企業職工因病死亡的相關補償問題(企業職工辭職有補償嗎)
職工病故所在的單位會發放什么補償
1、在職職工因病死亡,單位應當補償喪葬補助費、一次性撫恤金和遺屬生活補助費。
2、喪葬補助金按其死亡時上年度全省企業退休人員月平均基本養老金的四個月發放。
3、撫恤金按其企業職工基本養老保險繳費年限,每滿一年計發一個月死亡時上一年度全省企業退休人員月平均基本養老金,最多不超過20個月。企業職工基本養老保險繳費年限計算到月,不滿一年按一年計算。
一、職工去世補償金
在職職工因病去世單位有撫恤金,具體如下:
一)、喪葬補助費:在職人員因病或非因工死亡,喪葬補助費為死亡當月工資3個月的標準發給。離退休(退職)人員因病或非因工死亡,喪葬補助費為上年度企業離退休人員3個月人均基本養老金標準發給。
二)、一次性撫恤金:在職人員因病或非因工死亡,一次性撫恤金為職工死亡當月工資20個月的標準發給;離退休人員因病或非因工死亡,一次性撫恤金為其生前最后一個月基本養老金20個月的標準。
三)、遺屬生活補助費
四)、職工有多名遺屬時,全部遺屬的月生活補助費標準之和,不得超過該職工生前月工資或月基本養老金。
五)、職工供養直系親屬范圍及享受遺屬生活補助費的條件
二、職工供養直系親屬范圍及享受遺屬生活補助費的條件
比照《因工死亡職工供養親屬范圍規定》(勞動和社會保障部令第18號)執行。
一)職工供養直系親屬,范圍包括該職工的配偶、子女、父母、祖父母、外祖父母、孫子女、外孫子女、兄弟姐妹。子女,包括婚生子女、非婚生子女、養子女和有撫養關系的繼子女,其中,婚生子女、非婚生子女包括遺腹子女;父母,包括生父母、養父母和有撫養關系的繼父母;兄弟姐妹,包括同父母的兄弟姐妹、同父異母或者同母異父的兄弟姐妹、養兄弟姐妹、有撫養關系的繼兄弟姐妹。
二)上述規定范圍中的人員,以死亡職工工資或養老金為主要生活來源的,在職工死亡30日內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按規定享受遺屬生活補助費。
1、完全喪失勞動能力的;
2、因病或非因工死亡職工配偶男年滿6O周歲、女年滿55周歲的;
三)、因病或非因工死亡職工父母男年滿60周歲、女年滿55周歲的;
四)、因病或非因工死亡職工子女未滿18周歲的;
五)、因病或非因工死亡職工父母均已死亡,其祖父、外祖父年滿60周歲,祖母、外祖母年滿55周歲的;
六)、因病或非因工死亡職工子女及其配偶已經死亡或完全喪失勞動能力,其孫子女、外孫子女未滿18周歲的;
七)、因病或非因工死亡職工父母均已死亡或完全喪失勞動能力,其兄弟姐妹未滿18周歲的。
領取遺屬生活補助費的人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停止享受生活補助費:
1、年滿18周歲且未完全喪失勞動能力的;
2、就業或參軍的;
3、因病非因工死亡職工配偶再婚的;
4、被他人或組織收養的;
5、死亡的。
(八)領取遺屬生活補助費的人員,在被判刑收監執行期間,停止享受生活補助費。刑滿釋放仍符合領取生活補助費條件的,按規定的標準享受生活補助費。
法律依據
《社會保險法》第十七條,參加基本養老保險的個人,因病或者非因工死亡的,其遺屬可以領取喪葬補助金和撫恤金。所需資金從基本養老保險基金中支付。
職工在單位因病死亡賠償
法律主觀:
職工因病死亡待遇:(一)職工因病或非因工負傷死亡時、退休養老后死亡時或非因工殘廢完全喪失勞動力退職后死亡時,發給喪葬補助費和供養直系親屬救濟費。喪葬補助費標準為2個月的企業職工平均工資;供養直系親屬救濟費標準為:供養1人的,為死者本人工資6個月;供養2人的,為死者本人工資9個月;供養3人或3人以上的,為死者本人工資12個月。(二)國家機關工作人員、人民警察病故后,按照《軍人撫恤優待條例》的有關規定發給一次性撫恤金,標準為20個月的本人工資,但不再享受現役軍人立功和獲得榮譽稱號者死亡時增發撫恤金的待遇。