普通合伙人的條件有哪些(成為普通合伙人的條件有哪些)
稅務師事務所普通合伙需要什么條件?
1、普通合伙人必須具有有效的中國注冊會計師資格;
2、能夠根據稅務師事務所的各項規定和操作程序完成普通合伙人的責任;
3、有較強的財務管理、審計知識和實踐能力;
4、有責任感,幼稚立場和較強的客戶服務意識;
5、經過稅務師事務所的入職培訓,熟悉稅務師事務所的各項規章制度和實際操作程序;
6、具有同行業技能,如熟悉稅務知識、管理知識、審計技術和注冊會計師法律法規等。
普通合伙人設立有何條件
普通合伙企業的設立條件有:
1、名合伙企業的名稱和生產經營場所特定;
2、有二個以上合伙人。合伙人為自然人的,應當具有完全民事行為能力;
3、有合伙企業的名稱和生產經營場所;
4、稱中應當標明“普通合伙”字樣;
5、其他條件。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合伙企業法》第十四條
設立合伙企業,應當具備下列條件:
(一)有二個以上合伙人。合伙人為自然人的,應當具有完全民事行為能力;
(二)有書面合伙協議;
(三)有合伙人認繳或者實際繳付的出資;
(四)有合伙企業的名稱和生產經營場所;
(五)法律、行政法規規定的其他條件。
第十五條
合伙企業名稱中應當標明“普通合伙”字樣。
設立普通合伙企業應具備什么條件
法律主觀:
根據我國 合伙企業法 的相關規定,普通 合伙企業 由普通 合伙人 組成,合伙人對 合伙企業債務 承擔 無限連帶責任 。 設立普通合伙企業有如下條件: (一)有2個以上合伙人。合伙人為自然人的,應當具有完全民事行為能力; (二)有書面 合伙協議 ; (三)有合伙人認繳或者實際繳付的出資; (四)有合伙企業的名稱和生產經營場所; (五)法律、行政 法規 規定的其他條件。 《合伙企業法》第十四條規定,設立合伙企業,應當具備下列條件: (一)有二個以上合伙人。合伙人為自然人的,應當具有完全民事行為能力; (二)有書面合伙協議; (三)有合伙人認繳或者實際繳付的出資; (四)有合伙企業的名稱和生產經營場所; (五)法律、行政法規規定的其他條件。
法律客觀:
《中華人民共和國合伙企業法》第十四條
設立合伙企業,應當具備下列條件:
(一)有二個以上合伙人。合伙人為自然人的,應當具有完全民事行為能力;
(二)有書面合伙協議;
(三)有合伙人認繳或者實際繳付的出資;
(四)有合伙企業的名稱和生產經營場所;
(五)法律、行政法規規定的其他條件。
合伙關系的認定條件
合伙關系的認定條件有以下:
1、當事人間有無書面合伙協議;
2、工商行政管理部門有無該合伙組織的登記;
3、是否有口頭協議。沒有前兩項情況的,但具備合伙其他條件,又有兩個以上無利害關系人證明有口頭協議。
有限合伙企業合伙人的權利如下:
1、參與決定普通合伙人入伙、退伙;
2、對企業的經營管理提出建議;
3、查閱有限合伙企業財務會計賬簿等財務資料;
4、獲取利潤的權利;
5、法律規定的其他權利。
設立合伙企業,應當具備下列條件:
1、有二個以上合伙人。合伙人為自然人的,應當具有完全民事行為能力;
2、有書面合伙協議;
3、有合伙人認繳或者實際繳付的出資;
4、有合伙企業的名稱和生產經營場所;
5、法律、行政法規規定的其他條件。
綜上所述,合伙關系的認定有很多種方式可以證明,只要雙方有往來,那么就可以從協議還有出資再者就是共同經營的情況來進行認定,這樣從而也可以更好的保障自己的合法權益,所以,雙方在存在起這種關系的時候就一定要協商好。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第九百六十八條
合伙人應當按照約定的出資方式、數額和繳付期限,履行出資義務。
第九百六十九條
合伙人的出資、因合伙事務依法取得的收益和其他財產,屬于合伙財產。合伙合同終止前,合伙人不得請求分割合伙財產。
第九百七十條
合伙人就合伙事務作出決定的,除合伙合同另有約定外,應當經全體合伙人一致同意。合伙事務由全體合伙人共同執行。按照合伙合同的約定或者全體合伙人的決定,可以委托一個或者數個合伙人執行合伙事務;其他合伙人不再執行合伙事務,但是有權監督執行情況。合伙人分別執行合伙事務的,執行事務合伙人可以對其他合伙人執行的事務提出異議;提出異議后,其他合伙人應當暫停該項事務的執行。
合伙人應該具備哪些條件
中華人民共和國合伙企業法第十一條規定:“合伙人可以用貨幣、實物、土地使用權、知識產權或者其他財產權利出資;上述出資應當是合伙人的合法財產及財產權利。對貨幣以外的出資需要評估作價的,可以由全體合伙人協商確定,也可以由全體合伙人委托法定評估機構進行評估。
經全體合伙人協商一致,合伙人也可以用勞務出資,其評估辦法由全體合伙人協商確定。”《民法通則》第三十條規定:“個人合伙是指兩個以上的公民按照協議,各自提供資金、實物、技術等,合伙經營、共同勞動?!?/p>
《最高人民法院關于貫徹執行(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通則)若干問題的意見(試行)》第四十六條規定:“公民按照協議提供技術性勞務而不提供資金、實物,但約定參加盈余分配的,視為合伙人?!?/p>
擴展資料:
普通合伙人以其在合伙企業中的財產份額出質的,須經其他合伙人一致同意;未經其他合伙人一致同意,其行為無效,由此給善意第三人造成損失的,由行為人依法承擔賠償責任。而有限合伙人可以將其在有限合伙企業中的財產份額出質。
通合伙人以其在合伙企業中的財產份額出資的,須經其他合伙人一致同意;未經其他合伙人一致同意,其行為無效,由此給善意第三人造成損失的,由行為人依法承擔賠償責任。
參考資料來源:百度百科-合伙人
認定成為合伙人的基本條件
法律分析:合伙人應具備的條件有:1、合伙是以合伙協議為成立前提的。2、合伙人必須共同出資。3、合伙必須由合伙人合伙經營、共同勞動。4、合伙人必須分享利益,并對合伙債務負連帶責任。合伙人不得從事損害本合伙企業利益的活動。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合伙企業法》 第三十二條 合伙人不得自營或者同他人合作經營與本合伙企業相競爭的業務。除合伙協議另有約定或者經全體合伙人一致同意外,合伙人不得同本合伙企業進行交易。合伙人不得從事損害本合伙企業利益的活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