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間借貸會列入失信名單嗎(民間借貸被列入失信人名單如何解除)
民間借貸被起訴后支付寶用不了,但微信可以用,這樣是不是被列為失信人名單了?
您好,被起訴后支付寶用不了,是因為原告在訴訟過程中申請了財產保全,對你名下的財產、賬戶采取查封凍結措施,包括凍結了你的支付寶賬戶。
訴訟階段采取財產保全措施,只是凍結查封財產,防止轉移,不會列入失信名單。但是,民間借貸案件法院作出判決后還不履行,原告會申請法院強制執行,這個時候仍不還錢,法院執行局會將你列入失信,限制高消費,甚至司法拘留。
民事債務糾紛敗訴會被列入征信嗎
法律分析:民事債務案件不會被納入個人征信。如果到了還款日期仍未還款的,若借條中約定了相應的違約責任,如:滯納金等,最終債務人可能要承擔除本金、利息以外的違約金。若債權人向法院起訴后經判決你仍不還款的,有可能對債務人的信用產生影響而被列入“黑名單”,但法院不得將未成年人納入失信被執行人名單。
法律依據:《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公布失信被執行人名單信息的若干規定》
第一條 被執行人未履行生效法律文書確定的義務,并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應當將其納入失信被執行人名單,依法對其進行信用懲戒:(一)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書確定義務的;(二)以偽造證據、暴力、威脅等方法妨礙、抗拒執行的;(三)以虛假訴訟、虛假仲裁或者以隱匿、轉移財產等方法規避執行的;(四)違反財產報告制度的;(五)違反限制消費令的;(六)無正當理由拒不履行執行和解協議的。
第二條 被執行人具有本規定第一條第二項至第六項規定情形的,納入失信被執行人名單的期限為二年。被執行人以暴力、威脅方法妨礙、抗拒執行情節嚴重或具有多項失信行為的,可以延長一至三年。失信被執行人積極履行生效法律文書確定義務或主動糾正失信行為的,人民法院可以決定提前刪除失信信息。
第三條 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不得依據本規定第一條第一項的規定將被執行人納入失信被執行人名單:(一)提供了充分有效擔保的;(二)已被采取查封、扣押、凍結等措施的財產足以清償生效法律文書確定債務的;(三)被執行人履行順序在后,對其依法不應強制執行的;(四)其他不屬于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書確定義務的情形。
民事借貸糾紛被告若無償還能力會被上失信人員名單嗎
民事借貸糾紛被告若無償還能力是會被列入失信人員名單的,如果確實沒有償還能力,可以跟原告協商分期還款,雙方達成一致后,可以撤銷失信名單。
根據《民事訴訟法》第二百三十六條發生法律效力的民事判決、裁定,當事人必須履行。一方拒絕履行的,對方當事人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請執行,也可以由審判員移送執行員執行。調解書和其他應當由人民法院執行的法律文書,當事人必須履行。一方拒絕履行的,對方當事人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請執行。
欠條不還被起訴后會上失信人員名單嗎
欠條不還被起訴后有可能會上失信人員名單,但只要在規定時間內清完,就不會上失信黑名單。
法律分析
根據相關法律條例規定,債務人經法院判決后,拒不履行的。法院在執行程序中,會將其列入失信名單。如果自己暫時無力償還,可以直接找到原告商談,爭取與債權人協商分期還款、延期還款或者減免債務,如果雙方協商一致,可以請求原告撤訴,撤訴后積極履行協議,否則對方還會再次起訴。如果協商不成被起訴后,應該積極應訴,爭取在法庭上達到分期還款的目的,判決生效后也應該積極履行。欠債還錢天經地義,但是這個社會上總有那么一部分人不認為欠錢不還是一件可恥的事情,而這一部分人被稱為老賴或。但是并不是欠錢不還就會稱為黑戶的。根本原因還是在于錢,否則貸款人將依法催收到期貸款,按照借款合同和擔保合同(抵押或質押合同)的約定,貸款人將向法院起訴,法院會采取財產保全等措施,包括凍結借款人以及貸款擔保人的所有銀行帳戶上的存款,查封已抵質押的財產等。判決下來后,會依法強制執行(扣劃存款,拍賣抵質押物等)財產以清償銀行的貸款損失。所以欠錢不還要及時還清,被起訴后也不一定會上征信失信名單。
法律依據
《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公布失信被執行人名單信息的若干規定》 第一條 被執行人未履行生效法律文書確定的義務,并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應當將其納入失信被執行人名單,依法對其進行信用懲戒:(一)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書確定義務的;(二)以偽造證據、暴力、威脅等方法妨礙、抗拒執行的;(三)以虛假訴訟、虛假仲裁或者以隱匿、轉移財產等方法規避執行的;(四)違反財產報告制度的;(五)違反限制消費令的;(六)無正當理由拒不履行執行和解協議的。
民間借貸法院判決后什么時候列失信
1、民間借貸案件中,借款人在法院判決書或者調解書限定的期限內未履行義務的,出借人即可以申請法院強制執行。
2、法院在受理強制執行后,經督促,借款人仍不償還借款的。法院即可以將借款人列入失信被執行人名單。
3、另外,借款人未按照法律的執行通知規定的期限內報告財產,或者抗拒、阻礙執行;或者拒不履行執行和解協議等情形下,也會被列入失信被執行人名單。
最高法院關于失信被執行人名單的規定
第一條 被執行人具有履行能力而不履行生效法律文書確定的義務,并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應當將其納入失信被執行人名單,依法對其進行信用懲戒:
(一)以偽造證據、暴力、威脅等方法妨礙、抗拒執行的;
(二)以虛假訴訟、虛假仲裁或者以隱匿、轉移財產等方法規避執行的;
(三)違反財產報告制度的;
(四)違反限制高消費令的;
(五)被執行人無正當理由拒不履行執行和解協議的;
(六)其他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書確定義務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