與企業有勞動糾紛,是否可以維權
勞動糾紛怎么維權
如果出現了勞動糾紛,建議按以下步驟維權:
1.和雇主溝通:首先和雇主進行溝通,盡量協商解決問題。如果問題較小,可以通過互相妥協或者雙方諒解來解決,這是解決勞動糾紛最好的方式。
2.尋求法律援助:如果無法通過協商解決問題,可以考慮尋求法律援助,包括咨詢律師或相關法律服務機構。可以了解相關法律條款并向專業人士尋求意見。
3.向勞動監察機構投訴:如果無法通過協商和法律援助解決問題,可以向勞動監察機構投訴,如當地人力資源社會保障局等,舉報違法用工、拖欠工資等情況。
4.起訴:如果以上方式都不能解決問題,可以考慮起訴。需要聘請律師,遞交訴狀,等待法院的裁決。在起訴之前需要搜集相關證據并確保證據真實有效。
在維權的過程中需要保護好自己的合法權益,不要激化矛盾,也不要輕易簽署和解協議。同時需要保留好相關證據,如合同、工資條等,以便在維權時使用。
與公司發生勞動糾紛怎么辦
發生勞動糾紛,勞動者應該先與公司協商,如果協商不成或者達成協議不履行的,可以向勞動仲裁委員會申請勞動仲裁,對仲裁結果不服的,可以向法院進行起訴。
《勞動爭議調解仲裁法》第五條規定,發生勞動爭議,當事人不愿協商、協商不成或者達成和解協議后不履行的,可以向調解組織申請調解;不愿調解、調解不成或者達成調解協議后不履行的,可以向勞動爭議仲裁委員會申請仲裁;對仲裁裁決不服的,除本法另有規定的外,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
勞動糾紛,是指處于勞動關系雙方當事人之間發生的與勞動權利和義務有關的糾紛,根據我國勞動法的有關規定,勞動糾紛包括以下幾種:勞動合同糾紛、勞動保險糾紛、集體勞動合同糾紛、工傷保險待遇糾紛、關于解除合同并支付經濟補償金的糾紛等等。但是,有關家政服務的糾紛、幫工學徒的糾紛、繳納住房公積金等的糾紛等,不屬于人民法院受理的勞動糾紛的范疇。
勞動糾紛解決流程
1、沒簽合同、沒買社保、隨意降薪,這些以前看似平常的動作,都是違法的,企業要賠償勞動者相應的損失。一旦合法利益受到損害,只要及時收集證據,運用法律武器,就能避免吃虧。
2、遇到勞動糾紛可以直接到當地勞動局反映情況,經審查后符合規定的,勞動監察部門會進行調查,責令企業作出改正,甚至進行處罰等。一般2個月內可以完成。維權成本幾近于無。
3、發生勞動爭議后,可選擇4種方式解決:
(1)勞動者與用人單位協商;請工會或者第三方共同與用人單位協商達成和解協議。
(2)當事人向調解組織申請調解。
(3)當事人向勞動爭議仲裁委員會申請仲裁。
(4)當事人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
上述步驟并非每個步驟都要經過,我國法律法規只規定了提起勞動仲裁是向法院提起訴訟的前置條件,其他步驟可選擇適用。
4、雖說法律法規規定了因用人單位作出的開除、除名、辭退、解除勞動合同、減少勞動報酬、計算勞動者工作年限等決定而發生的勞動爭議,用人單位負舉證責任。想要證明自己的觀點需有充分的證據,如證明用人單位與勞動者之間存在勞動關系的,如果沒有勞動合同,可以出示打卡記錄、工資條、為公司代發快遞的快遞單等等作為證據。
5、聘請律師處理勞動糾紛,事半功倍。律師的專業水平對于成功解決糾紛起到很大幫助,律師函及其他文書,更是有震懾作用。
6、勞動糾紛也是有“法律保質期”的,過期可就不會受法律保護了。勞動仲裁申請時效要注意,勞動者在遇到勞動爭議時,要特別注意不要錯過一年的勞動仲裁時效,切忌輕易地放棄申請勞動仲裁的權利。法律不保護睡在權利上的人,遇到侵害自己權益的不良企業,一定要及時維權。
7、在勞動仲裁程序中也有調解程序,要抓住調解機會,進入勞動仲裁程序或訴訟程序之后,在審理程序當中均有一個調解程序,這個調解程序也是化解紛爭的好機會。勞動者應當抓住此次調解機會,適當地退讓,積極協商處理。
8、注意保留相關證據材料,如工資條、工作證等與爭議事項有關的證據屬于用人單位掌握管理的,用人單位應當提供;用人單位不提供的,應當承擔不利后果。但是為了由被動變主動,建議勞動者在維權之前要有證據意識,注意保留對自己有利的一些證據原件,以備后用。
9、勞動者如果對勞動爭議仲裁委員會的仲裁裁決、不予受理仲裁決定或通知書不服的,可以在規定的時限內向當地基層人民法院起訴。目前法院是由民事審判庭依據民事訴訟程序對勞動爭議案件進行審理,實行兩審終審制。法院審判是處理勞動爭議的最終程序。
10、如果真的遇到勞動糾紛,而且您還是處于弱勢的勞動者一方的時候,還可以試著申請國家免費的法律援助,尋求專業律師的幫助,總之不要著急,記住保管好相應的證據,比如雙方簽訂的合同、工資條等可以證明雙方勞動關系的材料,如果協商不成,就果斷采取法律的武器來維護自己的權益吧。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
第一千一百九十二條個人之間形成勞務關系,提供勞務一方因勞務造成他人損害的,由接受勞務一方承擔侵權責任。接受
勞務一方承擔侵權責任后,可以向有故意或者重大過失的提供勞務一方追償。提供勞務一方因勞務受到損害的,根據雙方各自的過錯承擔相
應的責任。
提供勞務期間,因第三人的行為造成提供勞務一方損害的,提供勞務一方有權請求第三人承擔侵權責任,也有權請求接受勞務一方給予
補償。接受勞務一方補償后,可以向第三人追償。
第九百七十一條 合伙人不得因執行合伙事務而請求支付報酬,但是合伙合同另有約定的除外。
第一千零一十條 違背他人意愿,以言語、行為等方式對他人實施性擾的,受害人有權依法請求行為人承擔民事責任。機關、企業、學校等單位應當采取合理的預防、受理投訴、調查處置等措施,防止和制止利用職權、從屬關系等實施性擾。
第一千一百九十一條 用人單位的工作人員因執行工作任務造成他人損害的,由用人單位承擔侵權責任。用人單位承擔侵權責任后,可以向有故意或者重大過失的工作人員追償。勞務派遣期間,被派遣的工作人員因執行工作任務造成他人損害的,由接受勞務派遣的用工單位承擔侵權責任;勞務派遣單位有過錯的,承擔相應的責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