合同公證的效力是什么呢(買賣合同公證的效力)
公證過的協議有法律效力嗎
法律主觀:
協議公證后具有法律效力,當然就算你不做公證的話,也具有相應的法律效力。公證前通常對協議內容進行審查,如有違反法律規定地方就會予以指出糾正。實際上,一份不違反法律強制性規定的協議,無論是否做公證,都是生效的,受法律保護,當事人應當依照履行,否則將承擔相應的違約責任。,1.自然人的身份證明,法人的資格證明及其法定代表人的身份證明,其他組織的資格證明及其負責人的身份證明;,2.委托他人代為申請的,代理人須提交當事人的授權委托書,法定代理人或者其他代理人須提交有代理權的證明;,3.申請公證的文書;,4.申請公證的事項的證明材料,涉及財產關系的須提交有關財產權利證明;,5.與申請公證的事項有關的其他材料。,合同公證需要當地公證處辦理。,《公證法》第二十五條規定,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組織申請辦理公證,可以向住所地、經常居住地、行為地或者事實發生地的公證機構提出。申請辦理涉及不動產的公證,應當向不動產所在地的公證機構提出;申請辦理涉及不動產的委托、聲明、贈與、遺囑的公證,可以適用前款規定。
法律客觀:
《民法典》 第四百六十五條依法成立的合同,受法律保護。依法成立的合同,僅對當事人具有法律約束力,但是法律另有規定的除外。
合同需要公證才有法律效力嗎
法律主觀:
合同不是需要公證才有效,合同依法成立即生效。訂立合同時雙方意思表示真實以及不違反國家法律法規及社會公共利益,合同即被認為有效。公證不賦予其法律效力,僅具有更強的證據力。
法律客觀:
《公證法》第二條公證是公證機構根據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組織的申請,依照法定程序對民事法律行為、有法律意義的事實和文書的真實性、合法性予以證明的活動。《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第一百四十三條具備下列條件的民事法律行為有效:(一)行為人具有相應的民事行為能力;(二)意思表示真實;(三)不違反法律、行政法規的強制性規定,不違背公序良俗?!吨腥A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第五百零二條依法成立的合同,自成立時生效,但是法律另有規定或者當事人另有約定的除外。依照法律、行政法規的規定,合同應當辦理批準等手續的,依照其規定。未辦理批準等手續影響合同生效的,不影響合同中履行報批等義務條款以及相關條款的效力。應當辦理申請批準等手續的當事人未履行義務的,對方可以請求其承擔違反該義務的責任。
合同公證有什么好處
法律主觀:
合同公證的作用是來通過審查,確認合法合同的效力,具有很強的法律效力和社會效力。相關法律規定,公證是公證機構根據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組織的申請,依照法定程序對民事法律行為、有法律意義的事實和文書的真實性、合法性予以證明的活動。
法律客觀: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第二條 公證是公證機構根據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組織的申請,依照法定程序對民事法律行為、有法律意義的事實和文書的真實性、合法性予以證明的活動。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第三條 公證機構辦理公證,應當遵守法律,堅持客觀、公正的原則。
公證的法律效力是什么?
公證的法律效力如下:
1、證據效力:指公證書在法律上具有的能夠直接證明公證所確認的法律行為、有法律意義的文書或事實是真實、合法的效力,在案件審理中,公證書具有高于其他證據的證據效力,一般能夠直接作為定案的依據,但是如果有相反證據足以推翻該項公證的除外;
2、法定公證事項公證書的效力,即法律、行政法規規定某事項必須以辦理公證為生效要件,例如房產委托公證、房產贈與公證;
3、債權文書公證書的強制執行效力。
公證的范圍如下:
1、合同;
2、繼承;
3、委托、聲明、贈與、遺囑;
4、財產分割;
5、招標投標、拍賣;
6、婚姻狀況、親屬關系、收養關系;
7、出生、生存、死亡、身份、經歷、學歷、學位、職務、職稱、有無違法犯罪記錄;
8、公司章程;
9、保全證據;
10、文書上的簽名、印鑒、日期,文書的副本、影印本與原本相符;
11、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組織自愿申請辦理的其他公證事項。
房產公證需要的材料清單如下:
1、當事人各方的身份證明;
2、涉及房地產開發的,提交土地使用權證明、建設工程許可證等;
3、涉及房地產預售、銷售的,提交房地產預售、銷售許可證等;
4、涉及房地產權屬轉移的,提交房地產所有權證明;
5、涉及房地產擔保的,提交房地產所有權及使用權證明。
綜上所述,公證指公證機構根據當事人的申請,依照法定的程序,對當事人有關設立、變更和終止民事權利義務關系的行為的真實性、合法性予以證明的活動;故,公證僅僅是一項證明活動,不能創設權利,也不能代為執行權利。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公證法》第三十七條
對經公證的以給付為內容并載明債務人愿意接受強制執行承諾的債權文書,債務人不履行或者履行不適當的,債權人可以依法向有管轄權的人民法院申請執行。
前款規定的債權文書確有錯誤的,人民法院裁定不予執行,并將裁定書送達雙方當事人和公證機構。
什么是公證書?公證書有哪些效力?
