約定管轄無效的情形是(約定管轄后能否向被告所在地起訴)
約定管轄是無效的情形
法律主觀:
依據《 民事訴訟法 》第三十四條的規定,合同或者其他財產權益糾紛的當事人可以書面協議選擇被告住所地、 合同履行 地; 合同簽訂地、原告住所地、標的物所在地等與爭議有實際聯系的地點的人民法院 管轄 ,但不得違反本法對 級別管轄 和專屬管轄的規定。 一般以下幾種 約定管轄 的情況會無效: 一、直接約定由基層、中級或高級法院管轄可能因違反級別管轄的規定而無效; 二、建設工程施工等不動產糾紛、碼頭裝卸等港口作業糾紛約定管轄違反專屬管轄,約定無效; 三、約定由守約方法院管轄起訴時無法確定的,約定無效; 四、約定與案件無實際聯系的人民法院管轄違反法律規定,約定無效; 五、直接約定由__市有 管轄權 的法院管轄起訴時無法確定的,約定無效; 六、約定由當地法院管轄起訴時無法確定的,約定無效; 七、約定由合同簽訂地法院管轄但合同簽訂地不明確的,約定無效; 八、消費格式合同中的約定管轄未采取合理方式提請消費者注意,消費者主張管轄協議無效的,人民法院應予支持。
法律客觀: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第一百五十三條違反法律、行政法規的強制性規定的民事法律行為無效。但是,該強制性規定不導致該民事法律行為無效的除外。 違背公序良俗的民事法律行為無效。
約定管轄是什么意思?無效的情形都有哪些?
約定管轄無效的情形包括:
第一,因違反級別管轄和專屬管轄而無效;
第二,因起訴時無法確定管轄法院而無效;
第三,因未采取合理方式提請消費者注意,消費者主張管轄協議無效的,約定管轄無效。
第四,因違反相應法律規定而無效。
合同無效管轄權約定有效嗎
法律主觀:
一、合同無效約定的管轄法院有效嗎
合同無效約定的管轄法院無效。合同要依法成立生效的要符合合同生效的要件,如果不符合的則為無效合同。無效合同違反了法律的規定,國家不予承認和保護。一旦確認無效,將具有溯及力,使合同從訂立之日起就不具有法律約束力,所以合同中約定的條款也趨于無效。
二、約定管轄無效的情形有哪些
1.直接約定由某基層、中級或高級法院管轄,可能因違反級別管轄的規定無效。
2.建設工程施工等不動產糾紛,碼頭裝飾等港口作業糾紛約定管轄,違反專屬管轄,約定無效。
3.約定由守約方法院管轄,起訴時無法確定的,約定無效。
4.約定與案件無實際聯系的人民法院管轄,違反法律規定,約定無效。
5.直接約定由某事由管轄權的法院管轄,起訴時無法確定的,約定無效。
6.消費格式合同中的約定管轄,未采取合理方式,提醒消費者注意,消費者主張管轄協議無效的,人民法院應予以支持。
三、合同有效的要件有哪些
《民法典》第一百四十三條,【 民事法律行為有效的條件 】具備下列條件的 民事法律行為 有效:
(一)行為人具有相應的民事行為能力;
(二)意思表示真實;
(三)不違反法律、行政法規的強制性規定,不違背公序良俗。
四、無效合同的法律后果有哪些
1 .返還財產。返還財產,是指合同當事人在合同被確認為無效或者被撤銷以后,對已經交付給對方的財產,享有返還財產的請求權,對方當事人對于已經接受的財產負有返還財產的義務。返還財產有以下兩種形式:
第一,單方返還。單方返還,是指有一方當事人依據無效合同從對方當事人處接受了財產,該方當事人向對方當事人返還財產;或者雖然雙方當事人均從對方處接受了財產,但是一方沒有違法行為,另一方有故意違法行為,無違法行為的一方當事人有權請求返還財產,而有故意違法行為的一方當事人無權請求返還財產,其被對方當事人占有的財產,應當依法上繳國庫。單方返還就是將一方當事人占有的對方當事人的財產,返還給對方,返還的應是原物,原來交付的貨幣,返還的就應當是貨幣;原來交付的是財物,就應當返還財物。
第二,雙方返還。雙方返還,是在雙方當事人都從對方接受了給付的財產,則將雙方當事人的財產都返還給對方接受的是財物,就返還財物;接受的是貨幣,就返還貨幣如果雙方當事人故意違法,則應當將雙方當事人從對方得到的財產全部收歸國庫。
