什么是消費爭議(什么是消費爭議問題)
金融消費爭議是指金融消費者
題主是否想詢問“金融消費爭議,是指金融消費者與銀行、支付機構因購買、使用金融產品或者服務所產生的什么”?民事爭議。金融消費者是指購買、使用銀行、支付機構提供的金融產品或者服務的自然人,其中產生的爭議是屬于民事爭議的,不是行政爭議。爭議是指交易的一方認為另一方未能全部或部分履行合同規定的責任而引起的業務糾紛。
消費者爭議仲裁與勞動爭議仲裁的主要區別是
消費者爭議仲裁主要是買家和賣家之間,對于提供的產品或服務提出的維權仲裁,涉及到的法律和勞動仲裁的不同,勞動仲裁主要依據勞動法和勞動合同法等法律,是雇員和雇主之間的維權仲裁。
法律分析
歸納起來,兩者主要有以下區別:1.在機構設置方面,仲裁委員會不按行政區劃層層設立,可以在直轄市和省、自治區人民政府所在地的市設立,也可以根據需要在其他設區的市設立;而勞動爭議仲裁委員會是按行政區劃分別在縣、市和市轄區等設立的處理勞動爭議的特別機構,其常設辦事機構設于各同級勞動行政主管部門內。2.在受案范圍方面,仲裁涵蓋民事、經濟的絕大多數領域,包括各類合同糾紛和其他財產權益糾紛;而勞動爭議仲裁僅限于勞動爭議。3.在管轄方式方面,仲裁實行協議管轄,當事人可自主選擇訴訟或者仲裁,也可自主選定仲裁委員會;而勞動爭議仲裁實行地域管轄和級別管轄,當事人之間發生勞動爭議后不得直接向人民法院起訴,而必須先申請勞動爭議仲裁且當事人之間無需訂有仲裁協議。4.在裁決效力方面,仲裁實行一裁終局制度,裁決一經作出,即發生法律效力;而勞動爭議仲裁裁決是非終局性的,當事人不服還可以向人民法院起訴。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爭議調解仲裁法》 第二條 中華人民共和國境內的用人單位與勞動者發生的下列勞動爭議,適用本法:(一)因確認勞動關系發生的爭議;(二)因訂立、履行、變更、解除和終止勞動合同發生的爭議;(三)因除名、辭退和辭職、離職發生的爭議;(四)因工作時間、休息休假、社會保險、福利、培訓以及勞動保護發生的爭議;(五)因勞動報酬、工傷醫療費、經濟補償或者賠償金等發生的爭議;(六)法律、法規規定的其他勞動爭議。
《中華人民共和國消費者權益保護法》 第三十九條 消費者和經營者發生消費者權益爭議的,可以通過下列途徑解決:(一)與經營者協商和解;(二)請求消費者協會或者依法成立的其他調解組織調解;(三)向有關行政部門投訴;(四)根據與經營者達成的仲裁協議提請仲裁機構仲裁;(五)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
什么是消費爭議?
