交通肇事后逃逸不構成自首的情形有哪些
肇事逃逸致死且不自首怎么處罰
法律主觀:
一、肇事逃逸致人死亡又自首如何處罰
首先,主動投案自首屬于法律上的從輕或減輕處罰的情形,法院在量刑時會充分考慮這一因素。
其次,如果是相對人死亡是與逃逸行為有直接關系,即刑法上的存在因肇事逃逸致人死亡的,這就屬于交通肇事罪的從重情節了。結合自首情節來看,量刑可能在三年以上,七年以下的范圍內。
再次,如果不構成因逃逸造成相對人死亡的情形,那么存在自首情節的狀況下,量刑肯定在三年以內。
最后,如果能夠積極賠償,與受害人家屬達成諒解,那么量刑會進一步減輕。
二、交通肇事自首的認定
交管部門規定,認定投案自首情節為:
1、逃逸人主動到交管部門或其他公安部門投案并如實交待罪錯事實的;
2、逃逸人委托他人或打電話向交管部門或其他公安部門報案,等候處理并如實交待罪錯事實的;
3、逃逸人途中向交管部門或當地有關部門報案,等待接受處理的。
另外,根據規定,具有下列情形的交通肇事逃逸案件認定為刑事案件并移交刑偵部門立案處理:行為人為逃避法律追究,故意致被害人傷亡的;行為人為逃避法律追究,將被害人帶離事故現場后隱藏或遺棄,致使被害人因無法得到及時救助而死亡或嚴重殘疾的。
三、交通肇事現場等候是否認定為自首
首先,《意見》是最高人民法院根據刑法、刑事訴訟法和最高人民法院《關于處理自首和立功具體應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以下簡稱《解釋》)作出的。
《解釋》對構成“自動投案”規定了7種情形,《意見》在《解釋》的基礎上又增加了四種構成“自動投案”的情形,并且鑒于司法實踐中可能會出現新的情形,還設置了一個兜底條款:即“5、其他符合立法本意,應當視為自動投案的情形。”
其次,《意見》對交通肇事案應認定為“自首”的情形作了兩種特別規定:
一是交通肇事后保護現場、搶救傷者,并向公安機關報告的,應認定為自動投案,構成自首的,因上述行為同時系犯罪嫌疑人的法定義務,對其是否從寬、從寬幅度要適當從嚴掌握;
二是交通肇事逃逸后自動投案,如實供述自己罪行的,應認定為自首,但應依法以較重法定刑為基準,視情決定對其是否從寬處罰以及從寬處罰的幅度。
上述第一種情形是《意見》對交通肇事案應認定為自首所作出的特別規定。第二種情形是針對交通肇事逃逸后認定自首而作出的特別規定,目的在于鼓勵犯罪嫌疑人逃逸后自動投案,對這種情況下的犯罪嫌疑人,只要如實供述自己的罪行,也應認定為自首,只是應依法以較重法定刑為基準,視情決定對其量刑,但對認定其自首并不產生任何影響。也就是說,交通肇事案中的犯罪嫌疑人,在交通事故發生后,如果實施了“保護現場,搶救傷者,并向公安機關報告的”就應當認定為“自動投案”,如實供述自己罪行的,應當認定為自首。如果沒有實施上述行為,或者缺少上述行為之一的,但又符合《解釋》和《意見》中規定的其他應視為“自動投案”的情形的,也應認定其“自動投案”,如實供述自己罪行的,亦應認定為自首。即:交通肇事案除了適用特別規定為自首的情形外,也還應與其他犯罪案件一樣同等適用其他關于“自動投案”的一般情形。
最后,“自動投案”的實質是犯罪分子自愿把自己交給司法機關處理,它不受犯罪類型及量刑程度的限制,自動投案,如實供述自己罪行的,就構成自首。
我國刑法第67條關于自首的規定,并未對成立自首的犯罪(包括過失犯罪)予以任何限制,也就是說,刑法分則規定的所有犯罪均未被排除在可以成立自首的犯罪之外,所以行為人在實施過失犯罪之后,只要其行為符合自首成立的條件的,就應認定為自首。
因此,在交通肇事后,肇事者在現場等候處理,只要其滿足自首成立的條件,就可以認定為自首。肇事逃逸本身已經構成交通肇事罪,我國法律規定自首可以從輕或者減輕處罰。另外肇事后現場等候只要滿足條件也有可能成立自首。
