應當由雙方共同承擔的債務有哪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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什么類型的債務是夫妻應該共同承擔的?
??我國《關于人民法院審理離婚時處理財產分割問題的若干具體意見》中有規定,夫妻共同債務主要是這些:
1、婚前一方借款購置的財產已轉化為夫妻共同財產,為購置這些財產所負的債務;
2、因日常生活所負的債務;
3、因生產經營活動,經營收入用于家庭生活或配偶分享所負的債務;
4、夫妻一方或者雙方治病以及為負有法定義務的人治病所欠的債務;
為付有法定義務的治病,主要指為夫妻雙方的父母、因為年老、患病不能維持生活,而夫妻一方對其有“扶養”義務的父或妻的兄姐,喪失父母的(外)孫子女。即使是妻子借款為自己的父母治病,而作為丈夫應當對這筆債務承擔歸還責任,而不因為岳父母不是親父母為由不承擔債務。??
夫妻共同債務的范圍有哪些 由誰來承擔
法律主觀:
夫妻共同債務應當由夫妻共同承擔。夫妻共同債務的范圍:
1、夫妻為家庭共同生活或共同生產、經營活動所負的債務。
2、夫妻一方或雙方為履行法定扶養義務或法定贍養義務所負的債務。
3、為支付夫妻一方或雙方的教育、培訓費用及正當必要的社會交往費用所負的債務。
4、夫妻協議約定為共同債務的債務。
法律客觀: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第一千零六十四條 夫妻雙方共同簽名或者夫妻一方事后追認等共同意思表示所負的債務,以及夫妻一方在婚姻關系存續期間以個人名義為家庭日常生活需要所負的債務,屬于夫妻共同債務。 夫妻一方在婚姻關系存續期間以個人名義超出家庭日常生活需要所負的債務,不屬于夫妻共同債務;但是,債權人能夠證明該債務用于夫妻共同生活、共同生產經營或者基于夫妻雙方共同意思表示的除外。
共同債務的法律規定
法律主觀:
一、共同債務的相關法律規定是什么
《民法典》第一千零六十四條【 夫妻共同債務 】夫妻雙方共同簽名或者夫妻一方事后追認等共同意思表示所負的債務,以及夫妻一方在婚姻關系存續期間以個人名義為家庭日常生活需要所負的債務,屬于夫妻共同債務。
夫妻一方在婚姻關系存續期間以個人名義超出家庭日常生活需要所負的債務,不屬于夫妻共同債務;但是,債權人能夠證明該債務用于夫妻共同生活、共同生產經營或者基于夫妻雙方共同意思表示的除外。
包括以下幾個方面:
(一)婚前一方借款購置的財產已轉化為 夫妻共同財產 ,為購置這些財產所負的債務;
(二)夫妻為家庭共同生活所負的債務;
(三)夫妻共同從事生產、經營活動所負的債務,或者一方從事生產經營活動,經營收入用于家庭生活或配偶分享所負的債務;
(四)夫妻一方或者雙方治病以及為負有法定義務的人治病所負的債務;
(五)因撫養子女所負的債務;
(六)因贍養負有贍養義務的老人所負的債務;
(七)為支付夫妻一方或雙方的教育、培訓費用所負的債務;
(八)為支付正當必要的社會交往費用所負的債務;
(九)夫妻協議約定為共同債務的債務;
(十)其他應當認定為夫妻共同債務的債務。
現實生活當中對夫妻共同債務的認定是非常的重要的,因為很多離婚類型的案件就是因為債務問題無法達成一致,所以沒有辦法協商離婚,只能夠通過人民法院判決離婚,在這種情況之下,對于共同簽訂的債務是認定為夫妻共同債務。
二、處理共同債務遵循哪些原則
處理共同債務遵循的原則:
(一)堅持以夫妻共同財產償還的原則;
(二)協商一致的原則;
(三)依法保護債權人合法權益不受侵害的原則;
(四)堅持男女平等與保護婦女利益相結合、考慮雙方當事人實際履行能力的原則。
三、夫妻共同債務怎么承擔
(一)已到期的共同債務應由夫妻共同償還。
(二)雙方共同財產不足清償的,由雙方協議確定各自應承擔共同債務的份額。
法律規定:
《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 》第一千零六十四條
【夫妻共同債務】夫妻雙方共同簽名或者夫妻一方事后追認等共同意思表示所負的債務,以及夫妻一方在婚姻關系存續期間以個人名義為家庭日常生活需要所負的債務,屬于夫妻共同債務。
夫妻一方在婚姻關系存續期間以個人名義超出家庭日常生活需要所負的債務,不屬于夫妻共同債務;但是,債權人能夠證明該債務用于夫妻共同生活、共同生產經營或者基于夫妻雙方共同意思表示的除外。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第一千零八十九條
【離婚時夫妻共同債務清償】離婚時,夫妻共同債務應當共同償還。共同財產不足清償或者財產歸各自所有的,由雙方協議清償;協議不成的,由人民法院判決。
法律客觀: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第一千零六十四條 夫妻雙方共同簽名或者夫妻一方事后追認等共同意思表示所負的債務,以及夫妻一方在婚姻關系存續期間以個人名義為家庭日常生活需要所負的債務,屬于夫妻共同債務。 夫妻一方在婚姻關系存續期間以個人名義超出家庭日常生活需要所負的債務,不屬于夫妻共同債務;但是,債權人能夠證明該債務用于夫妻共同生活、共同生產經營或者基于夫妻雙方共同意思表示的除外。
哪些債務需要夫妻共同償還
夫妻需要共同償還的 債務 即 夫妻共同債務 。所謂夫妻共同債務是指為滿足夫妻共同生活需要所負的債務。夫妻共同債務的范圍包括以下幾個方面: (一)婚前一方借款購置的財產已轉化為 夫妻共同財產 ,為購置這些財產所負的債務; (二)因日常生活所負的債務; (三)因生產經營活動,經營收入用于家庭生活或配偶分享所負的債務; (四)夫妻一方或者雙方治病以及為負有法定義務的人治病所欠的債務; (五)因 撫養 子女所負的債務; (六)因 贍養 負有贍養義務的老人所負的債務; (七)其他應當認定為夫妻共同債務的債務。 根據《 婚姻法 》第十九條第三款規定,夫妻對婚姻關系存續期間所得的財產約定歸各自所有的,夫或妻一方對外所負的債務,第三人知道該約定的,以夫或妻一方的財產清償。夫妻舉債需事先協商一致,并立下書面協議。一方單獨舉債,事后配偶一方沒有追認的,應視為夫妻一方債務。 個人債務 包括: (一)夫妻雙方約定的由個人負擔的債務,但以逃避債務為目的的除外; (二)一方未經對方同意,擅自資助與其沒有撫養義務關系的親朋所負的債務; (三)一方未經對方同意,獨立籌資從事經營活動,其收入未用于共同生活所負的債務; (四)男女各自婚前所負的債務,但已轉化為夫妻共同債務的除外; (五)其他應當由個人承擔的債務。 由于共同債務是為共同生活所負的債務,所以,應當以夫妻共同財產償還。如果夫妻共同財產不足以清償共同債務時,由雙方協議清償,協議不成時,由人民法院判決。余下債務在確定償還責任時,應當考慮雙方實際償還能力的大小。能力強的,應當適當多承擔,能力弱的,可適當少承擔。 作為妻子是不需要對丈夫婚前的 債務承擔 責任的,但如果此時有 證據 證明雖然是婚前的欠債,但卻用于了婚后家庭生活的話,則就會被認定為夫妻共同債務,自然妻子也是要承擔清償責任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