(三)自1995年1月1日起,去世離休干部配偶無工作、有子女的生活困難補助費調整到每人每月340元;去世離休干部配偶無工作、無子女的生活困難補助費調整到每人每月510元。(四)職工死亡后有關裝殮方面的費用,即服裝、整容、遺體存放、運尸、火化、骨灰盒及存放等項費用按800元標準發給其家屬包干使用。退休職工死亡待遇的相關知識:退職待遇包括(1)按月發給相當于本職工退休之前基本工資一定比例的退職生活費,其數額不得低于國家規定的最低標準。(2)醫療待遇、死亡待遇與在職職工相同。各地規定也不太一樣,你參考下下面的內容:一、企業職工和退休、退職人員死亡后有關待遇的項目1.城鎮戶口的企業職工、個體工商戶業主和雇工在續存勞動關系并繳納社會保險費期間,以及退休人員在享受養老保險待遇期間,因病或非因工死亡的,可以享受喪葬費、直系親屬一次性撫恤費和供養直系親屬定期或一次性救濟費。2.農村戶口的企業職工、個體工商戶業主和雇工,在續存勞動關系并繳納社會保險費期間因病或非因工死亡的,可以享受喪葬費和供養直系親屬一次性救濟費。3.退職或領取生活費人員因病或非因工死亡的,可以享受喪葬費、直系親屬一次性憮恤費。二、死亡企業職工、個體工商戶業主或雇工的供養直系親屬享受一次性救濟費的標準1.死亡企業職工、個體工商戶業主或雇工的供養直系親屬一次性救濟費的月計發基數,按當地上一年職工月平均工資計算;企業職工、個體工商戶業主或雇工死亡前12個月的平均繳費工資,低于當地上一年職工月平均工資的,按其死亡前12個月的月平均繳費工資計算。2.死亡人員供養直系親屬一次性救濟費的計發標準為:死亡人員供養1人的,為6個月;供養2人的,為9個月;供養3人及3人以上的,為12個月。
法律客觀:
根據《社會保險法》第17條規定:參加基本養老保險的個人,因病或者非因工死亡的,其遺屬可以領取喪葬補助金和撫恤金。所需資金從基本養老保險基金中支付。
企業職工工亡有哪些補償
法律主觀:
在職職工因病死亡單位有下列補償: 1. 喪葬費 ,在職人員因病或非因工死亡,喪葬補助費為死亡當月 工資 3個月的標準發給。 2. 撫恤金 。 烈士和因公犧牲的,為上一年度全國城鎮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的20倍加本人生前40個月基本工資或基本離 退休 費; 病故的,為上一年度全國城鎮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的2倍加本人生前40個月基本工資或基本離退休費。 3.遺屬生活補助費。
法律客觀:
《中華人民共和國社會保險法》第十七條 參加基本養老保險的個人,因病或者非因工死亡的,其遺屬可以領取喪葬補助金和撫恤金;在未達到法定退休年齡時因病或者非因工致殘完全喪失勞動能力的,可以領取病殘津貼。所需資金從基本養老保險基金中支付。 《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人身損害賠償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第十四條 喪葬費按照受訴法院所在地上一年度職工月平均工資標準,以六個月總額計算。
企業職工病亡有什么補償
企業職工病亡有什么補償:
1、職工及退休人員因病(含非因工、下同)死亡后,當月工資或基本養老金照發,同時發給喪葬費1200元。生前有直系親屬(父母、配偶、子女)的,發給一次性救濟金,標準為死者生前7個月本人工資或納入統籌項目內的基本養老金。
2、由死者生前提供主要生活來源供養直系親屬,可根據其生活困難情況,酌情給予定期或不定期的生活補助。生活困難大的多補,困難小的少補,不困難的不補。補助標準以供養直系親屬戶口所在最低工資標準為基數,城鎮的每人每月補助50%;農村的補助40%;孤寡老人或孤兒增加10個百分點。
