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院依據被告的申請追加被告合法嗎
民訴法解釋關于追加被告的規定
法律主觀:
追加被告的法律規定如下: 1、如果追加的被告符合必要共同被告條件,法院應當裁定追加并通知其他當事人。 2、在追加的被告不符合必要共同被告條件但符合起訴條件的情形下,法院應當駁回追加被告的申請,告知原告可另案起訴。
法律客觀:
《最高人民法院關于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訴訟法〉的解釋》第二十六條 原告所起訴的被告不適格,人民法院應當告知原告變更被告;原告不同意變更的,裁定駁回起訴。 應當追加被告而原告不同意追加的,人民法院應當通知其以第三人的身份參加訴訟,但行政復議機關作共同被告的除外。 第二十七條 必須共同進行訴訟的當事人沒有參加訴訟的,人民法院應當依法通知其參加;當事人也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請參加。 人民法院應當對當事人提出的申請進行審查,申請理由不成立的,裁定駁回;申請理由成立的,書面通知其參加訴訟。
法院追加被告的條件
法院依職權追加被告的法律規定:人民法院追加共同訴訟的當事人時,應當通知其他當事人。應當追加的原告,已明確表示放棄實體權利的,可不予追加;既不愿意參加訴訟,又不放棄實體權利的,仍應追加為共同原告,其不參加訴訟,不影響人民法院對案件的審理和依法作出判決。
一、什么情況下可以追加被告
1、追加被告必須符合必要共同訴訟的條件。
必要的共同被告是指對訴訟標的有共同的權利或義務關系、與原告有一定的利害關系的人。不具備該條件,不得追加為被告。如以個人合伙為被告的訴訟,全體合伙人為必要的共同被告;個體工商戶、個人合伙或私營企業掛靠集體企業并以集體企業的名義從事產生經營活動的,該個體工商戶、個人合伙或私營企業與掛靠的集體企業互為必要的共同被告。對于非必要的共同訴訟,當事人申請追加的,不得允許。
2、追加的被告必須明確。
法律規定起訴必須有明確的被告。因此,在訴訟中追加被告也必須明確。被告明確首先是指法律上承認其存在。法律上承認是指企、事業單位、其他組織經過了有關部門的登記,或法律規定不需要登記即承認的其他組織,自然人應當有戶籍登記。法律上的存在是進行訴訟的必要前提。對于已終止或未經工商登記的法人名義進行民事活動的,應當以其行為人為訴訟主體。其次,追加的被告要有確切的名稱、住址等基本情況,能夠送達訴訟文書。法律上的不存在與沒有詳細住址,或雖有詳細住址但找不到是兩個不同的概念。對法律上存在的當事人可以采取公告方式送達;但是否存在不能確定的,不可以公告送達,也就不能追加為被告。
3、追加被告必須有相關證據。
為防止錯誤地追加被告,不論法院依職權還是因當事人申請追加被告,都應有基本證據證明兩個方面的問題,一是追加的被告是必要共同訴訟的被告,二是要證明被告的存在,并提供詳細情況,不得只憑當事人的陳述或請求盲目追加。法院依職權追加被告前,必須根據卷宗材料進行審查,不符合條件的不得追加。當事人申請追加被告時,法院應當根據申請人提供的證據及卷宗材料進行審查,如果不能證明上述兩個問題的,還應當要求申請人繼續提供證據,仍不能提供證據的,駁回。
二、被告人不出庭怎么辦
1、被告不出庭可以進行缺席判決,由被告自行承擔沒有辯護的惡果;
2、如必須被告出庭的案件,兩次合法傳喚不到庭,會采取拘傳措施;
3、判決后被告不還,向法院申請強制執行;
4、執行期限一般六個月內,案情復雜經批準可以延長,如果被執行人無財產可供執行,案件只有終結。
【法律依據】:
《最高人民法院關于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的解釋》
第四百二十二條必須共同進行訴訟的當事人因不能歸責于本人或者其訴訟代理人的事由未參加訴訟的,可以根據民事訴訟法第二百條第八項規定,自知道或者應當知道之日起六個月內申請再審,但符合本解釋第四百二十三條規定情形的除外。人民法院因前款規定的當事人申請而裁定再審,按照第一審程序再審的,應當追加其為當事人,作出新的判決、裁定;按照第二審程序再審,經調解不能達成協議的,應當撤銷原判決、裁定,發回重審,重審時應追加其為當事人。
第四百二十四條根據民事訴訟法第二百二十七條規定,人民法院裁定再審后,案外人屬于必要的共同訴訟當事人的,依照本解釋第四百二十二條第二款規定處理。案外人不是必要的共同訴訟當事人的,人民法院僅審理原判決、裁定、調解書對其民事權益造成損害的內容。經審理,再審請求成立的,撤銷或者改變原判決、裁定、調解書;再審請求不成立的,維持原判決、裁定、調解書。
被告可以申請追加被告嗎
有權。
結論:被告是當事人之一有權申請追加被告。法律依據:
《民事訴訟法》第一百三十二條規定:“必須共同進行訴訟的當事人沒有參加訴訟的,人民法院應當通知其參加訴訟。”
