拾得遺失物返還留置權是什么概念(拾得遺失物適用留置權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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拾得遺失物留置權是怎樣的
法律分析:1、根據我國法律的規定,拾得人拾到他人的物品有歸還物品與保管物品的義務,不過同時,拾得人在特定的情形下也可以留置該物品。
2、遺失物善意取得留置權應發生在該遺失物的所有人應支付一定的必要費用卻不支付或承諾給予拾得人一定的報酬并拒不支付等情形。在這些情形下,拾得遺失物品的當事人可以將該遺失物留置。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第三百一十六條拾得人在遺失物送交有關部門前,有關部門在遺失物被領取前,應當妥善保管遺失物。因故意或者重大過失致使遺失物毀損、滅失的,應當承擔民事責任。
第三百一十七條權利人領取遺失物時,應當向拾得人或者有關部門支付保管遺失物等支出的必要費用。
權利人懸賞尋找遺失物的,領取遺失物時應當按照承諾履行義務。 拾得人侵占遺失物的,無權請求保管遺失物等支出的費用,也無權請求權利人按照承諾履行義務。
遺失物有沒有留置權
法律主觀:
我國相關法律規定:拾得遺失物,應當返還權利人。拾得人應當及時通知權利人領取,或者送交有關部門。有關部門收到遺失物,知道權利人,應當及時通知其領取;不知道的,應當及時發布招領公告。拾得人在遺失物送交有關部門之前,有關部門在遺失物被領取前,應當妥善保管遺失物。因故意或者重大過失致使遺失物毀損、滅失的,應當承擔民事責任。權利人領取遺失物時,應當向拾得人或者有關部門支付保管遺失物等支出的必要費用。權利人懸賞尋找遺失物的,領取遺失物時應當按照承諾履行義務。拾得人侵占遺失物的,無權請求保管遺失物等支出的費用,也無權請求權利人按照承諾履行義務。遺失物自發布招領公告之日起6個月內無人認領的,歸國家所有。
法律客觀:
《民法典》第三百一十二條所有權人或者其他權利人有權追回遺失物。該遺失物通過轉讓被他人占有的,權利人有權向無處分權人請求損害賠償,或者自知道或者應當知道受讓人之日起二年內向受讓人請求返還原物;但是,受讓人通過拍賣或者向具有經營資格的經營者購得該遺失物的,權利人請求返還原物時應當支付受讓人所付的費用。權利人向受讓人支付所付費用后,有權向無處分權人追償。
遺失物拾得人的權利是什么
法律主觀:
一、什么是遺失物,拾得人有哪些權利
遺失物是指非基于遺失人的意志而暫時喪失占有的物,遺失物只能是動產,遺失物的拾得屬于事實行為,不以拾得人有行為能力為必要。
拾得人享有權利如下:
1.費用償還請求權,拾得人為保管遺失物所支付的必要費用可以向領取人主張返還。
3.留置權。領取人局部支付拾得人、保管部門為保管遺失物所支付的必要費用,或承諾給拾得人的報酬的,拾得人、保管部門可以行使留置權。
二、遺失物怎么處理
遺失物的處理方式如下:
1.遺失物應當返還權利人,收件人應及時通知權利人領取,或送公安等有關部門;
2.有關部門收到遺失物,知道權利人的,應當及時通知,不知道權利人的,及時發布招聘公告;
3.將遺失物送達有關部門之前,有關部門應當在收到遺失物之前妥善保管遺失物,因故意或者重大過失造成遺失物損壞或者滅失的,應當承擔 民事責任 。
三、遺失物可以適用善意取得嗎
我國民法典規定了遺失物不得適用 善意取得 制度。《民法典》第三百一十二條 所有權人或者其他權利人有權追回遺失物。該遺失物通過轉讓被他人占有的,權利人有權向無處分權人請求 損害賠償 ,或者自知道或者應當知道受讓人之日起二年內向受讓人請求返還原物。