2 .折價補償。折價補償是在因無效合同所取得的對方當事人人的財產不能返還或者沒有必要返還時,按照所取得的財產的價值進行折算,以金錢的方式對對方當事人進行補償的責任形式。
3 .賠償損失:當合同被確認為無效后,如果由于一方或者雙方的過錯給對方造成損失時,還要承擔損害賠償責任。此種損害賠償責任應具備以下構成要件:
( 1 )有損害事實存在
( 2 )賠償義務人具有過錯。這是損害賠償的重要要件。
( 3 )過錯行為與遭受損失之間有因果關系。
如果合同雙方當事人都有過錯,雙方應各自承擔相應的責任,即適用過錯的程度,如一方的過錯為主要原因,另一方為次要原因,則前者責任大于后者;此所謂過錯的性質如一方系故意,另一方系過失,故意一方的責任應大于過失一方的責任。
因合同無效或者被撤銷,一方當事人因此受到損失,另一方當事人對此有過錯時,應賠償受害人的損失,這種賠償責任是基于 締約過失責任 而發生的。這里的 “ 損失 ” 應以實際已經發生的損失為限,不應當賠償期待利益,因為無效合同的處理以恢復原狀為原則。
4. 非民事性后果合同被確認無效或被撤銷后,除發生返還財產、賠償損失等民事性法律后果外,在特殊情況下還發生非民事性后果。 合同要依法成立生效的要符合合同生效的要件,如果不符合的則為無效合同。
法律客觀: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第一百五十七條
民事法律行為無效、被撤銷或者確定不發生效力后,行為人因該行為取得的財產,應當予以返還;不能返還或者沒有必要返還的,應當折價補償。有過錯的一方應當賠償對方由此所受到的損失;各方都有過錯的,應當各自承擔相應的責任。法律另有規定的,依照其規定。
第五百零七條
合同不生效、無效、被撤銷或者終止的,不影響合同中有關解決爭議方法的條款的效力。
約定管轄無效的情形
約定管轄無效的情形如下:
1、直接約定由基層、中級或高級法院管轄可能因違反級別管轄的規定而無效;
2、建設工程施工等不動產糾紛、碼頭裝卸等港口作業糾紛約定管轄違反專屬管轄,約定無效;
3、約定由守約方法院管轄起訴時無法確定的,約定無效;
4、約定與案件無實際聯系的人民法院管轄違反法律規定,約定無效;
5、直接約定由市有管轄權的法院管轄起訴時無法確定的,約定無效;
6、約定由當地法院管轄起訴時無法確定的,約定無效;
7、約定由合同簽訂地法院管轄但合同簽訂地不明確的,約定無效;
8、消費格式合同中的約定管轄未采取合理方式提請消費者注意,消費者主張管轄協議無效的,人民法院應予支持。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三十四條
下列案件,由本條規定的人民法院專屬管轄:
(一)因不動產糾紛提起的訴訟,由不動產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轄;
(二)因港口作業中發生糾紛提起的訴訟,由港口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轄;
(三)因繼承遺產糾紛提起的訴訟,由被繼承人死亡時住所地或者主要遺產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轄。
第三十五條
合同或者其他財產權益糾紛的當事人可以書面協議選擇被告住所地、合同履行地、合同簽訂地、原告住所地、標的物所在地等與爭議有實際聯系的地點的人民法院管轄,但不得違反本法對級別管轄和專屬管轄的規定。
約定管轄無效的情形
一、違反級別管轄的規定。二、違反專屬管轄。三、約定由守約方法院管轄,起訴時無法確定。四、約定與案件無實際聯系的人民法院管轄。五、直接約定由某事由管轄權的法院管轄。六、消費格式合同中的約定管轄,未采取合理方式,提醒消費者注意。
【法律依據】
《民事訴訟法》