消費爭議又稱為消費者權益爭議,是指在消費領域中,消費者和經營者之間因權利義務而發生的矛盾糾紛。
消費爭議的表現形式主要有以下兩個方面:其一,消費者在購買、使用商品或接受服務中,由于經營者不依法履行義務或不適當履行義務,使消費者的合法權益受到損害。所謂不依法履行義務或不適當履行義務,主要有以下幾種情況:①所提供的商品存在危及人身、財產安全的危險,或不符合有關國家標準、行業標準;②對提供的商品或服務作虛假宣傳,誤導消費者;③在經營活動中,侵犯消費者的人身權,對消費者進行侮辱、誹謗,搜查消費者的身體及其攜帶的物品;④隱匿或冒用他人的名稱、標記等;⑤無理拒絕履行國家規定的義務或雙方約定的義務等。其二,消費者對經營者提供的商品或服務不滿意,雙方在權利、義務方面產生矛盾糾紛,等等。
消費者與經營者發生消費者權益爭議時,可以通過哪些途徑解決呢?這是消費者在權益被侵害時碰到的首要問題。
法律為消費者提供了可供選擇的多條途徑,消費者可以根據爭議的具體情況、自己的意愿、經營者的態度等因素,綜合考慮,選擇于自己最為有利的一條途徑。這些途徑主要包括如下幾種:與經營者協商和解;請求消費者協會調解;向有關行政部門申訴;根據與經營者達成的仲裁協議提請仲裁機構仲裁;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等。
爭議的解決:與經營者協商和解發生消費者權益糾紛時,如果當事人雙方能夠心平氣和,在平等自愿的基礎上交換意見,協商一致地解決爭議,當是上策。古訓云:“和為貴。”協商和解的方式既可以節省大量的訴訟成本,又可以維持和諧穩定的社會秩序。而且,由于雙方是自愿和解,在履行和解協議時就會主動、積極、迅速,不致出現“執行難”的問題。因此,協商和解的方式應當大力提倡。
這種方式的基本程序是:消費者在其權益受到侵犯時,帶上有關證據,如購貨憑證或者服務單據以及受損失證據,找到經營者,向其負責人或者主管解決糾紛的部門說明情況,并提出自己的意見和要求。如果經營者覺得消費者的意見和要求合理,就會接受。如果經營者覺得消費者的要求過高,就會要求消費者降低其要求。經過一番“討價還價”后,達成一個雙方都愿意接受的協議時,爭議就解決了。
一般說來,雙方都會積極履行這種自愿達成的和解協議。但是,如果消費者事后覺得該協議并不能保護自己的合法權益,也可以反悔,另行仲裁或者訴訟。
爭議的解決:請求消費者協會調解
所謂調解,就是由爭議當事人之外的第三方居中主持,促使當事人雙方協商和解,達成協議的一種糾紛解決方式。調解因調解人的不同,可以分為多種類型,如官方調解和民間調解,訴訟中調解與訴訟外調解。消費者協會的調解屬民間調解和訴訟外調解。
受理消費者的投訴,并對投訴事項進行調查和調解,是消費者協會的一項重要功能。在調解過程中,必須遵循兩個原則,即自愿原則和合法原則。自愿是指調解的進行和繼續要有雙方當事人的明確同意,消費者協會不得以任何方式強迫任何一方當事人同意調解。只要有任何一方當事人不同意調解,調解就無法開始或者繼續下去。這也是調解這一方式的一大缺點。所謂合法,就是指調解必須在查清事實,分清是非的基礎上依照法律的有關規定進行;不得糊里糊涂“和稀泥”或者“各打五十板”,更不能損害國家、集體和他人的合法權益。
消費者協會調解的一般程序為:
首先,消費者投訴。消費者在其權益受侵害時,可以寫信、打電話或者當面遞交材料,向消費者協會投訴。投訴的材料應當明確投訴事項,雙方當事人的有關情況,并留下聯系方法。
其次,消費者協會進行調查。消費者協會收到投訴以后,應當進行必要的調查工作,以查明投訴事項是否存在。
再次,消費者協會要求經營者處理、答復。消費者協會經調查查明投訴事項存在的,可以將投訴反映的問題轉交給被投訴的經營者,并敦促其作出處理和答復。
最后,由消費者協會組織調解。在當事人雙方都明確同意調解的情況下,消費者協會可以主持調解。在調解過程中,消費者協會可以對雙方進行一定的勸解,也可以提出一些合理的調解方案供雙方選擇。