公證書,是指國家公證機關依法對當事人申請公證的法律行為、有法律意義的文書和事實進行審查后,確認其真實性、合法性而出具的證明文書。如《收養公證書》、《親屬關系公證書》、《學歷公證書》、《未受刑事處分公證書》等等。
公證書的效力,就是指公證證明的適用范圍和對人的法律約束力,也就是指公證書在法律上所起的作用。我國的公證書具有以下的效力:
一、證據效力?!睹袷略V訟法》第六十七條規定:“經過法定程序公證證明的法律行為、法律事實和文書,人民法院應當作為認定事實的根據。但有相反證據足以*公證證明的除外?!币驗榉尚袨?、法律事實和文書;經過公證證明之后,它的真實性和合法性已被公證機關所確認,這不僅可以預防糾紛、減少訴訟,而且在發生糾紛之后,公證文書成為特定的書證,證明力較強,審判人員在認為沒有疑義時,可以直接作為證據使用。這是其他書證所不具備的。
公證的證據效力是一種廣泛的效力,它不僅限于民事訴訟中,更主要的表現在日常民事、經濟交往和行政管理活動中。
二、強制執行效力?!豆C暫行條例》第四條第十項規定:“對于追償債款、物品的文書,認為無疑義的,在該文書上證明有強制執行的效力”。公證機關這種有強制執行效力的證明,與人民法院為追索財物而作出的裁判具有相同的法律效力?!睹袷略V訟法》第二百一十八條第一款規定:“對公證機關依法賦予強制執行效力的債權文書,一方當事人不履行的,對方當事人可以向有管轄權的人民法院申請執行,受申請的人民法院應當執行?!备鶕鲜鲆幎?,如果有債權債務關系的憑證,而債權人不履行義務時,為了更及時地解決糾紛,債權人可以申請公證機關作強制執行的證明。債權人有權根據公證機關的證明,直接申請人民法院強制執行,而不必向人民法院起訴。這樣不僅可以迅速強制債務人履行義務,保護債權人的合法權益,而且可以避免因打官司帶來的時間上的浪費和減少人力、財力方面的損失。
三、法律行為成立要件效力。法律行為成立要件效力,是指公證證明是該法律行為成立的必要條件,如果不辦公證該行為就不能產生法律效力。例如,1983年11月15日廣東省六屆人大常委會第四次會議通過的《深圳經濟特區商品房產管理規定》第十八條第二款規定:“房產權轉移、房產預售(預購)、房產抵押和房屋租賃合同的訂立,應經深圳市公證處公證?!睋艘幎ǎ钲谑械姆慨a權轉移如果不經該市公證處公證,就不發生法律效力。又例如,《民事訴訟法》第二百四十二條規定:“在中華人民共和國領城內沒有住所的外國人、無國籍人、外國企業和組織委托中華人民共和國律師或者其他人代理訴訟,從中華人民共和國領域外寄交或者托交的授權委托書,應當經所在國公證機關證明,并經中華人民共和國駐該國使領館認證,或者履行中華人民共和國與該所在國訂立的有關條約中規定的證明手續后,才具有效力?!?/p>
四、域外效力。公證書的證明力不僅在國內,而且得到國際社會的公認。按照國際慣例,我國公民到國外或有關地區探親、定居、留學、繼承財產、履行勞務合同等,我國法人開展對外貿易等國際經濟活動,進行國際訴訟,等等,都需要我國公證機關辦理有關公證文書,證明當事人的身份和有關事實情況,才能得到所去國家或地區*的承認和接受。通常在一般情況下,我國公證機關發往域外使用的公證文書都能得到有關國家(地區)的承認。但有時也會受到某些政治因素或某些國家的具體法律程序的影響,如果當事人碰到這種情況,在申請辦理公證時,應當向公證處作具體的說明,以避免損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