第二十一條一般地域管轄對公民提起的民事訴訟,由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轄;被告住所地與經常居住地不一致的,由經常居住地人民法院管轄。對法人或者其他組織提起的民事訴訟,由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轄。同一訴訟的幾個被告住所地、經常居住地在兩個以上人民法院轄區的,各該人民法院都有管轄權。
約定管轄無效的情形包括:
第一,因違反級別管轄和專屬管轄而無效;
第二,因起訴時無法確定管轄法院而無效;
第三,因未采取合理方式提請消費者注意,消費者主張管轄協議無效的,約定管轄無效。
第四,因違反相應法律規定而無效。
協議管轄的法律規定
協議管轄權的法律條款是《民事訴訟法》第三十四條,即對于合同糾紛或者其他財產權益糾紛,當事人可以采用書面形式協議選擇與爭議有實際聯系地的人民法院作為管轄法院,其也會的那個不得違反專屬管轄和級別管轄的規定。
協議管轄,又稱合意管轄或者約定管轄,是指雙方當事人在糾紛發生之前或發生之后,以合意方式約定解決他們之間糾紛的管轄法院。本條規定,合同的雙方當事人可以在書面合同中協議選擇被告住所地、合同履行地、合同簽訂地、原告住所地、標的物所在地等與爭議有實際聯系的地點的人民法院管轄,但不得違反本法對級別管轄和專屬管轄的規定。
可見,協議管轄必須符合以下幾個條件:
(1)當事人協議管轄的案件,包括合同或者其他財產權益糾紛。
(2)當事人協議選擇管轄法院的范圍,包括可以選擇被告住所地、合同履行地、合同簽訂地、原告住所地、標的物所在地等與爭議有實際聯系的地點的人民法院管轄。如果當事人選擇了與合同沒有實際聯系地點的人民法院,該協議無效。合同簽訂地是指合同雙方在書面合同上簽字和蓋章的地點。例如,廣東某廠與黑龍江某廠在北京簽訂購銷合同,北京為合同簽訂地。標的物所在地是指標的物存放的地點。例如,上海某廠與大同某廠簽訂的購銷合同,合同約定履行地為大同火車站,貨物由上海裝船運至秦皇島港時發生糾紛,因貨物在秦皇島港,秦皇島港為標的物所在地。
(3)必須以書面協議選擇管轄,包括書面協議可以采取合同書的形式,包括書面合同中的協議管轄條款,也可以采取信件和數據電文(包括電報、電傳、傳真、電子數據交換和電子郵件)等可以有形地表現當事人雙方協議選擇管轄法院意思表示的形式。或者是訴訟前雙方當事人達成的管轄協議,口頭協議無效。
(4)最高人民法院關于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的解釋2015
第三十條根據管轄協議,起訴時能夠確定管轄法院的,從其約定;不能確定的,依照民事訴訟法的相關規定確定管轄。
管轄協議約定兩個以上與爭議有實際聯系的地點的人民法院管轄,原告可以向其中一個人民法院起訴。
(5)協議管轄不得違反民事訴訟法關于級別管轄和專屬管轄的規定。
目前,有些地方法院受地方保護主義影響,對合同及其他財產權益糾紛案件,不屬于自己管轄的,也搶著受理爭管轄。如果依原告就被告原則,由被告住所地法院管轄,原告怕地方保護主義;如果由原告住所地法院管轄,被告怕地方保護主義。為了解決地方保護主義,因此規定協議選擇管轄。這樣規定,還可以避免因管轄權的爭議而延誤糾紛的解決。協議選擇管轄,不得違反級別管轄和專屬管轄的規定。
法律規定:
《民事訴訟法》第三十四條 對于合同糾紛或者其他財產權益糾紛,當事人可以采用書面形式協議選擇與爭議有實際聯系地的人民法院作為管轄法院,其也會的那個不得違反專屬管轄和級別管轄的規定。
協議管轄無效的情形
法律主觀:
(1)協議管轄只適用于合同糾紛,當事人對合同以外的其他民事糾紛不得協議管轄;(2)協議管轄只適用于合同糾紛中的第一審案件,對于第二審案件以及再審案件不得以協議方式選擇管轄法院;(3)協議管轄所約定的法院須為法定范圍內的法院,即須在被告住所地、合同履行地、合同簽訂地、原告住所地或標的物所在地等與合同糾紛有實際聯系的地點中選擇,而不能超出這一范圍;(4)協議管轄為要式行為,必須采用書面形式;(5)協議管轄不得違背民事訴訟法關于級別管轄和專屬管轄的規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三十五條共同管轄兩個以上人民法院都有管轄權的訴訟,原告可以向其中一個人民法院起訴;原告向兩個以上有管轄權的人民法院起訴的,由最先立案的人民法院管轄。
