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訴訟管轄權轉移的特殊之處是怎樣的
行政訴訟管轄的特征有
法律主觀:
在實踐中,相信有過訴訟經驗的人都知道,一般在打官司的時候有一些法院是不會受理的。很多人就會理解為是不是法院不受理自己案件,其實是每一個案件都有其管轄權。如果沒有在法院受案的范圍內,其法院就沒有權利進行受理管轄。
一、行政訴訟管轄的特征
1、它是劃分法院之間的權限分工。行政訴訟管轄僅僅是指法院之間對行政爭議、行政案件的管轄的權限的劃分,專門法院不受理行政案件。行政案件概屬普通的人民法院管轄。
2、它是上下級法院、同級法院彼此之間受理與審判行政案件的權限分工。
3、它是關于受理第一審行政案件的權限分工。不包括第二審及再審的問題。因為第二審是依審判在程序上的繼續與延伸。
二、行政訴訟的管轄權的確定
行政訴訟管轄跟行政行為作出的程序有關,根據我國行政訴訟法的規定,行政案件的話,根據行政程序必然會有作出初步行政行為決定的機關,如果需要申請復議的,就必然會有復議的機關,一般情況下,行政訴訟管轄是最初的機關所在地的法院,但是如果處理復議的機關改變了之前所做出的行政行為的,處理復議作出其他行政行為的機關所在地的法院也有管轄權,也有向復議機關所在地的人民法院進行起訴,這里是一般管轄的情形。
管轄分為一般管轄和特殊管轄,特殊管轄的話,是根據法律規定,對做了法律禁止行為的行為人采取限制人身自由的措施,對于這種處罰方式不服的,可以依法提起訴訟,這時的管轄權就在被告所在地或者是作出行政處罰決定的機關所在地的法院。要說明一下,關于原告所在地,很多人認為就是戶籍所在地,其實不然,根據行訴法解釋的規定,原告所在地還包括經常居住地,還包括被限制人身自由地,比如拘留所,強制戒毒所、監獄等地。注意,經常居住地居住必須要至少有一年的時間。
三、行政訴訟管轄遵循的基本原則
1、便于當事人參加訴訟,特別是便于作為原告的行政管理相對人參加訴訟。
2、有利于人民法院對案件的審理、判決和執行。
3、有利于保障行政訴訟的公正、準確。
4、有利于人民法院之間工作量的合理分擔。
法律客觀:
管轄是指關于不同級別和地方的人民法院之間受理第一審行政案件的權限分工,是涉及行政審判的組織體制、公民訴權保護、憲政分權體制等基本問題的重要訴訟法律制度。在理解行政訴訟管轄時,需要注意的問題是:1、管轄是普通人民法院受理行政案件的分工。專門法院,如海事法院、軍事法院、鐵路運輸法院等,不受理和執行行政案件。對此,《行訴法解釋》第6條第2款規定:專門人民法院、人民法庭不審理行政案件,也不審查和執行行政機關申請執行具體行政行為的案件。2、管轄是上下級法院、同級法院之間受理行政案件的權限分工。也就是說,管轄要解決不同審級和同級不同區域法院之間的權限劃分問題。3、管轄是人民法院受理第一審行政案件的權限分工。管轄不包括第二審及再審案件的分工。我們實行四級兩審制,第二審是第一審的繼續,確定了第一審案件的管轄,第二審案件的管轄也就相應確定。另外,執行也是按第一審案件的管轄標準而定。4、管轄權與審判權、主管權等概念之間的關系。行政審判權是法律賦予法院審理行政案件的權力,包括主管權、管轄權、裁判權、訴訟指揮權、強制執行權等。管轄權是審判權的實現形式之一,審判權是管轄權的基礎與前提。主管權是管轄權的前提。主管是指法院有權中理行政案件的范圍,針對的是法院與其他國家機關之間關于處理行政爭議的權限劃分問題。管轄針對的是法院系統內審理案件的權限。管轄的種類一般認為,行政訴訟管轄可以做如下劃分:1、級別管轄與地域管轄。級別管轄解決不同審級法院之間管轄權的劃分,行政訴訟法在規定方式上采用了“列舉式”與“概括式”兩種。例如,中級人民法院管轄海關案件、發明專利權案件等屬于列舉性規定,“重大復雜”標準屬于概括式規定。