《最高人民法院關于適用的解釋》第七十三條規定:“必須共同進行訴訟的當事人沒有參加訴訟的,人民法院應當依照民事訴訟法第一百三十二條的規定,通知其參加;當事人也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請追加。人民法院對當事人提出的申請,應當進行審查,申請理由不成立的,裁定駁回;申請理由成立的,書面通知被追加的當事人參加訴訟。
綜上,被告是當事人之一,所以依據此規定被告也有權申請追加被告。
被告可以申請追加被告嗎
被告可以申請追加被告的。人民法院追加當事人有兩種途徑:一是依職權追加;二是依當事人申請追加。對于當事人是原告還是被告法律沒有具體規定,故被告申請追加共同被告不違反程序法的規定。 根據《民事訴訟法》第一百一十九條規定:“必須共同訴訟的當事人沒有參加訴訟的,人民法院應當通知其參加訴訟。”最高人民法院《關于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若干問題的意見》第五十七條規定:“必須共同訴訟的當事人沒有參加訴訟的,人民法院依照民事訴訟法第一百一十九條的規定通知其參加;當事人也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請追加。”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2017修訂)》第一百一十九條 起訴條件起訴必須符合下列條件:(一)原告是與本案有直接利害關系的公民、法人和其他組織;(二)有明確的被告;(三)有具體的訴訟請求和事實、理由;(四)屬于人民法院受理民事訴訟的范圍和受訴人民法院管轄。
《關于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若干問題的意見》第五十七條 必須共同訴訟的當事人沒有參加訴訟的,人民法院依照民事訴訟法第一百一十九條的規定通知其參加;當事人也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請追加。
被告可以追加被告嗎
法律分析:追加被告是指在民事訴訟過程中,為查明案件的情況,經當事人申請或人民法院依職權追加相關自然人、法人或其他組織為被告的行為。
在司法實踐中經常遇到被告申請追加被告的情形,從民事基本原理來看,被告申請追加被告違背了民事訴訟當事人自由處分原則或者說不告不理的基本原理。既然原告沒有起訴某一主體,是其行使處分權的表現,被告作為不利后果的可能承擔者申請追加被告,代替原告再行明確被告,行使原告的訴權,顯然是違背原告的真實意思表示的。因為在民事訴訟中,在原告不愿意行使權利或者放棄權利的情況下,任何人都不能代替原告行使這些權利。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一百三十二條規定:“必須共同訴訟的當事人沒有參加訴訟的,人民法院應當通知其參加訴訟。”《最高人民法院關于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的解釋》第七十三條規定:“必須共同進行訴訟的當事人沒有參加訴訟的,人民法院應當依照民事訴訟法第一百三十二條的規定通知其參加;當事人也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請追加。人民法院對當事人提出的申請,應當進行審查,申請理由不成立的,裁定駁回;申請理由成立的,書面通知被追加的當事人參加訴訟。”據此,人民法院追加當事人有兩種途徑:一是依職權追加;二是依當事人申請追加。對于當事人是原告還是被告法律沒有具體規定,故被告申請追加共同被告不違反程序法的規定。
民事訴訟中被告能否申請追加被告應該視情況而定,要區分案件是否是必須共同訴訟還是普通共同訴訟案件。
在必要的共同訴訟案件中,只有部分共同訴訟人起訴或應訴的情況,此時就需要追加當事人。追加當事人可以由人民法院依職權追加,也可以根據參加訴訟的當事人的申請追加。同時,追加被告必須提供相關的證據。為防止錯誤地追加被告,不論是法院依職權追加還是被告申請追加,都應當有證據加以證明被追加的被告與原告有利害關系,并且與已經參加訴訟的被告存在共同的權利義務關系,如果被告不能提供證據,則應當以申請無理為由駁回申請。
而在民事普通的共同訴訟中,則被告不能直接追加被告。實踐中機動車交通事故責任糾紛案件中,原告方只起訴肇事車輛及車主,而不起訴保險公司,其實在車輛投保的情況下,對于原告的損失,最終的承擔者仍是保險公司,但原告就是沒有起訴保險公司,在這種情況下,被告車主應該如何救濟自己的權利呢。由于在本案中,保險公司并非交通事故的直接當事人,則被告不能追加保險公司為本案的被告,除非法院應職權追加或原告方同意追加,否則,在此類普通共同訴訟案件中,被告不能追加被告,但可以追加為第三人來參加案件的訴訟。
被告申請變更或追加當事人是被告在訴訟中的一項權利,法院在是否準許被告申請前,應當征求原告的意見,如果原告表示愿意追加被告,則讓其出具書面的追加被告申請書,讓被告撤回申請;原告不同意的,除必須參加訴訟的情形外,裁定駁回被告的申請,此時,被告可申請追加為第三人參加訴訟。如果該案是必要共同訴訟,在法院建議下,原告不同意追加被告的,法院可以依職權追加被告;如果不是必要共同訴訟,法院不得依職權追加被告。