法律客觀:
協議管轄無效的情形一、協議管轄約定不采取書面形式的無效。因為《民事訴訟法》的規定,合同中的協議管轄條款或者訴前達成的選擇管轄協議必須是書面形式,口頭約定無效。二、協議管轄約定不明確的無效。如“發生合同糾紛由供方所在地處理”的約定,是向供方住所地法院提起訴訟,還是向供方住所地的仲裁機構申請仲裁,約定不明確,造成雙方當事人對約定的理解產生爭議,致使約定無效。三、協議管轄約定兩個以上法院管轄的無效。最高人民法院司法解釋規定,合同的雙方只能在被告住所地、合同履行地、合同簽訂地、原告住所地、標的物所在地的五個法院中選擇某一個法院,約定上述兩個以上法院或者約定上述五個以外的法院管轄的均無效。四、合同中約定既訴訟又仲裁,供合同雙方選擇的條款無效。如“若產生合同糾紛對可向供方所在地法院提起訴訟或向有權的仲裁機構申請仲裁。”合同雙方要么約定向某一法院提起訴訟,要么約定向某一仲裁機構申請仲裁,同時約定提起訴訟法院和申請仲裁機構的無效。五、按次列舉幾種合同糾紛解決方式無效。如在合同中約定:“解決合同糾紛的方式:(一)自行協商解決;(二)向人民調解中心請求協商;(三)向仲裁委員會申請仲裁;(四)向法院提起訴訟等。”這樣的約定不但不符合《民事訴訟法》管轄確定性原則,也違反了我國《仲裁法》總則有關規定,換句話講,仲裁前置不是解決經濟合同糾紛的必經程序,故致約定無效。六、一方以欺詐、脅迫手段或者乘人之危,使合同雙方在違背真實意思的情況下達成的管轄協議無效。因為無效的民事行為,從行為開始起就沒有法律約束力。七、訴訟前僅為合同一方當事人書面意思表示。如“因合同糾紛提起訴訟,由法院管轄,”而合同的另一方未作書面表示同意的無效。但口頭同意,訴訟后仍然承認,或在法院期限內未提出書面管轄異議的除外。八、協議管轄約定違反《民事訴訟法》對級別管轄和專屬管轄規定的無效。合同雙方只能對第一審法院管轄的合同糾紛案件進行協議,不得對第二審法院管轄的合同糾紛案件和專屬管轄糾紛案件進行協議。《民事訴訟法》已作了明確的規定。九、雙方當事人只能就經濟合同糾紛適用協議管轄的規定。具體地適用我國《民法典》所成立的經濟合同適用協議管轄之規定,而其他如涉及身份關系民事協議、不平等主體間的行政、勞動法律關系的合同均不能適用協議管轄之規定。因合同糾紛提起訴訟,協議管轄約定被法院確認為有效的,即使合同無效,也應由合同雙方訴訟前約定的法院管轄;協議管轄約定確被認為無效的,依照《民事訴訟法》規定,由被告住所地或者合同履行地法院管轄。為保護當事人的合法權益、克服地方保護主義,《民事訴訟法》同時規定,人民法院受理案件后,當事人對管轄權有異議的,應當在提答辯狀的法定期限(15日)內書面提出。人民法院應當在當事人提出的異議進行審查。異議成立的,裁定將案件移送有管轄權的人民法院;異議不成立的,裁定駁回異議。
管轄約定不明的情形
法律分析:1、約定由當地法院管轄,起訴時無法確定的,約定無效;
2、 約定由合同簽訂地法院管轄,但合同簽訂地不明確的,約定無效 ;
3、約定與案件無實際聯系的人民法院管轄,違反法律規定,約定無效 ;
4、約定由守約方法院管轄,起訴時無法確定的,約定無效 ;
5、違反專屬管轄,約定無效 ;
6、約定提交仲裁機構或法院解決爭議,約定不明導致約定無效 。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 第三十七條 有管轄權的人民法院由于特殊原因,不能行使管轄權的,由上級人民法院指定管轄。
人民法院之間因管轄權發生爭議,由爭議雙方協商解決;協商解決不了的,報請它們的共同上級人民法院指定管轄。
雙方約定由合同簽訂地管轄 但沒寫明簽訂地 雙方都說在自己的地方簽訂的,屬于約定不明的情形么
屬于約定不明,合同約定管轄的法院必須明確且唯一,如果約定了兩個人民法院的,該約定無效。當事人選擇的管轄法院必須和發生爭議的合同具有一定的聯系,即必須在法律規定的可以選擇的范圍內進行選擇,不得違反民事訴訟法對級別管轄和專屬管轄的規定。
