非法證據排除有什么程序呢(非法證據排除的法律依據)
非法證據排除7種
非法證據排除7種規定是當事人及其辯護人、訴訟代理人有權申請人民法院對以非法方法收集的證據依法予以排除。
申請排除以非法方法收集的證據的,應當提供相關線索或者材料。非法證據排除主體是當事人及辯護人和訴訟代理人,非法證據排除規則是為了保護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權益而規定的,利用非法手段、非法程序獲得的證據在刑事訴訟中是應當被排除的。
非法證據排除7種證據形式:
1、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供述;
2、證人證言、被害人陳訴;
3、物證、書證;
4、鑒定意見;
5、勘驗、檢查、辨認、偵查實驗等筆錄;
6、視聽資料、電子數據;
7、綜合
非法證據的特征如下:
1、侵犯的法益,非法證據是以刑訊逼供、暴力、威脅或凍餓曬烤等精神折磨的方式為手段,通過直接侵犯公民憲法性基本權利特別是人身權而獲得的,因此該違法取證行為即嚴重侵犯了公民的實體性權利和程序性權利,也妨礙了司法機關的正常活動,嚴重違背了國家對人權的保障,嚴重影響了司法的公正;
2、證據真實性,非法證據由于是偵查人員使用肉刑或變相肉刑的方法,迫使被詢問人在肉體或精神上遭受痛苦或恐懼的情況下做出供述,嚴重剝奪了其陳述的自愿性,極有可能是背離案件事實真相的虛假供述。因此證據的真實性無法得到保障,一旦被采信極易造成事實認定錯誤導致冤假錯案;
3、違法程度,取證方法的非法性,主要表現以刑訊逼供,體罰虐待等法律明令禁止的方法,以嚴重侵犯公民的基本權利的方式去獲取證據,具有嚴重的社會危害性。即違反了刑事程序法,也可能觸犯刑法構成刑訊逼供罪;
4、法律后果,非法證據侵犯公民的基本權利,嚴重違背司法理念,違反刑事訴訟法基本原則。其造成的后果無法通過事后補救得以修復。因而不具有可逆性和可補救性,不存在補正或合理解釋的可能。其自始不具有證明能力,不能作為定案的依據,一經發現應當一律排除。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六十六條
證據有下列幾種:
(一)書證;
(二)物證;
(三)視聽資料;
(四)證人證言;
(五)當事人的陳述;
(六)鑒定結論;
(七)勘驗筆錄。
以上證據必須查證屬實,才能作為認定事實的根據。
非法證據排除規則
一,非法證據排除規則含義:非法證據排除規則是對非法取得的供述和非法搜查扣押取得的證據予以排除的統稱,也就是說,司法機關不得采納非法證據,將其作為定案的證據,法律另有規定的除外。
它通常指執法機關及其工作人員使用非法行為取得的證據不得在刑事審判中采納的規則。“非法”者,本為非法取得之意;“排除”者,初指非法證據不得在刑事審判中采納為不利于被告的證據,后擴大到包括在審前程序中不得以非法取得的證據為根據簽發逮捕證和搜查證等司法行為,以及被告方可以法院未排除非法證據為由進行上訴和請求最高法院審查案件。
二,非法證據排除規則修誰來排除:根據法律規定,一般情況下,由非法證據取證過程中的受害人,即犯罪嫌疑人或被告人,有權提出排除非法證據。
應當依法提供涉嫌非法取證的人員、時間、地點、方式、內容等相關線索或者材料。
另外,傳統的方式是在審判期間,更多的則采用在法庭審理前提出動議,非法證據排除規則不僅適用于審判階段,而且適用于偵查階段、審查批準逮捕和審查起訴階段。
拓展資料
非法證據的范圍包括:
1、執法機關違反法定程序制作的調查收集的證據材料;
2、在超越職權或濫用職權時制作或調查收集證據材料;
3、律師或當事人采取非法手段制作或調查收集的證據材料;
4、執法機關以非法的證據材料為線索調查收集的其他證據。
民事訴訟法非法證據排除的程序是什么?