地域管轄解決行政案件由哪個地區的法院受理的問題。對此,行政訴訟法采取了“概括式”規定方式。2、法定管轄與裁定管轄。法定管轄是指由法律直接確定的管轄。裁定管轄是指在特殊情況下,由法院以移送、指定等行為確定的管轄,具體包括指定管轄、管轄權轉移和移送管轄三種。3、共同管轄與單一管轄。共同管轄是指兩個以上法院同時對一個案件均有管轄權。單一管轄則是只有一個法院有管轄權。行政訴訟法在確定管轄時考慮了如下因素:1、便于當事人訴訟。即管轄的確定要方便原告、被告參加沂訟活動。這里涉及空間、時間、經濟、法律等多重因京。行政訴訟法第13條規定基層人民法院管轄第一審行政案件,正是出于這種考慮。2、便于法院公正、有效行使審判權。基層人民法院管轄第一審行政案件,就地、就近審判,便于人民法院認定事實。海關、專利權案件,專業性、技術性較強,應由水平與條件更好的中級人民法院管轄,以確保正確地行使審判權。另外,排除干擾與“壓力”等因素也很重要。3、法院負擔均衡。管轄的確定要考慮到不同地方以及各級法院之間,在訴訟負擔上的合理分工,不能使某一個地方或者級別的法院的負擔過重。
行政訴訟管轄權轉移是怎樣的有哪些情況?
行政訴訟管轄權 轉移,是指經上級人民法院決定或者同意,將某個案件的管轄權由上級人民法院轉交給下級人民法院,或者由下級人民法院轉交給上級人民法院的一種制度,它的本質其實就是對級別管轄的一種變更和補充。 管轄權要實現轉移必須具備四個條件: 1、進行移送的人民法院依法對案件有管轄權; 2、移送應當有必要有實際意義; 3、移送應當在隸屬的上下級人民法院之間進行; 4、移送應當由上級人民法院決定或同意。 管轄權的轉移一般有三種情況: 1、上級人民法院審理下級 人民法院管轄 的第 一審行政案件 。主要原因有:有管轄權的下級人民法院對它所受理的第一審行政案件,在認定事實和適用法律上確有困難的;或者在處理案件時可能有失公正或產生不良影響的;或者案情重大、復雜、政策性強,涉及面廣,下級人民法院處理有困難等。 2、上級人民法院把自己管轄的第一審行政案件移交下級人民法院審理。 3、下級人民法院對其管轄的第一審行政案件,認為需要由上級人民法院審判的,可以報請上級人民法院決定。下級人民法院報請上級人民法院決定審判的案件,需經院長批準后報送。
行政訴訟管轄權的轉移是怎樣的
法律主觀:
關于轉移行政訴訟管轄權的規定:若受訴法院不具有管轄權的,則移給有管轄權的法院,被移交的法院認為自己無管轄權的,則由上級人民法院來執行管轄,被移交的法院不能再擅自移交。
法律客觀:
《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訴訟法》
第二十二條
人民法院發現受理的案件不屬于本院管轄的,應當移送有管轄權的人民法院,受移送的人民法院應當受理。受移送的人民法院認為受移送的案件按照規定不屬于本院管轄的,應當報請上級人民法院指定管轄,不得再自行移送。
《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訴訟法》
第二十三條
有管轄權的人民法院由于特殊原因不能行使管轄權的,由上級人民法院指定管轄。人民法院對管轄權發生爭議,由爭議雙方協商解決。協商不成的,報它們的共同上級人民法院指定管轄。
《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訴訟法》
第二十四條
上級人民法院有權審理下級人民法院管轄的第一審行政案件。下級人民法院對其管轄的第一審行政案件,認為需要由上級人民法院審理或者指定管轄的,可以報請上級人民法院決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