母任何一方提出超過協議或者判決原定數額的合理要求。
第一千零八十七條 離婚時,夫妻的共同財產由雙方協議處理;協議不成的,由人民法院根據財產的具體情況,按照照顧子女、女方和無過錯方權益的原則判決。
對夫或者妻在家庭土地承包經營中享有的權益等,應當依法予以保護。
婚前的個人存款,離婚后,怎么劃分?
婚前的個人存款屬于婚前財產,不因婚姻關系的延續而轉化為夫妻共同財產,離婚時不會婚前財產不會參與財產分割,夫妻另有約定的除外。
《最高人民法院關于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婚姻法〉若干問題的解釋(一)》第19條規定:“婚姻法第十八條規定為夫妻一方所有的財產,不因婚姻關系的延續而轉化為夫妻共同財產。但當事人另有約定的除外。”可見,我國婚姻法規定夫妻財產遵循的是有約定從約定,無約定從法定。
《新婚姻法》第39條規定了離婚財產分割的原則,即:"離婚時,夫妻的共同財產由雙方協議處理;協議不成時,由人民法院根據財產的具體情況,照顧子女和女方權益的原則判決。"在農村,"夫或妻在家庭土地承包經營中享有的權益等,應當依法予以保護。"
對夫妻共同財產進行分割時,一般按照以下原則處理:
1、男女平等原則。
《最高人民法院關于人民法院審理離婚案件處理財產分割問題的若干具體意見》第8條規定:夫妻共同財產,原則上均等分割。
2、保護婦女、兒童的合法權益原則。
3、照顧無過錯一方原則。
4、尊重當事人意愿原則。對夫妻雙方有約定,且約定合法的,按約定處理。約定規避法律或者無效的,按共同財產處理。
5、有利生產、方便生活等原則處理。
擴展資料:
婚前財產的約定和處理:
如果準新人馬上面臨結婚,各自名下的財產,包括房產、車子、存款、股票、債權、公司股權等各種權益。
婚后兩個人共同生活,而準新人婚前的財產(比如還貸、紅利、房租部分的處理),很多在婚后可能混同于婚后共同財產,或者說不清是婚前還是婚后部分。
比如,父母如何出資為子女買房,房產證是否加對方的名字,婚前貸款未還完,婚后繼續還的按接房,各自的權益,婚后以轉讓婚前的房產的轉讓款作為首付再購房應注意的事項,婚前財產怎樣處理才能保障仍然歸準新人個人所有。
準新人的公司股權紅利部分處理和分配,準新人是否在婚后將收購其它公司股權或增資,準新人是否還準備投資新的公司、企業,準新人婚前房產婚后出租的租金怎樣才能為其個人所有。
夫妻可以約定婚姻關系存續期間所得的財產以及婚前財產歸各自所有、共同所有或部分各自所有、部分共同所有。約定應當采用書面形式。
參考資料:百度百科-《最高人民法院關于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婚姻法〉若干問題的解釋(一)》
參考資料:百度百科-《新婚姻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