一、非法 證據 排除的適用范圍是什么? 1、執法機關違反法定程序制作的調查收集的證據材料; 2、在超越職權或濫用職權時制作或提查收集證據材料; 3、 律師 或當事人采取非法手段制作或調查收集的證據材料; 4、執法機關以非法的證據材料為線索調查收集的其他證據。 二、非法證據排除的特征是什么? 1、提出排除非法證據的主體 一般情況下,由非法證據取證過程中的受害者,即 犯罪嫌疑人 或被告人,有權提出排除非法證據。 2、提出排除非法證據動議的時間 傳統的方式是在審判期間,更多的則采用在法庭審理前提出動議。 3、聽審結果 由法官主持聽審的,由法官作出裁決;不是由后來決定案件的法官,而是由較低級的司法人員主持的,由于其無權作出裁決,而只能作出建議。 三、非法證據排除的操作程序是怎樣的? 1、程序啟動。 在法庭調查過程中,被告人有權提出其審判前供述是非法取得的意見,并提供相關線索或者證據。 2、法庭初步審查 程序啟動后,法庭應當進行審查。合議庭對被告人審判前供述取得的合法性沒有疑問的,可以直接對起訴指控的犯罪事實進行調查;對供述取得的合法性有疑問的,則由 公訴人 對取證的合法性舉證。 3、控方證明 公訴人應當向法庭提供訊問筆錄、原始的訊問過程錄音錄像或者其他證據,提請法庭通知訊問時其他在場人員或者其他 證人 出庭作證,仍不能排除刑訊逼供嫌疑的,提請法庭通知訊問人員出庭作證,對該供述取得的合法性予以證明。 4、雙方質證 公訴人舉證后,控辯雙方可以就被告人審判前供述的取得是否合法的問題進行質證、辯論。 5、法庭處理 法庭對被告人審判前供述的合法性問題作出裁定:如公訴人的證明達到確實、充分的程度,能夠排除被告人審判前供述屬非法取得的,法庭確認該供述的合法性,準許當庭宣讀、質證;否則,法庭對該供述予以排除,不作為定案的根據。 綜上所述,非法證據排除的適用范圍既包括當事人非法手段取得的證據,也包括司法機關違反取證規則收集的證據。 民事訴訟法 非法證據排除 的程序包括啟動、法庭初步審查、控方證明、雙方質證、法庭處理等環節。對于非法證據,法院會不予采信,并追究相關工作人員的責任。
人民法院非法證據排除規程
法律主觀:
非法證據排除的程序: 1、被告人一方向法院申請排除非法證據的; 2、人民法院受理后啟動證據收集合法性的調查; 3、公訴人應當取得證據的合法性予以證明; 4、人民法院對存有疑問的證據作出是否排除的裁定。
非法證據排除規則程序有哪些
法律主觀:
非法證據排除規則的適用程序: 1、偵查階段非法證據排除規則的適用。 第一,以法律條文的形式確定了非法證據排除規則。 第二,賦予了辯護人在偵查階段的權利和地位。 第三,訊問過程中需要錄音錄像。 2、檢察機關公訴階段非法證據排除規則的適用。 3、庭審程序中非法證據排除規則的適用。
法律客觀:
《人民檢察院刑事訴訟規則》第七十一條 人民檢察院調查完畢后,應當制作調查報告,根據查明的情況提出處理意見,報請檢察長決定后依法處理。 辦案人員在審查逮捕、審查起訴中經調查核實依法排除非法證據的,應當在調查報告中予以說明。被排除的非法證據應當隨案移送。 對于確有以非法方法收集證據情形,尚未構成犯罪的,應當依法向被調查人所在機關提出糾正意見。對于需要補正或者作出合理解釋的,應當提出明確要求。 經審查,認為非法取證行為構成犯罪需要追究刑事責任的,應當依法移送立案偵查。
非法證據排除的程序有哪些?
一、非法證據排除規則的適用程序有哪些
(1)具體而言,偵查階段的非法證據排除規則的適用程序主要體現在以下幾個方面:
第一,以法律條文的形式確定了非法證據排除規則。《刑事訴訟法》第56條中規定了在偵查、審查起訴、審判時發現有應當排除的證據的,應當依法予以排除,不得作為起訴意見、起訴決定和判決的依據。
第二,賦予了辯護人在偵查階段的權利和地位。《刑事訴訟法》賦予了辯護人在偵查階段的地位,保障了犯罪嫌疑人從偵查階段開始就能夠確立律師保障其訴權。
第三,訊問過程中需要錄音錄像。《刑事訴訟法》規定了對于可能判處無期徒刑、死刑的案件或者其他重大犯罪案件要錄音錄像;對于其他案件,偵查機關可以錄音或者錄像,也可以不錄音或者錄像。并且一旦錄音、錄像的話就要保證全程的完整。
(2)檢察機關公訴階段非法證據排除規則的適用
公訴階段,檢察機關對于非法證據排除規則的適用主要有以下幾點:
1、程序的啟動。檢察機關在自行審查時如果發現存在非法證據的,要依法予以排除;除了依職權外,在偵查階段還可以依申請排除非法證據,申請人即為當事人及其辯護人、訴訟代理人。此外,依照申請排除非法證據的,需要上述人員提供材料或者線索證明涉及非法證據獲取的人員、時間、地點、內容以及方式等。
2、審查程序。如果排除非法證據是檢察機關依職權啟動的,那么要經過檢察長的批準后調查核實;如果非法證據的排除是依據當事人的申請啟動的,并且符合申請條件的當事人提供了涉及非法證據取證的線索,檢察機關首先要做的是整合申請提交的線索,在整合的過程中若不能夠證據獲取的途徑是合法的,那么需要報請檢察長批準進行調查核實。
非法證據排除程序
1、程序啟動。在法庭調查過程中,被告人有權提出其審判前供述是非法取得的意見,并提供相關線索或者證據。
2、法庭初步審查。
3、控方證明。
4、雙方質證。
5、法庭處理。