法律客觀:
《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
第一百三十三條
違反交通運輸管理法規,因而發生重大事故,致人重傷、死亡或者使公私財產遭受重大損失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
交通運輸肇事后逃逸或者有其他特別惡劣情節的,處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
因逃逸致人死亡的,處七年以上有期徒刑。
逃逸后自首是怎樣認定的
一、 肇事逃逸后自首 是怎樣認定的 (一)逃逸人主動到交管部門或其他公安部門投案并如實交待罪錯事實的; (二)逃逸人委托他人或打電話向交管部門或其他公安部門報案,等候處理并如實交待罪錯事實的; (三)逃逸人途中向交管部門或當地有關部門報案,等待接受處理的。 (四)根據規定,具有下列情形的 交通肇事逃逸 案件認定為刑事案件并移交刑偵部門 立案 處理:行為人為逃避法律追究,故意致被害人傷亡的;行為人為逃避法律追究,將被害人帶離事故現場后隱藏或遺棄,致使被害人因無法得到及時救助而死亡或嚴重殘疾的。以上認定標準在全國各地交管部門和法院具有共性。 二、交通肇事逃逸怎么處罰 1、交通運輸肇事后逃逸,處3年以上7年以下 有期徒刑 。 《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 交通肇事 刑事案件具體應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第三條“交通運輸肇事后逃逸”,是指行為人具有本解釋第二條第一款規定和第二款第(一)至(五)項規定的情形之一,在發生 交通事故 后,為逃避法律追究而逃跑的行為。 2、因逃逸致人死亡的,處7年以上有期徒刑。 行為人在交通肇事后為逃避法律追究,將被害人帶離事故現場后隱藏或者遺棄,致使被害人無法得到救助而死亡或者嚴重殘疾的,應當分別依照 刑法 第二百三十二條、第二百三十四條第二款的規定,以 故意殺人罪 或者 故意傷害罪 定罪處罰。 三、哪些情況下不構成逃逸 交通肇事是指車輛行為人在行駛過程中,發生碰撞、碾軋、刮擦、翻車、墜車、爆炸、失火等人身傷亡、財產損失等交通事故,承擔事故相應責任的情形,交通肇事者將會承擔相應的 民事責任 或刑事責任。 實踐中,交管部門除了規定哪些情況可以被認定為肇事逃逸外,交管部門還對哪些情況不構成肇事逃逸做出了規定: 1、對事故事實無爭議,撤離現場自行協商解決,達成協議,并留下真實姓名、聯系方式后,一方反悔并的; 2、交通事故當事人為及時搶救事故傷者,標明和傷者位置后駕車駛離現場并及時報案的; 3、交通事故當事人將傷者送醫院后,確因籌措傷者用需暫時離開醫院,經傷者或傷者家屬同意,留下本人真實信息,并在商定時間內返回的; 4、交通事故當事人因受傷需到醫院救治等原因離開現場,未能及時報案的; 5、交通事故當事人駕車駛離現場,有 證據 證明其不知道或不能發現事故發生的; 6、有證據證明交通事故當事人因可能受到人身傷害而被迫離開交通事故現場并及時報案的。 在交通肇事之后逃逸又 自首 的,其實同時存在了從重處罰的情節和從輕或減輕處罰的情節,但實際并不能直接將這些情況直接抵消掉。往往都是在根據實際肇事情節確定了量刑幅度之后,先是根據“逃逸”情節從重處罰,之后再結合“自首”對犯罪分子從輕或者減輕處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