調解協議是一種“君子協議”,需要靠雙方當事人的誠實信用去履行。該協議不具有強制執行的效力。就是說,對該調解協議,任何一方當事人都可以反悔,不予履行。調解協議得不到履行時,就需要通過別的途徑去解決爭議。
爭議的解決:提請仲裁機構仲裁
裁,是指由有關仲裁機構居中公斷的爭議解決方式。按照我國《仲裁法》的規定,只有雙方當事人事前或者事后達成了有效仲裁協議的仲裁機構才受理。仲裁協議包括在合同中訂立的仲裁條款和以其他書面方式在糾紛發生前或者發生后達成的請求仲裁的協議。一份有效的仲裁協議必須具備請求仲裁的意思表示、仲裁事項、選定的仲裁委員會等內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仲裁協議無效:①約定的仲裁事項超出法律規定的仲裁范圍的。依《仲裁法》的規定,仲裁法范圍為“平等主體的公民、法人和其他組織之間發生的合同糾紛和其他財產權益糾紛”;而有關婚姻、收養、監護、扶養、繼承的糾紛以及依法應當由行政機關處理的行政爭議,不得仲裁。依此規定,消費者權益糾紛中的財產權益糾紛屬于仲裁范圍。②無民事行為能力人或者限制民事行為能力人訂立的仲裁協議。③一方采取脅迫手段,迫使對方訂立仲裁協議的。④仲裁協議對仲裁事項或者仲裁委員會沒有約定或者約定不明確,又達不成補充協議的,仲裁協議無效。仲裁協議無效的,仲裁機構不得受理該案件。
仲裁具有以下特點:
①自愿性。是否提交仲裁完全取決于雙方當事人的共同意志。表現在當事人一方或者雙方將爭議提交仲裁委員會時必須遞交書面仲裁協議。沒有仲裁協議,仲裁委員會不受理案件。
②自主性。當事人可以自主選擇仲裁委員會、仲裁程序、仲裁員等。
③民間性。仲裁委員會一般是民間機構,不具有官方性質。其活動與司法活動有本質區別。但是,其作出的調解協議和仲裁裁決具有強制執行的效力;其仲裁活動也受到人民法院的監督。
④終局性。仲裁實行“一裁終局”的原則。即仲裁委員會的調解協議和仲裁裁決如同法院的終審裁判,具有終局效力;當事人不得再行申請仲裁或者起訴。當事人必須履行調解協議或者仲裁裁決。否則,另一方當事人有權向人民法院提出申請,要求強制執行。
在消費者權益爭議中,通過仲裁方式解決的不多。原因在于,消費者在購買商品、接受服務時,一般都不借助繁瑣的書面合同形式。而是口頭協議居多,即時清結。這樣,也就很少有簽訂書面仲裁協議的可能。但是,在一些繼續性合同,如供電、供氣等合同中,也存在仲裁協議的情況,因此,仲裁仍不失為一種可供選擇的爭議解決方式。
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
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是一種司法保護手段,是爭議的最終解決方式。消費者權益糾紛屬一般民事糾紛,一般由被告住所地的基層人民法院管轄。這種民事訴訟一般分為以下幾個階段:
起訴階段起訴須具備一定條件:①原告必須與本案有利害關系。即消費者必須在自己的合法權益受到侵害,與經營者發生了爭議的情況下才有資格起訴。②有明確的被告。如果消費者只知道自己權益被侵害,卻找不出侵權人,使案件沒有明確的被告,訴訟就難以成立。③有具體的訴訟請求和事實、理由。即消費者在其訴狀中必須明確表明自己請求法院支持自己的什么要求,并且把有關的事實和理由加以陳述。④向有管轄權的人民法院提起訴訟。即消費者必須向被告所在地的法院或者其權利受侵害地的法院起訴。當然,如果消費者在沒有管轄權的人民法院起訴且被受理了的,該法院應當將案件移送至有管轄權的人民法院審理,而不得退回起訴或裁定駁回起訴。
審理準備階段人民法院接到起訴后,依法進行審查,認為其符合起訴條件的,予以立案。在立案7日內將起訴狀副本送達給被告,讓其在15日內答辯。告知當事人訴訟權利,并依法組成合議庭或者確定獨任審判員。
消費者可以聘請1~2名訴訟代理人。代理人可以是律師,也可以是自己的近親屬或者其他公民。