一、證據的合法性要件包括證據形式、證據采集程序以及證據認定程序,三者缺一不可的,若有欠缺即屬于非法證據
在相關法律法規中,主要體現在《非法證據的排除規定》對“非法證據”的定義做了規定,其第1條對非法言詞證據做了定義:“采用刑訊逼供等非法手段取得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供述和采用暴力、威脅等非法手段取得的證人證言、被害人陳述,屬于非法言詞證據”。其第14條對非法實物證據做了界定:“物證、書證的取得明顯違反法律規定、可能影響公正審判的,應當予以補正或者做出合理解釋。
非法證據:在民事訴訟中,以侵害他人合法權益或者違反法律禁止性規定的方法取得的證據,不能作為認定案件事實的依據。所以,判斷一個證據是否具有合法性,主要看取證方法是否侵犯了他人合法權益,以及是否違反了法律禁止性規定。具體來講:如果為了調查取證而侵入他人住宅,或者偷偷進入他人房屋安裝竊聽器、偷錄設備,就是違法行為,取得的證據當然不具備合法性,但是如果是在自己家安裝攝像頭、錄音設備,就是合法的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
第五十六條 采用刑訊逼供等非法方法收集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供述和采用暴力、威脅等非法方法收集的證人證言、被害人陳述,應當予以排除。收集物證、書證不符合法定程序,可能嚴重影響司法公正的,應當予以補正或者作出合理解釋;不能補正或者作出合理解釋的,對該證據應當予以排除。在偵查、審查起訴、審判時發現有應當排除的證據的,應當依法予以排除,不得作為起訴意見、起訴決定和判決的依據。
《最高人民法院關于適用的解釋》
第一百零五條人民法院應當按照法定程序,全面、客觀地審核證據,依照法律規定,運用邏輯推理和日常生活經驗法則,對證據有無證明力和證明力大小進行判斷,并公開判斷的理由和結果。
第一百零六條對以嚴重侵害他人合法權益、違反法律禁止性規定或者嚴重違背公序良俗的方法形成或者獲取的證據,不得作為認定案件事實的根據
庭審過程中進行非法證據排除需要怎么處理
非法證據排除程序怎么走
《非法證據排除規定》對如何排除非法證據規定了具體的操作規程,這也是本規定的主要內容,對于避免因為采納非法證據而導致冤假錯案的發生將起到非常重要的作用。具體說來,該程序主要包括以下五個步驟:
1、程序啟動。在法庭調查過程中,被告人有權提出其審判前供述是非法取得的意見,并提供相關線索或者證據。
2、法庭初步審查。程序啟動后,法庭應當進行審查。合議庭對被告人審判前供述取得的合法性沒有疑問的,可以直接對起訴指控的犯罪事實進行調查;對供述取得的合法性有疑問的,則由公訴人對取證的合法性舉證。
3、控方證明。公訴人應當向法庭提供訊問筆錄、原始的訊問過程錄音錄像或者其他證據,提請法庭通知訊問時其他在場人員或者其他證人出庭作證,仍不能排除刑訊逼供嫌疑的,提請法庭通知訊問人員出庭作證,對該供述取得的合法性予以證明。
4、雙方質證。公訴人舉證后,控辯雙方可以就被告人審判前供述的取得是否合法的問題進行質證、辯論。
5、法庭處理。法庭對被告人審判前供述的合法性問題作出裁定:如公訴人的證明達到確實、充分的程度,能夠排除被告人審判前供述屬非法取得的,法庭確認該供述的合法性,準許當庭宣讀、質證;否則,法庭對該供述予以排除,不作為定案的根據。
綜上所述,非法證據的排除是通過被告人來啟動并且提供相關線索和證據,然后法院再就這一線索展開行動進行審查證據的真實性和合法性,最后,雙方對峙,法庭進行處理。
非法證據的排除規則是怎樣的
法律主觀:
非法證據排除規則包括以下內容: 1、以暴力、威脅方法取得的口供和證言,不管內容如何都屬非法證據,都應當排除。 2、公安機關、檢察院、法院,哪個階段發現非法證據,哪個機關予以排除,不得進入下一個程序。 3、檢察院負責追究制造非法證據警察的刑事責任。 4、檢察院向法庭提供的證據,證明證據合法的責任在檢察院,不在被告人和辯護人。 5、法院開庭時,當事人和律師都有權利向法官提出非法證據排除申請。提出申請時不用舉證,只需提供線索或者材料。 6、檢察院、法院根據當事人、律師提供的線索(警察姓名、警號)有權通知該警察出庭說明情況。被通知的警察應當出庭。 7、查清是非法證據的,予以排除,查不清是否非法取證的(不能排除非法取證),對有關證據也應當予以排除。
法律客觀:
《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第五十四條 采用刑訊逼供等非法方法收集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供述和采用暴力、威脅等非法方法收集的證人證言、被害人陳述,應當予以排除。收集物證、書證不符合法定程序,可能嚴重影響司法公正的,應當予以補正或者作出合理解釋;不能補正或者作出合理解釋的,對該證據應當予以排除。 “在偵查、審查起訴、審判時發現有應當排除的證據的,應當依法予以排除,不得作為起訴意見、起訴決定和判決的依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