法律客觀: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第三百一十四條 拾得遺失物,應當返還權利人。拾得人應當及時通知權利人領取,或者送交公安等有關部門。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第三百一十五條 有關部門收到遺失物,知道權利人的,應當及時通知其領?。徊恢赖?,應當及時發布招領公告。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第三百一十六條 拾得人在遺失物送交有關部門前,有關部門在遺失物被領取前,應當妥善保管遺失物。因故意或者重大過失致使遺失物毀損、滅失的,應當承擔民事責任。
遺失物返還與留置權的概念是怎樣的
遺失物返還與留置權的概念是怎樣的
法律分析:
《民法典》第三百一十四條規定了拾得遺失物的返還:拾得遺失物,應當返還權利人。拾得人應當及時通知權利人領取,或者送交公安等有關部門?!睹穹ǖ洹返谌僖皇鍡l規定有關部門收到遺失物的處理:有關部門收到遺失物,知道權利人的,應當及時通知其領取;不知道的,應當及時發布招領公告。
《民法典》第四百四十七條規定了留置權的定義:債務人不履行到期債務,債權人可以留置已經合法占有的債務人的動產,并有權就該動產優先受償。前款規定的債權人為留置權人,占有的動產為留置財產。
法律依據:
根據《民法典》第三百一十四條規定:拾得遺失物,應當返還權利人。拾得人應當及時通知權利人領取,或者送交公安等有關部門。
根據《民法典》第三百一十五條規定:有關部門收到遺失物,知道權利人的,應當及時通知其領取;不知道的,應當及時發布招領公告。
根據《民法典》第四百四十七條規定:債務人不履行到期債務,債權人可以留置已經合法占有的債務人的動產,并有權就該動產優先受償。
前款規定的債權人為留置權人,占有的動產為留置財產。
2024民法典的拾得遺失物的返還有哪些規定
根據我國民法典的相關規定,拾得遺失物,應當返還權利人。返還方式依拾得的主體不同而不同。自然人拾得的應該通知權利人來領取,或者送交公安等有關部門。有關部門拾得的,知道權利人的,應當及時通知其領取;不知道的,應當及時發布招領公告。那么民法典的拾得遺失物的返還有哪些規定呢?下面由我為讀者進行解答,希望以下的知識對讀者有所幫助。
一、民法典的拾得遺失物的返還有哪些規定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第三百一十四條的規定,拾得遺失物,應當返還權利人。拾得人應當及時通知權利人領取,或者送交公安等有關部門。有關部門收到遺失物,知道權利人的,應當及時通知其領取;不知道的,應當及時發布招領公告。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
第三百一十五條 有關部門收到遺失物,知道權利人的,應當及時通知其領取;不知道的,應當及時發布招領公告。
第三百一十六條 拾得人在遺失物送交有關部門前,有關部門在遺失物被領取前,應當妥善保管遺失物。因故意或者重大過失致使遺失物毀損、滅失的,應當承擔民事責任。
第三百一十七條 權利人領取遺失物時,應當向拾得人或者有關部門支付保管遺失物等支出的必要費用。
權利人懸賞尋找遺失物的,領取遺失物時應當按照承諾履行義務。
拾得人侵占遺失物的,無權請求保管遺失物等支出的費用,也無權請求權利人按照承諾履行義務。
第三百一十八條 遺失物自發布招領公告之日起一年內無人認領的,歸國家所有。
二、遺失物的特征
1、須為動產。不動產如土地即使時間久遠致邊界不清也不構成遺失物。
2、須無人占有。遺失物在拾得前必須不為任何人占有。
3、須-非無主物。遺失物占有的喪失非基于所有人之意。
以上知識就是我對相關問題進行的解答。民法典對拾得遺失物的返還規定在第三百一十五條至第三百一十八條。拾得遺失物,應當返還權利人,否則就會構成不當得利,權利人起訴到法院請求拾得人返還原物。拾得人可以通知權利人領取,也可以將遺失物送交公安等有關部門。有關部門收到遺失物,知道權利人的,應當及時通知其領取;不知道的,應當及時發布招領公告。
對拾得遺失物歸還法律規定