審理階段人民法院在做好各項準備工作后,即通知原、被告方及其代理人,開庭審理。開庭審理包括開庭審理準備階段、調查階段和辯論階段。在法庭上,消費者及其代理人應陳述事實,提供證據,并與被告方辯論,以充分表達自己的觀點。在開庭審理過程中,法庭可以主持進行調解。這種訴訟中調解也同樣要遵循自愿和合法的原則。調解不成時,人民法院應當逕行作出判決。
裁判階段開庭審理結束,法庭退庭評議,并作出判決。當事人對判決不服的,可以自判決書送達之日起15日內向上一級人民法院提起上訴,逾期不上訴的,判決生效。
執行階段判決書生效后,當事人應當自覺履行判決書的內容。如果一方不執行判決,另一方可以向一審人民法院申請強制執行。
消費爭議的解決辦法?消費爭議消費爭議的解決方法?以及應如何解決
消費爭議,是指消費者與經營者之間因消費者權益而發生的爭議。消費者爭議是有關消費者權益的爭議。將在本文中為您介紹消費爭議的解決辦法。消費爭議消費爭議的解決方法《消費者權益保護法》第34條規定:消費者和經營者發生消費者權益爭議時,可以通過下列途徑解決: 1、與經營者協商和解; 2、請求消費者委員會調解; 3、向有關行政部門申訴; 4、根據與經營者達成的仲裁協議提請仲裁機構仲裁; 5、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這五項解決爭議的途徑,為消費者在購買、使用商品或接受服務時,合法權益受到侵害提供了自我保護的方法。這五項途徑具體可概括為民間的、行政的和法律的保護手段,那么,消費者如何認識這些自我保護手段呢?下面簡單地介紹一下。一、與經營者協商和解。消費者購買商品后,發現商品的質量不合格;或在接受服務時,對服務質量、態度不滿意,這時,可以先當場或事后找商店進行交涉,說明情況,提供證據,表明態度,并在商店承認事實的前提下,提出具體合理要求,促使糾紛能及時解決。二、請求消費者委員會調解解決。消費者委員會是依法成立的保護消費者合法權益的專門的社會團體。吉林省設有省、市、區(縣)三級消費者委員會,當消費者的權益受到侵害時,可以向消費者協會投訴,請消委會在了解的基礎上進行調解,市、區(縣)消費者委員會均可,最好向爭議發生地的區(縣)消委會投訴為宜。三、向有關行政部門申訴。消費者合法權益受到侵害后,也可以向有關工商、物價、技監、標準、計量、衛生等有關行政管理部門申訴,這些行政管理部門可以在自己的業務職責范圍內,依據有關規定,做出相應的處理,保護消費者的合法權益。四、根據與經營者達成的仲裁協議提請仲裁機構仲裁解決。這種解決爭議的方法,往往在商品購銷的書面合同里約定,買賣商品的量也往往比較大。而在消費者與商店即時清付的口頭合同中絕少存在,而且采取這種方式解決爭議,程序相對比較復雜。如果消費者購買商品量少,且以即時付清的口頭合同形式完成,不宜采用這種方式解決爭議。五、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訴訟的發生,往往是消費者的權益受到嚴重侵害,甚至消費者的人身和重大財產受到侵害時,以及已嘗試各種解決途徑不能如愿時,消費者便可以向法院提起訴訟,以請求法律保護。如經營者的行為構成犯罪時,司法部門還要依法追究責任者的刑事責任。以上五項消費爭議的解決方法中,前二項均可視為投訴,第三項為申訴,第四項為申請,而最后一項則為起訴。除最后二項外,前三項仍然可概稱為投訴,也是在日常生活中消費爭議發生時的重要解決途徑。
什么是消費爭議
消費爭議,是指消費者與經營者之間因消費者權益而發生的爭議。
消費者爭議是有關消費者權益的爭議。消費者權益是消費者在購買、使用商品及接受服務時而依法享有的權利和利益。
【法律依據】
《消費者權益保護法》第三十九條,消費者和經營者發生消費者權益爭議的,可以通過下列途徑解決:
(一)與經營者協商和解;
(二)請求消費者協會或者依法成立的其他調解組織調解;
(三)向有關行政部門投訴;
(四)根據與經營者達成的仲裁協議提請仲裁機構仲裁;
(五)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
消費者權益爭議解決的途徑有哪些?