死者配偶有固定收入(包括個人開業)的,其收入總額扣除本人必需的生活費和本人供養直系親屬的生活費(均按當地城鎮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標準計算)后,所剩余部分應作為死者供養直系親屬的生活費,不足的再按前款規定標準補足。
發給的補助金總額,不得超過死者生前的本人工資或納入統籌項目的基本養老金。生活補助費發至失去供養條件為止。
3、死者生前供養直系親屬的人數和條件發生變化時,企業應從發生變化之下月起,改變其生活困難補助金的數額。
4、職工及退休人員病亡后,由企業通知前來料理喪事的直系親屬,并報銷其一次往返普通車船票。
5、喪葬費、一次性救濟金,生活困難補助金,屬于養老保險支付范圍的,由養老保險基金支付;不屬于養老保險支付范圍的,由企業支付。
企業職工病亡職工家屬有什么補償:
1、企業職工病亡,職工家屬享受生活困難補助金,符合供養條件的,死亡職工供養直系親屬,可繼續發給生活困難補助金。
2、職工本人工資,以國家統計局規定的工資總額的口徑,按職工死亡前12個月的月平均工資計算,不足12個月的按實際月份計算。
3、職工和退休人員死亡后,在按規定應實行火葬的地區不實行火葬的,不享受喪葬費。
企業所在地尚未具備火葬條件,或者當地是按少數民族習俗安葬的,喪葬費可暫按當地縣級以上人民政府的有關規定執行。
4、死者原配偶再婚后,從再婚的次月起,不再享受生活困難補助金,其他供養直系親屬仍符合享受生活困難補助 金條件的,可繼續享受。
5、死者生前供養的直系親屬凡符合生活困難補助條件的,其生活困難補助金從職工或退休人員死亡的次月起發給。在企業按照我市有關規定作出處理決定后,死者家屬不接受企業處理決定的,企業則從其接受處理決定之日起發給有關待遇,過去的不予補發。
6、死者生前供養的直系親屬只有父母或配偶符合供養條件,其兄妹或子女的固定收入超過當地城鎮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標準的,則應與企業合理負擔養直系親屬的生活費用。對符合生活困難補助條件的,企業可根據死者兄妹或子女的人數和收入狀況,按照《暫行規定》第五條規定的生活困難補助標準,發給死者供養直系親屬50%至75%的生活困難補助金。
7、享受生活困難補助金的供養直系親屬,應以職工或退休人員死亡時,其直系親屬是否具備供狀條件來確定。在職工或退休人員死亡的當時,其直系親屬不具備供養條件的,以后達到供養條件時,不能再列入供養直系親屬范圍享受定期或不定期的生活困難補助金。
8、定期生活困難補助金標準,以死者供養直系親屬戶口所在地最低工資標準為基數。但死者供養直系親屬戶口在市外的,應以死者單位所在地最低工資標準為基數計算其供養直系親屬的生活困難補助金。
9、離休人員(含建國前參加革命工作的老工人)死亡后,共供養直系親屬每人每月享受的生活困難補助金標準為:1937年7月6日以前參加革命工作的發260元;1949年9月30日前參加革命工作的發221元。
10、《暫行規定》中的“退職人員”,是指按照國家和我市養老保險有關規定辦理了退職手續,并按月領取退職生活費的人員。
11、享受了定期生活困難補助金的死亡人員的供養直系親屬死亡時,不享受喪葬補助費。
12、職工調動工作,在調動途中非因工死亡,其死亡待遇應由調入企業發給。
法律依據
《工傷保險條例》第十五條 職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視同工傷:
(一)在工作時間和工作崗位,突發疾病死亡或者在48小時之內經搶救無效死亡的;
(二)在搶險救災等維護國家利益、公共利益活動中受到傷害的;
(三)職工原在軍隊服役,因戰、因公負傷致殘,已取得革命傷殘軍人證,到用人單位后舊傷復發的。
職工有前款第(一)項、第(二)項情形的,按照本條例的有關規定享受工傷保險待遇;職工有前款第(三)項情形的,按照本條例的有關規定享受除一次性傷殘補助金以外的工傷保險待遇。
職工在職因病死亡公司有哪些補償
法律主觀:
