離婚后一方不執行財產分割方案的如何處理
離婚后一方不按判決書來執行
法律主觀:
如果還未起訴或已經起訴離婚,發現另一方已經存在財產轉移的行為,可以向法院 申請財產保全 。 1、情況緊急的,未轉移財產的一方可以在起訴前向法院申請財產保全,法院接受 訴前財產保全 申請后,裁定采取 財產保全措施 的,立即執行,此時切忌在采取保全措施后十五日內要提起訴訟,否則法院會解除財產保全。 2、另外提出訴前保全需要提供擔保財產,不提供擔保的法院會駁回財產保全的申請,也就給對方轉移財產創造了時機與機會。 3、另外必須是有證據證明對方有 離婚財產轉移 的行為,否則申請財產保全不準確的,申請人應賠償被申請人因財產保全所遭受的損失。婚姻法第四十七條:離婚時,一方隱藏、轉移、變賣、毀損 夫妻共同財產 ,或偽造債務企圖侵占另一方財產的, 分割夫妻共同財產 時,對隱藏、轉移、變賣、毀損夫妻共同財產或偽造債務的一方,可以少分或不分。離婚后,另一方發現有上述行為的,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請求再次分割夫妻共同財產。 離婚財產分割 即夫妻共同財產的分割,是指離婚時依法將夫妻共同財產劃分為各自的個人財產?,F行《婚姻法》第17條到第19條明確了夫妻共同財產是在夫妻關系存續期間取得的財產,以列舉式和概括式的方式規定了夫妻共同財產的內容,該法也規定了夫妻共同財產的分割有協議分割和判決分割兩種做法。離婚時,雙方有合法婚姻財產約定的,依約定。一方的特有財產歸本人所有。夫妻共同財產一般應當均等分割,必要時亦可不均等,有爭議的,人民法院應依法判決。
法律客觀: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第一千零八十六條 離婚后,不直接撫養子女的父或者母,有探望子女的權利,另一方有協助的義務。行使探望權利的方式、時間由當事人協議;協議不成的,由人民法院判決。父或者母探望子女,不利于子女身心健康的,由人民法院依法中止探望;中止的事由消失后,應當恢復探望。
夫妻雙方離婚財產分割后一方不肯支付怎么辦
法律分析:1、勝訴之后,如果一方在履行期未履行法院判決,另一方可以申請法院強制執行;
2、法院在受理強制執行后,會依法查詢債務人名下的房產、車輛、證券和存款;
3、另外他名下沒有可供執行的財產而他又拒絕履行法院的生效判決,則他會有逾期還款等負面信息記錄在個人的信用報告中并被限制高消費及出入境,甚至有可能會被司法拘留;
4、如果男方有能力而拒不執行的情況下,涉嫌拒不執行判決、裁定罪。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 第三百一十三條 對人民法院的判決、裁定有能力執行而拒不執行,情節嚴重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罰金;情節特別嚴重的,處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處罰金。單位犯前款罪的,對單位判處罰金,并對其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依照前款的規定處罰。
另一方對離婚財產協議不遵守怎么辦?
一、另一方對 離婚財產 協議不遵守怎么辦 一方當事人不按 離婚協議 約定履行義務的,另一方應當向法院提起民事 訴訟 ,要求確認離婚協議合法有效,并依法判決有履行義務的一方承擔責任。因此夫妻一方不履行離婚協議時,另一方可以向法院起訴。 當事人可起訴至法院要求其履行離婚協議中約定的內容,經人民法院審理并判決后,當事人依生效法律文書再向人民法院申請 強制執行 。但就孩子 撫養費 、教育費、 醫療費 的支付、增加、減少等糾紛起訴至法院的,應列未成年子女為原告,直接 撫養 子女的父或母作為法定 代理 人參加訴訟。 已經簽訂了 離婚協議書 之后,對方不想履行離婚協議的,可以到法院訴訟,請求對方強制履行離婚協議,支付撫養費等費用的可以申請 法院強制執行 。 由于履行協議發生的爭議,當事人可以起訴至人民法院要求對方履行協議內容,人民法院應當受理。如果法院查明協議是在當事人無民事行為能力,或在欺詐、脅迫的情況下簽訂的,則會撤銷離婚協議,否則,會判決另一方按照協議的約定履行自己的義務。 根據《 婚姻法 解釋二》第九條規定,男女雙方 協議離婚 后一年內就 財產分割 問題反悔,請求變更或者撤銷財產分割協議的,人民法院應當受理。人民法院審理后,未發現訂立財產分割協議時存在欺詐、脅迫等情形的,應當依法駁回當事人的訴訟請求。經過判決的財產分割以及 子女撫養費 等問題,就可以申請法院的強制執行。 二、離婚協議的效力 離婚協議是登記 離婚 的前提,當事人登記離婚,必須向民政部門提交就離婚及財產分割、 子女撫養 等事項達成的協議。當事人達成離婚協議后,如一方反悔,拒絕辦理 離婚登記 ,另一方要離婚,只能通過訴訟途徑。此類訴訟中,當事人曾經達成的離婚協議稱為訴前離婚協議。 關于離婚協議的效力,我國《婚姻法》并未作出明文規定,但是司法解釋則有所涉及,例如最高人民法院《關于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婚姻法〉若干問題的解釋 (二)》(以下簡稱《解釋二》)第8條第1款和第2款的規定(離婚協議中關于財產分割的條款或者當事人因離婚就財產分割達成的協議,對男女雙方具有法律約束力。當事人因履行上述財產分割協議發生糾紛提起訴訟的,人民法院應當受理)。第1款規定了兩類協議: 1、離婚協議中關于財產分割的協議; 2、因離婚就財產分割達成的協議。可以推斷,這一協議對男女雙方之“法律約束力”也是指離婚后的效力。 最高人民法院的相關釋義也明確了這一點。釋義指出: 1、適用本條司法解釋的前提條件是當事人在 婚姻登記 機關協議離婚,并就財產分割問題達成了協議; 2、明確規定在當事人向婚姻登記機關提交的離婚協議中有關財產分割問題的條款及作為離婚協議組成部分或附件的財產分割協議,對離婚的雙方當事人都具有法律約束力; 3、離婚后一年內,男女雙方因履行上述協議發生糾紛向人民法院起訴的,人民法院應當作為民事案件受理。 最高人民法院《關于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婚姻法〉若干問題的解釋 (三)》第十四條規定,當事人達成的以登記離婚或者到人民法院協議離婚為條件的財產分割協議,如果雙方協議離婚未成,一方在 離婚訴訟 中反悔的,人民法院應當認定該財產分割協議沒有生效,并根據實際情況依法對 夫妻共同財產 進行分割。 離婚財產協議就雙方財產、 債務 問題把個個項目都進行分配后,不存在欺詐欺騙條款的,可以生效,對雙方都有法律約束力。要再次修改需要雙方協商,若其中一方不按照協議執行,另一方可將其告上法庭,拒不執行會被強制執行。此訴訟屬于 民事糾紛 ,原告需要收集對方不履行協議的 證據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