法律分析
根據相關法律規定,提起民事訴訟需要向被告所在地的人民法院遞交起訴狀,并提交相關的證據材料。人民法院收到起訴狀后會在七日內確定是否立案,如果原告提起訴訟的人民法院對此案件沒有管轄權的,不能受理。提起訴訟必須到被告所在地的人民法院,被告住所地與經常居住地不一致的,由經常居住地人民法院管轄。如果,同一訴訟案件具有多個被告住所地的、經常居住地在兩個以上人民法院轄區的,各該人民法院都有管轄權。因合同糾紛提起的訴訟,原告需要到被告住所地或者合同履行地的人民法院提起訴訟。雙方因保險合同糾紛需要提起訴訟的,可以到被告住所地或者保險標的物所在地人民法院進行訴訟。因票據糾紛提起訴訟的,票據支付地或者被告住所地的人民法院擁管轄權。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 第三十四條 合同或者其他財產權益糾紛的當事人可以書面協議選擇被告住所地、合同履行地、合同簽訂地、原告住所地、標的物所在地等與爭議有實際聯系的地點的人民法院管轄,但不得違反本法對級別管轄和專屬管轄的規定。
《最高人民法院關于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的解釋》 第二十九條 民事訴訟法第三十四條規定的書面協議,包括書面合同中的協議管轄條款或者訴訟前以書面形式達成的選擇管轄的協議。
管轄約定不明的情形
1、約定由當地法院管轄,起訴時無法確定的,約定無效;
2、約定由合同簽訂地法院管轄,但合同簽訂地不明確的,約定無效;
3、約定與案件無實際聯系的人民法院管轄,違反法律規定,約定無效;
4、約定由守約方法院管轄,起訴時無法確定的,約定無效;
5、違反專屬管轄,約定無效;
6、約定提交仲裁機構或法院解決爭議,約定不明導致約定無效。
協議管轄又稱合意管轄或者約定管轄,是指雙方當事人在合同糾紛或者財產權益糾紛發生之前或發生之后,以協議的方式選擇解決他們之間糾紛的管轄法院。債權糾紛中,只有合同之債可以協議管轄,2012年民事訴訟法修改,關于協議管轄的適用范圍,在原有的“合同”糾紛的基礎上,增加了“其他財產權益糾紛”。其他財產權益糾紛包括因物權、知識產權中的財產權而產生的民事糾紛。
協議管轄的無效情形:
1、協議管轄約定不采取書面形式的無效。因為《民事訴訟法》的規定,合同中的協議管轄條款或者訴前達成的選擇管轄協議必須是書面形式,口頭約定無效。
2、協議管轄約定不明確的無效。如“發生合同糾紛由供方所在地處理”的約定,是向供方住所地法院提起訴訟,還是向供方住所地的仲裁機構申請仲裁,約定不明確,造成雙方當事人對約定的理解產生爭議,致使約定無效。
3、協議管轄約定兩個以上法院管轄的無效。最高人民法院司法解釋規定,合同的雙方只能在五個法院中選擇某一個法院,約定上述兩個以上法院或者約定上述五個以外的法院管轄的均無效。
4、合同中約定既訴訟又仲裁,供合同雙方選擇的條款無效。如“若產生合同糾紛對可向供方所在地法院提起訴訟或向有權的仲裁機構申請仲裁。”合同雙方要么約定向某一法院提起訴訟,要么約定向某一仲裁機構申請仲裁,同時約定提起訴訟法院和申請仲裁機構的無效。
【法律依據】:
《最高人民法院關于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若干問題的解釋》
第三十條 根據管轄協議,起訴時能夠確定管轄法院的,從其約定;不能確定的,依照民事訴訟法的相關規定確定管轄。 管轄協議約定兩個以上與爭議有實際聯系的地點的人民法院管轄,原告可以向其中一個人民法院起訴。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
第三十七條 有管轄權的人民法院由于特殊原因,不能行使管轄權的,由上級人民法院指定管轄。
人民法院之間因管轄權發生爭議,由爭議雙方協商解決;協商解決不了的,報請它們的共同上級人民法院指定管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