詢問筆錄能否作為證據(詢問筆錄能否作為證據使用被詢問人必須出庭嗎)
公安機關制作的詢問筆錄能否作為證據使用
法律分析:詢問筆錄可以作為證據使用。
詢問筆錄,又稱“詢問證人筆錄”,是司法人員在刑事訴訟活動中,就詢問證人、被害人的過程及內容所作的文字記錄。根據相關法律規定,詢問筆錄要如實地、完整地記載證人、被害人的陳述。詢問筆錄的處理辦法同訊問被告人筆錄的處理辦法一樣,要交給證人、被害人核對,并允許其改正其中的錯誤。證人、被害人要求自己親筆書寫證詞的,要允許書寫,必要時,也可以讓證人、被害人親筆書寫證詞。詢問筆錄的順序應該符合實際的詢問順序。證人或被害人以及詢問人員都應該在詢問筆錄上簽名。偵查人員詢問證人,可以到證人的所在單位或者住處進行,但是必須出示人民檢察院或者公安機關的證明文件。在必要的時候,也可以通知證人到人民檢察院或者公安機關提供證言。詢問證人應當個別進行。詢問證人,應當由檢察人員進行。詢問的時候,檢察人員不得少于二人。這些規定對詢問筆錄的形成從形式上到實質上都進行了嚴格的限定。一旦缺乏上訴某一項內容,該詢問筆錄就可能面臨證據合法性的質問。
調查詢問筆錄具有以下幾個方面的特點:
(1)取證主體的法定性。(2)制作過程的客觀性。(3)制作內容的主觀性。(4)制作要求的規范性。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 第五十條 可以用于證明案件事實的材料,都是證據。
證據包括:
(一)物證;
(二)書證;
(三)證人證言;
(四)被害人陳述;
(五)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供述和辯解;
(六)鑒定意見;
(七)勘驗、檢查、辨認、偵查實驗等筆錄;
(八)視聽資料、電子數據。
證據必須經過查證屬實,才能作為定案的根據。
公安機關制作詢問筆錄規定
公安機關制作詢問筆錄規定不能認定為證據,證據必須查證屬實,才能作為認定事實的根據。因此詢問筆錄不能作為證據使用。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六十三條證據包括:
(一)當事人的陳述;
(二)書證;
(三)物證;
(四)視聽資料;
(五)電子數據;
(六)證人證言;
(七)鑒定意見;
(八)勘驗筆錄。
詢問筆錄的證據效力
法律分析:在被告人認罪的情況下,詢問筆錄若能與被告人供述一致,與其他證據關聯,則可將其作為證人證言予以采信。但是,如果被告人否認犯罪,詢問筆錄則不能成為法定證據、作為認定被告人犯罪的證據。即,需要證人出庭接受控辯雙方的詢問,在證人向法庭提供證言的過程中,供法官心證。只有這樣,才能從程序上保障公平正義。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 第五十五條 對一切案件的判處都要重證據,重調查研究,不輕信口供。只有被告人供述,沒有其他證據的,不能認定被告人有罪和處以刑罰;沒有被告人供述,證據確實、充分的,可以認定被告人有罪和處以刑罰。證據確實、充分,應當符合以下條件:(一)定罪量刑的事實都有證據證明;(二)據以定案的證據均經法定程序查證屬實;(三)綜合全案證據,對所認定事實已排除合理懷疑。
詢問筆錄的證據效力
法律主觀:
詢問筆錄能作為證據使用。法律中規定可以用于證明案件事實的材料,都屬于證據,主要包括物證、書證、證人證言、被害人陳述等。詢問筆錄是司法人員在刑事訴訟活動中,就詢問證人、被害人的過程及內容所作的文字記錄。
詢問筆錄的法律規定
法律分析:
是的。一、詢問筆錄是司法人員在刑事訴訟活動中,就詢問證人、被害人的過程及內容所作的文字記錄。詢問筆錄可以作為證據使用。法律規定,詢問證人、被害人應當制作筆錄。二、詢問筆錄是詢問證人與被害人事實情況的一種證據形式。它的作用就是證明犯罪嫌疑人的犯罪事實。因此,詢問筆錄只要反映了證人與被害人的真實情況就會被存檔。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第九十八條 并在筆錄上作出如下記載:“詢問人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第九十八條規定,告知被詢問人應當如實提供證書、證言,如有意作偽證或隱匿罪證要負的法律責任。”被詢問人應當在簽名后蓋章或捺指紋,筆錄各頁之間也應蓋上騎縫章(或捺指紋)。
筆錄可以作為證據嗎
法律分析:不可以。單純依靠公安機關的詢問筆錄并不能作為證據使用,即便該筆錄從形式上還是實質上都合法,也不能作為民事訴訟認定案件事實的依據。可以看到犯罪分子單方面被公安機關審訊的筆錄在某些情況下,很可能并不太具有法律效力所以一般而言,如果沒有其他證據佐證的話,是不能作為證據使用的但是這并不意味著詢問筆錄沒有作用。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第一百二十二條 訊問筆錄應當交犯罪嫌疑人核對,對于沒有閱讀能力的,應當向他宣讀。如果記載有遺漏或者差錯,犯罪嫌疑人可以提出補充或者改正。犯罪嫌疑人承認筆錄沒有錯誤后,應當簽名或者蓋章。偵查人員也應當在筆錄上簽名。犯罪嫌疑人請求自行書寫供述的,應當準許。必要的時候,偵查人員也可以要犯罪嫌疑人親筆書寫供詞。
警方筆錄可以作為證據嗎
法律分析:公安筆錄有很多種,其中現場勘驗、檢查筆錄、訊問筆錄是直接證據,詢問筆錄可能是直接證據,也可能是間接證據,也可能不是證據。詢問筆錄是司法人員在刑事訴訟活動中,就詢問證人、被害人的過程及內容所作的文字記錄。詢問筆錄可以作為證據使用。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 第六十四條 當事人對自己提出的主張,有責任提供證據。當事人及其訴訟代理人因客觀原因不能自行收集的證據,或者人民法院認為審理案件需要的證據,人民法院應當調查收集。人民法院應當按照法定程序,全面地、客觀地審查核實證據。
詢問筆錄能否作為刑事案件的證據
法律主觀:
詢問筆錄可以作為證據,法律中規定可以用于證明案件事實的材料,都屬于證據,主要包括物證,書證,證人證言,被害人陳述等,詢問筆錄是司法人員在刑事訴訟活動中,就詢問證人、被害人的過程及內容所作的文字記錄。
法律客觀: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六十三條 證據包括: (一)當事人的陳述; (二)書證; (三)物證; (四)視聽資料; (五)電子數據; (六)證人證言; (七)鑒定意見; (八)勘驗筆錄。 證據必須查證屬實,才能作為認定事實的根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