如何向破產企業申報債權(稅務局破產企業債權申報工作)
企業破產債權人如何申報債權
法律主觀:
企業破產債權人申報債權時,應當書面說明債權的數額和有無財產擔保,并提交有關證據。申報的債權是連帶債權的,應當說明。債權申報期限最短不得少于三十日,最長不得超過三個月。
法律客觀:
《中華人民共和國企業破產法》第四十五條 人民法院受理破產申請后,應當確定債權人申報債權的期限。債權申報期限自人民法院發布受理破產申請公告之日起計算,最短不得少于三十日,最長不得超過三個月。 《中華人民共和國企業破產法》第四十九條 債權人申報債權時,應當書面說明債權的數額和有無財產擔保,并提交有關證據。申報的債權是連帶債權的,應當說明。
企業申請破產債權人如何申報債權
法律分析:1、債權人申報債權應當提交債權證明和合法有效的身份證明;代理申報人應當提交委托人的有效身份證明、授權委托書和債權證明。申報的債權有財產擔保的,應當提證明財產擔保的證據。2、人民法院在登記申報的債權時,應當記明債權人名稱、住所、開戶銀行、申報債權數額、申報債權的證據、財產擔保情況、申報時間、聯系方式以及其他必要的情況。已經成立清算組的,由清算組進行上述債權登記工作。3、連帶債務人之一或者數人破產的,債權人可就全部債權向該債務人或者各債務人行使利申報債權。債權人未申報債權的,其他連帶債務人可就將來可能承擔的債務申報債權4、債權人雖未在法定期間申報債權,但有民事訴訟法第七十六條規定情形的,在破產財產分配前可向清算組申報債權。清算組負責審查其申報的債權,并由人民法院審查確定。債權人會議對人民法院同意該債權人參加破產財產分配有異議的,可以向人民院申請復議。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企業破產法》 第八條 向人民法院提出破產申請,應當提交破產申請書和有關證據。
破產申請書應當載明下列事項:
(一)申請人、被申請人的基本情況;
(二)申請目的;
(三)申請的事實和理由;
(四)人民法院認為應當載明的其他事項。
債務人提出申請的,還應當向人民法院提交財產狀況說明、債務清冊、債權清冊、有關財務會計報告、職工安置預案以及職工工資的支付和社會保險費用的繳納情況。
如何申報破產債權
1、根據破產法的一般規定,破產案件受理后, 債權人 只有在依法申報債權并得到確認后,才能行使破產參與、受償等權利。2、人民法院受理破產申請后,應當確定債權人申報債權的期限。債權申報期限自人民法院發布受理破產申請公告之日起計算,最短不得少于30日,最長不得超過3個月。債權人應當在人民法院確定的債權申報期限內向管理人申報債權。但 債務人 所欠職工的 工資 等,不必申報。3、未到期的債權,在破產申請受理時視為到期。附利息的債權自破產申請受理時起停止計息。無利息的債權以本金申報債權。附條件、附期限的債權和 訴訟 、仲裁未決的債權,債權人也可以申報其債權。4、債權人申報債權時,應當書面說明債權的數額和有無財產擔保,并提交有關 證據 。申報的債權是連帶債權的,應當說明。連帶債權人可以由其中一人代表全體連帶債權人申報債權,也可以共同申報債權。5、在人民法院確定的債權申報期限內,債權人未申報債權的,可以在 破產財產 最后分配前補充申報;但是,此前已進行的分配,不再對其補充分配。為審查和確認補充申報債權的費用,由補充申報人承擔。此外,補充申報的債權人對其申報債權前已經進行完畢的各項破產活動,不得再提出異議。 《中華人民共和國 企業破產法 》第七條債務人有本法第二條規定的情形,可以向人民法院提出重整、和解或者 破產清算 申請。債務人不能清償到期 債務 ,債權人可以向人民法院提出對債務人進行重整或者破產清算的申請。企業法人已解散但未 清算 或者未清算完畢,資產不足以清償債務的,依法負有清算責任的人應當向人民法院 申請破產 清算。
企業如何進行破產債權申報
一,企業如何進行破產債權申報
1,企業進行破產債權申報的流程是:
(1)債權人應當在規定的時間內向法院申報債權;
(2)人民法院受理破產申請后,應當確定債權人申報債權的期限;
(3)債權申報期限自人民法院發布受理破產申請公告之日起計算,最短不得少于三十日,最長不得超過三個月。
2,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七十六條
在破產財產分配前可向清算組申報債權,清算組負責審查其申報的債權,并由人民法院審查確定,債權人會議對人民法院同意該債權人參加破產財產分配有異議的,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請復議。
二,破產債權的分配是怎樣的
債權分配以便于債權人實現債權為原則,在分配債權時應符合下列要求:
1、債權應當是確定的債權,在法律上具有請求權行使依據,數額也已被確認;
2、債權沒有超過訴訟時效,被分配債權不應是債務人下落不明的債權,且債務人有一定的清償能力;
3、債權分配時應根據債務人與債權人是否在地域上相鄰、是否關系比較密切、是否屬于同行業等因素,判斷債權分配后是否便于訴訟和強制執行、是否便于談判、是否便于債權抵消、是否便于以物抵債、是否便于將債權再作轉讓等等情況,然后作出方便于債權人獲得預期收益的債權分配;
4、債權分配在價值上應基本與債權人債權比例相當,以貫徹破產財產公平分配的原則。
債權如何申報?
1.
債權申報所需提交的資料 債權人申報債權時必須提交以下材料:
2.
《債權申報表》 按照《債權申報表》(后附)的要求填寫申報的債權金額、有無擔保、有無訴訟、...
3.
證明債權申報人主體資格的材料: 機構債權人須提交的材料:有效的企業法人營業執照、...
4.
提交資料時的有關注意事項
5.
債權人提交的申報材料,原件一份,核對后退還;與原件核對相符的復印件均需一式四份。
企業破產債權申報需要哪些材料
法律分析:1、信用社企業法人營業執照;
2、法定代表人身份證明書;
3、授權委托書;
4、委托代理人的身份證;
5、借款借據、借款合同、判決書、裁定書;
6、債權申報書。
法律依據: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企業破產案件若干問題的規定》 第二十一條 信用社申報債權需要向清算組提供以下材料:
1、信用社企業法人營業執照;
2、法定代表人身份證明書;
3、授權委托書;
4、委托代理人的身份證;
5、借款借據、借款合同、判決書、裁定書;
6、債權申報書。
企業如何進行破產債權申報
法律主觀:
過了破產債權申報期的需要進行補充申報。債權人應在人民法院確定的債權申報期限內向管理人申報債權,債權申報期限為一至三個月,自人民法院發布受理破產申請公告之日起算,逾期可在破產財產最后分配前補充申報。
法律客觀:
《中華人民共和國企業破產法》
第四十五條
人民法院受理破產申請后,應當確定債權人申報債權的期限。債權申報期限自人民法院發布受理破產申請公告之日起計算,最短不得少于三十日,最長不得超過三個月。
《中華人民共和國企業破產法》
第五十條
連帶債權人可以由其中一人代表全體連帶債權人申報債權,也可以共同申報債權。
《中華人民共和國企業破產法》
第五十一條
債務人的保證人或者其他連帶債務人已經代替債務人清償債務的,以其對債務人的求償權申報債權。
債務人的保證人或者其他連帶債務人尚未代替債務人清償債務的,以其對債務人的將來求償權申報債權。但是,債權人已經向管理人申報全部債權的除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