什么是消費者權益爭議?其解決途徑有哪些?
消費者權益爭議,是指在消費領域發生的,消費者在購買、使用商品或者接受服務過程中,因經營者不依法履行或不適當履行義務致使消費者合法權益愛到損害,而引起的爭議。消費者權益爭議的一方是消費者,而另一方是經營者,否則,不屬于消費者權益爭議。
根據我國《消費者權益保護法》第34條規定,解決消費者權益爭議的途徑是:
(1)與經營者協商和解;
(2)請求消費者協會調解;
(3)向有關行政部門申訴;
(4)根據與經營者達成的仲裁協議提請仲裁機構仲裁;
(5)向人民法院提起訟訴。
什么是消費維權
消費維權是指消費者在有償獲得商品或接受服務時,以及在以后的一定時期內依法享有的權益。消費者權益,是一定社會經濟關系下適應經濟運行的客觀需要賦給商品最終使用者享有的權利。
應該怎樣提高消費者的消費維權意識呢?
(一)向消費者普及消法等相關法律是提升消費維權意識的基礎。
普及消法要做到家喻戶曉、人人皆知,要采取多種形式在全社會掀起知消法、用消法的熱潮,培育消費維權意識基礎。各級政府應把普及消法列入政績考核,并把消法印制成小冊子分發到農村社員和城鎮居民各家各戶。機關、企事業單位、社會團體應把消法列為單位人員必修必考內容。學校應把消法列為中學生必修課目。電視臺每周應有消法案例講座、每天應有消法知識宣傳。社區居委會應在居民居住小區墻壁制掛消法相關條文宣傳框。
(二)公示維權信息是提升消費維權意識的手段。
有關行政部門應在各專業市場、綜合市場和大型商場、超市設置假冒劣商品展示臺和警示牌,在出入口處適合位置張貼公布國家質檢抽檢信息,在報刊電臺刊播國家質檢抽檢結論。制作“消費投訴指南”,告知“消費者權利、糾紛解決途徑、權利有效期、投訴電話”,并提醒消費者索取憑證。在廠家商品的說明書上附帶告知消費者維權方式和電話。在大型商場、超市和集市設立消費維權監督臺和投訴電話。在工商局配置“12315”快速執法車。
(三)發揮新聞媒體輿論導向作用是營造消費維權意識的有效方法。
消費者的受害行為除按消法規定的途徑解決外,還可借助新聞媒體輿論監督導向作用,讓新聞媒體披露經營者侵權行為真相和消費者受害事實,擴大社會影響力,一方面讓社會各界關愛和幫助弱勢消費者,一方面讓受害消費者感受到有媒體的撐腰和壯膽。有關新聞媒體為消費者討公道、討說法的作為將有力地幫助和拉動了消費者參與自身合法權益的維護。著力解決消費糾紛是提升消費維權意識的保障。
(四)有關部門必須積極受理,著力解決一件消費糾紛,讓消費者真真感受到投訴有門、投訴有果。
消費者協會應盡全力幫助解決有爭議的質量糾紛投訴案,在未影響商品原狀的情況下,消費者要求經營者調換的,消協應幫助其調換,消費者不愿調換的,消協應幫助其退貨。若確定存在質量問題,消協應轉有關部門依法查處。消協和各監督站對消費者投訴的每項一件案件都要認真對待和落實。對確因投訴的事實超越了法律和事理的,消協人員應多做解釋工作,避免態度粗暴、方法簡單,挫傷消費者的投訴熱情。為了擴大對消費者權益保護的宣傳,使之在世界范圍內得到重視,促進國家、地區消費者組織之間的合作和交往,更好地開展保護消費者權益工作,國際消費者聯盟組織于1983年確定每年3月15日為”國際消費者權益日”。進入全新的2007年,315的宗旨仍然未變。在整個中國構建和諧社會的大背景下,今年的 315被定以了"消費和諧"的全新主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