在職職工因病死亡單位有下列補償: 1. 喪葬費 ,在職人員因病或非因工死亡,喪葬補助費為死亡當月 工資 3個月的標準發給。 2. 撫恤金 。 烈士和因公犧牲的,為上一年度全國城鎮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的20倍加本人生前40個月基本工資或基本離 退休 費; 病故的,為上一年度全國城鎮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的2倍加本人生前40個月基本工資或基本離退休費。 3.遺屬生活補助費。
法律客觀:
非因工死亡,是和因工死亡相對應的一個法律概念,是指公司企業等用人單位的員工,因工作以外的原因發生死亡,且不符合《工傷保險條例》所規定的工傷法定情形,不能按照《工傷保險條例》的相關規定主張因工死亡相關賠償的死亡。因非因工死亡而發生的相關賠償糾紛,稱為非因公死亡糾紛。如員工在工作時間以外,非因工作原因發生死亡,或者雖然在工作場所、工作時間發生死亡,但與其工作無任何關聯,因其行為不符合《工傷保險條例》的規定,故不能被依法認為工傷。舉例說明,如一員工下班后,在自己租住的房屋內因觸電身亡,這個員工的死亡就是非因工死亡。單位應當支付喪葬費和撫恤金。喪葬費是5000元,北京市統一標準,撫恤金是此人生前6個月工資,由單位支付。《關于調整我市職工喪葬補助費開支標準的通知》京財行[2009]70號市屬各單位,各區(縣)財政局、人事局、勞動和社會保障局,各參統單位:經市政府批準、根據國家有關規定和本市實際情況,本著公平公正、喪事簡辦和基本滿足喪事辦理費用開支的原則,對我市市屬各單位死亡職工喪葬費開支標準做如下調整:我市實行喪葬補助費包干使用辦法。不分職務級別,將職工喪葬費的開支標準一律調整為5000元,發給死亡職工家屬統籌用于有關裝殮(如:服裝、整容、遺體存放、運送、火化、骨灰盒、存放埋葬等)和遺體告別(如:租賃禮堂、花圈、遺像放大)等項費用開支。我市今后不再執行遺體告別費用報銷和直系親屬來京辦理喪事路費補助等相關規定。《北京市勞動和社會保障局、北京市財政局關于調整企業職工因病或非因工死亡后供養直系親屬救濟費標準的通知》京勞社養發(2000)221號各區(縣)勞動和社會保障局,各企業主管局、總公司勞動處,各計劃單列企業:目前我市企業職工和退休人員因病或非因工死亡后其供養直系親屬的救濟費標準,仍按《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保險條例》的規定執行。企業普遍反映按死者本人標準工資待遇偏低、且不易操作。經研究現就有關救濟的標準問題通知如下:企業職工和退休人員因病或非因工死亡后,仍按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保險條例》的有關規定,根據供養直系親屬的人數分別給相當于死者本人工資6個月、9個月、12個月的救濟費。“死者本人工資”指按死亡時全市最低工資為標準。
企業員工因病死亡賠償標準
法律主觀:
喪葬費:按照交通事故發生地的喪葬費標準支付。 (八)死亡補償費:按照交通事故發生地平均生活費計算,補償十年。對不滿十六周歲的,年齡每小一歲減少一年;對七十周歲以上的,年齡每增加一歲減少一年,最低均不少于五年。 (九)交通費:按照患者實際必需的交通費用計算,憑據支付。 (十)住宿費:按照醫療事故發生地國家機關一般工作人員的出差住宿補助標準計算,憑據支付。 (十一)精神損害撫慰金:按照醫療事故發生地居民年平均生活費計算。造成患者死亡的,賠償年限最長不超過6年;造成患者殘疾的,賠償年限最長不超過3年。
法律客觀:
根據《 社會保險法 》第17條規定:參加基本養老保險的個人,因病或者非因工死亡的,其遺屬可以領取喪葬補助金和撫恤金。所需資金從基本養老保險基金中支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