法律主觀:
一、關于拾得遺失物的法律要求
關于拾得遺失物的法律要求有:
《民法典》規定拾得人具有以下義務:
1.拾得人的返還義務。
拾得遺失物,應當返還權利人。
2.拾得人的通知或上交義務
《民法典》第314條:拾得遺失物,應當返還權利人。
3.拾得人的保管義務
《民法典》第316條:拾得人在遺失物送交有關部門前,有關部門在遺失物被領取前,應當妥善保管遺失物。
4.拾得人的費用償還請求權和依據懸賞廣告而獲得報酬的權利。
二、如何認定遺失物
遺失物的認定需滿足以下幾個條件:
1.必須是占有人不慎喪失占有的動產;
2.必須是無人占有的動產;
3.必須是拾得人拾得的動產;遺失物并非無主財產,它在法律上具有明確的歸屬。
三、民法典規定的拾得遺失物的處理程序
1.民法典規定拾得遺失物之處理程序如下:
(1)拾得遺失物者,應通知其所有人。不知所有人,或所有人所在不明者,應為招領之揭示,或報告警署或自治機關,報告時,應將其物一并交存。、
(2)拾得物經揭示後,所有人不於相當期間認領者,拾得人應報告警署或自治機關,并將其物交存。
(3)遺失物拾得後六個月內,所有人認領者,拾得人或警署或自治機關,於揭示及保管費受償還後,應將其物返還之。
(4)遺失物拾得後六個月內所有人未認領者,警署或自治機關應將其物或其拍賣所得之價金,交與拾得人歸其所有。
2.從以上民法規定之程序可知如果知道是誰掉的東西時,應通知所有人,如果不知道是誰掉的東西時,則應先辦招領,或報警,於報警時,并要將拾得之物品交給警察機關。
法律客觀:
《民法典》第三百十四條:拾得遺失物,應當返還權利人。拾得人應當及時通知權利人領取,或者送交公安等有關部門。
遺失物善意取得留置權在法律上是怎么規定的
法律分析:遺失物失利人有行使留置權的權利。如果權利人不支付必要費用或者不按照懸賞廣告的承諾履行義務,拾得人有權留置遺失物。因為,權利人的義務和遺失物屬于“同一法律關系”。遺失物拾得人的義務:1、向失主返還遺失物及孳息。之不當得利返還請求權根據《民法典》第三百一十四條,拾得人不能因拾得取得遺失物的所有權,失主有權請求拾得人返還遺失物及孳息。返還請求權基礎為返還原物請求權(不適用訴訟時效)或者占有。2、拾得人應當及時通知權利人領取,或者送交公安等有關部門。有關部門收到遺失物,知道權利人的,應當及時通知其領取;不知道的,應當及時發布招領公告。須注意:若拾得人(或有關部門)通知或發布招領公告,在失主與拾得人(或有關部門)之間成立無因管理之債。3、妥善保管遺失物。根據《民法典》第三百一十六條,拾得人在遺失物送交有關部門前,有關部門在遺失物被領取前,應當妥善保管遺失物。因故意或者重大過失致使遺失物毀損、滅失的,應當賠償責任。也就是說,若拾得人(有關部門)因一般過失致使遺失物毀損、滅失的,不承擔賠償責任?!睹穹ǖ洹返谌僖皇鶙l的適用有一個前提條件,僅限于拾得人無侵占遺失物的行為(即拾得人及時通知失主或者發布招領公告,此時拾得人的行為已然構成無因管理)。反之,若拾得人侵占遺失物,則應適用《民法典》第四百六十一條的規定,拾得人作為惡意占有人,無論對于遺失物的毀損、滅失是否具有過錯,均應承擔賠償責任。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
第三百一十四條 拾得人不能因拾得取得遺失物的所有權,失主有權請求拾得人返還遺失物及孳息。返還請求權基礎為返還原物請求權(不適用訴訟時效)或者占有。
第三百一十六條 拾得人在遺失物送交有關部門前,有關部門在遺失物被領取前,應當妥善保管遺失物。因故意或者重大過失致使遺失物毀損、滅失的,應當賠償責任。也就是說,若拾得人(有關部門)因一般過失致使遺失物毀損、滅失的,不承擔賠償責任。
第四百六十一條 拾得人作為惡意占有人,無論對于遺失物的毀損、滅失是否具有過錯,均應承擔賠償責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